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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26日

由同性撫養到同性「婚姻」──回應梁啟智

梁啟智博士於《明報》撰文表示「如果我們誠心誠意支持家庭價值,邏輯上最合理的結果其實是支持同志平權,而絕非反對。」[1]梁君的主要觀點是:「多年來一個又一個的追蹤調查顯示,無論是在異性配偶或是同性配偶之下成長的兒童,幸福快樂成長的機會毫無分別。同性配偶為兒童提供幸福家庭的能力和異性配偶一樣,已經是醫學界、心理學界和社會服務界的多年共識。」下面提出一些問題。
何為「同志平權」?
梁君沒有界定何為「同志平權」,若這指的是「同性戀者應享有基本人權,如言論自由、結社自由等」,那我也支持「同志平權」。從梁君文章的脈絡看,他指的大概是同性「婚姻」和同性撫養,就這兩點而言我有些保留,也認為這些訴求是否真正的「平等人權」,還有待論證,[2]所以在沒有充分論證之前,就把「同性『婚姻』」稱為「同志平權」或「婚姻平權」,似乎有乞求論點之嫌。
真有支持同性撫養的共識嗎?
梁君提到「醫學界、心理學界和社會服務界的多年共識」,如此說法氣勢非凡,但真的有足夠證據支持嗎?他究竟是指那裡的「醫學界、心理學界和社會服務界」呢?美國、歐洲、亞洲還是非洲?梁君沒有作出區分,似乎指的是一種普世共識,但我有點懷疑這種共識在亞洲和非洲是否存在,就我較熟悉的香港而言,我個人認識不少醫學界、心理學界和社會服務界的人士,當中有不少不會贊同梁君的觀點。當然,我的經驗不一定有代表性,但現在是梁君提出這主張,那請他提供可靠的證據,支持這種共識在香港和其他亞非國家中真的存在。

關啟文﹕同性撫養研究的「偽」術 ——回應梁啟智

【明報專訊】梁啟智表示,「如果我們誠心誠意支持家庭價值,邏輯上最合理的結果其實是支持同志平權。」(註) 他認為,「多年來一個又一個的追蹤調查顯示,無論在異性或同性配偶之下成長的兒童,幸福快樂成長的機會毫無分別…… 這是醫學界、心理學界和社會服務界的多年共識。」

2014年5月5日

一家三口玩「3P」(三人性愛) ,其樂融融?

關啟文

世事往往比小說令人難以置信,試看以下真人真事:高雄市一名十五歲的少女,被父母強制玩「三P」性愛遊戲達三年之久,該少女十二歲時,有一天晚上被叫進臥室看她父母做愛,她不想看,但被強制留在房間內,稍後遭父親性侵害,從此父母便經常要求她一起參與做愛,當時年紀小不敢反抗,直至去年十二月她忍無可忍,離家出走。(台灣《聯合報》315日報導)

這種事件叫人欷歔,想起那女孩一生要背負的傷痛令人心痛。為甚麼這種事會在現實發生?這悲劇與一般家庭中的性侵犯大為不同,在很多方面是聞所未聞的。通常侵犯女兒的只是父親,母親並不知情。有時母親聽到後不肯相信,又或者她不想家庭破裂,所以阻止女兒把事情張揚。但我還未聽過母親會很樂意看到女兒被父親侵犯。

THE FRAGMENTING HONG KONG FAMILY AND NEW IDEOLOGIES OF THE FAMILY- A RESPONSE TO PROFESSOR BRENDA ALMOND

Kai-man Kwan

I thoroughly enjoy Professor Brenda Almond’s paper on “CONFLICTING IDEOLOGIES OF THE FAMILY: IS THE FAMILY JUST A SOCIAL CONSTRUCT?” The difficulty for me as a respondent is to find a single statement to disagree, and in the end I fail to do so. So in this response, I mainly elaborate some central themes of her paper from my perspective, and place the discussion in our context, the HK society.

The Fragmenting HK Family
Prof. Almond points out that the “traditional family is fragmenting in many parts of the world.” Unfortunately, HK is following closely the development of the Western societies in this aspect. Moreover, it seems to have “achieved” in several decades what takes the West several centuries to “achieve.”

