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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10日

多元社會容許歧視別人的自由嗎?


多元社會容許歧視別人的自由嗎?[1]

關啟文(浸會大學宗教及哲學系教授)
性傾向歧視法的課題再起激辯,支持者往往指責反對一方:
「你們只是想要保留歧視別人的自由!」
然而真的要立例禁絕所有歧視嗎?有些人會因著樣貌受到歧視,如一女士應徵秘書職位,假若她不夠漂亮,老闆會歧視她,但若她太漂亮,老闆的老婆則會歧視她(怎能安心把「狐狸精」放在老公身邊!)也有人會因著身材(如肥胖)、觀點(政治或道德)、生活習慣等無數理由受到歧視。



歧視的嚴重性也有程度差別,輕微的歧視包括鄙視或不屑的眼神、稍帶嘲諷或敵意的評論、母親分蛋糕時把較大一分給小兒子等行為,而嚴重的歧視則包括誹謗、惡毒的威嚇、甚或身體性的傷害。以上嚴重的歧視當然可用法例禁制,事實上也已經有法例禁制。但是否也要禁制歧視的眼神和輕微的嘲諷,甚或懲罰一個偏心的母親?
假若一刀切用法例禁止歧視──不論成因、種類和嚴重程度,會否矯枉過正,甚或危害多元社會呢?屆時甚麼叫「歧視」成為關鍵問題,但誰去界定「歧視」呢?這種莫大的權力自然在政府手裡,但權力使人腐化,絕對權力使人絕對腐化,我們如何確保這種巨大權力不被濫用呢?

一些人思路相當簡單:「那裡有歧視,那裡就要立法禁制。」以上分析顯示,雖然我們都不贊成歧視,但或許不宜全面取締「歧視別人的自由」,我們應該問:那些種類和那種程度的歧視需要用法例取締?那些「歧視」用法例取締不一定是最佳處理方法呢?在未充分思考和解答這些問題前,我們難以確定應否制訂性傾向歧視法。香港市民還需要對這些問題作更全面和深入的討論。

再者,支持者雖然好像堅定不容許歧視的自由,當反對同性戀者或明光社受到歧視時,極少見到他們仗義執言,也未聽到有人提倡「同性戀異見分子歧視法」或「明光社歧視法」。現在反對明光社和性保守的人動不動就大派「西能膠」,言辭惡毒,這不是歧視嗎?是否歧視人的自由不容存在,但唯有「歧視明光社或保守派的自由」是例外?

這不是雙重標準,甚或偽善嗎?



[1]
已刊登:關啟文,〈多元社會容許歧視別人的自由嗎?〉,《AM730》, 2013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