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家庭價值──回應杜振豪的質疑》一文[下稱「關文」] )提出好些批評,(見《時代論壇》08年9月14日。)我基本上沒看過《家好月圓》,所以不能就著她提到的情節回應,就我所理解,她的主要批評是我們這些「維護家庭」的人犯了道德主義的毛病,因而不能理解和幫助有血有肉且複雜的家庭,而且也對多元的家庭形式構成壓力甚或危害。我細心閱讀明文後,有不少困惑的感覺,因為不少她批評的,也是我反對的,而不少她提倡的,也是我贊成的。為了清除不必要的誤解,我首先清楚指出我們同意的地方,然後再就著一些分歧作出回應。雖然我們的觀點不盡相同,但我認為明文提出很多發人深省的問題,值得社會和教會細心聆聽。
我贊同明婉儀的地方
我同意「個人建立和維繫家庭(doing family)的努力和面對的挑戰,遠比單單維護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複雜,家庭的凝聚和個別成員的發展是眾多人為和非人為結構因素的偶然成果。」明文認為以下情況是不應該出現的:「當婚姻出現問題(無論誰對誰錯)離或合的個人決定,被其他人當為他們理應「關注」的道德問題,當事人不足為外人道的私隱變成所有弟兄姊妹的談資,夫妻間的傷痕和掙扎沒有人關懷。」我也同意,在「關注」別人的婚姻時,一定要尊重別人私隱,不應隨意指指點點、說三道四。
明文說:「在家庭和婚姻這範疇,個人只是人際互動和社會價值裡面不能完全自主的一個單元。」其實關文已明言:「我們相信任何社會重大改變通常都有多重因素:制度、法律和文化等,西方的家庭危機自然有很多制度和社會結構上的成因。」這些「制度和社會結構上的成因」當然不會輕易因著個人的意志而轉移。所以明文說我「假設… 人要為自己一切的行為和遭遇負上道德責任」,並非我的想法,而且我從未說過類似的話。要人為自己的遭遇負上道德責任,我認為是相當不合理的,除非那些遭遇是自招的。至於人要為自己的行為負上道德責任,則當那些行為是有意識、自主和沒有脅迫成分的情況下,應大體是合理的。
明文亦說:「我不認同將同性戀看成是神特別憎惡、不可饒恕的罪,更反對將同性戀議題作為界定其他基督徒是否弟兄姊妹的標準。」我們其實也曾表達類似看法,如在《是非曲直》(2000,第五章) 我說:「我雖然不接受…同志神學,但我也認為傳統的看法須要反省:
1)
過分將同性戀單獨地視為彌天大罪,也不符合聖經,聖經論到同性戀行為,都只是將它列為眾多罪行其中之一。所多瑪和俄摩拉的罪行,聖經說得最清楚的,不是同性戀,而是社會的不公義!…
2)
要區別同性戀傾向與同性戀行為,前者無論是先天或後天,很多時都不是同性戀者去選擇的,有同性戀傾向本身不是罪過。
3)
要區別對「行為本身」與對「行動者」的道德判斷,… 若某行動者是在不能自已的情況下作的(如偷盜狂),那對她/他作道德判斷是沒多大意思的。
4)
也應反省過分簡化的道德範疇,如罪與義的二分法,和過分禁忌的態度,如不正視信徒有血有肉的性掙扎。」
我引這些話是表明我以上對明文的贊同,不是臨時虛構出來的,而是我一貫且公開的立場。以上的話也反映我同意在作道德判斷時,要小心謹慎且要考慮當時人的處境和掙扎。此外,在香港性文化學會的「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特刊」中(2005年5月),我們說:「我們在這裡呼籲… 以愛心和寬容對待性小眾。我們也當體諒了解教會內不認同我們立場的弟兄姊妹。我們絕不贊成強逼弟兄姊妹就SODO(即性傾向歧視條例)表態,更不應把對SODO的立場簡化為審查信仰的指標(SODO始終是複雜的問題,但堂會當然亦可表達集體立場)。」
