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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25日

性革命:文化、哲學和宗教角度的反思

關啟文,性革命
在西方社會及華人社會的性革命
     西方社會在本世紀的六七十年代出現了一次性革命。在一個世紀以前,基督教教會在性方面的傳統教導大致上是廣為人接納的,這些傳統教導不但深植於社會文化,而且也受到法律的保護,例如,當時法例是禁止雞姦、口交、獸姦、屍姦等性行為的,然而,奇怪得恨,這些信念基礎到了今天卻幾乎被摧毀得蕩然無存。我們研究這種急遽變化的時候,必須連同社會現代化和世俗化的整個進程一同探討,這次變化可說是針對教會教導的一次世俗性叛變(secular revolt),其中教會的教導被視為不合理的約制,正如俗世人文主義者(secular humanist)蓋茲(Paul Kurtz)所說:

“一場性革命正在發生,一種新的道德觀也正在湧現,這種道德觀倡導個人的解放與自由,鼓勵人實踐自我的潛能,滿足自己認為合適的個人需要、慾望、和喜好,盡量擺脫不寬容的社會規範限制… 如今現代人雖然具備科學批判的智慧,但是否就因此能夠叫自己完全擺脫那種與人性迥異、且以神話與幻想為基礎的宗教遺產?人類是否真的願意接受自己的本來面相?他們看得出那些絕對的‘正義’道德規範其實是違反了他們的最基本生理慾望?而且是極度的不道德?… 那些衛護新道德觀的人對這些問題都給予肯定的回答。”[2]

     我們可由這段文字看出,科學化的性研究和人類自由的新概念所帶來的所謂啟蒙,也就是這次性革命的背景,現在我們就對整件事的發展來一個概略的回顧。

2013年1月24日

廿三條與性傾向歧視法的比較



廿三條與性傾向歧視法的比較
關啟文

我曾與何秀蘭議員出席一個論壇,討論性傾向歧視法(SODO)的問題,我曾說過:我們反對SODO的理由與民主派反對廿三條(我也反對)的理據有一定相似之處。我一方面反對SODO,另一方面也反對《基本法》廿三條立法,且在2002年12月12日聯署了〈基督徒對《基本法》廿三條立法的憂慮〉的登報聲明。何秀蘭反應強烈,認為我這說法已是侮辱了幾十萬上街反對廿三條立法的市民。我不是太明白她的邏輯,無論如何,讓我們對反對兩條法例的論據作一些比較吧。左方的欄是直接引用何議員當時的一些文章,而右方的欄是我對性傾向歧視法的評論。當然,何議員不會贊同我的評論,我也不是說右欄的論點可直接由左欄的論點推論出來,但希望以下的表可帶出兩場辯論的一些共通點,激發我們對SODO有更全面的思考。

2013年1月23日

認識人權問題的技巧及書介

關啟文,社會與政治 

(這是我多年前的舊文, 現在跟大家分享)
人權的問題異常複雜,但對現代社會又非常重要。從基督徒而言,對「人權」的論述有時又愛又恨。面對極權政府侵害公民人權的暴行時,基督徒也會祭起人權的大旗,提出譴責,我就曾多次在新華社前靜坐。然而當我們看到一些極端自由主義者和泛人權論者以人權的名義把傷風敗德之事美化和合理化,心中也不禁歎息。要在這兩種矛盾情緒中找到心理平衡,還是需要慎思明辨,理解人權語言的重要性和限制,在信仰中建立獨特和全面的人權觀。我在這裡只作簡單的建議和書介。


2013年1月14日

再思教會與性傾向歧視法 ──回應羅秉祥


關啟文

羅秉祥教授於《時代論壇》發表〈教會應雍容大度對待同性戀者公民權〉一文,秉祥兄是我多年的同事和朋友,而我與他就著他這篇文章其實已有一些討論,我深信他的動機是本於基督徒的良知和學者的嚴格思考,對教會愛之深、責之切,所以語重心長的提出忠告。我也告訴他我可以同意他的基本論點,以下只是作出一些澄清,和就著一些分歧之處作簡短討論。

秉祥兄對1月13日的「愛家共融祈禱音樂會」的背景交待並不全面,我作點補充。其實在2012年同運已一再施壓要求政府訂立性傾向歧視法,自2012年11月7日何秀蘭提出在立法會辯論相關議題後,社會已就著這議題有兩個多月的討論。一些立法會議員和行政會議成員公開表示支持立法,贊成立法的意見廣泛被媒體報道(如林煥光、葉劉淑儀的意見,同性戀藝人和不少同性戀者的故事),但反對立法一方的訊息和論點卻不多被傳媒報道,若有報道,也是批判性居多。

2013年1月10日

誰在封殺誰?


