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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3日

泰拿(Charles Taylor) 論宗教自由與良心自由──開放的世俗社會



讀書札記:Maclure, Jocelyn & Charles Taylor. 2011. Secularism & Freedom of Conscience.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泰拿是加拿大McGill University的榮休教授,也是世界知名的哲學家,這本書是他與麥古爾(Jocelyn Maclure) ──Universite Laval的哲學教授──合寫的,論到世俗社會中宗教的公共角色,我一直關注這個問題,[1]特別在面對同運議程時,我實在憂心對宗教自由和良心自由的衝擊。雖然這本書幾乎沒有直接提到同運的爭議,但對一些基本原則的探討,和對「世俗社會」的概念的澄清,都是很值得深思的。[2]

2014年11月21日

民主運動和同運不應綑綁在一起

兩個星期前,香港舉行的同志遊行得到學聯支持,在這瞬息萬變的社會,這已變成舊聞,但背後的問題卻仍需思考:就是支持民主的人一定也要支持同運嗎?在下面有性文化學會對學聯的回應,與及我的一篇文章,都在處理這個仍然逼切的問題:民主運動應與同性戀運動綑綁在一起嗎?

「我要真普選,也要真平權!」
回應香港專上學生聯會〈莫忘民主自由初衷 攣直齊撐同志平權〉聲明

在追求民主及真普選的目標上,我們持有相同的立場,本會的三個基本立場正是「尊重生命、愛護家庭、爭取民主」。我們亦十分欣賞學聯對民主、平等、自由等價值的堅持和付出。

譬如在922大專罷課集會當天,本會主席浸會大學宗哲系系主任關啟文教授,草擬及發起了〈民主不是賜予 無用就是大用 「支持大專學生罷課和爭取民主」聲明〉,[1]表明支持大專學生罷課爭取真普選,當天關教授亦親身出席罷課集會聲援;隨後他亦發表了〈與其墮進陷阱,不如原地踏步!——回應趙耀華教授〉一文,呼籲立法會議員否決人大框架限制下的政改方案。[2]此外,本會亦有執委和同工積極投身於這場雨傘運動中。

2014年11月11日

人生意義與享樂主義/消費主義──與九十後大學生對話

最近幾年我每個學期都要在浸會大學教一門課叫《真理與意義的追尋》(RELI 1005 Quest for Truth and Meaning) ,主要是向未接觸過哲學和宗教研究的同學介紹這兩門學科,班上同學大多是大一和大二的學生,都是九十後吧。我這課其中一個目標就是刺激同學思考人生意義的問題,其中一個課題就是探討享樂主義能否為人生意義提供圓滿的答案。我會在課堂上給同學一些問題紙,而之後我也會提供回答。出乎意料,享樂主義的課題激發起不少回享,有些也叫我驚訝。有時我們感到當今新世代不會思索人生意義這麼「老土」的問題,但事實上不少大學生都有真誠和深刻的反省。一個同學坦承他一感到疲倦就會叫的士,似乎有點浪費;另一位同學說她也受到化妝品的誘惑,問我如何抵抗這些誘惑。這些同學坦白得可愛。當然,我不一定是解答這些問題的最佳人選,但我感到同學的真誠,和興幸自己能在他們追尋真理與意義的路上,能與他們對話、同行。

同性戀異見網絡言論被審查──澳洲基督教機構解僱校牧

康文生、關啟文    2014年11月10日

一個人不能事奉兩個主.不是惡這個愛那個、就是重這個輕那個.你們不能又事奉神、又事奉瑪門。」(馬太福音6:24


118日,同志遊行在香港再次舉行,他們繼續爭取性傾向歧視法,不少人高調聲援,並不斷否認逆向歧視的存在,甚至指控提出逆向歧視的人是在「縱容歧視」。其實過往我們舉出的逆向歧視個案已是鐵證如山,任何客觀考量證據的人都難以否認。例如英國的Adrian Smith只是在私人社交網絡溫和並簡短地評論同性婚禮應否在教堂行禮,就已被降職和大幅度減薪。Smith說的幾個字就是社會不容的「歧視」?我們為他抱打不平就是「縱容歧視」?其實網絡言論被審查的個案還有不少,我們今次會介紹一個三個月前的個案。