所以我也同意明文對道德主義的批評:「否定道德主義不表示沒有道德信念,只不過不將所有問題歸類成道德問題。… 道德主義的缺陷是看不到價值之間常有的衝突和道德兩難,以及人生的悲愴性。… 道德主義者有不想見到悲劇重演的善良願望,但卻沒有面對悲劇的成熟和勇氣。… 婚姻充滿風險和危機,…道德主義者以為大聲疾呼就可以不用冒險,只想要婚姻和家庭最大的好處,最好避免付痛苦甚至失敗的代價,是自欺欺人。」例如我在一系列「基督教世界觀」的講座裡也提到倫理的問題,我就批評絕對義務論忽略了「不同責任的衝突(道德兩難)」,和「有過份僵化、不敏感、判官心態的危機。」而且我也強調道德抉擇的困難:「有灰色地帶… 接受有道德困惑,這是墮落了的世界,在困難的抉擇過程中學習敏銳、謙卑… 若作錯抉擇… 不用過份內疚。」(見講座MP3的筆記)我從沒否認道德抉擇也是要冒險的,家庭亦然。
我也反對道德主義,我近期就清楚表明:「道德主義的確有不少弊端,提倡道德者應多加自省:我們會否把文化的相對標準或自我的喜好絕對化呢?我們應用道德標準時會否過於律法主義,忽略了具體情況和處境呢?我們會否只狹窄且單一地考慮單一道德標準呢?我們作道德判斷時會否虛偽、自義和不體恤別人呢?我們會否只關注「道德」,但對大是大非的不公義卻不理會呢?我們會否只懂從道德的角度看事物,而忽略了更重要的成因(如經濟或社會因素) 呢?」(〈從藝人慾照透視反道德主義〉,《時代論壇》08年4月27日 。) 我甚至在一講座中談到道德主義的「七宗罪」。
明文把我定性為道德主義者,似乎是誤解,然而明婉儀或許可以說:「關啟文雖然口上是說不贊同道德主義,但若看他的家庭論述的內容和所反映的態度,他實際上仍然犯了道德主義的毛病。」我下面解釋這種看法仍是有點武斷。
我不是道德主義者
明文是如何推論出我是道德主義者呢?她先引述關文的一段話:「反對任何人在不需要的狀況下,故意產生或鼓勵單親家庭的出現」。然後就下判斷:「這是一種道德主義,以為自己有資格去解剖一段失敗的婚姻,然後裁定它的死因是否「不需要」、是否「故意」、是否屬於失德。」我並不認同這樣的判斷,因為這裡忽略了「標準本身」和「如何在具體情況應用標準」是有分別的。
以公義戰爭(just war)的爭議做比方,這種立場是要在兩種極端立場中找平衡點,一方是絕對的和平主義,反對在任何情況下發動戰爭;另一方是有犬儒味道的非道德主義,它認為戰爭本來就是赤裸裸的生死鬥爭,強權就是公理,任何道德判斷和分野都是無意義的。這就是「竊鉤者誅,竊國者候。」然而公義戰爭論認為還是要區分那些戰爭是較合法、那些是不太合法的,於是提出一些標準,如開戰的目標一定要是公正的,而且戰爭的手段沒有使用不需要的武力等等。很多人批評這些標準是模糊的,爭議又延伸到甚麼目標是公正,和那些武力手段是不需要云云。提倡者也承認在實際的戰爭中,有太多因素和灰色地帶,所以不一定能在每個情況下清晰的判斷,然而他們堅持某程度的判斷是需要和有時是可行的。為甚麼有需要?因為兩極的立場更明顯不合理,和平主義太不切實際,而非道德主義則會縱容了獨裁者發動的不義之戰(如明顯的侵略和大規模屠殺)。
其實我們從未否認家庭問題的複雜性,也不認為就著有血有肉的案例,我們「有資格去解剖一段失敗的婚姻,然後裁定它的死因是否「不需要」、是否「故意」、是否屬於失德。」並對別人指指點點,這些從來都不是我們打算做的事。關文只是一篇回應文章,就著別人的指控作點綱領式的回應,不能所有問題都提到。謝謝明文的批評,讓我們可以進一步澄清立場。其實關文的說法是這樣的:「配偶可能去世,也可能背棄、拋棄甚或虐待其伴侶,在這些情況下產生的單親家庭是可以預期的。我們只是反對任何人在不需要的狀況下,故意產生或鼓勵單親家庭的出現,所以我們反對不忠的行為或作別人第三者,反對離棄或忽略配偶或孩子,反對家庭暴力。」
面對複雜的家庭問題,我們仍然提出一個立場,也是因為要避免兩個極端,一方面是絕對的道德主義,它不作區分就把所有單親家庭定性為有道德問題,這就忽略了例如有些情況是因為丈夫離棄妻子,才產生單親家庭,更要命的是在這種情況,這些道德主義者還可能怪責受害人(妻子),或對她施加不必要的壓力。另一個極端是把家庭問題全面非道德化:這些是私人、複雜的事情,所以是不可以加道德判斷的。我們當然承認在實際的案例中,往往有太多不能事先列明的因素和灰色地帶,所以不一定能下清晰的判斷,然而由此推論到「任何情況都不能作任何形式的判斷」卻是沒有需要的。
