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email
twitter
facebook
顯示具有 歧視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顯示具有 歧視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2013年4月12日

真正的平等機會──再與周一嶽商榷

關啟文


相片來源: 蘋果日報

平機會主席周一嶽力撐同運,認為一定要立性傾向歧視法。我認為性傾向歧視法既是一種特殊保護,又是強制性措施,並建基於一種高度爭議性的價值判斷,若沒有很強的理據和高度的社會共識,實在不應輕言立法(請參kwankaiman.blogspot.hk的文章)。當然有人認為因著人權和反歧視的普世價值,已有足夠理據制訂此法。問題是這些「普世價值」是否真的普遍地應用到所有人?

  世界人權宣言29條說「人人在行使權利」時,要「保證對旁人權利的尊重,並適應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當需要。」現在同性戀是高度爭議性課題,有人贊成,但也有不贊同同性戀的市民(「同性戀異見分子」),所以雙方都可能受到歧視,基於平等保護,贊同或不贊同同性戀的市民都應有平等機會──周主席不反對這原則吧?

誰的平等機會?請周一嶽勿重蹈林煥光的覆轍


關啟文
相片來源:https://www.facebook.com/BigLoveAlliance/

「大愛同盟」41於文化中心舉辦成立典禮,剛履新的平機會主席周一嶽也出席撐場。他剛被委任時對性傾向歧視法的立場比較保守,受到不少抨擊。他學了教訓,今次一改口風,公開宣揚:性傾向是與生俱來亦是每個人自己的選擇」,又說一定要立法才可保障同性戀者不受歧視。


2013年4月10日

多元社會容許歧視別人的自由嗎?


多元社會容許歧視別人的自由嗎?[1]

關啟文(浸會大學宗教及哲學系教授)
性傾向歧視法的課題再起激辯,支持者往往指責反對一方:
「你們只是想要保留歧視別人的自由!」
然而真的要立例禁絕所有歧視嗎?有些人會因著樣貌受到歧視,如一女士應徵秘書職位,假若她不夠漂亮,老闆會歧視她,但若她太漂亮,老闆的老婆則會歧視她(怎能安心把「狐狸精」放在老公身邊!)也有人會因著身材(如肥胖)、觀點(政治或道德)、生活習慣等無數理由受到歧視。

2013年3月6日

蛋糕與逆向歧視:分析與反思

關啟文,性文化

 
在美國俄勒岡州(Oregon) Gresham,有一對基督徒克萊因夫婦(Aaron Klein & Melissa Klein)經營西餅店“Sweet Cakes by Melissa” ,因為相信婚姻是神所授意──由一男一女結合所組成,拒絕為同性婚禮製作結婚蛋糕,被控告違反了俄勒岡州的《平等法(2007) (Equality Act of 2007) ,該法例明文規定不能因性傾向作出差別對待。有同運人士到店外示威抗議,但也有支持者到場光顧及鼓勵東主,令店舖的生意不跌反升。




2013年2月2日

參與明光社=唐吉訶德與風車搏鬥=出盡全力推大石?


 關啟文
我離開香港七年到英國念神學和哲學,於九三年底回港,在基督徒學生福音團契(FES)中事奉,在一半偶然、一半抵受不住內心催迫的情況下,成為了明光社的前身──「基督徒關注色情文化聯委會」 (簡稱「關色文」,友人都戲稱這是我的弟弟的召集人,這樣就開始了我作為「超級道德主義者」、「道德恐怖分子」和「道德法西斯主義者」的生涯!

2013年2月1日

誰能明白我? ──性文化爭議下的關啟文博士

 整理:馮國強, 2009



「誰能明白我」可能是香港人熟悉之亞Lam林子祥名曲,然而理想、委身、托付、使命感和道德勇氣並為理想放下安穩的儍勁,卻不一定是現實精明之香港人所熟悉和稱頌的,這晚閱讀雲彩之嘉賓講員是我們熟悉不過的關啓文博士,為主來夢想,也許,在唱頌關啓文博士最喜歡的「誰能明白我」外,弟兄的passion、熱血和堅持---「我是理想driven的人」,在在挑戰我們的氣質和選擇:香港人,你為何不明白理想?

