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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24日

一夫一妻制──教會與家庭價值的辯論

我曾探討過同性婚姻的問題,指出同性婚姻的一個弊端就是對一夫一妻的家庭制度(以後簡稱「一夫一妻制」)的衝擊,然而有一些學者根本就不接受一夫一妻制,那這樣的後果對他們來說完全不是問題。如前香港城市大學法律系教授趙文宗就說:「筆者希望借後現代敘述中有關論述─權力的討論,來解構顛覆一妻一夫=唯一配偶模式神話覆權。正如福柯(Michel Foucault) 所言,真理乃某一獨特論述的產品,同理,一妻一夫也只是特定時空文化脈絡的創作。」(217) 而香港大學精神科教授吳敏倫則乾脆提倡多元婚制:「不論夫妻數目多少,只要大家是成年人和全都同意,政府都給他們一個合法登記,承認他們的婚姻。」(69) 除了這些理念上的挑戰,事實上現時的一夫一妻制也四面受敵,受著很多不同的社會趨勢(如離婚)襲擊。我希望在下面指出一夫一妻制的重要性,並且從世界大趨勢看,在家庭制度的政防戰中,教會實在擔任了中流砥柱的角色。



家庭制度還有前途嗎?

中國人一直都很重視家庭觀念,甚至把家庭的人倫視為「天倫」,所以一家大小去遊玩會被叫作「共享天倫」。基督徒同樣視家庭為神聖的,是上帝所設立的制度,夫婦之間的盟約是至死不渝的。一般中國人都相信家庭對社會的穩定和下一代的社化都很重要,然而這些信念近年受到不少新思潮的嚴峻挑戰,家庭制度也被社會大趨勢無情地衝擊。

真的可以一生一世?
以往的夫婦無論是在怎樣的情況結合,都會有心理預備對方就是終身伴侶,是好是歹,大家都同坐一條船,婚姻就是一生一世的。然而近年離婚普遍化的世界大趨勢已把這期望破壞或逆轉,不少人(包括一些前衛神學家)更提出理由去貶低持久的婚姻,例如「若合不來勉強在一起是沒幸福的」。如很多風氣一樣,離婚也是西洋風。以前西方的社會和法律都很重視婚姻的穩固,但自六十年代開始,隨著基督教傳統的失落和社會的世俗化,法律把以前對婚姻與養育子女的責任的重視放棄了。

再加上良心的私人化,離婚率不斷上升,十個美國人有九個會結婚,但自1970年開始的婚姻,有一半以離婚收場。終生的一夫一妻制(institutionalized monogamy)變成了接力賽似的一夫一妻制(serial monogamy)。1967年紐約州開始無錯離婚法(no-fault divorce),1970年後美國全體跟隨,自此,縱使沒有嚴肅理由,婚姻也可隨意被終結。1969年無錯離婚法在英國通過。現在在歐洲離婚率達空前的30-50%。英國在1969年通過離婚改革法例(Divorce Reform Act)後,離婚率升了40%,是在歐盟中最高的。在英國已有250萬青少年與後父母同住。最近的數據顯示,一直緊隨西方文化的香港,離婚率也逐漸逼近美國,每2.3對夫婦結婚,就有一對離婚。

結婚=簽合同?
婚姻的語言日漸世俗化,以前被視為崇高的聖禮(sacrament)和一種聖約(covenant),但現在則只是俗世社會的一個合同(contract)。就如前一陣子台灣的「婚姻專家」苦苓也離婚了,那時他在電台節目上向聽眾坦白「因生涯規劃不同,已在三月就與前苦嫂蘇玉珍離婚!」有人問他:「精神外遇是不是一種背叛?」苦苓答道:「婚姻中沒有背叛的字眼,只有在君臣之間才有背叛,而夫妻之間是合約的關係,所以外遇只是一種違約,精神外遇沒有違約。」

這段話從所謂婚姻專家的口中說出來,實在叫人感到悲哀。合同是以自利為基礎的,若婚約被當作合同,那一旦它不能滿足自我的喜愛和慾望時,就會壽終正枕。婚姻世俗化的種子在啟蒙運動時已撒下,但在二十世紀初,根深蒂固的風俗才逐漸改變,婚姻和家庭開始私人化。1970年後婚姻法更全面世俗化和個人化,人們不再用制度和社會責任的角度看婚姻。我們甚至可說一種離婚的文化(culture of divorce)已形成了,「至死不渝」已變為「視乎我們個人的利益和激情能否每時每刻得到滿足」。基督徒始終是活在世俗社會中,以上的轉變亦在衝擊教會,我們不能不留心,並祈求屬天的智慧,知所應對。

家庭慘劇與家庭制度的解體

香港家庭制度解體的證據,除了那「超英趕美」的離婚率外,就是近年不斷發生、匪夷所思且慘絕人寰的家庭悲劇。

家庭慘劇的例子
中國人一向重親情,但近年不少慘劇都叫我們質疑,這種親情是否已蕩然無存?一些萌輕生之念的家長,竟先把子女拋下樓,或替他們注射毒針,然後才自殺。當然,亦有一些先把配偶殺死,務求大家「同年同月同日死」。不單父母可以對子女如此殘酷,子女對父母也可同樣無情。一位青年因為受不了父親責罵,於是用大鐵錘把他幾下子就打死,剛好母親回家,他怕母親告發,於是再揮動大鐵錘把她打死。之後可不是去自首或懺悔,而是在家中拿了三千元,然後接連看了兩套電影(包括《少林足球》)!當然不是所有家庭都如此糟糕,但這些事情能持續發生,令我們不禁質問,我們的家庭是否染了重病呢?

家庭需要道德的委身
上一代人的婚姻也不一定幸福,他/她們也可能吃盡苦頭,但縱然自己不幸福,也會為子女的幸福捱下去。就算自己痛不欲生,也要為子女活下去。現在的父母則相反:自己不想活,也不讓子女活下去!每一宗慘劇當有一些不足為外人道的隱情,但這種行為就算可諒解,也是不可接受的。子女是耶和華的產業,並非我們的私產,可以任我們為所欲為。上帝交託父母照顧子女,固然賦予父母一些權威,但這最終是為了子女的幸福,所以這種權威是不可濫用的。每一代人都有辛酸,若父母對他們的道德責任多一點委身,不少家庭慘劇也不會發生。(當然道德不是唯一的因素。)是甚麼把父母的道德感腐蝕掉呢?

