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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4日

神存在與否的當代辯論── 克雷格(William Lane Craig) vs羅森伯格(Alex Rosenberg)

 神存在與否的當代辯論── 克雷格(William Lane Craig) vs羅森伯格(Alex Rosenberg)

關啟文 

我在大學時期曾經以為神的存在在理性上是無法證明的,但後來研究宗教哲學卻發現當代的情況已有 很大改變:有神論者能在公共論壇最少與無神論者平分秋色,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最近看了一本書: Miller, Corey & Paul Gould, eds. 2014. Is Faith in God Reasonable? Debates in Philosophy, Science, & Rhetoric (London: Routledge). 

它裡面就包含了兩位哲學家就著神的存在進行的辯論,正方是克雷格 (William Lane Craig) ,他是著 名護教學家,經常到不同大學與無神論者辯論,也很少落於下風。反方是羅森伯格(Alex Rosenberg), 他曾著書立說攻擊有神論(Rosenberg 2011)。這場辯論現場舉行時反應熱烈,聽眾人數高達4200人, 這書不單收集了當時的辯論稿,還邀請了多個學者作出評論。比較支持克雷格的有Robert Kaita、 Timothy McGrew和Martin J. Medhurst, 。比較支持羅森伯格的則有Theodore M. Drange、Clarke Rountree、Michael Ruse和Victor J. Stenger。而Paul K. Moser雖然是有神論者,但他認為辯論並非解答 神存在與否這問題的最佳方法,而是應該透過個人的體驗。我認為這場辯論相當精采,也能讓大家明 白當代哲學有關神的存在的討論,所以在下面介紹一下。 

2020年11月18日

科學已經推翻了自由意志的存在嗎?從森美的專欄談起

 

關啟文(香港浸會大學宗教及哲學系教授)

都市傳說

疫情期間我最享受的一個活動,就是一個人去「飲茶」,吃幾籠點心,讀兩份報紙,自得其樂。這個星期五(20201113日),我讀到藝人森美的專欄,他論到一個重要的哲學問題(自由意志是否存在),這吸引了我的注意。[1]他提到利貝特的實驗(Libet’s experiment) ,他這樣理解這實驗的結果:「腦部比意識更快有反應,即人在知道自己要做決定前,腦部已作出決定。」他認為這證明了「人不但沒有自由意志,連不自由意志也沒有。」最後他感到困惑:「若然意識代表靈魂,那麼靈魂可以做甚麼呢?若意識不代表靈魂,那麼靈魂又是甚麼呢?」

 

我發現「利貝特實驗這類科學研究已推翻自由意志的存在」已成為一個都市的傳說,我的不少學生都提及這種實驗,有一次看港台電視部的節目《哲學有偈傾》,一個女嘉賓也說有實驗推翻了自由意志,但有趣的是,她(和不少同學)說不出利貝特的名字──這似乎顯示她雖然不知道利貝特實驗的細節,但卻清楚記得這類實驗的涵義。相對而言,森美則能說出這實驗的一些內容,我在這裡也不是要針對他,畢竟報章專欄並非學術論文,他願意閱讀和思想這個課題,也反映森美是好學和認真的人,對此我是欣賞的。然而自由意志的存在與人生的意義息息相關,而我認為利貝特實驗這都市傳說基本上是錯誤的,所以我希望簡略提出一些問題。

 

主要概念和立場

首先要釐清一些重要的概念。假設我前面有一杯咖啡,我可以用手把咖啡舉起,也可以不去動那杯咖啡。最後我在時間T把咖啡舉起,我相信我有自由意志選擇這行動(action) ,這表示我在時間T我也有自由不把咖啡舉起。雖然事實上我把咖啡舉起了,但這行動不是被T之前的先前條件(antecedent conditions) 所決定的(這些先前條件包括我的身體和週遭世界的狀況)。但按照決定論(Determinism) ,以上的立場是錯誤的,因為所有人的所有行為都被它們的先前條件完全決定的。