關啟文

一些教會團體將於 1月13日在政總及立法會門外舉行「愛家共融祈禱音樂會」,聚會還未舉行,已有親同的媒體不斷抹黑這活動,有報紙以「封殺諮詢」為標題,也極力暗示這聚會的背景是「建制派」的。我看完之後只能嘆息,又是一篇接著一篇的偏頗、誤導的「報道」。

2012年12月20日

逆向歧視的存在千真萬確──概論梁偉怡的十大錯謬∕疑點 (二之二)

關啟文,性傾向歧視法


錯謬一:錯誤了解香港的歧視法
Ake Green被判入獄一個月,原因是他在講道時冒犯同性戀者,觸犯歧視條例。」梁偉怡批評:「這個牧師在瑞典所涉及的並非與香港現行法例相似的『歧視條例』,而是『仇視言論』罪。『仇視言論』罪的概念是以言論對某一特定類別的人構成貶低、威嚇或煽動暴力對待。」這批評假設了「與香港現行法例相似的『歧視條例』」與及「仇視言論」罪是非此則彼的兩回事,但這假設是錯誤的。


逆向歧視的存在千真萬確──概論梁偉怡的十大錯謬∕疑點 (二之一)

關啟文[1],性傾向歧視法


自2012年11月,有關性傾向歧視法的爭論再次熾熱起來,反對立法一方引用大量逆向歧視的個案,指出法例的流弊。同一時間,同運團體廣傳〈明光社沒有告訴你的事實與真相〉一文,如「同志公民」於 2012年11月6日。[2]



2012年12月18日

「普世價值」是甚麼意思?


關啟文,社會與政治

不知從甚麼時候開始,香港人開始用「普世價值」
(universal values) 這個詞語,但這究竟是甚麼意思呢?

它可以有兩重意義:


  1. 從社會學意義來說,普世價值是普世都接受的價值(universally shared values) ,嚴格來說,很難找到這種價值,因為就算生存的價值也會有人否定(如決意自殺的人)。較寬鬆地說,普世價值可指那些在各地域和文化都廣為接受的價值,現在大多指一些由西方文化起源的價值,如人權、自由和民主。然而,這些價值從嚴格意義來看,也並非真的「普世」,因為有一些國家根本不接納這些理念(如某些回教國家),而在不同受人權思想影響的裡,也會有人不認同人權等理念。
  2. 從規範的意義來說,普世價值是於普世都正確的價值(universally valid values) ,其實這只是用不同方法表達一己所相信的價值是放諸四海而皆準的,是客觀上有效和正確的價值而已。

2012年12月15日

性文化評論 (2012/12)

近期,社會上性議題越來越多,學會一方面會透過facebook及網頁,不斷更新最新相關資訊,也會使用四個月一期的【性文化評論】,較詳細介紹某些新聞並加上評論,以供各界參考。
I. 最新近況
具爭議的「同志平權」動議
性傾向歧視條例(Sexual Orientation Discrimination Ordinance,SODO)極具爭議,數年前政府曾經計劃立法,但社會各界存在不同意見,最終政府在2006年6月擱置計劃,社會爭議暫時平息。
近期,工黨何秀蘭議員於11月7日在立法會提出私人議案:「促請政府盡快就立法保障不同性傾向人士的平等機會及基本權利展開公眾諮詢」,事件引起社會人土注意,有團體推行網上聯署,在一星期之內,收集了近二萬九千個個人及一百五十六個團體聯署,表達對「同志平權」動議的憂慮。何秀蘭的動議最終遭到議會否決,但民間討論未有平息,意見分歧。有論者表示不明白為何只是提出「公眾諮詢」,也有團體表示反對,對此大惑不解。
誠如關啟文教授在11月12日節目「時事全方位」所指,何秀蘭動議中「同志平權」的內容,有誤導成分,因為自1991年肛交非刑事化後,香港法例沒有一項是針對同性戀者權利,同性戀者與市民一樣,享有國際人權公約裡所列出的基本人權。關啟文教授表示個人原則上不反對諮詢,但應該要諮詢同性戀社群的具體情況,到底受到什麼傷害或什麼權利受到影響,並應該多做一點實際調查。
   
 

2012年12月10日

「性別平等教育」如何被騎劫?──從高雄市教育部事件談起

關啟文[1],性教育
高雄市教育部禁制守貞教育
2012年9月6日,高雄市政府發出了一份公函給該市公私立各級學校,題為「為本市各校配合填報各項婦女權益工作內容-性別平等教育宣導情形注意事項。」當中的第四點說:「另有關貞愛立約承諾、守貞、拒絕婚前性行為及墮胎影片等宗教、信仰團體課程,皆不宜納入本市性別平等教育及性教育課綱內容,爰請各校邀請社會與民間團體蒞校宣講時,應慎選團體性質。」
言下之意自然是指令學校不要邀請這些「性保守」團體,也即是說傳統性愛價值(如立約承諾、重視生命)都要被排斥於「性別平等教育及性教育」之外。公文曝光後,一眾相關人士嘩然:高雄市教育部憑甚麼可以禁制這些價值觀?有關官員周明鎮這樣解釋:『就教育部推出性別平等教育的宗旨與立場,是希望教育孩子們達到一定年紀時,可以有權力追求身體的自主權。』




