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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3日

泰拿(Charles Taylor) 論宗教自由與良心自由──開放的世俗社會



讀書札記:Maclure, Jocelyn & Charles Taylor. 2011. Secularism & Freedom of Conscience.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泰拿是加拿大McGill University的榮休教授,也是世界知名的哲學家,這本書是他與麥古爾(Jocelyn Maclure) ──Universite Laval的哲學教授──合寫的,論到世俗社會中宗教的公共角色,我一直關注這個問題,[1]特別在面對同運議程時,我實在憂心對宗教自由和良心自由的衝擊。雖然這本書幾乎沒有直接提到同運的爭議,但對一些基本原則的探討,和對「世俗社會」的概念的澄清,都是很值得深思的。[2]


世俗社會的多元理解
一些人往往高舉世俗社會的旗幟,去反對或壓制宗教的公共角色,他們對世俗社會的理解儼然是絕對真理,但事實上有關世俗社會的問題很複雜,也存在多元理解。例如麥古爾與泰拿就區分「政治世俗化」與「社會世俗化」,前者指國家從宗教影響獨立起來的過程,在法律和公共政策中體現;後者則指宗教影響在社會中衰退的過程,在人民的思想和生活方式中體現。(15-16)正正因為國家要保持中立,所以縱使要實現政治世俗化,但卻不應提倡社會世俗化。我認為麥古爾與泰拿的提醒很重要,不少人把這兩者混為一談,於是認為一個政治世俗化了的社會,自然也應該實現和推動社會的世俗化,但事實上兩者沒有必然關係。

他們認為世俗社會建基於兩個主要原則:一,平等的尊重;二,良心的自由。而操作模式主要也有兩個:一,政教分離;二,國家對不同宗教保持中立。(20) 這些操作模式是「不可或缺的制度性安排。然而它們能用不同方式詮釋,而對宗教實踐而言,有些詮釋方式會相對寬鬆,另一些則相當規限。」(20) 一些人簡化世俗社會的問題,認為就是要排斥宗教那麼簡單,然而他們指出這些人忘記了世俗社會的幾個原則也會互相衝突,這就會產生不少兩難題。(25)例如一個老師能否穿戴一些宗教服飾回學校呢?若禁止之,的確會增強教育體制保持中立的形像,但卻會限制了該老師的宗教與良心自由,而且會傷害她在教育界發展事業並對社會作出貢獻的平等機會。(25) 但中立性與及宗教和良心自由/平等機會不都是世俗社會的原則嗎?

開放世俗社會 vs 共和世俗社會
如何處理這些兩難題呢?也有兩種主要的世俗社會模式:一種是開放或自由─多元的世俗社會(open or liberal-pluralist secularism),另一種是共和世俗社會(republican secularism) 。後者的使命不單是尊重良心自由,更是解放個體,這就需要把宗教邊緣化,只限於私人領域。前者則認為我們需要在平等尊重與良心自由之間實現最佳的平衡。因此,它不反對宗教在公共空間的在場,並認為有時必須對宗教作出適應(accommodation),只是要同時保持對公民的平等尊重。(34)

共和世俗社會支持對宗教實踐作出較嚴格的規限,但作者支持的是開放的世俗社會,他們較重視對宗教與良心自由的保障,而對「分離」和「中立」作出較靈活的理解。(27

共和世俗社會的弊病
共和世俗社會認為理性才是我們的基礎,所以要從宗教的干擾解放出來,但麥古爾與泰拿指出:「有些人認為,只有當理性從所有宗教信仰分離出來,它才能發揮解放的功能,但這觀點是有爭議性的。我們有理由相信,縱使人們持守宗教或屬靈的信念,他們仍能夠用理性管理自己的生活。」(31)

此外,這種解放觀與良心自由很可能有衝突:「當世俗國家採納了無神論和不可知論者的世界觀,並致力把宗教邊緣化時,其實並沒有平等對待那些在信念和價值系統中為宗教留有位置的公民。這種世俗社會,對那些賦予個體意義和方向的核心信念,並不中立。然而若國家真的委身於個體的道德自主性,這意味著它承認個體在良心的選擇上擁有主權,並且他們有方法去選擇自己的生存方式──不論是世俗、宗教或屬靈的。」(31)

有些人說,為了社會的整合,要對宗教多加限制,然而麥古爾與泰拿指出這假設了要減低差異,社會才可整合,但為何不可提倡更多的對話和互相尊重,這樣差異性和整合不是可以並存嗎?(31-32)就以法國為例,的確在2004年政府立法禁止在公立學校穿戴顯著的宗教服飾(如回教徒的頭巾),但其實以往法國與教會達成不少妥協。(32) 法國法庭過往也認為在公立學校穿戴宗教服飾,與世俗社會原則並沒有矛盾。(33) 泰拿也批評政府為立法提供的理由並不充分。

私人領域 vs 公共領域?
共和世俗社會希望把宗教局限於私人領域,因為宗教不應干預公共領域,難道我們希望回到政教合一或神權政治的泥潭中嗎?這理由聽起來鏗鏘有力,但麥古爾與泰拿在第四章指出,「公共」有兩個意義,第一個是指與社會整體有關的領域,特別是牽涉到公權力;第二個是指公開、大家可見的領域。所以,「把宗教與公共領域分離」也有兩個意義,可以是指:一,不讓宗教有權力直接影響與整體社會有關的事宜,例如在加拿大Quebec把公立學校去教會化;二,不讓宗教在公開、大家可見的領域中出現,例如不讓市民在學校、街道或公園穿戴宗教服飾。(36-37)