自由意志論(Libertarianism) 則是與決定論相反的立場,它認為至少有一些人的一些行為不是被它們的先前條件完全決定的,這也是說當事人是可以選擇不同的路的,未來對他而言某程度是開放的,而不是完全封閉的。[2]我們要強調,自由意志論沒有說人的所有行為都是可自由抉擇的,縱使一個人的某些行動是被它們的先前條件完全決定的,這不代表他另一些行為也是被它們的先前條件完全決定的。因此,這不能證明決定論和推翻自由意志論。再者,決定論認為人的行為都是完全被先前條件決定的,自由意志論否定這點,但它不用否定所有行為都有一些因果條件(causal conditions) ,能某程度影響那些行為

 

簡而言之,在討論這課題時,要緊記下面兩點,不然就很容易犯上謬誤:

n  某些行為被決定 =/=> 所有行為被決定

n  某行動受一些因果條件影響 =/=> 該行動完全被決定

 

利貝特實驗:要區分科學事實與哲學詮釋

進行相關實驗的科學家叫利貝特(Benjamin Libet) ,他找了一些自願的參與者,叫他們在實驗期間隨意選擇一個時間去移動手腕,並且在作出這個抉擇時告訴他。同一時間,利貝特把一些儀器放在參與者的頭上,可以量度他們的大腦活動,而且也有一些儀器量度他們的手腕動作。(Mele 2014, p. 9) 實驗結果是這樣的:儀器顯示在手腕移動之前大腦已有增強的活動,這叫做readiness potential(簡稱RP)。最耐人尋味的結果是,RP是在手腕移動之前的0.55秒發生,而參與者「抉擇」去移動手腕則發生於行動之前的0.2秒──即是說在RP之後的0.35秒。

 

以上就是利貝特實驗的事實,但很多人進一步推論出決定論:既然RP發生在抉擇之前,也在動作之前,RP就是那抉擇和之後的動作真正的因。而那所謂抉擇既然不是真正的因,它也只是被RP決定的果而已。這也表示人沒有自由意志,決定論才是真理!

 

不幸的是,以上的推論存在不少謬誤,決定論的詮釋只是其中一種可能性,利貝特實驗其實不能用來證明決定論,下面會作出解釋。

 

利貝特實驗能否定自由意志嗎?

首先,利貝特自己並不認為他的實驗推翻了自由意志,因為縱使某大腦事件(如RP)導致我們作出某行動的「抉擇」,但這個抉擇並不能完全決定我們的行動,因為我們還有大概0.1秒的時間去否決這「抉擇」。(Mele 2014, p. 12)[3]

 

此外,森美把RP等同「腦部已作出決定」,但A發生在B之前,不代表A就必定是B的因,更遑論A就是B決定性的因(deterministic cause) 。假若某人每天必定在洗臉之前擦牙,難道我們就可推論出「擦牙」就是「洗臉」之決定性之因嗎?當然不能,不然就犯了謬誤。Alfred Mele是對這問題有深入研究的學者,他就指出,我們不能確知當RP出現時,就代表一個絕對的決定(所以森美以上的描述已包含了一些有待證實的詮釋),或許RP最後會導致一個絕對的決定,但也可能不會。(Mele 2014, p. 12)RP或許只是預備最終行動的必須條件,就如神槍手在開槍前也要先預先瞄準,但已預先瞄準不代表他之後必定會開槍,因為還要等待指揮官最後的命令: “Fire!” 又如在不少儀式中,重要嘉賓或講員出場之前必先有司儀鄭重的介紹,但不能說司儀的介紹已決定了嘉賓的出場!相反,是那嘉賓先前決定了出席該場合,決定了司儀要作出介紹。

 

