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變性人W案,終審法院於2013年5月裁定,一名與 W 同一處境、即已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變性人,原則上符合女人的定義,並因此可與一名男性結婚。因此,政府最近提交《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回應終審庭要求。有關這事件的背景和現時爭議,請參兩篇文章:
〈變性人婚姻事件簡介〉;〈變性人婚姻與《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的爭論〉。
〈變性人婚姻事件簡介〉;〈變性人婚姻與《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的爭論〉。
「將變性的定義收窄到只有完成整項手術的人才可被確認為改變性別身份,是蔑視跨性別人士的人權。變性手術複雜,極具傷害性,後遺症亦大,很多跨性別人士的身體未必適合接受,立法強迫他們完成所謂『整項』手術的要求極不人道,甚至可能違反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1]
「不受歡迎少數人(unpopular minorities)之法院判決,獲得勝訴,往往不受(社會)歡迎,但這就是保護人權之精髓」。[1]何秀蘭也說,按照《人權公約》,每個人都有組織家庭的權利,
「法官事實上放棄維護少數人的權利,令實現少數人人權變得困難」。[2]

「一方面政府帶給我希望,但另一方面又把希望帶走」。[1]他們認為,政府不單容許他們做手術,更為他們支付手術費用,這樣無疑是肯定和鼓勵了他們,但現在法庭又把W與社會上其他女性作區分,並連女人最基本的婚姻權利都沒有,實在是一個荒謬的政策。
「男女已達結婚年齡者,其結婚及成立家庭之權利應予確認。」
「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和自願生育的權利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