我們還相信作父母是天職嗎?
天生的親情是實在的,但不是必然的,因為父母往往要作出重大的犧牲。有一對夫婦是我的摯友,他們幾個子女都有嚴重的皮膚問題。兒子晚上因為痕癢難當睡不著,要母親帶上手套幫他抓癢幾個小時,才可入睡,但到半夜又會弄醒母親,再替他抓癢,才可睡到天亮。如是者相當長的時間,把母親弄到疲憊不堪;而女兒又有其他問題。兩夫婦面對這一切也感到很吃力,卻無怨無悔。這固然是因為他們愛子女,但也是因為他們深信子女是神所賜的,每一個都是神特別託付他們照顧的。我聽到他們的分享,心裡也很感動,也讓我明白親情的偉大。

我不少朋友都作出美好的見證,這些例子告訴我們信念的重要。人性易疲(利瑪竇語),有時子女也可令父母不勝其煩或苦不堪言,深刻的信念在這裡就扮演很重要的角色,不單基督教這樣說,傳統中國人也認為作父母是天職──上天託付的責任,是客觀和絕對的。這些概念在後現代社會中已漸漸衰落,這會否也是家庭慘劇的一個背後根源呢?

結婚與生育的分割
當然,家庭制度的困境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中國人一貫講到家庭就想起「結婚生仔」,兩者是二而一、一而二的。然而現在家庭制度與養兒育女的關係日趨淡薄,有些人結婚但不「生仔」,他們認為最重要「大家happy」──即結婚是為了達成個人滿足,所以不一定要養兒育女。另一些人「生仔」卻不結婚,例如明星Jodie Foster便買精子使自己受孕,好像孩子沒有父親也全不重要。傳媒經常高調及正面報導這些行為,久而久之,市民也漸漸接受「生育子女並不需要婚姻」的觀點。複製人的出現將進一步加劇這種趨勢。雖然基督教不一定說每段婚姻必定要生兒育女(可有些例外),但仍強調養兒育女是婚姻的自然後果,而最適合養兒育女的處境就是在婚姻的關係裡。這種結合為家庭制度帶來穩定性,一旦打破,家庭制度無可避免受到衝擊。

離婚普遍化產生的文化斷層
很多理由導致離婚率上升:傳媒文化把婚姻過分浪漫化,但現實往往並非如此;婦女經濟地位的提高和女權運動令到對婚姻不滿意的女性有動力和膽量離開丈夫,而以前她們只能啞忍;離婚在社會愈來愈被接受,已沒有甚麼「污名」。

離婚愈來愈普遍後,產生一個嚴重問題,就是文化的癡呆症(cultural dementia):整體社會已經記不起美滿婚姻是怎樣的一回事,一代比一代更難回憶他們少時家庭的溫暖,和父母克服衝突的成功經驗。他們記憶中較深刻的反而是父母的離異,或與後父母相處的不愉快經驗。我們已遺忘父母子女的神聖關係,這樣,婚姻制度會一直削弱下去,因為下一代見不到忠誠和恆久婚姻的榜樣,只會更難維持忠誠和恆久的婚姻──離婚會鼓勵更多離婚。當人們可隨意開始婚姻、隨時結束婚姻,全不需要理由,那婚姻制度僅存的尊嚴也蕩然無存。

性解放的挑戰
對家庭的種種衝擊的背後都離不開著重個人滿足的個人主義,這種思潮難以維持穩定的人際關係,當然更不利於婚姻。把這種個人主義推到極端的,有在港愈來愈流行的性解放思潮,它認為性與愛和婚姻應完全分家,只要大家自願,甚麼形式的性行為都是可以接受的。對這些前衛人士來說,婚姻是規限性衝動的不合理制度,所以家庭制度的解體正是人類性解放的另一個里程碑,是值得我們額手稱慶的。性解放運動勝利的一天,就是婚姻制度的死期。

事實上華人社會已受性解放影響,對家庭的危機漠不關心。然而當我們仔細看一下,不難發現婚姻制度的瓦解也意味著孩子的受害,和社會的創傷。這些問題是不容忽視的。

家庭破裂對子女的影響

長痛不如短痛?
常識告訴我們,離婚對子女是不好的,但性解放人士有一種說法:假設夫妻經常衝突,弄到家無寧日,兒女會更痛苦,所以離了婚反而使痛苦減輕。離婚很多時是不得已的惡(necessary evil)。這種論調在某些人中已成為新的「常識」,但它假設了離婚只是「短痛」,這對嗎?不!

很多研究指出,離婚的壞影響是嚴重和持久的(下面以美國的研究為主)。Judith S. Wallerstein1970年代早期開始做縱向研究達15年之久,她開始時也有以上的想法,但研究結果卻正好相反:離婚後只有10%的子女感到更好;五年後,超過三分之一有憂鬱症;十年後,很大比率在學業上不成功;十五年後,很大比率仍然缺乏安全感,並難以維持穩定的人際關係。

Paul R. AmatoAlan Booth的縱向研究也印證以上的結果,他們用四個指標(心理健康、自我形象、社化過程和教育成就)衡量離婚的影響,研究了全國數目相當大的樣本,發現只有25-33%的離婚令子女更好。他們指出,其實很多婚姻本來不太壞,但因為個人期望過高,使夫婦不滿意,所以小量的衝突也足以使婚姻終結。他們的結論是:既然是父母把兒女帶進世界,那要求他們為了子女的幸福忍受一個不十全十美的婚姻,並非過分的要求。

二人總比一個人好
離婚和其他文化因素塑造很多單親家庭,大部分情況是有母親、沒父親的家庭。在2000年,美國的孩童有40%是婚外生的,其中四分之一是由於女性故意選擇作單親。近30%孩童活在單親家庭裡,他們差不多有一半在窮困和乏人照顧的環境下長大,他們社化程度和紀律性會較低,也會經常困擾:究竟父親去了哪裡?他們比較容易被學校留堂、離家出走、患憂鬱症和自殺。

其實離婚為孩子帶來的損失是不難明白的,不是同住的父親難以在經濟上和感情上照顧孩子。在養育孩子的過程,有兩雙手總比一雙手好,只要想想單親母親日常承受的壓力就不難明白:換尿片、孩子發脾氣、孩子生病、去買奶粉……,無論遇到大小問題,母親都要獨個兒承受身體、情緒和經濟等壓力。再者,當男孩缺乏有責任感的男性榜樣,和女孩缺乏了一個有委身與關愛的男性形象時,都會影響他們的成長(如女孩將來的擇偶)。自1994年,已有40%孩童沒有和父親同住,核心家庭的核可說已破裂了,美國青少年暴力的嚴重性相信也與此有關,因為失去父親的孩子往往缺乏自制力,和心存怨憤。他們更容易走上犯事的道路,到最後,家庭的破裂,只是導致監獄取代了父親的角色!