第三,決定論是關乎我們所有的行為,縱使利貝特實驗能證明在那實驗處境下手腕的移動是被大腦決定的,但這能證明在其他情況,所有行動都是同樣被決定的嗎?不能。所以,由利貝特實驗的結果推論到決定論的結論(我們姑且忽略當中的詮釋問題),已犯了不當地普遍化特定結果的謬誤(improper generalization)。我們要指出,參與者身處的是一個相當人為的處境,而他要抉擇的行為是無關痛癢的。而一些自由抉擇的典範是,當我們面對重大決定時(如生死攸關或在重大善惡之間的抉擇),非常清醒、有意識地和長時間掙扎下所作的決定。縱使利貝特實驗中的手腕動作是被決定了,也不代表以上那類抉擇同樣是被先前條件所決定的。(Mele 2014, p. 15)

第四,只把注意力放在RP和之後的抉擇上,其實是對整個事件的扭曲,因為這忽略了這一切是源自參與者的一個自由抉擇,就是願意聽從實驗的安排。所以相關事件的正確時序如下:

T1──參與者自由地決定參與實驗,已同意在某個時間移動手腕。

T2──RP出現。

T3──參與者告訴利貝特他們剛決定去移動手腕。

T4──參與者移動了手腕。

[T1是在T2之前的時間,如此類推。]

這也是說,T1這自由抉擇可能是一切之源,利貝特實驗並不能否定這可能性,因此也不能否定自由意志。

 

我們要知道我們很多行動都是幾乎可以全自動的,因為對某些熟習的行動而言(如駕駛汽車),我們的大腦已建立了一些程式,一旦被啟動就會自動繼續,但啟動之因卻是我們的自由抉擇。以駕駛汽車為例:

T1──A君自由地決定要駕車回家。

T2──A的大腦在運動神經區域出現頻繁的活動。

T3──A移動身體坐到司機座上,且用手腕扭動軑盤等。

難道我們可以因此推論出A駕車的行動是完全沒有自由的嗎?當然不能。

 

正如哲學家Peter Simons所言:「幾乎所有關於利貝特實驗的事情和由它所推論出的結論,在哲學和科學上都是有爭議性的,類似的實驗也如是。有多個詮釋它們結果的方式都是可能的。」(Simons 2011, p. xiv)Tim Bayne是另一個詳細探討這課題的哲學家,他的結論是:「總而言之,自由意志『已死』的各種傳言都被嚴重地跨大了。」 (Bayne 2011, p. 42)

 

我無法在這裡全面探討自由意志與決定論之間的辯論,對利貝特實驗的詮釋還有很大討論空間(包括後期的實驗),也因為這主要是普及化的文章,我不能嚴謹地檢視每一個論証。我只是希望一般讀者明白,「利貝特實驗這類科學研究已推翻自由意志的存在」的都市傳說,並非已確定的真理,無論是支持或反對決定論的人都應提出更多和更詳細理據。[4]

 

參考書目

Bayne, Tim. 2011. “Libet & the Case for Free Will Scepticism,” in Richard Swinburne, ed., Free Will & Modern Science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p. 25-46.

Mele, Alfred R. 2014. Free: Why Science Hasn’t Disproved Free Will.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Simons, Peter. 2011. “Foreword,” in Richard Swinburne, ed., Free Will & Modern Science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p. vii-xv.

 

20201115

 



[1] 森美,〈不存在的自由意志〉,《星島日報》,20201113日。

[2] 另外一個主要立場是調和論(Compatibilism):雖然一切事物已被決定,但人自願(非強逼)做的行為仍算是自由的。因著空間的限制,我在這裡不會評論這立場。

[3] 森美也提到這可能性,但他認為某些科學發現也推翻了這可能性。因他沒有說清楚他那些「發現」的源頭是甚麼,我無法進一步探討。

[4] 森美在之前的專欄也談及一些進化心理學(evolutionary psychology) 的觀點,也誤以為這有很大爭議性的理論已經是科學家的共識,其實並非如此,將來有機會再談進化心理學的種種問題。