例如當妻子已對丈夫和孩子百般愛護,又從未作出對不起家庭的行為,但丈夫只是因為情慾驅動,在外面花天酒地,長年不回家,不肯供養妻兒的生活,甚至對她們拳打腳踼,最後導致離婚和單親家庭的出現。我就認為這丈夫的行為是不對的,在這種情況下也害怕下判斷恐怕矯枉過正吧?事實上,那妻子應該也會下這道德判斷,她也會歡迎別人認同她的判斷吧?難道她希望她的好朋友告訴她:「家庭問題太複雜了,我認為不能對妳丈夫的行為下任何判斷。」我認為在道德問題上,要同時避免兩種極端:一,忽略具體情況和處境,太快和太武斷地下道德判斷;二,當情況已相當清晰時,我們因為有不墮入道德主義陷阱的善良願望,或沒有面對錯誤抉擇可能性的成熟和勇氣,於是就拒絕作出道德判斷。
我不是指控明婉儀走向另一個極端,因為我還未完全把握她的立場,或許我們的分歧不在基本的框架,只是因為道德判斷由非常清晰到相對清晰到灰色地帶本就是一個連續的光譜,或許我們只是不同意某些家庭問題在這光譜的位置而已。事實上明文也作出某些道德判斷,例如說「難道Jo飽不知道自己錯?」這些問題雙方都可進一步澄清,以上分析主要是說明,不能因為我們在家庭問題上有一定立場和會在一些情況下作道德判斷,就推論到我們是道德主義者。
明文另一個關注的問題是接納,她說:「關 博士往往將接納等同認同、姑息、鼓勵,那麼他的「反對」又意味甚麼?」此外,「家庭裡面最需要的就是接納,包括接納家人的錯…,但關博士維護家庭的道德論述令這種彼此接納變得更艱難。」我想明婉儀可能低估了我可以接納的東西,例如我不贊成「講粗口」,但我有一個朋友和我聊天時每句話都不離「三字經」,但我們仍然可以相談甚歡,我從不「糾正」他。多年前在英國,有一次一位基督徒女大學生問我,她在宿舍碰到一個男生,後來才發現是同性戀者,不知應怎樣對待他?我就回答:「就像你以前,當他是朋友那樣對待他吧!」有一對夫婦是我的朋友,他們發現兒子有同性戀傾向,問我應如何處理?我說:「我雖然不贊同同性性行為(你們也同意),但我認為你首先要向兒子表明:無論他現在或張來如何,你們都會愛他、接納他,他都是你們的兒子!這個關係是永遠不會改變的。」
我不肯定明文對我的理解從何而來,但不斟酌這問題了,讓我澄清:我認為接納一個人不等同贊同或鼓勵他的某些行為,當我反對或不鼓勵某些行為A時,這並不意味我們不應接納作A的人。作為基督徒,我認同「要對人無條件接納和愛」的理想(當然實踐不是容易的),不能因為某些人的信念和行為是我們不贊同的,就否定他的尊嚴和基本權利,或對他採取敵視的態度等等。我完全同意「家庭裡面最需要的就是接納」,這也是我所提倡的家庭價值的內涵,只是我不明白為何我「維護家庭的道德論述令這種彼此接納變得更艱難。」首先上面已解釋,我們的價值理想不是用來隨意對別人或家人作道德判斷的,此外,任何道德論述都有可能令彼此接納變得更艱難,似乎不是「維護家庭」與否的問題。假若有人反對吸煙和大男人主義,我們也可問:這不是很可能令一些子女很難接納父親嗎?(吸煙和大男人的父親應有不少。)難道我們因此就怪責那些反對吸煙和大男人主義的人?我重申:我心目中維護家庭的理念正正包括「家人彼此應無條件接納。」
如何面對有血有肉的複雜家庭?
明文也問了不少「尖銳」的問題:「假如荷媽讀了… 關啟文 博士的《我們提倡開明的家庭價值… 》一文,會作何回應?」「就算這[有關單親家庭的害處的]概論可以成立,但對身處單親家庭的人有甚麼作用?」「反對婚外情、反對離婚等信息,對Jo飽… 有甚麼造就和益處?難道Jo飽不知道自己錯?Jo飽的過錯需要荷媽… 的寬恕,不是旁人的說三道四。」我的第一個感覺是「奇怪」,關文是冗長沉悶的回應文章,較理論性,且是用來回應特定的質問,我做夢也未想過要給荷媽看,這根本不是寫給荷媽看的,我也不預期會對她有甚麼用,但這有問題嗎?其實我們也可給低下層人士看羅爾斯論證應照顧弱勢群體的《正義論》,給末期肺癌病人看有關吸煙可致癌的專業醫學論文,或給在極權政府中受壓逼的異見人士看論證民主政制的優勝的學術巨著,然後問他們有甚麼感受,和問這些文字對那些人有甚麼造就和益處?
