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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6日

蛋糕與逆向歧視:分析與反思

關啟文,性文化

 
在美國俄勒岡州(Oregon) Gresham,有一對基督徒克萊因夫婦(Aaron Klein & Melissa Klein)經營西餅店“Sweet Cakes by Melissa” ,因為相信婚姻是神所授意──由一男一女結合所組成,拒絕為同性婚禮製作結婚蛋糕,被控告違反了俄勒岡州的《平等法(2007) (Equality Act of 2007) ,該法例明文規定不能因性傾向作出差別對待。有同運人士到店外示威抗議,但也有支持者到場光顧及鼓勵東主,令店舖的生意不跌反升。






克萊因夫婦經營西餅店,並為顧客製作各式生日、派對及結婚蛋糕。20131月中,一對女同性戀者要求他們為她們的同性婚禮製作結婚蛋糕,[1]他們拒絕,其中的女同性戀者Laura Bowman已向司法部門提出投訴。若罪名成立,他們可能要交最高到五萬美金的罰款。
 
 Video: Oregon Bakery Sees Boom in Business After Refusing S-S Wedding Cake

克萊因表示他們並不歧視同性戀者,一向也有售賣西餅給他/她們和為他/她們做蛋糕──提出訴訟的同性伴侶當中有一位便曾經在這西餅店訂購蛋糕;只是,他真誠相信婚姻是神的命令:「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聯合,二人成為一體。」(馬太19:5)所以,他只是拒絕為同性婚禮特別製作結婚蛋糕,因為他不希望參與一些有違自己良心的行為。

 
 
事件在全國曝光後,一批示威者於西餅店外和平示威,其中一位男士譴責克萊因夫婦的行為是罪行(crime) ,並認為他們應為此付出代價。然而亦有支持者專誠到場光顧,使店內的小蛋糕(cupcake)早早售清,也有顧客為克萊因夫婦打氣及感謝他們堅持信仰立場。夫婦倆接受記者訪問時表示,網上有很多惡意的攻擊及「惡搞」圖片侮辱他們,但同時亦收到很多支持,包括平均每日廿多封的鼓勵郵件,支持者的熱情更令他們的營業額不跌反升。克萊因又相信按照憲法,他的宗教自由應該得到保障,他們不應受到懲罰;但若果他們最終敗訴,他們寧願選擇結業,也不願違反信仰製作同性婚禮蛋糕。


參考資料:

Video: OregonBakery Sees Boom in Business After Refusing S-S Wedding Cake, http://www.nomblog.com/33481/


  
 
 
蛋糕與逆向歧視:分析與反思
關啟文


逆向歧視是指市民因著不認同同性戀行為而受到的歧視,有些人說逆向歧視的例子很稀少、很極端,但我近年不斷留意和收集這些案例,發覺隨著性傾向歧視法愈來愈普及,各式各樣的逆向歧視個案正在世界各地發生,例如我最近見到英國和歐洲很多新案例。逆向歧視發生的情況也並不「極端」,一個蛋糕店店主為客人製作結婚蛋糕是我們日常生活的事情(或為婚禮錄影、拍照),如何談得上是極端呢?


俄勒岡州的《平等法(2007) 》內容相當廣泛,因有規定不能因性傾向作出差別對待,[2]所以可以說這法例已包含了某種性傾向歧視法在內。這個蛋糕的個案屬於貨物和服務提供的範疇,假若香港按照其他歧視法的框架制訂性傾向歧視法,和按照同運提出的性傾向歧視法草案,[3]也會禁止貨物和服務提供的「性傾向歧視」,所以克萊因夫婦所面對的逆向歧視也很可能會在香港發生。
有些人認為性傾向歧視法是用來禁制「歧視」,所以觸犯法律的人都是罪有應得,他們受懲罰也只是「惡有惡報」,說不上是受到歧視。然而符合法律的懲罰不一定是公義的,還要看這法例的規管有否堅實的理據,不然可能倒過來這法例(最少在某些情況)是惡法(如廿三條),它對市民的懲罰是不合理和不公義的,所以那些市民會受到逆向歧視。


