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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1日

同性戀異見網絡言論被審查──澳洲基督教機構解僱校牧

康文生、關啟文    2014年11月10日

一個人不能事奉兩個主.不是惡這個愛那個、就是重這個輕那個.你們不能又事奉神、又事奉瑪門。」(馬太福音6:24


118日,同志遊行在香港再次舉行,他們繼續爭取性傾向歧視法,不少人高調聲援,並不斷否認逆向歧視的存在,甚至指控提出逆向歧視的人是在「縱容歧視」。其實過往我們舉出的逆向歧視個案已是鐵證如山,任何客觀考量證據的人都難以否認。例如英國的Adrian Smith只是在私人社交網絡溫和並簡短地評論同性婚禮應否在教堂行禮,就已被降職和大幅度減薪。Smith說的幾個字就是社會不容的「歧視」?我們為他抱打不平就是「縱容歧視」?其實網絡言論被審查的個案還有不少,我們今次會介紹一個三個月前的個案。

澳洲塔斯曼尼亞一名校牧因為在社交網站轉貼了一位女同性戀作家的言論而廣受批評,更要接受「再培訓」,最後甚至被所屬的基督教組織解僱。這類獵巫行動正以「包容」之名在西方社會不斷展開,散播白色恐怖,令異見者不敢表達真正的意見,哪怕是簡單事實。一些基督教機構也漸漸妥協和向同運投降,也實在令人扼腕嘆息。

2014年3月2日

基督教國際學校要求合符聖經的行為標準 = 歧視? 支持多元社會 捍衛教育自由

關啟文 康文生

  124日,本港有報章報道基督教國際學校(International Christian School Hong Kong, ICS)要求教職員簽署跟從聖經倫理標準的聲明,並註明如有違反,有可能導致被解僱。[1]事件引起了一些討論,有平機會委員、律師和議員同聲說這做法是歧視,並趁機倡議立法保障不同性傾向人士。譬如陳志全議員去信立法會教育事務委員會要求跟進事件,[2]以及律師莊耀洸認為若基督教國際學校不跟從《消除性傾向歧視僱傭實務守則》,教育局有權拒絕為學校註冊等。[3]一把刀已儼然放在基督教國際學校的頭上,甚或所有堅持辦學理念的宗教學校的頭上。

2013年12月9日

人權的限制與性權的迷思

詳細版

性革命提倡一種極端的人權觀:個人人權神聖不可侵犯,只要雙方同意,又不傷害他人,做甚麼都沒有關係。這又衍生了泛性權觀(以下簡稱性權):社會不單不應立法禁制任何一種性行為,更應主動消除性傾向歧視。性道德是壓制人的權力工具,所有性傾向(同性戀、雙性戀、獸交、孌童、SM、亂倫、變性、易服等)都應全盤接受和受到法律保障。

較傳統立場則認為不應單方面強調人權,要維持社會的穩定與和諧,某程度的共同道德標準是必需的。法例也有維護良好價值的功能,若某些性行為嚴重違反道德,社會是有權立法禁制的──至少不應鼓勵。持守以上立場的人往往被描黑為反人權的野蠻人,但把人權絕對化會產生種種問題,而且性權的論述充滿矛盾,難以令人信服。

人權與性權:政治哲學角度的反思

簡單版(3000字) 在性革命的意識形態中,一種(極端或單向的)自由主義人權觀可說是其基礎:它認為個人的人權是神聖不可侵犯的,而我們務要提防的是國家和社會的干預。人的自由是最重要的,只要雙方同意,又不傷害他人,他們做甚麼都沒有關係。我們不單要把道德與法例分家,更加要提防道德成為壓逼人的工具。把這種人權觀套進性的領域,就衍生了性權的概念,這種概念強調性道德、傾向和行為都是私人問題,社會不單不應立法禁制任何一種性行為,更應主動促進平等機會,消除性傾向歧視。徹底持守這種性權觀的人,深信所有性道德是壓制人的權力工具,所以所有性傾向(包括同性戀、雙性戀、獸交、孌童、SM、變性、易服等)都應平等看待、全盤接受,甚或應受到法律保障。

2013年1月23日

認識人權問題的技巧及書介

文,社會與政治 

(這是我多年前的舊文, 現在跟大家分享)
人權的問題異常複雜,但對現代社會又非常重要。從基督徒而言,對「人權」的論述有時又愛又恨。面對極權政府侵害公民人權的暴行時,基督徒也會祭起人權的大旗,提出譴責,我就曾多次在新華社前靜坐。然而當我們看到一些極端自由主義者和泛人權論者以人權的名義把傷風敗德之事美化和合理化,心中也不禁歎息。要在這兩種矛盾情緒中找到心理平衡,還是需要慎思明辨,理解人權語言的重要性和限制,在信仰中建立獨特和全面的人權觀。我在這裡只作簡單的建議和書介。