再婚不能解決問題
離婚對子女的壞影響其實很多人都承認,但有些人會這樣回應:不用過分擔心,離婚後再婚的情況也相當普遍,所以離婚的影響很快就會消除。後父母的出現,很快就可彌補親生父親或母親的不在場。然而不少研究指出,子女在有後父母的家庭(stepfamilies)中的適應甚為困難。如Martin DalyMargo Wilson分析了大量數據,得出這樣的結論:後父母對子女的關懷,比親生父母的低很多;在那些家庭裡,致命的虐兒機會率大一百倍,不致命的虐兒機會率大四十倍。《仙履奇緣》(Cinderella)和香港的粵語片經常描寫殺氣騰騰的後母(黃曼莉),原來也有事實根據的!

另外,Sara McLanahanGary Sandeur的研究指出,被後父母養育的子女,比對起完整家庭的子女,有行為與情緒問題的機會大2-3倍,有成長與學習問題的機會大2倍,有更大機會不能高中畢業,有更大機會成為單身青少年媽媽,而且更難維持穩定的工作。其實這也不難理解,以前也提過,就算是照顧親生子女也有吃不消的時候,何況是與自己沒有血緣的「子女」?而且現代人往往再婚超過一次,那時家庭中的關係更形複雜,有時孩子甚至要跟著兩個完全沒有血緣關係的父母──如親母嫁了後父,之後過身或出走,後父又再婚,就會如此。當然,不能一刀切否定後父母,但總體而言,有大量再婚家庭的社會是難以保障孩子的幸福。

政府忠告市民:離婚危害健康?

其實離婚不單對兒女有壞影響,對成年人也很不利,因為離婚始終會做成巨大心理壓力。

離婚有害健康
研究顯示,離婚者(特別是男人)比常人更易患精神病。美國的Judith S. WallersteinJoan Berlin Kelley開始研究這問題時,預期成年人在離婚後一年便會康復,但她們發覺有些人在十五年後仍很受影響。另外,根據National Institute of Mental Health,離婚與身體和精神的疾病有最大相關性:對比沒有離婚的人,離婚男士的死亡率(包括自殺率)高多了,離婚女士的自殺率也高不少;離婚女士有意外和嚴重或長期疾病的比率較高;而分開或離婚的男或女酗酒的機會率則高4.5倍。由此可見,就算從解決成年人的問題的角度看,離婚也絕不是萬應靈丹。(當然在極端的情況下〔如長期虐待配偶〕,離婚是不得已的選擇,我只是認為現代人太快採取這條本應該是最後的出路。)

若有一些行為或習慣是有害的,政府就算不立例禁止,也會盡一點責任去鼓勵市民不去染上惡習,吸煙就是一個好例子。關於離婚,香港政府則採取放任政策,以前的分居期也由兩年減到一年,似乎就是要盡量方便想離婚的人,愈快離婚愈好。然而離婚與吸煙同樣有害,政府是否也有責任提醒市民,不要太隨便就鬧離婚呢?香港常常見到這個廣告──「政府忠告市民:吸煙危害健康」,那是否也應宣傳「政府忠告市民:離婚危害健康」?

家庭制度的社會功能

為何家庭制度解體會對社會有壞影響呢?這是因為家庭制度其實有多種不可替代的社會功能(參著名社會學家索羅金的著作)。家庭制度有如此重要的社會功能,在我們還未找到可替代的制度前,貿然把它摧毀,實屬不智,對社會也有災難性結果。

第一,婚姻有助個人成長:「婚姻乃是個人生理、心靈、情緒、精神及其成熟素養的社會性表現。婚姻是使一個男孩成為丈夫及父親,使一個女孩成為妻子及母親的重大轉變,而且,連帶改變了他(她)們的社會地位、特殊權益和責任。」角色的轉變令夫婦的責任感增強,這種道德上和性格上成長,對社會的穩定極為重要。特別是作父母的經驗很寶貴──他們要學習為另一個幼小的生命完全負上責任,透過這個過程,不少人成功地學會作負責任和有愛心的人。這對天性較「野」的男性特別重要,若不是婚姻把男性的能量導引向終生的委身和對兒女的養育,這些能量或許會以破壞性的方式表達出來。

第二,婚姻使男和女緊密地連結在一起:「對大多數的男女而言,婚姻是肉體、心靈與精神最需要、最親密、最完全的融合,融合成一個被社會容許,而無法分割的『我們』。一個美好的婚姻,使兩個自我合成一體。某一方的歡樂和悲愁,變成對方的歡樂和悲愁。他們的一切價值、期待及生活經驗,彼此完全分享。彼此無條件向對方保證忠誠,直到死亡拆開他們。婚姻的連繫力是絕對神聖,不可解除的。……像這樣無所不包的結合,是克服孤寂最有力的解藥。」所以家庭使夫婦的道德情操高尚,是發展愛情、表達愛情的最佳及最尊貴的方式。

第三,家庭也是孩子獲得社會化的最佳地方。孩童有權利擁有完整的家庭,當我們肆意破壞家庭制度時,就等於剝奪孩子這種權利。婚姻制度保證子女有一對有清楚身分和責任的父母,他們同心攜手維護兒女的幸福。沒有婚姻制度就沒有父親或母親,只有無名字、無身分和無責任的捐精(或卵)者,他們並不會把精力和資源投資在孩子上。透過婚姻,性愛被轉化為對下一代的愛,激情變為利他主義。友誼可因為十萬個理由告終,但婚姻應是持久的,在變幻莫測定的世界裡為生命提供穩固的錨。

第四,家庭制度確保社會和文化的承傳:「做雙親的人,足以完成許多崇高的工作。……透過婚姻,他們使自己、祖先們及他們的社群,得到一種社會性的不朽。他們將自己的姓氏、價值、傳統及生活方式傳給他們的後代。」若這種承傳的過程受到破壞,文明就難以發展或繼續。