Some data about the HK family. Fewer & fewer people get marry. In  1990, the number of marriages is 47,168, but the figure drops to 31,287 in 1999, a decrease by about one-third in just a decade. Divorce statistics continue to rise, more than five-fold in last two decades.  The number of divorce cases in 1990 is 5,551 but in 2001 it has reached 13,488. The divorce rate amounts to 42.2%. In this aspect, as in many other aspects, HK has caught up with the most modernized societies!

Naturally, the number of single parent household & the number of births outside wedlock have risen dramatically. The problem of family violence has also worsened - from 1997 to 2001, the number of cases has almost doubled (rising from 1200 to 2370). The reproductive rate in HK is almost one of the lowest among the whole world, less than one child per couple. The government is now closing down primary schools because of this. I have watched a documentary about a couple in HK. They deliberately refuse to bear children because they think raising children would take a lot of money & energy. However, they do not find it difficult to take care of thirteen cats in their home.

向天職說得──三個月大女嬰餓死的悲劇

相片來源: 太陽報, http://the-sun.on.cc/cnt/news/20100512/00405_001.html
關啟文

幾個月前曾看到政府的一個反吸毒廣告,其口號是「向毒品說不,向天職說得」。這口號的前半大家已耳熟能詳,但後半則是新加上去的,我那時已知道這個廣告壽命不會長,因為「天職」這個概念在現代社會已基本上失落了。從近期的一個悲劇可以看到。

2010529日的《明報》的港聞(〈餓死3月大女  父母囚6年〉) 報道,22歲的黃子聰與較他年長十年的女友張寶珊同居,2009年生下黃雪儀,體重有2.89千克,但三個月後活活餓死,體重有2.68千克,死時胸骨清晰可見,體內脂肪幾近全流失。

我們提倡開明的家庭價值──回應杜振豪的質疑

關啟文 (浸會大學宗哲系副教授;香港性文化學會主席)

86日的《明報》刊登了「維護家庭宣言」,性文化學會是發起組織之一,謝謝杜振豪君在〈維護家庭 維護什麼〉(《明報》87)的批評。我作點回應。

我們提倡開明的家庭價值
杜君質疑我們的家庭價值「狹隘」。讓我們澄清:我們不盲從傳統,接受女性主義對父權家庭的批評,反對婚姻內男女不平等,和支持婦女參與公共領域。若要鞏固家庭,經濟和制度的因素要考慮,如家庭友善的工作制度,然而婚姻文化的更新同樣重要。家庭非常重要,但美好社會也需公義和基本人權保障。保障家庭時不應促進經濟不平等和種族主義。不同家庭之間與家庭之內的平等,同樣重要。

再思公民社會與家庭:回應徐承恩


求同存異
謝謝徐承恩在〈公民社會需要怎樣的家庭〉對我們的批評(08819日的《明報》) ,我們欣喜他在幾點上與我們意見相同,如「家庭仍是構成現代社會的基本單位」、「優良的公共文化與較保守的家庭倫理,並不一定互相排斥。」其實我們也同意「不能為維護家庭不惜一切」和「建設公民社會,需要家庭的力量,卻不能把眼光局限在家庭之上。」若徐君認為我們否定這兩點,則是誤解。

然而他認為我們「對家庭及公民社會的見解流於簡化。」甚至說「維護家庭人士歇斯底里的態度,則已對公共文化造成損害。」這些批評或許也流於簡化,甚或是誇大失實的指控。

維護家庭=道德主義?──回應明婉儀(Short version)

關啟文

明婉儀在〈中秋節談《家好月圓》〉[下稱「明文」]中提出「《家好月圓》是主流電視文化對八月六日〈維護家庭宣言〉很含蓄的反駁。」,並特別就筆者的《我們提倡開明
的家庭價值──回應杜振豪的質疑》一文[下稱「關文」] <http://www.sexculture.org.hk/declaration/080820_familyvalue.pdf>)提出批評,(見《論壇》914日。)她的主要批評是「維護家庭」的人犯了道德主義的毛病,因而不能理解和幫助有血有肉的家庭。雖然觀點不盡相同,但我認為明文值得教會細心聆聽。

2014年5月4日

《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發言(2014/4/23)

2014-4-23 《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 (附中文字幕)



