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email
twitter
facebook

2013年3月22日

宗教在公共領域的角色──羅蒂與沃特斯多夫的對話


 關啟文宗教與社會 (論文)

羅蒂(Richard Rorty) 是著名的後現代實用主義者,抱堅定的世俗主義立場,傾向否定宗教在公共領域的角色。沃特斯多夫(下面簡稱沃氏)(Nicholas Wolterstorff) 是著名的基督徒哲學家,他則維護宗教在公共領域的角色。兩人就著這課題在2003年的《宗教倫理期刊》(Journal of Religious Ethics) 有精采的對話,本文對此作出評介。


羅蒂:宗教會終止對話!
不少世俗主義者反對宗教在公共領域的角色,是因為他們在知識論上有優越感──他們認為世俗思想較吻合能說服公眾的理性標準,而宗教思想就算不是反理性,也只是一種私人的信念,是不能用有公共性的理性標準去證立的。然而羅蒂的出發點並非如此,他承認世俗主義和宗教世界觀的爭論並不能用中立的標準去解決:「假若我這一方只是訴諸達爾文,並要求對手避免訴諸超自然,是不足夠的──這在很多問題上都犯了乞求論點的毛病。假若我的對手說一個純生物學的觀點會剝奪人類的尊嚴和自我尊重,也是不足夠的──這同樣在大部分問題上犯了乞求論點的毛病。我懷疑每一方所能做的,就是在一個又一個的處境中,重新陳述他們的論據。一方把人類和社會視作幸運的意外,另一方在兩者當中都找到內在的目的,這兩方的分歧實在太徹底了,所以我們並不能從某些中立的立足點去作判斷。」(Rorty 1997, p. xxxii)

雖然如此,羅蒂還是提倡宗教的私人化,因為他認為公共領域對宗教的「排斥其實是傑弗遜式妥協的核心當代的自由主義哲學家認為,除非宗教信徒繼續願意以私人化交換宗教自由的保證,我們是不能維持一個民主的政治社群的。」(Rorty 1999, pp. 170-71) 羅蒂自稱是一個反神職主義者(anticlericalist),他認為宗教雖然也有好處(如為絕望的人提供安慰),但對民主社會的健康卻是有危險的,因此它們最終的衰落是一件好事。他特別關注基督教基要派與右派政治的結盟,認為這會摧毀美國文化中從傑佛遜而來的世俗主義傳統。宗教一定要私人化,特別是因為它會終止對話(conversation-stopper)

沃特斯多夫對羅蒂的批評
沃氏對羅蒂的思想作出有力回應,他指出馬丁路德金的演說也充滿宗教思想,他認為黑人與白人的整合是正確的,最終也是因為這是上帝的旨意。沃氏反問:為何這一定有問題?訴諸神旨一定會終止對話嗎?可能對羅蒂等世俗主義者是這樣,但對其他人(如他自己)則不是。再者,一個像羅蒂那樣的達爾文實用主義者一旦訴諸他的世俗主義前設,不也是同樣會終止與宗教人士的對話嗎?為何這就沒有問題?(Wolterstorff 2003, p. 132) 事實上,羅蒂有雙重標準之嫌,他經常歌頌想像力、開放性和創造性,但論到宗教時,卻要對它加以限制,例如要求它的公共論述一定要建基於大家都同意的前提。然而他論到社會議題時,論據大多建基於他的達爾文實用主義,但這些亦非大家都同意的前提。

所以沃氏認為更公正的安排是:人們討論政治議題時,只要符合基本的德行,就可讓他們自由地提出自己的立場和論據,他們自然會發覺若要說服他人,就不能只說:「這就是我的立場!」他們會感到需要提出一些持不同信念的人都能接受的論據。是的,到最後可能產生大家都不能說服對方的一個困局,但這又何妨呢?「讓我們投票吧若然這是公平的,那又有甚麼不對呢?並不首先存在一個無止境地對話的公眾,然後宗教人士幹出令人震驚的罪行──強行使這對話終止。對話的終止在民主社會的政治辯論中本就是無所不在的特質,而當對話終止時,投票就是達成決議的程序。」(Wolterstorff 2003, p. 136)民主自由精采之處正正在於:保障基本權利和自由,然後讓所有正常的成年人進行公平的表決,無論他們的世界觀或宗教信念是如何,只要大家認為選舉的輸贏不及制度重要,那自由民主制就可持續。