就算他們沒甚麼感受,也沒甚麼得益,難道就可否定《正義論》、專業醫學論文和學術著作的意義?(當然,我的文章不可與《正義論》等相提並論。)
明文背後的疑問似乎是:「令人費解的是關 博士維護婚姻「制度」,多於關顧活生生面對家庭問題的人。」或許我稍為解釋一下我們的看法:我們不認為維護婚姻「制度」與關顧活生生面對家庭問題的人可以二分。首先,一個制度的穩定需要架構的確立(如法律)和文化的支持,我們認為家庭解體的趨勢的部分原因,是家庭價值的腐蝕,這也是不少「活生生…家庭問題」的根源,所以作為民間團體,我們希望在價值重建的工作上作點貢獻,重提婚盟和作父母的神聖意義,並提醒夫婦彼此關心、忠誠和同心照顧子女。我們相信若多點社會人士認同家庭對整體社會的重要性,和實踐家庭價值,那就可減少家庭問題的出現。預防勝於治療,我們不能說推動醫療衛生的人不關心正被疾病煎熬的人吧?也不會說推動民主教育的人不關心被極權政府欺壓的人民吧?姑不論我們的分析是正確或錯誤,最少對我們而言,我們去維護婚姻「制度」,正是因為我們「關顧活生生面對家庭問題的人」,我們不希望這類問題不斷惡化。
再者,究竟我們要如何「關顧活生生面對家庭問題的人」,才能滿足明婉儀的期望呢?在態度上我不認為我們有甚麼巨大差別,在實質行動上,我也會在能力範圍關顧好朋友的家庭,但我有個相當繁忙的全職工作,也要照顧自己的家庭,其他工作都是義務性質。香港性文化學會只有三個全職同工,我們坦承實在沒有專業資格、也沒適當的身分和足夠的人力物力,以社工或輔導的身分去關顧成千上萬「活生生面對家庭問題的人」,我們感到遺憾,我們希望可以多作一點,但這是批評我們或否定我們的微小努力的好理由嗎?
第二方面是我們如何看待有血有肉的家庭問題呢?關文中陳述了我們對單親家庭的立場,這也反映我們一般的態度:「當我們面對任何單親家庭,不用拘泥於其成因,都應採取聆聽和支持的態度,而鄰居、親朋、社區和政府,都應盡最大的努力扶助單親家庭。」正如我們可提倡不吸煙是最促進健康的,但若有人因吸煙患了肺癌,那當然我們還是要全力關心,這只是基本的人道主義。我們從未說過「「破碎」家庭…「危害」家庭制度。」我們只是認為某些因素(制度或文化)會危害家庭制度,而這直接或間接導致破碎家庭。破碎家庭是受害者,不是我們道德譴責的對像,反而是我們應該去聆聽和幫助的。當我到教會講家庭價值時,也會強調我們雖然有理想,但也要正視往往出現不理想的情況,那時我們就要多點諒解和提供援助,在這個程中當然最重要的是了解真實家庭的實況,和具體幫助他們「克服個人的困難不幸、家人之間的矛盾張力。」我做夢也未想過,假若我輔導有問題的家庭時,我會向他們宣讀〈維護家庭宣言〉,或逼他們研讀我的理論文章,或整天在那裡申述反對離婚和單親等立場。[1] 明婉儀真的認為我們會這樣做嗎?
再婚真的能解決問題?
明文提到再婚的問題,質問我:「他只看到離婚率上升,卻看不到再婚的數字同樣增加…一般人真的對婚姻制度完全失去信心?」她認為「一般人容易將「家庭」理解為同一屋簷下的同住人,… 但這是錯誤的。難道Jo飽跟荷媽離了婚,又不跟阿好他們一齊住,他就不是仔女的父親?」她同意「離婚和再婚的現象無疑令家庭關係複雜化和多元化」,但問:「再婚家庭(step-families)的出現真的是道德災難?」
再婚的問題是複雜的,我三年前已稍為論及:「離婚對子女的壞影響其實很多人都承認,但有些人會這樣回應:不用過分擔心,離婚後再婚的情況也相當普遍,所以離婚的影響很快就會消除。後父母的出現,很快就可彌補親生父親或母親的不在場。然而不少研究指出,子女在有後父母的家庭(stepfamilies)中的適應甚為困難。如Martin Daly和Margo Wilson分析了大量數據,得出這樣的結論:後父母對子女的關懷,比親生父母的低很多;在那些家庭裡,致命的虐兒機會率大一百倍,不致命的虐兒機會率大四十倍。《仙履奇緣》(Cinderella)和香港的粵語片經常描寫殺氣騰騰的後母(黃曼莉),原來也有事實根據的!