克萊因夫婦究竟犯了甚麼彌天大罪呢?首先要澄清,這些逆向歧視案例並不涉及對同性戀者的攻擊(身體或言語),也不涉及同性戀者的金錢或財產的損失,簡單來說,他們只是要求一宗買賣時被拒絕。可能有人認為這種針對同性戀者的行為是文明社會不能接受的,因為這是在否定他們的平等尊嚴,然而克萊因夫婦似乎是對事不對人,他們並不是拒絕為同性戀者服務,而只是拒絕去支持一種他們道德上不接納的行為 (同性婚禮),所以他們不是在針對同性戀者。我自己認為,一般而言,若同性戀者為一些與同性戀行為無關的事情訂蛋糕,基督徒店主也應提供服務,這只是表達我們愛鄰舍的精神。甚或在這情況下,基督徒可給同性戀者一些折扣(當然恐怕非同性戀者又會抗議我們在歧視他們)。


從古典自由主義角度看,克萊因夫婦的行為並不構成對別人的實質傷害,根本就不應用法例規管。那對女同性戀者的確會感到不方便,但事實上她們後來已找到另一店鋪去為她們造蛋糕,一點不困難,難道因些少不便就對別人提出法律訴訟嗎?真的有此必要嗎?她們有沒有想到這店鋪可能會受到很大打擊、損失,並可能要結業?不接她們生意的人真的「應有此報」?
 
 
 
 

 有些人認為「不受歧視」是人權,但事主提到的憲法權利(宗教與良心自由)也是所有國際人權公約承認的人權,今天媒體經常提的是「同志平權」,而同運也單方面強調同性戀者應有的權利,但我認為重視人權的人,首先要肯定所有人的權利都應同時重視,因此,贊成同性戀和不贊成同性戀的市民的權利都是平等的,都應同時考慮。只考慮同性戀者和贊成同性戀的市民的權利,而不同時考慮不贊成同性戀的市民的權利,並非真箇平權。有些人會說,宗教與良心自由並非絕對,這話是對的,但同樣道理,不受歧視的權利也並非絕對,為何當兩者有張力時,一定是宗教與良心自由讓路呢?

 

有些人會批判:難道基督徒有「歧視」的自由和特權嗎?我的回應是:以上的理念並不是特別為了保護基督徒而提出的,事實上類似的處境不單只基督徒會經歷。假如有一同性戀蛋糕店,現在明光社二十周年慶典要求他們造一個大蛋糕,上面有巨型燈塔(明光社標誌),且寫上「抗同先鋒,人民英雄」八個大字。這蛋糕店主人感到被冒犯,且認為支持明光社或有份於它的慶典已違背他的良知,所以拒絕接這生意,這是歧視嗎?(其實不少非同性戀者也對明光社很反感,所以也可能不願接明光社生意。)我倒不認為是,更不認為這類行為要用法律規管,明光社應尊重別人的良知,另找別的店鋪不就成了嗎?

 

有些人口裡說法律應規管一切「歧視」,但事實上他們從來沒有考慮過絕大多數同性戀者可能面對的「歧視」,明光社或不贊成同性戀的市民都可能面對。簡言之,歧視和逆向歧視在大多數情況下都有對應性,為何只規管前者而不規管後者呢?這是真正的平等嗎?

 

總結而言,克萊因夫婦所面對的法律威嚇和可能受到的懲罰,根本沒有堅實的理據。縱使他們的行為真的是歧視,他們可能受到的嚴重懲罰(如幾千到幾萬美元罰款)真的合乎比例嗎?再者,這種壓力也並非平等加於所有市民,而只是針對不贊成同性戀的市民。因此,說克萊因夫婦在受到逆向歧視,是合理的。  

 

有些人認為要解決性傾向歧視法與宗教自由的衝突,只要給教會豁免就可以了,但以上案例發生於個別信徒(或其他不贊同同性戀人士)的日常生活中,豁免了組織性的教會並不能阻止這類逆向歧視發生。若所有個別人士的信仰和良心自由都能成為豁免的理據,恐怕這條法律的效用就成疑問了,同運也不會答應吧?








[1] 在俄勒崗州,「同性婚姻」還未合法,但已准許公民結合。但無論法例是否承認,同性市民要相愛和舉行同性婚禮是沒有法例禁止的。有些人批評反對制度化的「同性婚姻」,就等於禁止同性戀人相愛,是極大的誤解。


[2] 根據當地《平等法(2007) 659A.403(1)款:「…all persons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of this state are entitled to the full and equal accommodations, advantages, facilities and privileges of any place of public accommodation, without any distinction, discrimination or restriction on account of race, color, religion, sex, sexual orientation, national origin, marital status or age if the individual is 18 years of age or older.(http://www.oregonlaws.org/ors/659A.403)


[3] 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建議書2013〉,取自:https://docs.google.com/file/d/0BztnNolwdwQJdUIyZGdycjVIam8/ed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