2018年11月4日

蘋果是蘋果,橙是橙?──記筆者與李亦豪律師的對話

關啟文(香港性文化學會主席)
奇妙電視籌備製作一輯全新電視節目,叫《志雲拆局》,全輯13集,每集由主持人陳志雲訪問二至三位嘉賓,和促使他們就著城中熱點對話。在第二集他們邀請了我和李亦豪律師(Henry)對話,李律師是香港同志律師協會公共政策組的委員,他去年於英國與其同志伴侶Edgar註冊結婚,而Edgar也是第二集的特別嘉賓。2018年10月13日,我們進行了錄影,而這節目將於11月3日(星期六)10:30pm播放。這一集的主題本來是「同性撫養:衝擊傳統家庭價值?」,但後來在沒有徵求我同意下改為:「 同性戀,就不配擁有一個『家』? 」

2018年10月15日

良心自由與宗教自由的回歸?反思亞設餅店的終極勝訴



關啟文

近期良心自由的勝利
又一個令人振奮的消息:20181010日,英國最高法院判北愛爾蘭亞設餅店(Ashers Bakery)店主麥阿瑟(Daniel McArthur)勝訴,[1]結束四年多的訴訟夢魘,而他惡夢的起源是因為他拒絕為李加雷(Gareth Lee)製作一個寫上「支持同性婚姻」字樣的蛋糕。英國最高法院的判辭(Lee v Ashers Baking Company Ltd & Others)說:「這案件牽涉到歐洲人權公約所賦予的思想自由、良心自由和宗教自由等權利,這是清楚的。」(#49[下面這判辭會簡稱Lee]

在美國也有類似的案例,Jack Phillips是蛋糕設計師,但自2012年夏天他基於自己的信仰,拒絕為同性婚禮設計蛋糕,他就經歷了近六年的噩夢——不斷被科羅拉多州的法律機關定罪。然而,201864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以72的大多數判Phillips勝訴,認為科羅拉多州公民權利委員會沒有尊重Phillips的宗教自由,且持雙重標準,這反映了對宗教信仰的歧視和敵意——這有違美國憲法![2]

其實美國加州亦有結婚蛋糕引發的風波,20178月,Mireya and Eileen Rodriguez-Del Rio要求Tastries Bakery的店主Cathy Miller為她們製作結婚蛋糕,Miller雖然願意為她們提供各種服務,但認為製作同性婚禮蛋糕有違她的宗教信仰,所以拒絕了,她因此被控告性傾向歧視。20185月, Kern County Superior Court的法官David LampeMiller勝訴,他認為第一修正案所賦予的言論自由權應凌駕於國家確保自由市場的目的,思想自由的權利「包括說話的權利,也包括拒絕說話的權利,有時緘默是最深刻的抗議。」這話與英國最高法院的判辭的說法一致(詳後)。

2018年10月3日

你無可替代的一票──你必須支持婚姻公投的六大理由


你無可替代的一票──
你必須支持婚姻公投的六大理由

關啟文,香港浸會大學宗教及哲學系

近年台灣的同運勢如破竹,已直接挑戰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影響到孩子的教育。一些民間組織(如下一代幸福聯盟)認為一定要用公民投票的方式讓市民表達意見,[1]並成功推行在20181124日的九合一選舉中進行三項公投:
1)     「婚姻定義公投」,即婚姻限一男一女組成;
2)     「適齡性平教育公投」,即不應對心智未成熟的兒少實施同志教育;
3)     「採婚姻以外形式保障同性二人權益之公投」。

筆者認為所有台灣公民都應該投過此次公投支持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向極端的性解放運動說不,六大理由如下。[2]

一,這幾乎是你唯一的機會去突破封鎖,表達你的價值觀。
        現時的台灣政府和官方組織(如某些教育委員會)大多被親同的力量把持,再加上任意解釋憲法的大法官,我們根本無能為力。而且無論在大眾傳媒或網頁上,或在大學與不同專業中,支持家庭價值的聲音也多被滅聲,被標籤為「歧視」,甚或被恥笑和打壓(如「洗版」)。現在你不用滔滔雄辯、舌戰群雄,只要平實地投下一票,就能表達你的價值觀,並透過公投這「擴音器」讓社會聽到你的聲音。這實在是千載難逢的機會啊!