家庭制度的重要性:俄國的例證

一些當代學者攻擊家庭制度,認為這種制度既多餘,又限制人的自由,所以是可以取消的。這種言論其實並不新鮮,以前已有人提倡這種思想,甚至實行出來!例如在俄國革命初期,共產黨就蓄意破壞婚姻與家庭制度。他們也提倡自由性愛(Free Love),並美其名為「一杯水」(Glass of Water)理論:如果某人口渴,他用甚麼杯子取水解渴都不打緊;同樣道理,性慾也是先天的,只要能滿足性飢渴,用甚麼方法都沒有分別。於是共產黨的法律,並沒有保護婚姻制度,只提到男、女雙方為了滿足其慾望可以自由「結盟」(Contract);至於維持「盟約」的時間,可以是永遠,亦可以一年、一個月、一週,甚至只有一夜。一個人可以任意結婚、離婚多次。「結婚」不必登記,若要離婚,丈夫或妻子也毋須通知對方,單方面決定便可以了。重婚或多婚在新訂定的條款裡也被認可。婚前性關係受到讚揚,婚外的性關係也被認為是正常的,若「攪出人命」,公立醫院可隨時為市民施行墮胎手術。

這種社會對性解放人士來說應當是樂士了,但實際上的後果是怎樣呢?幾年之內,一大群野孩子湧現,成千上萬的人,尤其是少女,被毀了;離婚和墮胎的數目急劇增加。多婚制度下的夫妻,彼此間的怨恨與衝突迅速增多,心理失常的人數也快速上升。國營工廠的工作情況怠惰不堪。這一切變化成了蘇俄的真正威脅,整個結果是那麼駭人,迫使政府不得不改變政策。後來政府宣佈「一杯水」理論是反革命的,不得再加以宣傳,官方重新推崇婚前的貞潔與婚姻的神聖。一九四五年以後,除非母親的健康情況有問題,或是類似的情況發生,否則墮胎一律禁止。離婚的自由驟減;一九四四年七月十四日政府再頒佈法令,使得大部分公民不可能隨意離婚。到了後期,惡性循環的現象才告終結。

著名社會學家索羅金這樣回顧整個過程:「從一九一八到一九二六,當性自由受到鼓勵時,蘇維埃政府簡直就是顢頇無能,俄國無法在積極的重建工作上獲得太多的成就,也無法推動文化的成長。……一九三○年以後,當遏制性自由的工作大致完成時,政府無能的情況開始了轉機,建設工作獲得動力。工業化與經濟的成長、建軍、學校、醫院、研究機構的迅速發展,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人文科學的興起。」家庭制度每天都在發揮它的功能,我們已視為當然,不會注意得到。但以上的例子顯示,當它被摧毀時,它的重要功能反而被突顯出來。

為何要接受一夫一妻制?

不少人都同意家庭制度是重要的,但他們可能質疑,為何一定要是一夫一妻,而不是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制?吳敏倫更認為應給人最大程度的性自由,所以提倡多元化婚姻──即多妻多夫制。

一夫一妻制是上帝的創造秩序
基督徒較能肯定一夫一妻制是道德理想,因為他們接受聖經啟示:創世記和耶穌都肯定一夫一妻制屬於上帝的創造秩序,所以有普遍性。然而沒信仰的人難以接受以上說法,若要促進基督教價觀,我們還要提供一般性的論點支持一夫一妻制。當然這種論證方法有限制,但也是有需要的,它為信徒與非信徒開拓對話的空間,讓他們明白贊成傳統家庭制度的人不一定是盲目的「衛道之士」。我們也應有信心,上帝的啟示是經得起理性考驗的。

論證一夫一妻制的方法
我們主要可用兩種論點支持一夫一妻制。第一,它的效益良好,至少比其他制度好。第二,一夫一妻制與普遍接受的道德價值最吻合。我們也可指出,一夫一妻制似乎是現代文明社會的主流,很多原本不是實施一夫一妻制的社會,在轉向這制度時都沒多大困難。

當然,訴諸效益所得的結論不一定有絕對的普遍性,會有例外。此外,社會對道德價值沒有完全的共識,若有些人絕對化單一的價值(如性自由),不惜任何後果,那也很難說服他。但這兩個問題也不是太嚴重,首先,很多社會制度都不是絕對的,但我們仍然會實施整體來說最好的制度,例如為何十八歲以上才可投票呢?十八歲以上的有白癡和不負責任的選民,十八歲以下的也有合格的選民。為何不是十七或十九呢?這些問題都沒有絕對的答案,但可這樣思考:有制度比完全混亂好,而太複雜的制度又不能運作,以十八歲為分界線已是最好的選擇,所以實施這制度是合理的。我們也是如此論證車輛一定要靠左駛和九年強逼教育等,為何不也可用類似方法支持一夫一妻制呢?此外,絕對化單一價值的人其實不多,大部分人都較溫和,是可以游說的。

證明的責任在哪一方?
一夫一妻制在香港已行之有效,而且有甚強的民意基礎,根據《時代週刊》(2001319),就算是香港的青少年,認為一夫一妻制是重要的,男的有88%,女的有98%。這樣看來,一夫一妻制是現存持之有效並有共識的社會制度,任何改變都會有社會代價,所以證明的責任在革命派一方,他要證明他提出的新制度明顯比舊的好。此外,一夫一妻制只是社會認可和鼓勵的制度,沒有強制性。組成家庭後有一些益處,但不結婚不會被懲罰。另類結合的方法事實上沒人會禁止,例如兩男(或一女兩男)大可終生廝守。既然一夫一妻制並非強制性的制度,而只是鼓勵性的,那只要一夫一妻制比其他制度有實質優點,那支持一夫一妻制也是合乎理性的。


一夫一妻制的重要性:人類學的研究

一夫一妻制的重要性從人類學的研究可得到歷史例證。學者溫敏(J. D. Unwin)在這方面作了大量的研究,在1934年出版了《性與文化》一書(Sex and Cultur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他比較文化與社會組織較進步與較不進步的初民社會,及比較歷史上出現過的社會,在其成長時期與衰落時期的差異。他發現較進步或較富創造力的初民社會,比起較原始或較缺乏創造力的團體,更會克制其性生活。在她們文化與社會成長的時期,該國度的性生活差不多都是處於一個非常節制的狀態下,而當她們衰落時,性混亂的情況便很顯著。婚前的貞潔與嚴格的一夫一妻制婚姻,最能大幅減少性自由和性混亂的現象。那些長期維持嚴格性生活規律的文明社會,都能達到高度的文化層次。