2012年12月5日

台灣同運如何推行同性戀洗腦教育

關啟文,性教育
(本文章只代表個人立場,絕不代表任何組織或機構。)
台灣的同運很有影響力,首先成功爭取訂立《性別平等教育法》,然後很有「創意」地提倡「多元性別論」,把「性傾向」也包在「性別」的概念裡,這種做法是混淆視聽,把不同的問題綑綁在一起,然而就這樣很巧妙地把「性傾向平等」的教育也放進「性別平等教育」課程中。
 
 
 

2012年11月6日

反性傾向歧視法案是特殊保護,不是人權

關啟文,性傾向歧視法

支持反性傾向歧視法案的人最常提的理據是:「受反歧視法保護是同性戀者的人權。」這說法是一種誤解(參《是非曲直》第四章中詳細的批評)。然而到今天很多人還不太明白這關鍵,他們把所有反對「反性傾向歧視法案」者標籤為反人權、歧視別人的人,我不得不再解釋一下。首先重申我的立場
    
 1)      反對同性戀行為

 2)      反對立法禁止同性戀行為

 3)      反對歧視同性戀

 4)      反對立法禁止「歧視」同性戀


2006年11月1日

家庭與人權──香港社群的重建

施政報告與家庭友善政策
特首曾蔭權今年(2006年)十月發表了2006年的施政報告,其中一個重點是「支援家庭」,他提議設立一個綜合、整體、高層次的家庭事務委員會,加強各綜合家庭服務中心的服務,推動家庭教育。鼓勵已婚子女與父母同住對家庭暴力條例提出修訂,及資助幼兒教育等等。衛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周一嶽也在《明報》(1018日)撰文,重申「家庭和睦是和諧社會的基石,很多社會問題的根源是家庭未能全面發揮其社會細胞的功能。家庭成員可以互相扶持,不少社會問題就更容易解決了。」並呼籲「社會各界別、階層和專業加強協作,去支援家庭。」

公眾可能感到家庭價值有點「老土」,沒有太大爭議,較廣泛爭論的是應否用「學券」資助牟利的幼稚園。較積極響應特首的家庭政策的是民建聯,事實上民建聯之前已就家庭友善政策提出多項建議。泛民主派和人權組織沒有表示太大支持,有些還表達疑慮。如人權監察擔心家庭事務委員會會淪為「口水會」,並促請政府應盡快成立人權委員會(《蘋果日報》1031日)。而張超雄則說「去年施政報告的扶貧主題,已給換上了今年有點不知所謂的重視家庭。」他擔心「若只有漂亮口號,最終只會淪為國王新衣。」(《東方日報》1031日)

我們看到對家庭價值的詮釋,存在著分歧,有些人把家庭視作政策焦點,另一些人則認為應把人權和扶貧放在首位。近期亦有不少人提倡立法禁止家長體罰孩子,這牽涉到兒童權利和家長權利的張力,及政府的干預與家庭的自主的矛盾。我相信這些爭論在將來會不斷發生,教會應結合信仰、社會科學和多種角度,對家庭這課題作深入思考。

2006年3月1日

人權運動何處去?──基督徒角度的反思

前言──人權理念的持守與反思

自從我在大學時期反省信仰,重新認識福音的社會向度,我一直都是支持人權的,例如我在1998年的一篇文章鮮明地宣告:「人權思想與基督教信仰是吻合的[反而與自然主義世界觀不吻合],而教會也應支援人權運動。」我接著探討後現代思潮與人權的矛盾,和亞洲價值對普世人權的挑戰,我的結論是:「後現代思潮進一步揭示俗世主義實在很難為人權提供穩固基礎,我認為教會應強調人權的普世性和本質性,在這相對主義當道的世界中,堅定地見証:每個個體的尊嚴和人權不是他人和社群可剝奪的,因為這些都植根於她們和造物主的關係。」此外,我們「要堅決譴責任何以「亞洲價值」作侵犯人權的借口或擋箭牌的姿態」。[1]這些口吻和一般人權運動活躍分子無異,然而在2005年,香港社會中發生了一場關於「同志運動」的激辯(主要是維繞「應否制訂性傾向歧視法」的問題),而我是最鮮明反對立法的一個主要發言人,於是不少人把我描繪為「反人權集團」的首腦之一。那今天我是否真的放棄了以往對人權的信念呢?非也。

1999年8月15日

人權的再思

關啟文

教會在現代社會中,無可避免地受著人權思潮的衝擊,我們應如何回應呢?我認為人權思想基本上與基督教信仰是吻合的教會也應支援人權運動,因為上主的創造、救贖和道成肉身為人的尊嚴和人權奠下基礎,而且墮落的教義提醒我們人權的違反與濫用是可預期的,這使教會對人權運動的承擔更形逼切。這已是主流基督教宗派和不少福音派神學家的共識(我在其他地方已交待這立點的論據)但仍有一些需要進一步反省的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