二,現在的形勢凶險,急不容緩,必須即時的回應。
      台灣的社會被親同傳媒操縱,新一代被宣揚激進同運和性解放的「教育」洗腦。現在還有不少市民和家長心底裡不認同這些激進思想,但很多人已不敢發聲,只餘下些少反對的空間。一旦同性婚姻制度化,整體的公共制度和文化只會更絕對地向同運和性解放傾斜,恐怕那些餘下的反對空間也會消失。若公投能凝聚強大的異議聲音,或許能在這關鍵的一刻重新壯大支持家庭價值的運動,阻止台灣在未來出現最壞的發展。縱使未來政府願意進行一些改革(如廢除激進的性平教育),也會面對極大阻力,強大的民意則能賦予其合法性和力量。不然積習難返,台灣社會只會繼續沉淪。

三,這是行使公民自決的民主權利,和家長的人權,無可指責。
      有些人把這公投多方抹黑,然而台灣社會以民主和人權的價值自豪,而公投正是表達民主自決的終極方式。再者,《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強調的一個人權,就是要「尊重父母確保子女接受符合其本人信仰之宗教及道德教育之自由。」(18)然而現時台灣推行的「同志教育」和「性教育」,往往與很多子女的父母的宗教及道德信念南轅北轍,所以家長的教育權一點也不見得被「尊重」!因此,這次公投讓市民有機會行使公民自決的民主權利和家長的人權,實在是無可指責。

四,你那一票是獨一無二的,沒有其他人可替代。
      每人只可投一票,沒有人可代替你投票。你若不站出來投票,那這一票的力量就會永遠流失了!

五,現在是對決的情況,若不積極承擔自己責任,袖手旁觀,就等同向對手投降,並縱容一些極端勢力肆虐。
台灣的同志團體也同樣發起支持同運的公投,這也是他們的權利,他們也必然會全民總動員。所以現在是兩種價值觀對決的情況,最後的結果和影響將會視乎兩種公民力量的較勁,若支持家庭價值的市民不盡自己的責任,那雙方力量此消彼長,恐怕後果也與棄械投降、甚或支持對方沒有分別!

六,激進的同運已大舉侵入亞洲,若能在台灣公投反映亞洲人維護家庭價值的決心,將會是對其他面對同運衝擊的人民很大的鼓舞。
        唇亡齒寒,台灣的發展也與其他亞洲地方息息相關,特別是與台灣背景相似的城市(如香港)。台灣的持續淪陷將會是對其他城市的打擊,使更多人麻木或絕望。相反,台灣的人民力量的甦醒(無論公投的最終結果如何),也會大大鼓舞那些在其他地方努力守望社會的人。所以你的一票,不單影響著台灣社會,也可能影響整個亞洲,意義重大。

以上六大理由對所有人都適用,而對宗教信徒而言,這公投更是他們見證他們所相信的主宰和真理的寶貴機會。最後要強調,我們對事不對人,寬容而不縱容,並非敵視與我們不同意見之人,但為了守護下一代的幸福,糾正台灣社會現時的種種流弊,我們只能溫柔而堅定地支持這次公民投票。

2018103
(本文歡迎轉載,不設版權。)




[1] 幸福盟網址,https://taiwanfamily.com/
[2] 支持這點的理性論據我已多方論證,參我的書《同性與變性》,和很多網上文章(我的部落格和臉書專頁)。本文論及的主要是這次公投行動的理由。