另外,Sara McLanahan和Gary Sandefur的研究指出,被後父母養育的子女,比對起完整家庭的子女,有行為與情緒問題的機會大2-3倍,有成長與學習問題的機會大2倍,有更大機會不能高中畢業,有更大機會成為單身青少年媽媽,而且更難維持穩定的工作。其實這也不難理解,以前也提過,就算是照顧親生子女也有吃不消的時候,何況是與自己沒有血緣的「子女」?而且現代人往往再婚超過一次,那時家庭中的關係更形複雜,有時孩子甚至要跟著兩個完全沒有血緣關係的父母──如親母嫁了後父,之後過身或出走,後父又再婚,就會如此。當然,不能一刀切否定後父母,但總體而言,有大量再婚家庭的社會是難以保障孩子的幸福。」
這裡說的不單是冷冰冰的數字,而是一些活生生的孩子的掙扎,明文可進一步思考「家庭關係複雜化和多元化」對一個正在成長的孩子有甚麼影響,要知道孩子在成長的過程中不單是學懂知識和技能,更需要建立對世界的信任和自信,這些都和他有沒有一些可信任且穩固的重要的他者(significant others) 息息相關,我們固然可以輕描淡寫地談到「離婚和再婚」,但對那些親身經歷這些變動的孩子而言,這卻意味著親密關係的破裂,和突然面對一個完全陌生的「父親」或「母親」:這些人在法律上是他們的監護人,在身分上是與他們最親的,但在真實關係和感受上卻與陌生人無異,還有他們的孩子又如何呢?當然有不少都能克服這階段,重新投入新的再婚家庭,但我們又能否漠視亦有不少人在過程中感到混亂、變得退縮,不單是心理上的痛楚,還有可能走入歧途和面對更高的虐待風險呢?有些情況不是再婚,而是一婦女離婚後與男友同居,一學校社工就告訴我,不少小孩對她說,感到很混亂,不知道跟誰、要聽誰,那家裡的男人對他而言究竟是甚麼?若抹殺這些同等真實的經驗,不也是以偏蓋全嗎?
現在有一些社會科學家認為要談後離婚的家庭,強調離婚後的父親仍然可以與子女保持良好的關係,明文也提到「一般人容易將「家庭」理解為同一屋簷下的同住人,… 但這是錯誤的。難道Jo飽跟荷媽離了婚,又不跟阿好他們一齊住,他就不是仔女的父親?」當然我同意Jo飽永遠都是仔女的父親,因為我的家庭理念認為家庭關係是無條件的。然而關鍵不是已離異且不同住的父親的身分,而是究竟他能否發揮父親培育兒女的功能?常識告訴我們:這不是不可能,但相當困難,按一些調查,「假若父親不與母親和孩子同住,那他們在孩子生命中往往只有邊緣的位置,縱使一些父親有一段時期相當積極,但他們後來也傾向退縮。」[3]另一個調查顯示,「若一些年青的成年人從未與他們的生父同住,那只有13%會說他們與父親有強的關係。」[4]作者也指出就著孩子的成長而言,「大多數學者的結論是,除了經濟的貢獻外,父親在心理和社會層面也有重大的貢獻。」[5]我不會把再婚家庭的出現簡化為「道德災難」,但也不認為這是無關痛癢的問題,因為我們希望「盡量避免和減少孩子受到不必要的傷害和威嚇。」當然,我們不是要提出禁止再婚或去道德譴責再婚家庭,假若這些家庭出現問題,我們當然要無條件的關注和支援,但若能用非強制的辦法減低傷害的出現,例如使更多孩子在穩定的親生父母共同撫育的環境下成長,豈不也是美事嗎?[當然我不是說,再婚的家庭一定不比原初的家庭好,因為原初的家庭真的可能是一個地獄,我贊成在這樣的情況下當事人有權利保護自己和重新追尋自己的幸福。我說的不是絕對的定律,而是概率的關係。]
離婚的問題
明文問:「他們要維護婚姻的「制度」,但離婚根本是婚姻制度本身所容許的,為何離婚率上升就代表婚姻制度的敗壞?」這是因為婚姻這社會制度不單有法制的元素,也有文化和規範性的元素,代表著對一種一生一世(最少是長期的)關係的追尋。然而我們對人性有現實的估計,知道有些婚姻會弄得非常糟,所以又要在這些不成功的情況下,容許離婚。既然終身的關係是理想(假若結婚的配偶都沒有這種理想,大可選擇同居或其他短期關係),所以離婚雖然是制度所容許,仍然不是理想的,也帶來當事人和孩子的傷害,久而久之也為社會帶來問題,使婚姻制度不能發揮當有的社會功能(如孩子的社化)。這幾方面都是顯示婚姻制度的失敗。
明文又問:「當女性發現丈夫有外遇,關 博士會否「鼓勵」她們離婚?維護家庭往往變成「寧教人打仔、莫教人分妻」,有教會仍然僵化到懲罰因不甘被虐而離婚的姊妹,為甚麼關 博士不去關注?」她又問:「一個「不鼓勵」離婚的社會對不幸的婚姻一樣有傷害,為甚麼關 博士不去關注?」這些「為甚麼關 博士不去關注」的問題我不詳細回答了,只簡單解釋我的立場。我認為當女性發現丈夫有外遇時,原則上她是可以離婚的,但在這處境下,我不會貿然鼓勵或反對她離婚,而同意應「容許和支援有問題夫婦作出成熟而痛苦抉擇(無論離或不離婚)。」
