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片來源: 蘋果日報 |
平機會主席周一嶽力撐同運,認為一定要立性傾向歧視法。我認為性傾向歧視法既是一種特殊保護,又是強制性措施,並建基於一種高度爭議性的價值判斷,若沒有很強的理據和高度的社會共識,實在不應輕言立法(請參kwankaiman.blogspot.hk的文章)。當然有人認為因著人權和反歧視的普世價值,已有足夠理據制訂此法。問題是這些「普世價值」是否真的普遍地應用到所有人?
世界人權宣言29條說「人人在行使權利」時,要「保證對旁人權利的尊重,並…適應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當需要。」現在同性戀是高度爭議性課題,有人贊成,但也有不贊同同性戀的市民(「同性戀異見分子」),所以雙方都可能受到歧視,基於平等保護,贊同或不贊同同性戀的市民都應有平等機會──周主席不反對這原則吧?
若有法例保障同性戀者不被無理解僱,那有法例保障同性戀異見分子不被無理解僱嗎?在外國已有人因為反對同性戀被解僱或降職兼減薪(英國的Adrian Smith),在香港,一個堅定反對同性戀的記者在很親同運的報章工作,就算不被解僱,恐怕也難以生存。相信反對同性戀的人只好噤若寒蟬,不敢表露立場。
若要立法禁止人騷擾或中傷同性戀者,那為何不同時禁止支持同運者騷擾或中傷反對同性戀的人呢?這類事情已在香港發生,如同性戀者衝入教堂接吻和叫口號,強闖入不贊同同性戀的組織的會址,並阻撓別人的合法活動;不少人嚴重侮辱和嘲諷同性戀異見人士。為何沒有人關注這些歧視?
現時的爭議明明有雙方參與,若單方面制訂法例保護同性戀者,卻不為同性戀異見分子提供相應的保護,這是哪門子的平等機會?法例更有可能成為同運攻擊同性戀異見分子的利器,但後者卻全無保障,這會否有違公平和公義的原則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