2018年6月11日

苦難的結束 「戰火」的延續──簡評美國最高法院就Jack Phillips的判案

Phillips只是一個普通的蛋糕設計師,但自2012年夏天他基於自己的信仰,拒絕為Charlie Craig與Dave Mullins的同性婚禮設計蛋糕,他就經歷了近六年的噩夢──不斷被科羅拉多州的法律機關定罪。然而,2018年6月4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以7比2的大多數判Phillips勝訴,認為科羅拉多州公民權利委員會(CCRC) 沒有尊重Phillips的宗教自由,且持雙重標準,這反映了對宗教信仰的歧視和敵意───這有違美國憲法!(判辭叫Masterpiece Cakeshop, Ltd,. et al. v. Colorado Civil Rights Commission et al. ,我對這判辭已作出詳細分析:〈宗教自由的初步勝利  「反同」蛋糕師傅的平反──美國最高法院就著Jack Phillips的判案〉。)
對這件事有很多誤解,有人說他完全拒絕服務同性戀顧客,這還不是偏見嗎?不對,事實上Phillips願意賣生日蛋糕和其他糕點給同性戀者,但因著他的基督教信仰,他不願意參與或支持一個同性婚禮,所以不能為他們設計結婚蛋糕(也不會為任何人設計慶祝同性婚禮的蛋糕)。有人說所謂宗教自由只是一種借口(CCRC的委員也這樣說),用以掩飾Phillips內心的歧視與憎恨。但這種解釋合理嗎?Phillips為著這件事已有巨大經濟損失,心理的壓力和煎熬也無與倫比,不單要面對龐大官方機構的無情檢控、偵訊、法庭的判罪和CCRC的敵意攻擊,更是千夫所指──被主流媒體標籤為「反同」蛋糕師傅;而且他也要面對最終被美國最高法院定罪的風險──這樣他就會「永不超生」!真的只是為了偏執內心一點情緒就要付上這麼巨大的代價嗎?
從各種資料看,Phillips並非這樣的偏執狂,而是一個真誠善良的人。看看Thomas大法官的描述:「Phillips為了使Masterpiece Cakeshop能按照他的基督教信仰運作,經常要犧牲利益。他的店鋪在星期天關門,他給員工的薪金比一般的水平高,有需要時他還借錢給員工。Phillips也拒絕製作含有酒精的蛋糕、包含種族歧視或恐同訊息的蛋糕、批評上帝的蛋糕,以及萬聖節的蛋糕──縱使對蛋糕店而言,萬聖節是最能賺錢的時節之一。」(p. 10)
你或許覺得Phillips愚蠢,但我們可以合理相信Phillips只是在真誠地實踐他的信仰,捍衛他自己的良心自由(這也是國際人權文獻承認的人權和普世價值),然而他卻因此面對長期的攻擊和打壓。Gorsuch大法官這樣說:「Phillips先生決定性地證明違反第一修正案的情況發生了﹐差不多有六年他面對政府不合法的指控,他應該得到[平反的]判決。」這也標誌著Phillips的噩夢和苦難的結束,我們在這裡恭賀他。