巴比倫人、埃及人、雅典人、羅馬人、早期的阿拉伯人,以及盎格魯撒克遜人,在他們社會擴展、文化成長的初期,都有一套嚴格的一夫一妻制度。只有結婚的人才能有性生活,社會風俗呈現一片貞潔與節制。限制性行為,使得這樣的社會聚積了無數的活力,而將之投入創新、成長的工作行列──這類工作,包括了思想、美學、宗教與社會各方面。因此,這樣的社會能夠有力地擴展,並以驚人的能力抵禦外侮。然而一旦統治集團與整個社會都放鬆它的規律,則在三代之內,文化便會沒落下去,例如:巴比倫、波斯、馬其頓、蒙古、希臘和羅馬文明的後期,以及埃及古王朝、中王朝、新帝國的末期和托勒密王(Ptolemaic)時代。

著名社會學家索羅金這樣總結:概略而言,「在二百五十個未開化或低度開化的社會中,有百分之七十允許相當程度的婚前性行為自由。……這些自由可能是這些社會仍停留在原始狀況,而無法創造偉大文化的原因。」對比起來,「半原始種族,在這向上的路途中,通常都是禁止婚前或婚外性關係的。」有一些人埋怨家庭制度限制了人的性自由,當年就著「包二奶」的問題,吳敏倫就振振有辭說非一夫一妻制在歷史上是普遍存在的。李家祥就指出那些多是原始部落。歷史經驗顯示那些有高度性自由的社會通常有嚴重的社會問題(如俄國的「一杯水」實驗),不然也停滯不前,性解放分子歌頌的性樂園多是封閉的社會,如周華山研究的摩梭族的走婚制,縱使這種制度能在某時空存在,但難以證明可加諸現代社會和文明。相反,削弱一夫一妻制後的不良後果卻是有目共睹的。

一夫一妻制的優點

一夫一妻制與平等
歷史上的確存在多種家庭制度,有一夫一妻制,也有一夫多妻和多夫一妻。但歷史也告訴我們,一夫多妻制常是男性運用權力和暴力的後果,一般的男人大多只有一妻,能擁有多妻的君王和有權勢的男人其實只是例外。一夫多妻制給社會的訊息,就是女人的地位比男人低,她就好像男人的財物一樣(如男人的汽車愈多愈好),這難以確立和促進女性的平等尊嚴。同樣,一妻多夫制難以確立和促進男性的平等尊嚴。所以一夫一妻制與自由、平等和公義的價值更吻合,它是道德上較進步的制度。或謂平等只需要夫妻的數目相等,不一定是一夫一妻制,「NN妻制」也可(如三夫三妻制)。這構想邏輯上是可以,但似乎從來沒有人認真提倡,其實它在概念上和實踐上都很難以成立。例如很難解釋都有三男三女了,為何不可以五男六女?這就和多妻多夫無異了。

一夫多妻制、一妻多夫制和單親家庭制都必會使大量成人失去結婚和作家長的機會。例如有些社會,很多兄弟同娶一妻,為的是使家產不致外流,卻使到很多女性不能結婚。當配偶數目不平均時,有錢人三妻四妾,窮人和社會的邊緣人則往往一個配偶也找不到,這樣公平嗎?因此一夫一妻制對一般人有更大保障,也更符合社會平等的精神。

一夫一妻制與男女關係
一夫一妻制更吻合人的心理需要,特別是對女性而言。女性一般不認為性愛可以分開,而且愛有特定單一對象,所以與別人共享一個丈夫難以滿足女人的心理需要。(當然有例外,傳媒也有時報導某些癡心女子甘心做男人的「二奶」,但這種報導之所以有新聞價值,正因為這種女子是稀有動物,你有看過報導女子的妒忌的特輯嗎?)較多男性會接受濫交和愛多於一人,然而這是就他一己而言,不見得男性會喜歡與別人分享他的配偶和接受妻子濫交。一些調查顯示,現代的男性也大多接受一夫一妻制的理念,並不認為濫交和愛多於一人是道德理想(但他不一定能實現這道德理想)。

一夫一妻制是促進穩定而相互的委身的最佳制度,哪個丈夫或妻子樂於與人人分享配偶的愛和忠誠?常見的後果是嫉妒、齟齬和怨憤。(不少非基督徒也可同意這點。)不忠和多重的親密關係其實是對配偶說:妳並不值得我全心全意的去愛。這不是在貶低配偶嗎?相反,當大家一同在壇前共證婚盟,公開及清晰地肯定對方是自己全然委身的那位,這不是配偶應享有的愛與尊重嗎?(試想想聖壇前多了幾個女子的情景會是如何。)這種盟誓對彼此的信心大有幫助,也表明一夫一妻制美麗之處。

