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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30日

還是忘不了「理」──再請教周一嶽主席


首先我們很多謝周一嶽主席撥冗蒞臨出席我們於2015年3月10日主辦的「忘不了理」交流對話公開講座,理性探討同性戀議題。是晚反應熱烈,接近二百人出席。發問環節踴躍,最後逾時40分鐘講座才結束,周主席始終耐心應對,盡顯誠意。會後我們收到不少意見,大多認為未能盡釋疑問,期望我們可以進一步跟進。鑑於周主席認同要理性對話,我們冒昧再一次請周主席賜教。

「性小眾」:定義是甚麼?哪些需要法律保障?
  請讓我們再一次澄清,將「同性戀」與「亂倫」、「孌童」並置,稱為「性小眾」的是同運人士,譬如香港的小曹和台灣的何春蕤、張宏誠等,關啟文教授在會上是引用他們的說法。[1]
  周主席回應時表示,「社會希望保障性小眾,性小眾包括了甚麼呢?就是LGBTI……而性傾向方面則有3大類,就是LGB(女同性戀、男同性戀和雙性戀)」。(PR,1:04:50)[2]然而,雖經與會者多次追問,他卻沒有解釋為何不保障同運人士提出的其他性傾向。撇開犯法的不提,[3]有人喜歡多方關係,根據同運這也屬性小眾,亦不為社會普遍接受,既然周主席認為免受歧視是基本人權,為何周主席不將多元關係性傾向也納入保障範圍呢?究竟標準何在呢?為甚麼兩個同性之間的戀愛要保障,三人或更多卻又不用保障呢?這是否「不平等」呢?套用周主席的說法:「理據在哪裡?理論是甚麼,我們都應該講清楚。」(QA,15:30)

2014年4月16日

變性人婚姻與《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的爭論

 香港性文化學會整理,20144月。

一)背景
  變性人W案,終審法院於2013523裁定,「一名與 W 同一處境、即已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變性人,根據《基本法》第3 7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19( 2 )條,她原則上應當被宣告為符合《婚姻訴訟條例》第20 (1 ) ( d)條及《婚姻條例》第4 0條中『女』人的定義,並因此可與一名男性結婚」。若一名人士接受手術後的情況與W一樣,則她在《婚姻條例》及《婚姻訴訟條例》的相關條文下應被視為符合「女」人的定義。

  終審法院表明, 無意透過 W 案的判決處理同性婚姻問題。政府的立法建議旨在落實終審法院於 W 案下達的命令,不會影響現時香港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

2014年4月15日

變性人婚姻 FAQ



香港性文化學會


有關W小姐案件,四位終審法院法官,包括馬道立、李義、包致金和賀輔明,認為政府不讓變性人結婚是違反《基本法》與《人權法》保障的結婚權利,屬違憲。從包容和體諒的角度,我們明白這可對變性人提供幫助。然而從理性和社會的整體利益等角度,我們贊同另外五位判W敗訴的法官:高等法院的張舉能,上訴庭的夏正民、霍兆剛及鄧國楨,和終審法院的陳兆愷。我們認為終審法院提供的法律理據並不足夠,而且他們的判決長遠來說會對婚姻制度帶來衝擊(這從近期的討論已可見一班),非社會之福。這些論點會在另一些文章介紹。[1]不幸的是,裁定W小姐勝訴的是終審法庭的多數。

我們可明白為何現時政府提出對婚姻條例的修改,然而,若有修訂,我們堅決反對把修訂的幅度不必要地擴大,因為這只會火上加油。我在下面會澄清現時有關修訂的爭辯,及指出隨意動搖一夫一妻制的危險。無論如何修改,我們應把對社會及婚姻制度的傷害減到最低。

2014年3月10日

平機會主席有免受監察的特權?── 評香港華人基督教聯會登報事件

  二零一四年二月六日,香港華人基督教聯會(簡稱「華聯會」)登報表達對平機會主席周一嶽先生高調支持同性戀社運(簡稱「同運」)的不滿。首先我們歡迎華聯會關注周主席推動同運議程的偏頗態度,華聯會應該知道他們所做的在現今文化是「政治不正確」的,然而他們仍然敢於公開表達意見,實在需要不少道德勇氣,這值得讚賞。
  公開函中,華聯會敦請周主席「必須以客觀持平態度」推動平等機會的議題。(http://www.hkcccu.org.hk/news/Statement/eoc.html)並批評周主席於去年十一月九日高調參與「愛不歧視,高調撐同志」遊行的行為極端不當,且有混淆視聽、左右公眾判斷正確立場之嫌,有違主席之身分。遺憾的是周主席不單沒有謙虛聆聽一個擁有逾三十萬會員、近百年歷史、歷來積極貢獻香港社會、民生的組織的意見,更指教會歧視同性戀者、言行不一致。(〈撐同志被指混淆視聽周一嶽反斥教會言行不一〉,《蘋果日報》,201428日,頁A02。)這似乎並非公職人員應有的持平、廣納善言的態度。