然而面對這種噩夢的人還有不少,例如還有好些類似Phillips的蛋糕師傅(Oregon的一個蛋糕師傅甚至被罰款港幣一百萬!)也有人拒絕為同性婚禮提供鮮花和攝影的服務而被控等等。他/她們的苦難還未結束,而且美國最高法院會對這些案例如何判決還未可知。雖然這一次他們判定科羅拉多州政府犯了對宗教敵視的錯誤,所以對Phillips的判決要作廢。但書寫大多數意見的Kennedy大法官指出這是一個困難的案例,因為牽涉兩大原則的潛在衝突。一是保護同性戀者的權利與尊嚴;二是第一修正案賦予的基本自由(言論自由和宗教實踐的自由)。怎樣的行為牽涉到言論自由也是一個困難問題。Kennedy認為案例的細節可產生重大分別,例如蛋糕師傅只是拒絕製造有某些字眼或形象的蛋糕,抑或一律拒絕為某類顧客(如同性戀者)弄蛋糕,就可能影響判決。所以,因著主流判決有不少模稜兩可之處,法庭上的戰火還是會延續下去。
supreme court LGBT
Phillips會為同性戀者做生日蛋糕或其他蛋糕,因此他並非基於性傾向而拒絕服務,他只是拒絕為有違信念的同性婚禮做蛋糕,正如他也拒絕製作萬聖節蛋糕或貶損同性戀者的蛋糕。(圖:ADF截圖)
然而這主流判決還是有令人鼓舞的地方,我列舉一些重點:
  • 「宗教與哲學反對同性婚姻的觀點也要受保護,而且在某些情況下是受保護的表達方式。」這點很重要,不少人認為自美國最高法院制度化了同性婚姻之後,反對同性婚姻的意見已是不合法,所以把這種意見排斥和打壓也是合理的。Kennedy清楚地說這種觀點並不符合美國憲法。
  • Kennedy認為,神職人員不可被強逼去主持同性婚禮,不然就是侵犯了他的宗教自由。
  • 法庭明言執行歧視法時不能有雙重標準。這是重要案例:William Jack也在科羅拉多州找三個蛋糕師傅去為他做一個有反對同性婚姻訊息的蛋糕,但都被拒。他也向CCRC投訴,但在2015年,那三位蛋糕師傅都被判無罪。CCRC沒有公平對待Phillips。(Kagan大法官和Ginsburg大法官都嘗試為CCRC開脫,我的長文中有作出反駁。)
  • Kennedy指出,若要按照第一修正案去保障宗教自由,政府不能對市民的宗教信仰持有敵意,或假定某些宗教信念與實踐是不合法的。這原則相當重要:“the government, if it is to respect the Constitution’s guarantee of free exercise, cannot impose regulations that are hostile to the religious beliefs of affected citizens & cannot act in a manner that passes judgment upon or presupposes the illegitimacy of religious beliefs & practices.’ (16-17)
Kennedy明確地肯定宗教自由應受到尊重,但又感到不應為宗教信仰提供過多的豁免。我認為在美國現在的處境,或許他有點過慮了。現時在美國,不見得有很多人會拒絕服務同性戀者,一方面在金錢掛帥的社會中為何不多做點生意,賺多點錢?另一方面縱使有些人想這樣做,但真的敢嗎?不少案例顯示,若拒絕服務同性婚禮,只會為服務者而不是同性戀者帶來污名化。Phillips本身就受到猛烈攻擊和主流媒體的醜化,以前在美國也有一間薄餅店只是輕輕提到不一定服務同性婚禮,已被群起攻擊,甚至受到死亡威嚇。還有許多逆向歧視的實例,都令我們懷疑Kennedy似乎有點脫離當代美國社會的現實。
這案例也令我們反思在香港提出的性傾向歧視法(SODO),我另文處理。