家庭價值──質問與回應

以上我勾劃了可以用甚麼角度去維護現行一夫一妻制的合理性,當然問題很複雜,我們還需要在研究方面下更多功夫。而且香港社會已是非常多元,不要以為在中國人社會提倡家庭價值沒有人會反對,事實不然,「家庭價值」在一些較「前衛」的文化和學術圈子中,不單有爭議性,更可以說是被敵視。例如香港性文化學會與明光社和維護家庭聯盟在0886於《明報》刊登了「維護家庭宣言」,之後就受到不少批評,可惜的是,很多批評是建基於誤解。然而我相信這類質疑和誤解以後仍然會持續,所以我在下面整理了一些常見問題,然後作點總體澄清和回應。
1.       維護家庭維護甚麼?
:      我們維護的是今天大部份人類社會奉行之一夫一妻婚姻家庭制度及家庭友善的性文化。據本港統計處的資料顯示,香港離婚問題愈益嚴重,除了離婚外,其他婚姻家庭問題,如婚外情、婚外性關係、一夜情、不婚族等問題,實在日益嚴重,家的不穩帶來社會短期和長期並深遠的影響──例如青少年成長問題、人口下降和老化、家庭暴力、教育問題等,因此,我們認為,在這家庭問題日益嚴重的今天,我們需要維護和促進:
a)        優質婚姻家庭文化──健康優質穩定的婚姻關係,對個人和社會都深具裨益,長遠來說亦減輕相關的社會成本,因此我們需努力建造優質的婚姻家庭(夫妻平等互愛且悉心照顧培育下一代),降低離婚率,促進結婚率和婚姻穩定性;
b)       維護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今天大部份國家及地區在法律上都是奉行一夫一妻制,事實上,這是一個歷經千多年的歷史考驗和篩選的結果,一夫一妻制在夫妻關係、哺育孩子、家庭內部和諧、社會倫理關係建造上,應都比其他組合如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單親、同居、同性戀等來得優質和合符人性。因此在這提倡家庭多元化的年頭,我們仍然認為一夫一妻的自願終生結合的婚姻制度和文化,是很需要維護的。
2.       你們經常用《世界人權宣言》和《多哈宣言》等文獻支持一夫一妻制,但其實這些文獻並沒有清楚界定家庭?
答:    《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六條、《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三條、《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條、以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十九條等,都一再強調「家庭為社會之自然基本團體單位,應受社會及國家之保護。」這種國際義務。按聯合國人權委員會2002年對《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就婚姻權利的定義的解釋而言,婚姻的權利為「單純一男一女的自願結合」(Joslin v. New Zealand, Communication No 902/1999),解釋其實非常清晰。
             2004為慶祝聯合國國際家庭年十周年,於卡塔爾多哈召開的國際家庭會議及發表的《多哈宣言》(聯合國檔案A/59/592),得到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歡迎會議舉行及注意其成果,而《多哈宣言》亦獲149個聯合國成員國簽署。《多哈宣言》棄用「各種形式的家庭(複數)」的提法,重申《世界人權宣言》第16條,「家庭(單數)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多哈宣言》第4條及第13條所確認的,是由一位丈夫與一位妻子(husband and wife)所組成的家庭,並重申《世界人權宣言》中婚姻是男女兩性的自願結合,與聯合國人權委員會2002年對《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就婚姻權利定義的解釋吻合。
3.       我們提出的婚姻和家庭定義相當狹窄,所以不能接受?
答:    為何婚姻定義狹窄,就不能接受呢?提問者似乎認為婚姻的定義應該愈寬愈好,但這會產生這樣的後果:就是兩人婚姻也太狹窄,因為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更「寬容」,但這兩者又比多元婚姻(多少男多少女也可以的結合)狹窄。然後有人說婚姻與家庭的概念本來就有排斥性,也太過狹窄,總之一群人就是了,為何要強調任何種類的婚姻關係呢?單局限於人類物種的婚姻又排斥了與其他物種和死物的婚姻,又是太過狹窄了吧?現時法律對婚姻的定義就是一男一女,行之有效,有高認受性,為何需要改變?反對我們看法的人當然可以提出他們的理據,但問題的關鍵不在於哪一種定義較「狹窄」或「寬闊」,而是那種制度最符合公眾利益或共同的善(common good),提問者的基本取向似乎搞錯了。其實我們以上的分析是要說「狹窄」本身(單獨來看)並不構成有力的批評,若論者提出了「狹窄」指控之外的論據,我們可再進一步對話。
4.       讓同性戀者結婚,異性戀者不是仍可結婚,一夫一妻的結合不是可以與同性婚姻並存嗎?那為何維護一夫一妻家庭制度者不能接受同性戀婚姻呢?
答:    質疑者似乎不明白問題的關鍵在於婚姻與家庭制度的維持,而不是異性戀者能否繼續結婚的問題。首先要指出同性婚姻關乎社會制度,並非私人問題。有些人以為不准許同性婚姻,即是說不許彼此相愛的同性戀者長相廝守,這樣不是在干涉同性戀者的私人生活,和相當不人道嗎?這可是很大的誤解,今天兩個同性戀者若兩情相悅,隨時可以山盟海誓、住在一起、永不分離,甚至可以大宴親朋(台灣作家許佑生就這樣做)。若個別機構願意,也可以給予他們夫妻般的福利。沒有任何法律會阻止他們或人們如此做。
              每種制度都要在某個地方劃一條界線(包含某些事物而不包含其他事物),一夫一妻之所以是一種家庭制度,就是因為一夫一妻的結合是唯一受法律承認的選擇。同性「結合」本身若被賦予如同「婚姻」的地位,這已打破了一夫一妻婚姻制度。打個比方,十二年強迫教育的制度,與九年強迫教育的制度,就是不能同時作為教育制度而推行的。婚姻制度是要劃界的,要麼維持現今對婚姻的定義,要麼就是從根本上改變婚姻的定義。若說允許同性婚姻的存在是不會破壞一夫一妻制度,那按同樣邏輯,法定容許多妻傾向者與幾位(自願的)女子結婚,法定容讓納妾和蓄婢(在以前的香港是合法的)也沒有破壞一夫一妻制度嗎?當然不是。然而要強調,婚姻制度只是一種鼓勵性制度,而不是一種強制性措施:它對某種結合方式給予社會認可和其他支持(如免稅額),但卻不會強逼人結婚,也不會懲罰不以這種方式結合的人(如一夫多妻的同居者、同性伴侶等),所以它雖然要劃界,但界線以外的生活方式其實在現代社會中並非沒有生存空間,只是缺少了整體社會制度認同而已。

