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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28日

應制訂「反性傾向歧視法」嗎?── 法例的特性 (2/3)


關啟文性傾向歧視法

  • 反性傾向歧視法是一種特殊保護



支持反性傾向歧視法案的人最常提的理據是:「受反歧視法保護是同性戀者的人權。」然而立法保障某指定組別是特殊保護,不是人權。提倡者希望保障的是「平等機會」,但立法保障的方法本身卻是有特殊性,不是每個人或組別都同樣享有的。所以反對「反性傾向歧視法」,只是不贊成以法律為同性戀者提供特別保護,而不是反對同性戀者享有基本權利。假若受法律特別保護是基本人權,我們也應為所有組別(如胖子、醜八怪、口吃者、口臭者、有臭狐者、低IQ者、低EQ者、「煙民」、嫖客、反同性戀行為者)制訂反歧視法。這點在王祁福的文章(本書第??? )有更詳細發揮,我不多談了。 (若有人要提出一無所不包的「反歧視法」或照顧所有組別的「反就業歧視法」等等,我不一定反對。)


  • 反性傾向歧視法是一種不寬容


我們首先看看在外國執行反性傾向歧視法案的後果:19895月,美國威斯康辛州麥迪遜市有兩婦女不將房間租給一女同性戀者,因此她們不單被罰款1,500美元,還要寫道歉信,和被逼參加同性戀教授的「覺醒課程」當中有很露骨的同性戀行為的描述。美國明尼蘇達州一個天主教教區因為不借它擁有的物業給一同性戀組織開會,最後被罰款15,000美元,並要賠償20,000美元。很清楚看到,反性傾向歧視法案的本質不是寬容,而是強制:某些「歧視」同性戀的行為被視為「不正確」,所以要用法律制裁。 (這種強制有沒有充足理據是另一個問題,不可混淆。)

我們不應混淆了非刑事化與反歧視法,假若有人立法禁制同性戀,那可說是一種強制,但非刑事化已成事實,現在同性戀者有自由選擇自己的生活方式。不錯,社會中還有人不接受同性戀行為,但只要他們不傷害同性戀者,他們不是也有權選擇自己的價值觀和生活方式呢?可能支持者認為「歧視」是不道德的,但他們不是反對把道德觀立法嗎?抑或他們只反對把別人的道德觀立法,卻熱衷於把自己的道德觀立法呢?當然這不就代表反性傾向歧視法不應訂立,因為自由社會的寬容也是有限度的,但反性傾向歧視法的強制措施有充足的理據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