先簡略交待我的倫理框架,我嘗試在絕對主義與相對主義中找一條中間路線,我認為大多道德律令和價值雖然是客觀的,但並非沒有例外。特別是當它們互相衝突時,一個律令或價值是可能要為著更高律令或價值去捨棄的,道德規則有的是「初步責任」(prima facie duty) 的身分。有些時抉擇是相當困難,我們只能盡量權衡兩害取其輕(Choose
the lesser evil)。這些情況都需要判斷,也可能沒有清晰的答案,我們要接受道德也有一定的多元性。
回到明文的問題:我不認同「寧教人打仔、莫教人分妻」,無論打仔和分妻都是有充足理據才應做的事。假若「有教會… 懲罰因不甘被虐而離婚的姊妹」,那我是不贊同的,因為婚姻是一個客觀價值,但關心別人的人身安全是另一個客觀價值,我認為若兩者衝突,後者是更重要的。若單單高舉一個價值而忘卻其他,並非一個全面的基督教倫理,而且那姊妹是受害者,若反而懲罰她,豈不是在傷口上灑鹽?我個人同意在教會面對離婚的問題上,在牧養、輔導和關顧上還有很多改進和反思的空間,然而我認為在呼籲教會更新和改革時,也要體諒「每個堂會有本難念的經」,有她的限制和獨特處境,不然豈不只是另一種針對教會的道德主義嗎?我以上說法與我的家庭價值沒有衝突,關文已指出「家庭非常重要,但一個美好的社會當然也需要其他質素。」我們反對的只是在沒有與其他客觀價值衝突時,一個已婚的人可隨意按照自己的情慾、喜好等,輕率否定婚盟的客觀價值。
同性戀社運與維護家庭
明文問:「關 博士建議有同性戀者成員的家庭應怎樣維護自己的家庭,免受外人的指指點點?」我上面已初步解釋我的態度,更詳細的回應可參我們已出版的資料。[6] 她也問:「我真的看不到假如法律上對同性戀者有更平等的保障,婚姻制度會因此而崩潰或社會要付上沉重的代價。」因此她反對「維護家庭」的目標「被騎劫變成單一化的反對同性戀。」
我不太清楚「法律上對同性戀者有更平等的保障」是指甚麼,假若這是指同性婚姻的話,那關文其實已有初步回答,或許明婉儀可看完後進一步追問,那時再作回應。若她是指性傾向歧視法的話,那我們亦已有詳細分析,[7]一方面此文已很長了,另外這些問題我都談得有點倦了,所以不贅了。我們認為同性戀社運是會對最優良的家庭制度帶來巨大衝擊,所以我們為了維護家庭,也反對同性戀社運,對我們來說,這是理所必然,絕不是甚麼「騎劫」。假若有些人不認同我們這前設,當然不贊成,這也是可以理解的,但假若他們仍然認同「維護家庭」的其他目標,那我們就求同存異吧。
我不太清楚「法律上對同性戀者有更平等的保障」是指甚麼,假若這是指同性婚姻的話,那關文其實已有初步回答,或許明婉儀可看完後進一步追問,那時再作回應。若她是指性傾向歧視法的話,那我們亦已有詳細分析,[7]一方面此文已很長了,另外這些問題我都談得有點倦了,所以不贅了。我們認為同性戀社運是會對最優良的家庭制度帶來巨大衝擊,所以我們為了維護家庭,也反對同性戀社運,對我們來說,這是理所必然,絕不是甚麼「騎劫」。假若有些人不認同我們這前設,當然不贊成,這也是可以理解的,但假若他們仍然認同「維護家庭」的其他目標,那我們就求同存異吧。
社會科學與多元化家庭
明文說:「當代的社會科學家已經放棄定義家庭(defining family),因為他們發覺現實上很多家庭都幾乎有或多或少的「不正常」成分。高舉某些價值將家庭的理念規範化就會可能打擊了多樣化組成的家庭,令某些真實存在的家庭受到歧視或得不到公平的支援。」我不能肯定明文所說的「放棄定義家庭」是甚麼意思,但若這是指「不能再區分較正常或較好的家庭形式」,那我懷疑這真的是社會科學家的共識。的確有一些前衛人士和學者提倡多元的家庭模式,認為若單方面抬高某種形式的家庭(如一夫一妻制)為正常,那就會對其他形式的家庭(如單親家庭)構成歧視,抹殺那些家庭成員(如單身母親)的平等權利。由六十到八十年代,這種家庭平等論在西方相當流行,他們認定所有家庭形式都不相伯仲,無論對男性、女性和孩子都一樣好,只要社會接受、不作出歧視就沒有問題。家庭存不存在都不打緊,一些英國社會科學家甚至預測婚姻在三十年內就會消失。
這種前衛思想有其優點:它重視個人(特別是女性)的權利,刻意提防把不公平和壓逼建制化,而且督促政府不可逃避照顧單身母親等弱勢社群的責任。然而亦有不足之處,它提出的方案未必足夠解決家庭破裂帶來傷害的問題(特別在全球化的處境下),在有高離婚率的社會裡,女人和孩子的身心健全往往受到威嚇,女性愈趨貧窮化。家庭破裂的痛苦很多時對當事人產生長期的身心困擾,在大多數人都不是致命的,但那種痛苦卻是非常真實的。前衛主義通常對人類的痛苦相當敏銳,但有時也有盲點,傾向淡化因社會建制解體所產生的痛苦,因為他們恐怕一旦重視這些痛苦,就會給保守派藉口,去合理化建制,和藉建制否定他人的權利。