評價同性戀運動的意識形態

關啟文,性文化 
前言
1) 要區分個人問題與政治問題,反對高度政治化的同性戀運動不代表反對同性戀者本身。
2)
並不全盤否定同性戀運動的訴求,但要質疑不合理的訴求,如同性婚姻制度化和反性傾向歧視法例等法例,是否用強制手法把同性戀運動的政治議程和價值觀強加於整個社會呢?謹記:這與非刑事化的訴求根本不同。
3)
同性戀運動順應著世界大潮流的意識形態,然而傳媒很少批判性地檢視這種意識形態,但公民社會需要不同的聲音。

2013年1月24日

廿三條與性傾向歧視法的比較



廿三條與性傾向歧視法的比較
關啟文

我曾與何秀蘭議員出席一個論壇,討論性傾向歧視法(SODO)的問題,我曾說過:我們反對SODO的理由與民主派反對廿三條(我也反對)的理據有一定相似之處。我一方面反對SODO,另一方面也反對《基本法》廿三條立法,且在20021212聯署了〈基督徒對《基本法》廿三條立法的憂慮〉的登報聲明。何秀蘭反應強烈,認為我這說法已是侮辱了幾十萬上街反對廿三條立法的市民。我不是太明白她的邏輯,無論如何,讓我們對反對兩條法例的論據作一些比較吧。左方的欄是直接引用何議員當時的一些文章,而右方的欄是我對性傾向歧視法的評論。當然,何議員不會贊同我的評論,我也不是說右欄的論點可直接由左欄的論點推論出來,但希望以下的表可帶出兩場辯論的一些共通點,激發我們對SODO有更全面的思考。

2012年11月28日

應制訂「反性傾向歧視法」嗎?──法例的十大疑點(3/3)

關啟文, 性傾向歧視法

1) 沒有足夠的理據支持反性傾向歧視法

首先要釐清甚麼叫
「歧視」?甚麼是法例應禁止的歧視?加拿大法學家Dale Gibson寫了厚厚的一本書討論平等權利:The Law of the Charter: Equality Rights,論及「歧視」時說:「縱使某種區別使某些人承受『負擔、責任和不利之處』,這也不必然構成歧視。」只有當那些差別對待是不合理的,差別對待才構成歧視。而只有那些產生實質影響(substantial)的歧視,法庭才應干涉。

甚麼算是「歧視同性戀者」並不是不證自明的,很多所謂「歧視」不一定是真正的歧視,因為不是所有差別對待都是不合理的。例如將「對同性性行為有道德判斷」等同「歧視」就是常見的混淆。此外,關於「歧視同性戀者」,同性戀運動最喜愛舉的例子就是某些基督教會把同性戀者趕出教會。因此基恩之家不單提倡立法禁止性傾向歧視,更表示不能讓教會有豁免,因為這樣才能保證他們的宗教自由。這種對宗教自由的理解叫人啼笑皆非,同性戀者有宗教自由,這表示政府不能阻止他們信奉他們選擇的宗教和參與宗教團體,但不表示所有宗教團體都一定要讓他們參與。宗教自由當然包括宗教團體自我管理和界定會籍的自由,這種自由政府不應干涉。回教是不准信徒吃豬肉的,假若某人對豬肉有強烈喜好(天生有「吃豬肉傾向」),甚至在清真寺內屠宰並烹調一頭豬,然後大快朵頤,因此被逐出清真寺。難道這就是歧視有吃豬肉傾向的人,而政府應設立「反吃豬肉歧視法例」?

應制訂「反性傾向歧視法」嗎?── 法例的特性 (2/3)


關啟文性傾向歧視法

  • 反性傾向歧視法是一種特殊保護

2012年11月27日

應制訂「反性傾向歧視法」嗎?── 立法的爭議 (1/3)

關啟文性傾向歧視法
這幾十年的同性戀運動在西方風起雲湧,劇烈衝擊西方的社會和道德,這種西洋風也漸漸吹到香港。同性戀非刑事化終於在1990711日的立法局會議中順利通過了。今天同性戀運動在香港相當蓬勃,現在他們的一個主要目標是爭取立法禁止性傾向歧視,這法例的主要目的是把任何對待同性戀者的行為,若它與對待異性戀者的行為有差異時,就一律視作違法;具體的內容包括:假若我們在就業、居住等領域中不公平地對待同性戀者(如因僱員是同性戀者而將她解僱),應該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