沃氏承認宗教有時會危害自由,但若要完整地敘述爭取自由的故事,不能忽略宗教的正面角色。例如在美國公民運動,南非、波蘭、羅馬尼亞和東德的革命,宗教都扮演顯著的角色。我們也不能不提那些在二十世紀引致大量殺戮的世俗主義,如納粹主義、共產主義和國家主義。(Wolterstorff 2003, p. 133) 換言之,羅蒂詮釋歷史時有片面和選擇性取材的問題,此外,羅蒂的立場和論據有時令人感到威嚇性,有違自由精神。沃氏問:現在宗教人士要推翻美國的自由民主制度嗎?他們有剝奪羅蒂等實用主義者投票或訴訟的權利嗎?沒有。只是因為他們對民主社會中自由的限度的看法與羅蒂不同,他就要他們自我改造?但為何不可以這樣推論:因為達爾文實用主義者對民主社會中自由的限度的看法與宗教人士不同,所以他們的觀點也應私人化嗎?(Wolterstorff 2003, p. 136)

沃氏指出當中一個重大分歧就是羅蒂的民主理念:他認為「民主制度的優點在於能為人的自由發明新的形式,不斷開拓自由前所未至的新領域。」(Rorty 1999, p. 126) 他響往的美國夢就是美國不斷擴大自由的故事,他且認為要在中小學把這種夢想灌輸給孩童。沃氏則認為這只是另一種大阿哥(Big Brother)強行塑造人民的方式,他反對政府或公立學校扮演灌輸任何整全哲學的角色,無論是宗教或世俗的整全哲學。

羅蒂對沃氏的回應
羅蒂對沃氏的論據有深刻印象,使他承認他早期的觀點的確有點草率,所以他提出一個較溫和的反教會觀點。他現在反對的焦點放在教會組織(ecclesiastical organization) 上,如天主教的主教、摩門教總會、電視佈道家等,因為「他們為了維持自己的存在,對屬於其他組織的人和他們認為有不道德行為的人,經常故意製造敵意。這樣他們就造成人們不需要的痛苦。我這類世俗主義者希望教會組織逐漸衰落,直至最終消失。」(Rorty 2003, p. 142) 或許這會使一些宗教信徒失落,但足以補償的是,他們可與無神論者一同推動人道主義和社會正義。當社會的正義彰顯時,社會的矛盾會減低,宗教的社會角色會愈來愈少,頂多為有困擾的個人提供人生意義。在這個「世俗主義烏托邦」中,宗教會被削減到堂會牧養的層次,而不會在社會上有大作為。他說:「假若我們世俗人文主義者得到勝利,自由民主社會就會突變成一些社會,在其中大多神聖經典都是John Stuart Mill所寫的,然而到達這理想的路還很漫長。」(Rorty 2003, p. 144)

他承認「宗教信仰並不是非理性的,或本質上錯誤」,他反對的只是宗教的排他主義,這就是「對那些應同樣被尊重的人的蔑視」,而且「對在天上照顧我們的神的信念愈被削弱,左派政治(那種把On LibertyUtilitarianism視為神聖經典的政治)就會愈強大。」(Rorty 2003, p. 142)

沃氏提到,為何他不可以基於詩篇72(如上帝看顧窮人的宗教理由)去支持政府重新分配財產的政策呢?羅蒂現在同意無論是法例或習俗(custom) 都不應禁止這類宗教理由。(Rorty 2003, pp. 142-43) 然而若信徒引用聖經經文(如利未記和保羅書信) 去反對同性婚姻,那羅蒂認為縱使不應立法禁止,但習俗是應禁止的。引用這些經文其實是「冷血的殘忍,無情的壓逼和在煽動暴力。若然宗教人士認為他們有權利在公共領域表達恐同症,因為這是他們宗教信念的後果,那我認為他們應為自己感到羞愧,也應被別人羞辱。這種言論應被視為仇恨言辭大多數仇恨言辭的法例可能是與第一修正案不能協調的,但這些人應被摒棄和蔑視。這種回應與在公共領域中排斥某些宗教信念相當接近。」(Rorty 2003, p. 143) 那為何引用詩篇72篇就可以,但引用利未記就不可以呢?有甚麼原則可以區分二者呢?羅蒂承認他沒有甚麼原則,只是說:「我全心全意相信宗教人士應調整他們的言論以適應我的功利主義觀點,而且他們引用利未記時只是在表達自己虐待狂的衝動──無論他們知道與否。」(Rorty 2003, pp. 143-44)