澳洲塔斯曼尼亞一名校牧因為在社交網站轉貼了一位女同性戀作家的言論而廣受批評,更要接受「再培訓」,最後甚至被所屬的基督教組織解僱。這類獵巫行動正以「包容」之名在西方社會不斷展開,散播白色恐怖,令異見者不敢表達真正的意見,哪怕是簡單事實。一些基督教機構也漸漸妥協和向同運投降,也實在令人扼腕嘆息。

2014年10月23日

與其墮進陷阱,不如原地踏步! ——回應趙耀華教授

【明報專訊】
趙耀華教授在10月6日的《明報》撰文維護「袋住先」(〈討論反對人大框架的各種理由〉),我作點粗淺回應,只望拋磚引玉。
關鍵不在於個別選舉結果,而在於長遠制度的建立。

趙教授認為即使有公民提名,有強烈泛民背景的候選人「在正常情况下是不可能當選……有沒有公民提名……只是個原則問題,並不會帶來實際的差別」。此言差矣,因為關鍵不是個別選舉結果,而是一個長遠制度的建立。民主的真義在於自我管治(self-government),假若有真普選,縱使泛民候選人不能當選,香港人已在制度上獲得自我管治的權利。對比一個民主權利被閹割、民主原則被顛覆的假普選,這有非常「實際的差別」!
投白票可以否決爛蘋果?

2014年6月26日

由同性撫養到同性「婚姻」──回應梁啟智

梁啟智博士於《明報》撰文表示「如果我們誠心誠意支持家庭價值,邏輯上最合理的結果其實是支持同志平權,而絕非反對。」[1]梁君的主要觀點是:「多年來一個又一個的追蹤調查顯示,無論是在異性配偶或是同性配偶之下成長的兒童,幸福快樂成長的機會毫無分別。同性配偶為兒童提供幸福家庭的能力和異性配偶一樣,已經是醫學界、心理學界和社會服務界的多年共識。」下面提出一些問題。
何為「同志平權」?
梁君沒有界定何為「同志平權」,若這指的是「同性戀者應享有基本人權,如言論自由、結社自由等」,那我也支持「同志平權」。從梁君文章的脈絡看,他指的大概是同性「婚姻」和同性撫養,就這兩點而言我有些保留,也認為這些訴求是否真正的「平等人權」,還有待論證,[2]所以在沒有充分論證之前,就把「同性『婚姻』」稱為「同志平權」或「婚姻平權」,似乎有乞求論點之嫌。
真有支持同性撫養的共識嗎?
梁君提到「醫學界、心理學界和社會服務界的多年共識」,如此說法氣勢非凡,但真的有足夠證據支持嗎?他究竟是指那裡的「醫學界、心理學界和社會服務界」呢?美國、歐洲、亞洲還是非洲?梁君沒有作出區分,似乎指的是一種普世共識,但我有點懷疑這種共識在亞洲和非洲是否存在,就我較熟悉的香港而言,我個人認識不少醫學界、心理學界和社會服務界的人士,當中有不少不會贊同梁君的觀點。當然,我的經驗不一定有代表性,但現在是梁君提出這主張,那請他提供可靠的證據,支持這種共識在香港和其他亞非國家中真的存在。

關啟文﹕同性撫養研究的「偽」術 ——回應梁啟智

【明報專訊】梁啟智表示,「如果我們誠心誠意支持家庭價值,邏輯上最合理的結果其實是支持同志平權。」(註) 他認為,「多年來一個又一個的追蹤調查顯示,無論在異性或同性配偶之下成長的兒童,幸福快樂成長的機會毫無分別…… 這是醫學界、心理學界和社會服務界的多年共識。」

2014年5月5日

一家三口玩「3P」(三人性愛) ,其樂融融?

關啟文

世事往往比小說令人難以置信,試看以下真人真事:高雄市一名十五歲的少女,被父母強制玩「三P」性愛遊戲達三年之久,該少女十二歲時,有一天晚上被叫進臥室看她父母做愛,她不想看,但被強制留在房間內,稍後遭父親性侵害,從此父母便經常要求她一起參與做愛,當時年紀小不敢反抗,直至去年十二月她忍無可忍,離家出走。(台灣《聯合報》315日報導)

這種事件叫人欷歔,想起那女孩一生要背負的傷痛令人心痛。為甚麼這種事會在現實發生?這悲劇與一般家庭中的性侵犯大為不同,在很多方面是聞所未聞的。通常侵犯女兒的只是父親,母親並不知情。有時母親聽到後不肯相信,又或者她不想家庭破裂,所以阻止女兒把事情張揚。但我還未聽過母親會很樂意看到女兒被父親侵犯。