5. 我們是否在提倡狹隘和封閉的家庭價值?
答:    不然;事實上我們提倡的是一種開明和有批判性的家庭價值:
a)     我們不會盲目追隨傳統,例如我們接受溫和女性主義的批評和論述,就是父權(男尊女卑)的傳統家庭會壓制女性。因此,我們支持取消婚姻內男女的不平等,和增進婦女在公共領域的參與。我們並不接受「男主外,女主內」的角色定型。
b)     在福利問題上,我們一方面提防家庭對國家有長期的依賴,但另一方面又同意要確保貧窮、弱勢的家庭得到援助。
c)      我們需要建立更家庭友善的經濟生活模式和社會環境,也需要更新和重建婚姻文化,使人們重拾對婚姻和家庭的尊重和委身。例如需要關注工作與家庭的張力,將工作對家庭的衝擊減到最低,亦同樣需要關注色情文化的氾濫。
d)     家庭固然非常重要,但一個美好的社會也需要有其他質素,如公義、對基本人權的保障、民主的社會參與等,對家庭的關注與其他價值並行不悖。所以維護家庭不應促進社會階級化、經濟不平等和種族主義。家庭不單要照顧自己的子女,也要照顧其他人的子女。特別是社會最弱勢的子女,應被優先照顧。不同家庭之間的平等,與家庭之內的平等,同樣重要。
6.       我們是否排拒單親家庭?
答:    有論者給我們送上「排拒單親」的罪名,但我們看不到確實的「罪證」在那裡。我們認為,很多單親的家長在艱難下堅毅地承擔著養兒育女的責任,其志可嘉,其情可憫,對社會也作出無可替代的貢獻,其故事實值得社會人士讚賞和肯定。因此我們正正反對所有孤立和排拒單親的態度、行為和政策。我們的立場是:在一般的情況下,保護孩子成長和褔祉的最佳方法是以親生父母的撫養,我們當然明白世界有時候沒那麼理想,例如配偶可能去世,可能遭拋棄甚或虐待,在這些情況下產生的單親家庭是可以預期的。我們只是反對任何人在不負責任的狀況下,輕率促使單親家庭的出現,例如我們反對不忠的行為或作別人的第三者,反對離棄或忽略配偶或孩子,反對家庭暴力。
            我們以為,雖不能一刀切說單親家庭就等同不幸福,但確實有不少的研究數據和例證顯示,單親家庭的確更易受傷和面對更大的障礙,雖然這只是概然而不是必然的關係,但不能因此就掉以輕心甚或鼓勵單親家庭的出現,很多研究指出(如Judith S. Wallerstein, Paul R. Amato, Alan Booth, Sara McLanahan, Gary Sandeu等),離婚的壞影響是嚴重和持久的,如 Michael E. Lamb是劍橋大學社會科學院的心理學教授(Professor of Psychology in the Social Sciences, Cambridge University),他這樣總結近年的社會科學研究:「雖然三十年來,對於相關研究結果的詮釋存在相當大的分歧,但有一個基本的共識是,在父母親關係健全的家庭中長大的小孩,比在單親家庭中長大的小孩,心理上與發展上會比較健全」。他接著說:「豐富的文獻顯示…在無父的家庭中長大的小孩,相較於在雙親家庭中長大的同儕,是比較不利的。尤其,這些文獻也被複製在心理與之適應研究、在學校的行為與成就研究、教育成就研究、就業情況研究、收入研究、反社會與犯罪行為研究、建立並維持親蜜關係的能力研究上」。[2]
            這樣說不是為了去歧視單親家庭,正如我們不會把提出吸煙風險的醫學證據等同歧視吸煙者。我們指出單親家庭面對的挑戰,主要是指出在沒有必要的情況下,我們不應該輕率製造或鼓吹單身家庭(例如動輒以離婚去處理家庭困難,但我們當然認為婦女和孩子的安全亦非常重要),因為我們應盡量避免和減少孩子受到不必要的傷害和威嚇。當然,一旦出現了不理想的情況,我們要為單親父母親提供援助,社會也應對他們提供最大的支持。
7.        我們是否只關注性道德和家庭議題?
答:    首先,我們不只關注性道德和家庭議題,雖然我們確實認為這些議題非常重要,但態度和理念上我們是關注各樣重大的社會議題(如民主、民生、貧窮、平等)的,且鼓勵別人(特別是教會)發展整全的社會關懷(如提倡William Wilberforce的榜樣)。批評者或者會因此把我們標籤為「道德主義者」,但性道德和家庭的衰落不單是道德問題,更牽涉社會代價。如對家庭問題素有研究的美國社會學家帕伯農(David Popenoe)(他是Rutgers University的社會學教授)這樣說:「家庭衰落的負面後果是真實而深遠的,差不多每個人都同意,是孩子們承受最大的負面後果。…實質的證據(就算並非絕對)顯示,最少有部分是因著家庭的衰落,過往二十五年孩子的生活質素惡化了。」[3] 然而現時在香港社會裡這些課題卻相當受忽略。例如香港有很多團體及人士關注民主、民生議題,但關注婚姻、家庭的價值、健康的性文化的團體卻是寥寥可數,難道批評者認為香港這個多元社會有三四個關注性道德議題的團體也容不下?再者,在香港有不少團體、學者甚或政黨都是支持或推動性解放思想的(包括一些教會人士和組織),我們不認同他們的思想,且認為需要作點回應。
8.       我們的論據只是以聖經為根據嗎?
答:        我們雖然是一個有基督教背景的機構,但我們的論據並非只是來自聖經:由對一夫一妻論述的說明、色情文化和隨便性關係對兩性家庭關係伐害的說明、中國文化對家庭的重視和支持,當代學術的研究等等;凡此種種論證都不是祇來自對聖經的引用和詮釋。事實上很多支持家庭價值的論點是沒有乃至反對基督信仰的人士都能明白和認同的,有很大程度不同意見的人在家庭價值上都能以共通語言來討論。
9.       維護家庭者其實是在煽動仇恨?
答:    這是一種奇怪和混淆視聽的講法。如歷史上不少文化一樣,中國人和中國文化從來都是維護家庭者,《大學》說「齊家」然後可以治國、平天下,難道這也是在煽動仇恨嗎?事實上,除非我們是道德和倫理上的相對乃至虛無主義者,否則客觀上任何一種立場必然對其他立場產生擠壓效應,但這與煽動仇恨是兩碼子事,例如本會當然持守和維護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的當代主要家庭定義,因而並不認同諸如同居、一夫多妻、包二奶、同性婚姻等行為,但只要本會一直使用的是和平、合法和符合民主社會的倡導方法,則如何可說維護家庭者其實是在煽動仇恨呢?這是否違背一般人對「煽動仇恨」的理解呢?我們也憂慮,將來一旦制訂了包含「煽動性傾向仇恨」的法例(如某些版本的「性傾向歧視法」),這種對「煽動仇恨」無限上綱的理解就可合法化對同性戀社運的異見的壓制。
           

結語:教會與重建家庭價值的責任

面對家庭解體的趨勢,教會有甚麼責任呢?家庭的基礎是一種價值觀,但這種價值觀已不斷被腐蝕,教會既然是世上的鹽,就當發揮「防腐」的功能,守望家庭的價值觀。

從教會開始
教會要關心社會之前,當然要先打理好自己的家。她要教導信徒明白婚盟和作父母的神聖意義,提醒夫婦關心彼此的靈性,互相以禱告守望。教會要強調照顧兒女是神聖的託付,是人類參與神的創造的一個途徑。當然,我們不要對現實的婚姻過於浪漫,教會應幫助信徒在婚前對婚姻的現實有更好準備,並幫助他們在婚姻裡也建立經常的支持系統。若婚姻出現問題,教會應盡量協助信徒去補救,令他們明白離婚對子女和自己的影響(如打破「父母的不愉快比離婚對子女有更大殺傷力」等神話),鼓勵他們渡過難關,重建美滿的婚姻。