在七八十年代,仍有不少社會學家認為婚姻的解體和離婚普及化不是問題,但有愈來愈多的社會科學數據已質疑這種樂觀主義,例如Linda Waite和Maggie Gallagher列舉不少研究,指出正式婚姻有助結合的穩定性,並且對健康和經濟都有利。八十年代初期Judith Wallerstein有關離婚負面後果的研究就被不少人攻擊,因為這與很多學者先入為主的概念矛盾,但到她在八十年代後期出版她的追蹤研究,她的成果就開始廣為肯定。[8]在同一時期,就算一些女性主義學者的研究都指出離婚大多削弱女性的經濟能力(Weitzman; Mason) ,而Sara McLanahan和Gary Sandefur則指出在美國,不與親生父母同住的孩子的困難。最重要是父親與孩子的距離愈來愈遠,孩子因而失去財政支柱和父方的社會資本,他們也缺乏良心塑造的典範,容易對世界和父母失信心。(參Blankenhorn) 這樣的後果可以是嚴重的,例如:「由1970到1995期間,在犯了重罪(major
felonies) 的少年或青年罪犯中,有超過三分二是來自單親或沒家長的家庭。」[9]
在數據不斷累積之下,不少社會科學家開始對家庭的破裂持更現實的看法,如 Michael E. Lamb是劍橋大學社會科學院的心理學教授,他這樣總結近年的社會科學研究:「雖然三十年來,對於相關研究結果的詮釋存在相當大的分歧,但有一個基本的共識是,在父母親關係健全的家庭中長大的小孩,比在單親家庭中長大的小孩,心理上與發展上會比較健全」。他接著說:「豐富的文獻顯示…在無父的家庭中長大的小孩,相較於在雙親家庭中長大的同儕,是比較不利的。尤其,這些文獻也被複製在心理與之適應研究、在學校的行為與成就研究、教育成就研究、就業情況研究、收入研究、反社會與犯罪行為研究、建立並維持親蜜關係的能力研究上」。[10]
對家庭問題素有研究的美國社會學家帕伯農(David Popenoe)(他是Rutgers University的社會學教授)這樣說:「家庭衰落的負面後果是真實而深遠的,差不多每個人都同意,是孩子們承受最大的負面後果。…實質的證據(就算並非絕對)顯示,最少有部分是因著家庭的衰落,過往二十五年孩子的生活質素惡化了。」[11] 當然堅持前衛觀點的還有不少,但他們也只是多社會科學多元典範的一元。我的印象是 :很多人對八十年代後那些較支持傳統家庭的社會科學研究還是聞所未聞,當然我不是說這些看法必然對(也不一定與我們的意見完全一致),大家還是要權衡所有正反論據然後下判斷,但若說所有社會科學家都已摒棄家庭價值或擁抱多元家庭論,則並非事實。[12] 我們也鼓勵大家看《婚姻與公眾利益:十大原則》(可到網頁:http://www.scs.org.hk/),這本小書就是以理性和社會科學的論據支持家庭價值,聯署學者的名單就有很多社會科學家和哲學家。
結論──開明的家庭主義
平心而論,明文所提的問題是很好的,的確有一群提倡家庭價值的人有強烈道德主義的傾向,當我近年思索和鑽研家庭的議題時,亦曾細心考察特別在美國的爭辯,例如有些人把家庭價值與「男主外,女主內」的角色定型或激烈否定福利的政策掛鉤,但我從來都不接受這些看法。其實我幾年前已批評「保守主義陣營內部良莠不齊…,有一些思想的確過於絕對化和簡化」,[13]所以我的態度是把保守主義的糟粕去除,再加上一點靈活性,但仍保留一些可取的重點,如要鞏固家庭制度,和強調父親的責任等。我較認同布朗寧(Don Browning)的開明或批判家庭主義(critical familism) ,而不是保守主義的翻版或道德主義,我懇切期望別人對我的詮釋能多點建基於我真正說過的話,而不是基於某些「保守派」的角色定型,或片言隻語而生的聯想。然而我不是為開明而開明,也不是為了討好別人,但假若真的一些批評能站得住腳,那我當然不應抱殘守缺。對明婉儀或很多其他人,或許我仍是不夠開明,或骨子裡仍是徹頭徹尾的超級保守派。或許如此,或許不是,我願意接納有效的批評,但最少明文的批評還未能說服我需要改變立場,因為裡面最少有一半是誤解,其他的也不見得很有力。然而還是要謝謝明婉儀,她多次強調要關心活生生家庭的問題,我想這是對的,也是對我自己很好的提醒。
參考書目
Blankenhorn,
David. 1995. Fatherless America .