THE FRAGMENTING HONG KONG FAMILY AND NEW IDEOLOGIES OF THE FAMILY- A RESPONSE TO PROFESSOR BRENDA ALMOND

Kai-man Kwan

I thoroughly enjoy Professor Brenda Almond’s paper on “CONFLICTING IDEOLOGIES OF THE FAMILY: IS THE FAMILY JUST A SOCIAL CONSTRUCT?” The difficulty for me as a respondent is to find a single statement to disagree, and in the end I fail to do so. So in this response, I mainly elaborate some central themes of her paper from my perspective, and place the discussion in our context, the HK society.

The Fragmenting HK Family
Prof. Almond points out that the “traditional family is fragmenting in many parts of the world.” Unfortunately, HK is following closely the development of the Western societies in this aspect. Moreover, it seems to have “achieved” in several decades what takes the West several centuries to “achieve.”

Some data about the HK family. Fewer & fewer people get marry. In  1990, the number of marriages is 47,168, but the figure drops to 31,287 in 1999, a decrease by about one-third in just a decade. Divorce statistics continue to rise, more than five-fold in last two decades.  The number of divorce cases in 1990 is 5,551 but in 2001 it has reached 13,488. The divorce rate amounts to 42.2%. In this aspect, as in many other aspects, HK has caught up with the most modernized societies!

Naturally, the number of single parent household & the number of births outside wedlock have risen dramatically. The problem of family violence has also worsened - from 1997 to 2001, the number of cases has almost doubled (rising from 1200 to 2370). The reproductive rate in HK is almost one of the lowest among the whole world, less than one child per couple. The government is now closing down primary schools because of this. I have watched a documentary about a couple in HK. They deliberately refuse to bear children because they think raising children would take a lot of money & energy. However, they do not find it difficult to take care of thirteen cats in their home.

向天職說得──三個月大女嬰餓死的悲劇

相片來源: 太陽報, http://the-sun.on.cc/cnt/news/20100512/00405_001.html
關啟文

幾個月前曾看到政府的一個反吸毒廣告,其口號是「向毒品說不,向天職說得」。這口號的前半大家已耳熟能詳,但後半則是新加上去的,我那時已知道這個廣告壽命不會長,因為「天職」這個概念在現代社會已基本上失落了。從近期的一個悲劇可以看到。

2010529日的《明報》的港聞(〈餓死3月大女  父母囚6年〉) 報道,22歲的黃子聰與較他年長十年的女友張寶珊同居,2009年生下黃雪儀,體重有2.89千克,但三個月後活活餓死,體重有2.68千克,死時胸骨清晰可見,體內脂肪幾近全流失。

我們提倡開明的家庭價值──回應杜振豪的質疑

關啟文 (浸會大學宗哲系副教授;香港性文化學會主席)

86日的《明報》刊登了「維護家庭宣言」,性文化學會是發起組織之一,謝謝杜振豪君在〈維護家庭 維護什麼〉(《明報》87)的批評。我作點回應。

我們提倡開明的家庭價值
杜君質疑我們的家庭價值「狹隘」。讓我們澄清:我們不盲從傳統,接受女性主義對父權家庭的批評,反對婚姻內男女不平等,和支持婦女參與公共領域。若要鞏固家庭,經濟和制度的因素要考慮,如家庭友善的工作制度,然而婚姻文化的更新同樣重要。家庭非常重要,但美好社會也需公義和基本人權保障。保障家庭時不應促進經濟不平等和種族主義。不同家庭之間與家庭之內的平等,同樣重要。

再思公民社會與家庭:回應徐承恩


求同存異
謝謝徐承恩在〈公民社會需要怎樣的家庭〉對我們的批評(08819日的《明報》) ,我們欣喜他在幾點上與我們意見相同,如「家庭仍是構成現代社會的基本單位」、「優良的公共文化與較保守的家庭倫理,並不一定互相排斥。」其實我們也同意「不能為維護家庭不惜一切」和「建設公民社會,需要家庭的力量,卻不能把眼光局限在家庭之上。」若徐君認為我們否定這兩點,則是誤解。