2012年12月5日

台灣同運如何推行同性戀洗腦教育

關啟文,性教育
(本文章只代表個人立場,絕不代表任何組織或機構。)
台灣的同運很有影響力,首先成功爭取訂立《性別平等教育法》,然後很有「創意」地提倡「多元性別論」,把「性傾向」也包在「性別」的概念裡,這種做法是混淆視聽,把不同的問題綑綁在一起,然而就這樣很巧妙地把「性傾向平等」的教育也放進「性別平等教育」課程中。
 
 
 

2012年12月4日

何謂基督教世界觀? ── 給大專基督徒的勉勵

關啟文,基督教世界觀

 


  信仰不錯是人與神的個人關係,但這種關係順理成章地引伸出一套詮釋人生、世界的思想,我叫這做基督徒的世界觀。在信仰成長的路程上,這世界觀的建立是不可或缺的,於大專基督徒更是如此,但今天我們看到的現象叫我們擔憂:
 
大部分大專基督徒毫不著意去建立這世界觀,也弄不清應如何看待世界的事物,對別人提出的挑戰更加不懂得回應。
 

2012年12月2日

何秀蘭沒有告訴你們甚麼?


何秀蘭沒有告訴你們甚麼?[1]

關啟文

2012年11月7日,何秀蘭議員提出議案促請港府就「同志平權」立法展開諮詢,她當天發表了她委託港大民意研究計劃進行的民調結果:「受訪者認為香港對不同性傾向人士是否存在歧視,清楚回答有此情況的有75.8%,即四分之三……另一問題是詢問受訪者認為應否制定保障不同性傾向人士免受歧視的法例。結果有63.8%受訪者認為應該立法」[2]。這成為贊成立法的重大支持。



2012年11月29日

「哪種平等?誰的機會?」-同性戀運動與平等機會

關啟文,性傾向歧視法

 


我們支持平等精神,例如提倡男女平等和種族平等的工作,都是我們認同的。推動平等機會者關懷弱勢社群的良好動機,亦藉得讚賞。然而有些人使用平等機會的名義大力支持同志運動的訴求(如要立法禁止反性傾向歧視),我們卻有很多疑問。例如平等機會委員會前主席胡紅玉女士在2000年11月29日的《明報》,因著明光社的一張單張,公開地點名批評明光社歧視同性戀者,她所表達的看法和做法我們就不敢苟同。

 

2012年11月28日

應制訂「反性傾向歧視法」嗎?──法例的十大疑點(3/3)

關啟文, 性傾向歧視法

1) 沒有足夠的理據支持反性傾向歧視法

首先要釐清甚麼叫
「歧視」?甚麼是法例應禁止的歧視?加拿大法學家Dale Gibson寫了厚厚的一本書討論平等權利:The Law of the Charter: Equality Rights,論及「歧視」時說:「縱使某種區別使某些人承受『負擔、責任和不利之處』,這也不必然構成歧視。」只有當那些差別對待是不合理的,差別對待才構成歧視。而只有那些產生實質影響(substantial)的歧視,法庭才應干涉。

甚麼算是「歧視同性戀者」並不是不證自明的,很多所謂「歧視」不一定是真正的歧視,因為不是所有差別對待都是不合理的。例如將「對同性性行為有道德判斷」等同「歧視」就是常見的混淆。此外,關於「歧視同性戀者」,同性戀運動最喜愛舉的例子就是某些基督教會把同性戀者趕出教會。因此基恩之家不單提倡立法禁止性傾向歧視,更表示不能讓教會有豁免,因為這樣才能保證他們的宗教自由。這種對宗教自由的理解叫人啼笑皆非,同性戀者有宗教自由,這表示政府不能阻止他們信奉他們選擇的宗教和參與宗教團體,但不表示所有宗教團體都一定要讓他們參與。宗教自由當然包括宗教團體自我管理和界定會籍的自由,這種自由政府不應干涉。回教是不准信徒吃豬肉的,假若某人對豬肉有強烈喜好(天生有「吃豬肉傾向」),甚至在清真寺內屠宰並烹調一頭豬,然後大快朵頤,因此被逐出清真寺。難道這就是歧視有吃豬肉傾向的人,而政府應設立「反吃豬肉歧視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