2014年4月27日

心理性別認同與變性人婚姻

星島日報 | 2014-04-23
報章 | A14 | 每日雜誌 | 來論 | By 關啟文

政府因應終審法院去年的命令,最近建議修改《婚姻條例》,讓已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俗稱變性手術)的變性人,可以按其新性別結婚。若未完成變性手術,則不可。有些人反對這建議,認為一旦現時要求較嚴格的條例通過,日後或許會與新的性別承認法(要求較寬鬆)矛盾,所以現時不宜通過。

一些議員建議政府參考英國的性別認同法(Gender Recognition Act 2004),這法例訂明不論性別,年滿十八歲人士,可申請性別認可證書,審批的標準包括證明有性別焦躁症狀;在申請前,已有兩年使用新的性別身分生活,並打算繼續用新的性別身分生活至離世。但不必進行性別重置手術,也可以申請性別身分轉換。這些標準主要是心理上的,有主觀性的問題,也會引申一系列社會問題。

婚姻條例修訂(變性人婚姻)有違終審庭裁決?

成報 | 2014-04-20
報章 | A08 | 眾議院 | 議事堂 | By 關啟文
婚姻條例修訂(變性人婚姻)有違終審庭裁決?

政府因應終審法院去年的命令,最近建議修改《婚姻條例》,讓已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俗稱變性手術)的變性人,可以按其新性別結婚。若未完成變性手術,則不可。一些人認為政府的建議有違終審庭裁決,但其實這說法一開始就有點難以置信,因為政府有不少法律專家,難道他們都是如此低能,完全讀不懂終審庭的裁決?

婚姻條例等同酷刑?——回應陳志全議員



明報 | 2014-04-28
報章 | A28 | 觀點 | By 關啟文



變性手術極具傷害性
政府因應終審法院去年的命令,最近建議修改《婚姻條例》,讓已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俗稱變性手術)的變性人,可以按其新性別結婚。一般人預期性小眾群體會歡迎這建議,事實卻剛剛相反,例如陳志全議員在4 4 日的《太陽報》說:
「變性手術複雜,極具傷害性,後遺症亦大,很多跨性別人士的身體未必適合接受,立法強迫他們完成所謂『整項』手術的要求極不人道,甚至可能違反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
這文章的題目就是〈婚姻條例變酷刑〉。首先感謝陳議員澄清了一些誤解,因為以前傳媒往往把變性描繪為很美好的事情,但現在陳議員指出變性手術「極具傷害性,後遺症亦大」,的確「誠實」得可愛。

2014年4月16日

變性人婚姻與《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的爭論

 香港性文化學會整理,20144月。

一)背景
  變性人W案,終審法院於2013523裁定,「一名與 W 同一處境、即已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變性人,根據《基本法》第3 7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19( 2 )條,她原則上應當被宣告為符合《婚姻訴訟條例》第20 (1 ) ( d)條及《婚姻條例》第4 0條中『女』人的定義,並因此可與一名男性結婚」。若一名人士接受手術後的情況與W一樣,則她在《婚姻條例》及《婚姻訴訟條例》的相關條文下應被視為符合「女」人的定義。

  終審法院表明, 無意透過 W 案的判決處理同性婚姻問題。政府的立法建議旨在落實終審法院於 W 案下達的命令,不會影響現時香港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

變性人婚姻事件簡介

香港性文化學會整理,20144

變性人W小姐在完成變性手術後,想與男友註冊結婚,卻因出世紙仍註明她是男兒身,被婚姻登記處拒絕;於是她在200910月提出司法覆核,經歷了兩次敗訴後,終在2013513日,終審法院宣判政府不讓變性人結婚是違反《基本法》與《人權法》保障的結婚權利,屬違憲。法院雖暫緩判決一年,以便政府考慮是否制訂新法例,但變性人以新的性別身份與另一性別人士結婚的權利已獲法律肯定。本文將會簡介事件經過。

2014年4月15日

如何回應變性人婚姻與《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

給家庭價值的支持者:

有關變性人W案,終審法院於20135月裁定,一名與 W 同一處境、即已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變性人,原則上符合女人的定義,並因此可與一名男性結婚。因此,政府最近提交《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回應終審庭要求。有關這事件的背景和現時爭議,請參兩篇文章:
〈變性人婚姻事件簡介〉〈變性人婚姻與《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的爭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