然而他認為我們「對家庭及公民社會的見解流於簡化。」甚至說「維護家庭人士歇斯底里的態度,則已對公共文化造成損害。」這些批評或許也流於簡化,甚或是誇大失實的指控。

維護家庭=道德主義?──回應明婉儀(Short version)

關啟文

明婉儀在〈中秋節談《家好月圓》〉[下稱「明文」]中提出「《家好月圓》是主流電視文化對八月六日〈維護家庭宣言〉很含蓄的反駁。」,並特別就筆者的《我們提倡開明
的家庭價值──回應杜振豪的質疑》一文[下稱「關文」] <http://www.sexculture.org.hk/declaration/080820_familyvalue.pdf>)提出批評,(見《論壇》914日。)她的主要批評是「維護家庭」的人犯了道德主義的毛病,因而不能理解和幫助有血有肉的家庭。雖然觀點不盡相同,但我認為明文值得教會細心聆聽。

2014年5月4日

《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發言(2014/4/23)

2014-4-23 《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 (附中文字幕)



2014年4月27日

心理性別認同與變性人婚姻

星島日報 | 2014-04-23
報章 | A14 | 每日雜誌 | 來論 | By 關啟文

政府因應終審法院去年的命令,最近建議修改《婚姻條例》,讓已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俗稱變性手術)的變性人,可以按其新性別結婚。若未完成變性手術,則不可。有些人反對這建議,認為一旦現時要求較嚴格的條例通過,日後或許會與新的性別承認法(要求較寬鬆)矛盾,所以現時不宜通過。

一些議員建議政府參考英國的性別認同法(Gender Recognition Act 2004),這法例訂明不論性別,年滿十八歲人士,可申請性別認可證書,審批的標準包括證明有性別焦躁症狀;在申請前,已有兩年使用新的性別身分生活,並打算繼續用新的性別身分生活至離世。但不必進行性別重置手術,也可以申請性別身分轉換。這些標準主要是心理上的,有主觀性的問題,也會引申一系列社會問題。

婚姻條例修訂(變性人婚姻)有違終審庭裁決?

成報 | 2014-04-20
報章 | A08 | 眾議院 | 議事堂 | By 關啟文
婚姻條例修訂(變性人婚姻)有違終審庭裁決?

政府因應終審法院去年的命令,最近建議修改《婚姻條例》,讓已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俗稱變性手術)的變性人,可以按其新性別結婚。若未完成變性手術,則不可。一些人認為政府的建議有違終審庭裁決,但其實這說法一開始就有點難以置信,因為政府有不少法律專家,難道他們都是如此低能,完全讀不懂終審庭的裁決?

婚姻條例等同酷刑?——回應陳志全議員



明報 | 2014-04-28
報章 | A28 | 觀點 | By 關啟文



變性手術極具傷害性
政府因應終審法院去年的命令,最近建議修改《婚姻條例》,讓已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俗稱變性手術)的變性人,可以按其新性別結婚。一般人預期性小眾群體會歡迎這建議,事實卻剛剛相反,例如陳志全議員在4 4 日的《太陽報》說:
「變性手術複雜,極具傷害性,後遺症亦大,很多跨性別人士的身體未必適合接受,立法強迫他們完成所謂『整項』手術的要求極不人道,甚至可能違反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
這文章的題目就是〈婚姻條例變酷刑〉。首先感謝陳議員澄清了一些誤解,因為以前傳媒往往把變性描繪為很美好的事情,但現在陳議員指出變性手術「極具傷害性,後遺症亦大」,的確「誠實」得可愛。

2014年4月16日

變性人婚姻與《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的爭論

 香港性文化學會整理,20144月。

一)背景
  變性人W案,終審法院於2013523裁定,「一名與 W 同一處境、即已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變性人,根據《基本法》第3 7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19( 2 )條,她原則上應當被宣告為符合《婚姻訴訟條例》第20 (1 ) ( d)條及《婚姻條例》第4 0條中『女』人的定義,並因此可與一名男性結婚」。若一名人士接受手術後的情況與W一樣,則她在《婚姻條例》及《婚姻訴訟條例》的相關條文下應被視為符合「女」人的定義。

  終審法院表明, 無意透過 W 案的判決處理同性婚姻問題。政府的立法建議旨在落實終審法院於 W 案下達的命令,不會影響現時香港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