教會的文化使命
教會是世上的光,所以應以真理抗衡歪曲的價值觀。現代文化高舉暫時性的激情(passion),而忘卻純愛(agape)的真義,但這帶來性放縱,其後果只是:很多無父的孩子,很多受傷的女人;這邊廂很多孤獨的男人在看三級影帶,那邊廂很多女人卻極為寂寞;友姦和性騷擾氾濫,通姦被合理化!激情很快過去,但做成的破壞卻往往難以彌補。婚姻不單需要激情,也需要一種忠誠的愛(甚至是愛敵人的愛!)。文化潮流歌頌自發和新鮮的經驗,但忠誠的愛不會要求對方給你新鮮的感覺,才去愛對方。我們固然可提議夫婦「攪攪新意思」,保持婚姻的新鮮感,但千萬不可給夫婦一個錯誤的訊息,就是新鮮感和激情比委身的愛重要。兩者的調和可需要智慧。

人們追逐短暫的激情,為的是自由,但當激情帶來秩序的終結時,最終也意味著自由的失落。西方文化高舉自由和自我實現,一些婚姻「專家」也以心理學的旗幟,反對人太過委身家庭,他們認為自我的滿足高於對家人的責任。也有些前衛神學家(如James Nelson)把家庭還原為「互相關心」,甚麼形式都不重要,婚外性行為也不打緊。這些潮流都導致一種相對主義,甚麼形式的婚姻都可接受。

這些漂亮的說法其實表達了對神的設計和愛的秩序的反叛,福音派信徒或許真的有過分絕對化家庭的危機,我也相信神不會要求我們自我摧殘和無止境地忍受家庭暴力(我們特別要提防弱勢的婦女被欺壓)。然而我們也不能放棄信仰的原則,向墮落的文化投降。前面的文章已多方論證這些信仰原則在現代社會仍是適切的,例如孩子需要委身的父親和母親,這真的可以否定嗎?因此我們仍要強調家庭的獨特意義,讓人明白這的確要求我們有相當程度的自我犧牲。我們也要扭轉離婚文化,重新塑造結婚文化。

家庭價值的重建
家庭價值的重建,教會是責無旁貸的,除了在教會內部教導,也應把這種價值觀帶到社會。外國教會一些實際行動的例子值得參考,如歐洲基督徒學者創辦了International Academy for Marital SpiritualityINTAMS),提倡結婚的文化。英國一基督徒志願組織Marriage Resource19972月舉行了全國婚姻週,有600間教會和45,000人參與,頗受傳媒注意。美國的「守約者」運動也顯示社會有一些回歸傳統的跡象。香港教會近年有KISS愛家人運動,這些活動都是極為重要的,應有更多教會齊心協力,進一步推動。

婚姻制度的改革
教會也應參與婚姻制度的改革,性解放分子也爭取改革,但他們的目的是將婚姻制度摧毀和解體,基督徒則應透過改革鞏固已搖搖欲墜的家庭制度。其實這也顯示法律並不能在這重大問題上保持中立,法律無可避免有教化的作用(特別在後現代相對主義流行的社會中),要不它就肯定婚姻與家庭的自然尊嚴(natural dignity),否則它就表示家庭制度對社會而言是無關痛癢的。

天主教往往比基督教更明白這點。例如在1998年紐約市政府曾考慮賦予家庭伴侶(domestic partner)與合法夫婦同等的法律地位,Cardinal O’Connor就公開反對,認為這樣做架空了婚姻這麼重要的社會制度,長遠來說必會影響青少年對婚姻的態度。現今我們應支持婚姻制度,因為婚姻制度一旦改變,整體社會的改變也難以避免。婚姻是兩人公開地表示對彼此及未來的子女的委身,並不是「兩個人住在一起」那麼簡單。教會無論是為了貫徹信仰精神,還是為了社會福祉,也應盡量爭取使社會的法律尊重婚姻的神聖。

聖約婚姻
當然,要達成以上目標,我們要祈求更多的智慧。例如社會可容讓人們選擇不結婚,但不一定要鼓勵這種關係。此外,社會也可提供一種更尊重委身的婚姻,供市民選擇。例如1997815,美國Louisiana州開始容許人選擇聖約婚姻(Covenant Marriage),這種婚姻比一般的婚姻有更高的要求:強調終生廝守的婚前輔導,有困難時要求夫妻要尋求輔導,離婚需要充足的理由等。教會應爭取這類改革,不用禁止人離婚,但可把自願的婚前輔導制度化,在學校進行婚姻教育,及在離婚前要求夫婦有冷靜期等。

基督教需要在公眾領域發出聲音,在現今世俗化的社會,基督教的獨特聲音是難以取代的,但它也應表現出嚴謹的理性思辨,溫和與謙卑的態度,並且勇於聆聽和對話。只有這樣,我們才可有效實行教會的文化和社關使命。

參考書目
索羅金著,邱義仁譯,《美國性革命》,臺北:綠園,1976
趙文宗,〈快樂有罪?──後現代情慾物語  由中國內地《婚姻法》企圖打擊婚外情說起〉,《社會理論學報》第五卷第一期(2002):215-250
吳敏倫,《性禁忌》,香港:聚賢館文化有限公司,1997
Bennett, William. 2001. The Broken Hearth: Reversing the Moral Collapse of the American Family. New York: Doubleday.
Browning, Don S. 2003. Marriage & Modernization: How Globalizatoin Threatens Marriage & What to Do about It. Grand Rapids, Michigan: Eerdmans.
Gairdner, William D.1992. The War against the Family: A Parent Speaks Out. Toronto: Canada.
Post, Stephen G. 2000. More Lasting Unions: Christianity, the Family, & Society. Grand Rapids, Michigan: Eerdmans.
Waite, Linda & Maggie Gallagher. 2000. The Case for Marriage. New York: Doubleday.




[1] 本文部分內容曾在別處刊登:關啟文,〈教會需要維護一夫一妻制嗎?〉,《校園》,472期,200534月,頁8-18,但本文已經修訂,且內容有實質的增添。
[2] Michael E. Lamb,〈沒有監護權的離婚父親及其對小孩的影響〉,載Ross A. ThomsonPaul R. Amato編,《後離婚的家庭》,台北:韋伯文化,2002,頁127-128
[3] David Popenoe, “Family Decline in Family,” in Laurence D. Houlgate, ed., Morals, Marriage, and Parenthood: An Introduction to Family Ethics (Belmont, CA: Wadsworth, 1999), pp.112-118 at p. 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