羅蒂「承認教會組織有時會站在正確的一方,但我們認為偶爾出現的Guttierez或馬丁路德金並不能抵消無所不在的Joseph RatzingersJerry Falwells。歷史告訴我們,這等組織總體而言帶來的害處,永遠大於好處。」(Rorty 2003, p. 142) 沃氏認為我們誇大了宗教在二十世紀的危害,現在的處境與中世紀已大大不同了。羅蒂則認為分別不是很大,特別是對歐洲的猶太人和美國的同性戀者而言,現在基督教的主要問題不是宗教戰爭,而是當她是主流宗教時,會用宗教去合理化殘酷的行為。教會的反猶主義就導致猶大人的大屠殺((Rorty 2003, p. 145) ,而美國基督教則促進對同性戀者的攻擊(gay-bashing),羅蒂不明白為何只有他們堅決反對和認為同性性行為有甚麼大不了,他認為這都是為了給教會組織帶來金錢和權力。(Rorty 2003, p. 146)

縱然如此,他不認為說恐同人士是非理性有很大幫助,「道德哲學家證明性傾向『在道德上是不相干』的努力,似乎對他們的對手而言都是乞求論點。在這些鬥爭之上並沒有甚麼超然的『理性』。」(Rorty 2003, p. 144) 現時有兩邊陣營,「為這兩邊找尋一些中立的規則基本上是沒有希望的。說某一方的政治論述是不合法的嘗試也如是。」(Rorty 2003, pp. 146-47) 最後他說:「基督徒以基督教的理由去支持財富再分配或反對同性婚姻都是可以的」,然而假若他不願進一步討論或提出更多理由,其他市民是不會把那當作理由的。所以我們不應該鼓勵單單訴諸權威的做法。(Rorty 2003, p. 147)

到最後他承認「這就是我的信念」的答案是無可避免的,「也不單是宗教人士才會給出這等答案,假若有人問我為何把政治生活的目標看作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快樂,那我給出的答案也會是這樣。所以我不應該說宗教使對話終止,而只是應該說民主社會公民應盡可能延遲把一些終止對話的答案提出。」(Rorty 2003, p. 148)

對羅蒂的評論
照我看來,羅蒂在沃氏的理性遊說下基本上已放棄他批評宗教的主要觀點,至於他仍反對宗教的地方,他也只是說這是他選擇的立場,沒有說自己在理性上比對手優勝。他承認宗教信仰並不是非理性的,而且無論是法例或習俗都不應禁止信徒使用宗教理由。他甚至承認難以中立地證明「恐同人士」是非理性的,所以以基督教的理由去反對同性婚姻也是可以的。從一個如此堅定的世俗主義者口中聽到這些話,實在有耳目一新的感覺,因為實在有不少人堅持反對同性戀一定是非理性的,但每當我詳細檢視那些「證明性傾向『在道德上是不相干』的努力」,就像羅蒂所說的那樣,我發現他們都有乞求論點的嫌疑。(參我的《是非曲直》)

我欣賞羅蒂誠實地承認自己也有一個世界觀──世俗人文主義,是在這框架下他擁抱左派政治和追尋「世俗主義烏托邦」,而且他們也有他們的神聖經典,如MillOn LibertyUtilitarianism等。他這種說法是故意表示世俗人文主義和宗教世界觀在架構上有相似性,而且從「理性」的角度看有平等的地位,兩者衍生的政治論述也如是,那一方都不能證明自己才是真確,而對方則是不合法的。這是因為羅蒂相信「在這些鬥爭之上並沒有甚麼超然的『理性』。」

這裡牽涉羅蒂對「理性」的獨特看法,有些人說他是相對主義者,但最少他不是一個基礎主義者(foundationalist) ,簡而言之,他不再相信在所有認知架構底下都有一些客觀和普遍的理性標準。不是所有世俗主義者都會同意羅蒂,我不能在這裡處理相對主義和理性主義之間的複雜爭辯,我只指出,當代知識論最少揭示一個事實,要決定甚麼是「客觀和普遍的理性標準」,並非易事,在學者當中派別林立,並沒有共識。

不少人為了減低多元社會價值上的分歧,於是提出「公共理性」的理念,認為在解決公共領域的價值分歧時,若每個人都倚賴自己別樹一幟的世界觀和價值觀,那實在沒有希望達到甚麼共識,所以認為大家提出的理由,都一定要符合「公共理性」的規格,這樣就能更容易在多元社會中達成和諧。然而究竟甚麼是公共理性呢?誰有權界定公共理性的內容呢?若公眾對「公共理性」的理解有分歧,那又用甚麼標準去判別誰對誰錯?