變性人婚姻事件簡介

香港性文化學會整理,20144

變性人W小姐在完成變性手術後,想與男友註冊結婚,卻因出世紙仍註明她是男兒身,被婚姻登記處拒絕;於是她在200910月提出司法覆核,經歷了兩次敗訴後,終在2013513日,終審法院宣判政府不讓變性人結婚是違反《基本法》與《人權法》保障的結婚權利,屬違憲。法院雖暫緩判決一年,以便政府考慮是否制訂新法例,但變性人以新的性別身份與另一性別人士結婚的權利已獲法律肯定。本文將會簡介事件經過。

2014年4月15日

如何回應變性人婚姻與《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

給家庭價值的支持者:

有關變性人W案,終審法院於20135月裁定,一名與 W 同一處境、即已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變性人,原則上符合女人的定義,並因此可與一名男性結婚。因此,政府最近提交《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回應終審庭要求。有關這事件的背景和現時爭議,請參兩篇文章:
〈變性人婚姻事件簡介〉〈變性人婚姻與《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的爭論〉

變性人婚姻 FAQ



香港性文化學會


有關W小姐案件,四位終審法院法官,包括馬道立、李義、包致金和賀輔明,認為政府不讓變性人結婚是違反《基本法》與《人權法》保障的結婚權利,屬違憲。從包容和體諒的角度,我們明白這可對變性人提供幫助。然而從理性和社會的整體利益等角度,我們贊同另外五位判W敗訴的法官:高等法院的張舉能,上訴庭的夏正民、霍兆剛及鄧國楨,和終審法院的陳兆愷。我們認為終審法院提供的法律理據並不足夠,而且他們的判決長遠來說會對婚姻制度帶來衝擊(這從近期的討論已可見一班),非社會之福。這些論點會在另一些文章介紹。[1]不幸的是,裁定W小姐勝訴的是終審法庭的多數。

我們可明白為何現時政府提出對婚姻條例的修改,然而,若有修訂,我們堅決反對把修訂的幅度不必要地擴大,因為這只會火上加油。我在下面會澄清現時有關修訂的爭辯,及指出隨意動搖一夫一妻制的危險。無論如何修改,我們應把對社會及婚姻制度的傷害減到最低。

2014年4月10日

變性手術是「酷刑」,還是萬應靈丹呢?

關啟文(浸會大學宗教及哲學系教授) [變性人婚姻系列之四.20144月初]

我在2013年開始寫一系列文章探討變性人結婚的議題,但因工作忙碌到6月就停下來。今年因為政府要為變性婚姻修改法例,爭議再起,我也湊湊熱鬧,繼續這系列文章吧!

無休止的訴求
現時政府因應終審法院的命令,建議已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變性人,可以結婚。性別重置手術(sex reassignment surgery) 是較專業的名稱,一般叫變性手術。一般人或者預期性小眾群體會歡迎這建議,事實卻剛剛相反,周一嶽、何秀蘭和陳志全等群起而攻。例如陳志全說:


「將變性的定義收窄到只有完成整項手術的人才可被確認為改變性別身份,是蔑視跨性別人士的人權。變性手術複雜,極具傷害性,後遺症亦大,很多跨性別人士的身體未必適合接受,立法強迫他們完成所謂『整項』手術的要求極不人道,甚至可能違反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1]

變性人婚姻、終審庭裁決與民主精神


關啟文(浸會大學宗教及哲學系教授) [變性人婚姻系列之五 .20144月初]

2013513日,在四對一的情況下,終審庭宣判:現行婚姻條例中「女方」的解釋應包括「由男變女的變性人」,故政府不讓變性人結婚是違反《基本法》與《人權法》保障的結婚權利,乃屬違憲。從包容和體諒的角度,我們明白這可對變性人提供幫助。然而從理性和社會的整體利益等角度,我們贊同另外五位判W敗訴的法官:高等法院的張舉能,上訴庭的夏正民、霍兆剛及鄧國楨,和終審法院的陳兆愷。我們認為終審法院提供的法律理據並不足夠,而且他們的判決長遠來說會對婚姻制度帶來衝擊,非社會之福。我在一系列的文章中會對終審庭裁決提出批評。



保護少數人的人權,就不需要大多數的共識?