宗教自由的初步勝利 「反同」蛋糕師傅的平反──美國最高法院就著Jack Phillips的判案

誰會想到一個結婚蛋糕會引發法律和社會上的軒然大波?哪個蛋糕師傅會料到只是因著良心的不安,拒絕為顧客設計結婚蛋糕,就要經歷近六年的噩夢?這故事發生於美國科羅拉多州(Colorado),主人翁叫Jack Phillips,是Masterpiece Cakeshop的店主,在2012年夏天他拒絕為Charlie Craig與Dave Mullins的同性婚禮設計蛋糕,他明言他願意賣生日蛋糕和其他糕點給他們,但因著他的基督教信仰,他不願意參與或支持一個同性婚禮,所以不能為他們設計結婚蛋糕(也不會為任何人設計慶祝同性婚禮的蛋糕)。

2017年5月27日

政治正確 偏執正確

原文刊登於 《信報》,2017年5月27日,頁A25。

近期多了一些人關注「政治正確」的問題,因為美國總統特朗普的當選令人震驚,而「對政治正確的反彈」被認為是其勝選的主要因素之一。其實相關的辯論並不新鮮,也已討論了二三十個年頭。政治正確(Political Correctness)有時簡稱PC,大概指西方八九十年代興起關注「少數族群」受到歧視的運動,他們認為要爭取平權和反歧視,單單有一些保障平等的法例是不足夠的,還需更「深入」的文化改革(如語言的淨化、大學課程的改革),和「制度化的保障」,如affirmative action、保障少數族群的反歧視法、禁止仇恨言論的法例(Hate Speech Law)等等。這些行動的動機都是良好的,但卻有愈演愈烈的趨勢,引起公眾爭議。問題是這些行動往往針對那些被視為政治不正確的人,儼然一旦不符政治正確的標準,就連基本人權(如言論自由)也要被剝奪。

2017年5月25日

一夫一妻制違憲?台灣大法官的判決理據不足



台灣大法官 同性婚姻的圖片搜尋結果

一夫一妻制違憲?台灣大法官的判決理據不足

發表:思與策智庫協會
作者:關啟文(香港浸會大學宗教及哲學系)

結論:總結本文討論,大法官們的判決的兩個論證都問題重重,欠缺法理的定義和穩實的論據。大法官們以沒有根據的宣稱和前設取代小心的論證,這樣的判決難以令人信服。在這種情況下,他們仍然草率地按自己的心意,挾憲法之名逼令所有台灣人屈從他們的意識形態,究竟有違憲法精神的是誰?


目錄:

判決內容

判決理據
  一夫一妻制有違憲法第22條的論證
  一夫一妻制有違憲法第7條的論證

一夫一妻制真的有違憲法第22條的婚姻自由權嗎?
  甚麼是婚姻本質和目的?
  「二人永久性結合」云云並非婚姻本質
  婚姻是一種自由權利嗎?
  婚姻是嘉許性的公共制度 同性婚姻是制度性問題
  同性婚姻法制化與婚姻自由的「基本權」
  同性婚姻不會導致多夫多妻(多元婚姻)?

一夫一妻制真的有違憲法第7條的平等保護嗎?
  由平權到多元婚姻
  平等的真諦──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
  繁衍與婚姻無關
  同性婚姻不會侵害一夫一妻制之基本倫理秩序?
  同性婚姻法制化是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

結論


2017年1月22日

愛因斯坦如何看宗教與科學

2017年1月13日,一個下雨且寒冷的晚上,在中文大學逸夫書院的大講堂,擠滿了六百多人,不少人還要坐在地上和通道上,這卻不是甚麼歌星或明星的表演,而是四位「書生」就著一些老掉牙的課題──宗教與科學──作出理性的討論,這實在有點叫人驚奇。筆者實在感到榮幸,有機會與另外三位學者──劉創馥教授、王偉雄教授、陳文豪博士──進行這場對談會。對談會由「思托邦沙龍」主辦,周保松教授主持,而周教授強調這是一場討論,而不是辯論。我很珍惜對話的機會,這篇文章只是延續對話的精神,進一步澄清一些問題。

2017年1月15日

諾齊克論宗教、道德與信心──四評《宗哲對話錄》

王偉雄與劉創馥是兩位華人無神論哲學家,他們最近合寫了《宗哲對話錄》(以下以《王劉》代表),[1]以對話的方式哲懷與宗信)探討宗教哲學的課題,轉眼之間我已寫了三篇評論。我在〈初評〉說:「當論到宗教與道德,哲懷用經典的猶希佛兩難(Euthyphro dilemma)去證明「道德的來源不是神」,而宗信馬上說「你說的不無道理」(《王劉》,頁149) ,又是不能回應!… 其實連著名政治哲學家諾齊克(Robert Nozick)也認為這兩難題是可以解決的(Nozick, p. 554) ,… 宗信會否投降得過早呢?」有人批評我是曲解了諾齊克,本文對此作出回應,並介紹諾齊克對信仰的一些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