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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1月1日

人權:神學的反思與教會的承擔

人權:神學的反思與教會的承擔[1]

《世界人權宣言》已發表了五十年(編按: 此文寫於1998年),從國際政治的角度看,這實在是很大的成就,如此多不同文化背景的國家能有一些共識,這絕不是容易的事。然而我們也不可對實際的情況抱過於天真的想法,雖然一些非西方國家已逐步接納人權的概念[連中國也表示會簽署國際人權公約],但她們堅持她們不用接受西方的詮釋,而要按著她們的國情、文化和價值觀去詮釋人權[如《曼谷宣言》],但這一來個人的權利能否真正受到保障是一個大問題。此外西方某些後現代思想也對人權的普遍性帶來衝擊。縱然人權的普遍性被廣泛認可,但正如有人這樣說,關於人權真正普遍的只有一樣:人權的違反!一個政府口頭上認可人權的重要性,不代表它會將人權的保障落實於法律和制度內,所以民間團體的持續爭取與監察仍是不可或缺的。面對這種種問題,教會應有甚麼立場?又應作甚麼呢?這些都是極需深思和回應的課題。

我的基本立場是:人權思想與基督教信仰是吻合的[反而與自然主義世界觀不吻合],而教會也應支援人權運動。這立場的論據我已在一些文章中交待[2],但一些重要課題仍需進一步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