關啟文(浸會大學宗教及哲學系教授) [變性人婚姻系列之六.20144月初]

20135月,終審庭宣判不讓變性人結婚是違憲。讓我們檢視終審庭的理據是否站得住腳。

少數人權論
高等法院和上訴庭都認為,處理變性人婚姻的訴訟時,是需要考慮大多數人的共識的。然而終審庭卻認為保護少數人的人權至為要緊,這也是法庭的角色,所以並不需要考慮大多數的共識。終審庭判辭說:「以欠缺大多數人的共識為理由,去拒絕少數群體的訴求,原則上會傷害基本權利。」然後引用The Chief Justice of Ireland, Murray CJ的話:「法庭的角色是去詮釋普遍和不可分割的人權,特別是少數群體的人權。既然如此,法庭的決定怎能由大多數人的意願去主宰呢?」(W vs Registrar of Marriages, FACV4 of 2012, #116: 以下#所指的都是這判辭的段落數目)

類似的觀點在現代社會相當流行,不少人認為人權既是天賦,就應是任何人都擁有,並不受所謂權威去界定。人的自由是最重要的價值,只要雙方同意,在沒有傷害他人的情況下,他們有自由做任何想做的事。在這樣的理解下,只要雙方願意,變性人和甚麼人結婚都不成問題,而且是相當合理和必須受到法律保障。而且人權的主要目的是要保障少數人的利益,少數人無法在多數人主導的社會中獲得應有的對待,因此人權法正正是保護這撮人可以得到公平待遇。傳媒工作者王慧麟引用法官 Tom Bingham在談到同性婚姻時的話:
「不受歡迎少數人(unpopular minorities)之法院判決,獲得勝訴,往往不受(社會)歡迎,但這就是保護人權之精髓」。[1]
何秀蘭也說,按照《人權公約》,每個人都有組織家庭的權利,
法官事實上放棄維護少數人的權利,令實現少數人人權變得困難」。[2]

結婚權要與生殖和建立家庭權分割嗎?

關啟文(浸會大學宗教及哲學系教授) [變性人婚姻系列之七.20144月初]

20135月,終審庭宣判不讓變性人結婚是違憲。之前我們檢視終審庭的一個理據:少數人權論,現在討論他們另一個論據:就是「結婚權應與生殖和建立家庭權分割」。






讓變性人做手術和更改身分證,卻不許結婚,是否自相矛盾呢?

關啟文(浸會大學宗教及哲學系教授) [變性人婚姻系列之八.20144月初]

矛盾論
支持變性人婚姻者一直有這樣的論點:香港政府一方面容許他們做變性手術,又在身份證上表明他們變性後的性別,更發放證明容許他們更改學歷証明、護照等的性別,但是卻不准他們結婚,也不讓他們更改出世紙,是自相矛盾。W小姐稱
「一方面政府帶給我希望,但另一方面又把希望帶走」。[1]
他們認為,政府不單容許他們做手術,更為他們支付手術費用,這樣無疑是肯定和鼓勵了他們,但現在法庭又把W與社會上其他女性作區分,並連女人最基本的婚姻權利都沒有,實在是一個荒謬的政策。

2014年4月9日

終審庭對基本法的詮釋正確嗎?再思變性人婚姻的裁決

關啟文(浸會大學宗教及哲學系教授) [變性人婚姻系列之九 .20144月初]



2013513日,在四對一的情況下,終審庭宣判:現行婚姻條例中「女方」的解釋應包括「由男變女的變性人」,故政府不讓變性人結婚是違反《基本法》與《人權法》保障的結婚權利,乃屬違憲。相關條例是:
-         


人權法案第十九條第2款:
「男女已達結婚年齡者,其結婚及成立家庭之權利應予確認。」
基本法第三十七條:
「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和自願生育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我初初聽到這判決時,實在有點大惑不解,「違憲」可是很嚴重的事啊,但我多次細讀這兩條條文,左看右看也不知道在那裡有提及或意涵「變性人」,也不明白不讓變性人結婚在那裡違反了這兩條條文。終審庭或許認為現在界別男女時要包括變性後的新性別,但這是建基於現在的科技和社會情況,為何能說這是基本法的原意呢?聽聽他們的解釋。

2014年4月1日

為何需要一夫一妻制?