我不是說一定就沒有「公共理性」,但「公共理性」是個規範性概念(normative concept) ,也像其他價值一樣深深陷於分歧的漩渦中,要用這理念作槓桿去解決多元社會的價值分歧,我不太樂觀。相反,我更多看到的是主流媒體或較有影響力的世俗知識分子透過操縱「公共理性」的理解,去把與他們價值不符的立場名正言順地邊緣化,因為他們的立場符合「公共理性」,而他們的對手的理由則只是「宗教理由」,甚或有違「公共理性」。對比起來,我感到羅蒂更誠實,他願意承認他也不能用超然的理性證明自己的立場,所以到最後他對宗教人士和右派的反感,也只是源於他的信念。

當然,如羅蒂所言,從策略的考慮而言,任何人若要在公共領域有影響力,或與其他人溝通和對話,的確是要盡量提出市民大眾也可接受的理由。這是值得鼓勵的做法,但我看不到任何理由說宗教理由原則上在公共領域是不合法的。再者,這要求應平等加諸爭論的各方,不能只要求宗教人士適應非宗教人士。非宗教人士要與宗教信徒溝通,不是也應作出同樣的適應嗎?

至於羅蒂對教會組織的攻擊,牽涉複雜的社會現實和歷史事件,不能在這裡詳細回應。我只簡單說幾句:首先,若教會中存在不合理的排他主義,如真的「對那些應同樣被尊重的人的蔑視」,那我們實在是要懺悔和改正的。例如教會可以反對同性性行為,但卻絕對不應促進對同性戀者的攻擊(gay-bashing) 。基督教傳統若仍有反猶主義,則一定要徹底清洗。在這些問題上,羅蒂的批評值得我們反思。

然而把批評「不道德行為」等同「故意製造敵意」和「造成不需要的痛苦」,把反對同性婚姻者視作「虐待狂」,則是左派常用的上綱上線策略。事實上左派也是說一套做一套,或是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他們不是也經常批評宗教右派「不道德」嗎?為何這就不是「故意製造敵意」和「造成不需要的痛苦」呢?羅蒂批評教會對其他人的蔑視,但他卻明言反對同性婚姻者「應被別人羞辱應被摒棄和蔑視」!當然,羅蒂的說辭會是:教會批評的人被尊重,但教會人士卻不應被尊重。當然,誰應被尊重都是取決於羅蒂的價值立場,這也揭示左派的所謂寬容是有選擇性的。

羅蒂的另一些指控則未必真實,如他認為教會組織反對同性戀都只是為了金錢和權力,可能有個別例子是這樣,但我看不到有甚麼理據支持這是普遍的現像。此外,教會的反猶主義是否導致猶大人的大屠殺的真正原因呢?這裡牽涉複雜的歷史分析,不能在這裡深究。

結語
羅蒂那種世俗主義者對公共宗教的擔憂在西方的歷史背景下,是可以理解的,但這類批評並不全面,也不能直接應用到背景和歷史都大大不同的亞洲教會。宗教人士在參與公共領域時的確要加倍小心,但並沒有好的理由否定他們的參與。沃氏與羅蒂的對話也提醒我們:在公共領域中,宗教人士大可用不卑不亢的態度與世俗主義和其他世界觀對話,因為連羅蒂也承認,基督教世界觀在理性上不見得比其他的差勁。基督徒不能狂妄自大,但也不應妄自菲薄,更不須自限於一些難以用理性證立的「公共理性」內,這樣很可能只是自投羅網,和鑽進世俗主義者為我們精心設計的圈套。

書目
Rorty, Richard. 1994. "Religion as Conversation-Stopper." Common Knowledge 3, no.1, pp.1-6.
Rorty, Richard. 1999. Philosophy & Social Hope. London: Penguin Books.
Rorty, Richard. 2003. "Religion in the Public Square: A Reconsideration." Journal of Religious Ethics 31.1: 141-49.
Wolterstorff, Nicholas. 2003. "An Engagement with Rorty." Journal of Religious Ethics 31.1: 12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