New York :
Basic Books.
Browning,
Don S. 2003. Marriage & Modernization: How Globalizatoin Threatens
Marriage & What to Do about It. Grand Rapids, Michigan : Eerdmans.
Daly,
Martin & Margo Wilson. 1988. Homicide. New York : Aldine de Gruyter.
Gairdner,
William D.1992. The War against the
Family: A Parent Speaks Out. Toronto : Canada .
Gallagher,
Maggie. 1996. The Abolition of Marriage:
How We Destroy Lasting Love. Washington ,
D.C. : Regnery Publishing.
Lanahan,
Sara & Gary Sandefur. 1994. Growing Up with a Single Parent. Cambridge , Mass. :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Mason,
Mary Ann. 1988. The Equality Trap. New York : Simon & Schuster.
Popenoe,
David. 1988. Disturbing the Nest: Family Change & Decline in Modern
Societies. New York :
Aldine de Gruyter.
Post,
Stephen G. 2000. More Lasting Unions: Christianity, the Family, &
Society. Grand Rapids , Michigan : Eerdmans.
Waite,
Linda & Maggie Gallagher. 2000. The Case for Marriage. New York : Doubleday.
Weitzman,
Lenore. 1985. The Divorce Revolution. New York : Free Press.
[2] 關啟文,〈教會需要維護一夫一妻制嗎?〉,《校園》,47卷2期,2005年3、4月,頁8-18。Martin Daly & Margo Wilson, “Discriminative
Parental Solicitude: A Biological Perspective,” Journal of Marriage & the Family 42 (1980): 277-88. Sara
McLanahan & Gary Sandefur, Growing Up
with a Single Parent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3] Linda J. Waite & William J. Doherty, “Marriage &
Responsible Fatherhood,” in Steven M. Tipton & John Witte, eds., Family Transformed: Religion, Values &
Society in American Life (Washington , D.C. : Georgetown
University Press, 2005),
pp. 143-167 at 157.
[7] 關啟文,《「是非」、「曲直」──對人權、同性戀的倫理反思》,增訂版,香港:宣道出版社,2005年5月。關啟文,〈性傾向歧視法與古典自由主義:是友?是敵?〉,載《平權?霸權?—審視同性戀議題》,頁252-292。關啟文,〈支持性傾向歧視法的九個謬誤〉,載《平權?霸權?—審視同性戀議題》,頁293-311。
[8] Judith S. Wallerstein & Joan Berlin Kelley, Surviving the Breakup (New York: Basic Books, 1980); Judith S.
Wallerstein & S. Blakeslee, Second
Chances: Men, Women, & Children a Decade after Divorce (New York:
Ticknor & Fields, 1989)
[9] Steven M. Tipton & John Witte, “Introduction: No Place Like Home”
in Steven M. Tipton & John Witte, eds., Family
Transformed: Religion, Values & Society in American Life (Washington , D.C. : Georgetown University Press, 2005), pp. 1-18 at 3.
[10] Michael E. Lamb,〈沒有監護權的離婚父親及其對小孩的影響〉,載Ross A. Thomson、Paul R. Amato編,《後離婚的家庭》,台北:韋伯文化,2002,頁127-128。
[11] David Popenoe, “Family Decline in Family,” in Laurence D. Houlgate,
ed., Morals, Marriage, and Parenthood: An
Introduction to Family Ethics (Belmont, CA: Wadsworth, 1999), pp.112-118 at
p. 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