甚麼是婚姻制度?
一夫一妻的婚姻指一種社會制度(和伴隨的規範),承認一對男女長期而親密的結合,為他們界定一些基本的義務與權利,以使他們組成能夠運作的家庭。在現代社會中,一夫一妻制只是社會認可和鼓勵的制度,沒有強制性,不結婚不會被懲罰。另類結合的方法事實上沒法律禁止,例如兩男(或一女兩男)大可終生廝守。我們支持一夫一妻制,主要是因為一夫一妻制合乎自然、道德價值和社會的福祉,並且比其他制度有實質優點。一夫一妻制也可說是世界的大潮流,在很多地方都行之有效,而且有甚強的民意基礎,任何改變都會有社會代價,所以證明的責任在革命派一方,他需要證明他提出的新制度明顯比舊的好。

2014年3月31日

結婚證書一張:所為何事?

轉載自基督教週報第 2003 期(2003 1 12 日) ◎ 真情真性 ◎ 關啟文
基督徒在現代社會中要持守對婚姻的信念殊非易事,因為畢竟與世界潮流背道而馳,實在有點逆流而上,「知其不可為而為之」的味道。其中一個巨大衝擊就是同居的普遍化,以美國為例,最近統計資料顯示,有四百萬對男女同居,是一九七年的數字的八倍。
我手頭沒有香港的數字,但香港在文化方面對一向西方亦步亦趨,情況應相差不遠,我的親友中亦有曾同居的。結婚已不再是唯一選擇,現在很多人都認為同居和結婚沒有分別,前者所沒有的只是一紙婚書而已︱若然真的兩情相悅,又豈在乎少了一張紙?這種看法儼然是不言而喻的「常識」,但真的如此嗎?

Does the Ethics Code of ICS Mean Discrimination? A Defense of the Pluralistic Society and the Freedom of Education


  On January 24, 2013, a local newspaper reported that the International Christian School (ICS) asked its teachers to sign a code of ethics, namely ‘Standards of Biblical Ethics and Integrity.’ The code requested the teachers to follow the teachings of the Bible, and the consequences for those who violated the code may include employment termination.[1] The event soon stirred up a controversy in our society. Some committee members of the Equal Opportunities Commission and legislators accused ICS of discrimination, and used this occasion to advocate the Sexual Orientation Discrimination Ordinance (SODO). For example, lawmaker Ray, CHAN Chi-chuen issued a formal letter to the Panel on Education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to complain ICS.[2] Furthermore, CHONG Yiu-kwong, a lawyer, asserted that the Education Bureau had the rights to terminate the registration of ICS if they did not follow the ‘Code of Practice against Discrimination in Employment on the Ground of Sexual Orientation’ issued by the government.[3] It seems that the survival of ICS and all other religious schools which insist on their convictions will be put under threat.

2014年3月16日

轉承責任──再論性傾向歧視法與言論自由

轉承責任──再論性傾向歧視法與言論自由 [1]

 

不少性傾向歧視法的維護者信誓旦旦地說立法不會影響言論自由,還指控反對者是在危言聳聽,我在另一文章指出歧視條例中存在中傷罪與騷擾罪,都是可能會影響言論自由的,所以反對者的憂慮是有根據的。[2]其實歧視條例中相關的條文不止於此。

2014年3月10日

平機會主席有免受監察的特權?── 評香港華人基督教聯會登報事件

  二零一四年二月六日,香港華人基督教聯會(簡稱「華聯會」)登報表達對平機會主席周一嶽先生高調支持同性戀社運(簡稱「同運」)的不滿。首先我們歡迎華聯會關注周主席推動同運議程的偏頗態度,華聯會應該知道他們所做的在現今文化是「政治不正確」的,然而他們仍然敢於公開表達意見,實在需要不少道德勇氣,這值得讚賞。
  公開函中,華聯會敦請周主席「必須以客觀持平態度」推動平等機會的議題。(http://www.hkcccu.org.hk/news/Statement/eoc.html)並批評周主席於去年十一月九日高調參與「愛不歧視,高調撐同志」遊行的行為極端不當,且有混淆視聽、左右公眾判斷正確立場之嫌,有違主席之身分。遺憾的是周主席不單沒有謙虛聆聽一個擁有逾三十萬會員、近百年歷史、歷來積極貢獻香港社會、民生的組織的意見,更指教會歧視同性戀者、言行不一致。(〈撐同志被指混淆視聽周一嶽反斥教會言行不一〉,《蘋果日報》,201428日,頁A02。)這似乎並非公職人員應有的持平、廣納善言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