2014年2月16日

哪種平等? 誰的機會? ── 平機會對同性戀議題的言論考察報告

平機會主席過往一年裡大量就著同性戀的議題發表言論,相當一面倒的支持同運,但他充滿自信,儼然自己所說的都是顛撲不破的真理。是否真的如此呢?

我們不是針對任何人,但周主席的言論對整個社會都有深遠涵義,他的身分也意味著他要對所有香港市民負責任,所以他也聽聆聽市民的聲音。

香港性文化學會相信真理愈辯愈明,所以製作了《平機會對同性戀議題的言論考察報告》,以和平、理性的態度作出評論,以盡公民的責任。

現傳上電子書,謝謝! (或 網上閱讀)




2013年12月27日

是誰把同性戀與戀童相提並論?回應周一嶽

平機會主席周一嶽近期成了同性戀社運(簡稱「同運」)的代言人,最近又狠批明光社:〈摒除心中偏見 人人得享平等〉,《明報》,2013124日。他說:「我們亦反對明光社成員把同性戀與某些性罪行如戀童或成癮成癖的病態性行為相提並論。」本文只是想澄清究竟有哪些人把同性戀與戀童或病態性行為相提並論。

2013年7月22日

性傾向歧視條例 + 宗教豁免 = 保證宗教自由?


從西方國家的逆向歧視例子,我們看到性傾向歧視條例往往不合理地剝奪公民的宗教自由的人權,一些支持立法者仍然漠視、矢口否認逆向歧視的存在(如周一嶽在近期《明報》的一系列文章),但隨著近期這類案例的累積,否定者的說法愈來愈難令人信服。
為了釋去眾人的疑慮以換取更多人支持立法,支持一方經常承諾可在歧視法中給予宗教豁免(或家居豁免),更擺出一副大讓步的姿態,顯示自己也尊重宗教自由。[1]但這些保證真的能兌現嗎?相信美國的經驗值得我們借鏡。

2013年4月12日

真正的平等機會──再與周一嶽商榷

關啟文


相片來源: 蘋果日報

平機會主席周一嶽力撐同運,認為一定要立性傾向歧視法。我認為性傾向歧視法既是一種特殊保護,又是強制性措施,並建基於一種高度爭議性的價值判斷,若沒有很強的理據和高度的社會共識,實在不應輕言立法(請參kwankaiman.blogspot.hk的文章)。當然有人認為因著人權和反歧視的普世價值,已有足夠理據制訂此法。問題是這些「普世價值」是否真的普遍地應用到所有人?

  世界人權宣言29條說「人人在行使權利」時,要「保證對旁人權利的尊重,並適應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當需要。」現在同性戀是高度爭議性課題,有人贊成,但也有不贊同同性戀的市民(「同性戀異見分子」),所以雙方都可能受到歧視,基於平等保護,贊同或不贊同同性戀的市民都應有平等機會──周主席不反對這原則吧?

誰的平等機會?請周一嶽勿重蹈林煥光的覆轍


關啟文
相片來源:https://www.facebook.com/BigLoveAlliance/

「大愛同盟」41於文化中心舉辦成立典禮,剛履新的平機會主席周一嶽也出席撐場。他剛被委任時對性傾向歧視法的立場比較保守,受到不少抨擊。他學了教訓,今次一改口風,公開宣揚:性傾向是與生俱來亦是每個人自己的選擇」,又說一定要立法才可保障同性戀者不受歧視。


2013年4月10日

多元社會容許歧視別人的自由嗎?


多元社會容許歧視別人的自由嗎?[1]

關啟文(浸會大學宗教及哲學系教授)
性傾向歧視法的課題再起激辯,支持者往往指責反對一方:
「你們只是想要保留歧視別人的自由!」
然而真的要立例禁絕所有歧視嗎?有些人會因著樣貌受到歧視,如一女士應徵秘書職位,假若她不夠漂亮,老闆會歧視她,但若她太漂亮,老闆的老婆則會歧視她(怎能安心把「狐狸精」放在老公身邊!)也有人會因著身材(如肥胖)、觀點(政治或道德)、生活習慣等無數理由受到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