這兩者亦不可以混為一談,或者世俗社會有好的理由不讓宗教有權力直接影響與整體社會有關的事宜(如政策製訂或控制教育體系),但卻未必有理由強逼宗教在公開、大家可見的領域中消失。從自由──多元世俗社會的角度看,「中立的要求是針對制度而不是個體」(39) ,對信徒而言,信仰與行動本來就難以分開,不讓他們在公共地方穿戴宗教服飾顯得有點嚴苛,難道他們的服飾會影響整個制度嗎?例如在醫院,信徒臨終時會希望有宗教性的默想和禮儀,也因此醫院中會有院牧或一些靜思房。沒有多少人反對這種安排,而事實上1905的法國法例要求在國家支持的醫院、軍隊、中學和監獄中,都設立院牧處等。(49) 要把宗教都從這些領域中趕走,並不合理。

「簡而言之,公共與私人的分野在很多情況顯得過分廣泛和模糊,所以也難以用來衡量宗教在公共空間的位置。其實在國家與私人生活之間還有廣闊的空間──經常稱為『公民社會』,其中存在很多社會運動和組織在辯論與公共利益攸關的問題,和參與慈善或人道主義的事業,而當中一些組織的動機是源自屬靈或宗教的信念。在重視良心自由、表達自由和結社自由的社會中,根本難以把宗教嚴格規限於家庭和敬拜地方中。」(40)

開放世俗社會:對宗教合理的適應
以上可說是對共和世俗社會的批評,在第六章麥古爾與泰拿以Quebec為例去說明他支持的開放世俗社會。例如在九十年代中期出現了廣泛共識,容讓回教學生穿戴頭巾回公立學校,主要支持論點有兩個:一,尊重學生的良心自由;二,禁制這些學生只會剝奪他們接觸不同背景師生的機會,這對他們與社會的整合不利。(59) 麥古爾與泰拿認為「『開放世俗社會』至今為止容讓魁巴克省在尊重個體權利與自由,和社會生活的要求之間,達致令人滿意的平衡(最少相對而言)。」(60)[3]

有些人認為讓信徒選擇相信甚麼,這樣就是宗教自由,然而泰拿指出「宗教自由包括實踐一己宗教的自由。」(65)[4] 「一些國家(如美國和加拿大)甚至認為在某些情況下,公共和私人的組織有法律責任去適應少數人的宗教信念或實踐。」(66) 因此,要求對宗教作出適應可說是「屬於基本權利的領域」(67) ,「承認和適應宗教與文化的多元性是社會公義的問題」。(68)

當然,這些適應是有限度的,假若有些人堅持一年只能有六個月上班,難道政府也要資助嗎?所以有些「過分昂貴的口味」(expensive tastes) 是難以適應的,但一般而言我們要作出合理的適應(reasonable accommodation) (71) 主要是因為間接歧視(indirect discrimination)的存在,我們應作出糾正。[5]一些規範和要求看起來是中立和一視同仁的,但當應用時卻可能對某些族群特別產生傷害。就以在學校禁止頭巾的規條而言,看起來也沒有針對任何人,但實際上卻對某些宗教族群不利,這並不公平。就是在這類情況中,適應是必須的。(75)

另一個論據就是宗教關乎核心或賦予意義的信念,對個體的道德身分和自我尊重有巨大重要性,所以不能與一般信念和喜好相提並論。因此,我們有更強理由對它提供法律保障。相反而言,假若一些信念與自我尊重無關,我們不一定有責任作出適應。例如有人喜愛戴壘球帽,不讓他這樣做可能令他有點不快,但卻不會深刻影響他的基礎價值觀或自我身分。(77)

慎防世俗主義霸權──虛假的中立
本書語調溫和,沒有直接使用「世俗主義霸權」的詞語,但其實已對這種趨勢提出警惕。麥古爾與泰拿指出國家不單應對宗教保持中立,對不同哲學概念也應保持中立(那些概念就好像一些世俗的宗教)。「假若一個政治系統以一整全世俗哲學系統取代宗教,成為它行動的基礎,那這就使一個宗教的所有忠心成員成為二等公民,因為那些公民並不接受那個官方哲學所蘊涵的理由和評價。」(13)他們指出在反抗宗教時一些世俗主義者在價值觀上並不中立,他們只是以某種人性論和以理性為基礎的道德去取代宗教,一些法國激進主義者所理解的第三共和國就是如此。(14

我認為同運意識形態(包含性解放思想)就是一種整全世俗哲學系統,但不幸的是,西方國家以反歧視之名,往往把同運意識形態變成官方哲學,不單在教育體系推廣,更以法律打壓不認同同運意識形態的公民。眾多逆向歧視的案例的確顯示,在西方不接受同性性行為的宗教信徒已成為二等公民!雖然麥古爾與泰拿沒有把他們的觀點直接應用到同運上(只有一個地方提到「性傾向」──頁71),但我認為他們的精神有助我們去批判地反思同運。不少近期的法庭判例根本對宗教信仰非常輕視,又或隨意宣告某些思想(如婚姻觀)並非核心的宗教信仰。[6]但麥古爾與泰拿引用加拿大最高法院的Amselem判決(2004) ,指出「國家並不在一個位置可對宗教教義作出裁決,它也不應如此。」(82)

其實他們也覺察就算按他們的理念,「國家的中立性是不徹底的」(16) ,因為所謂「中立」的國家其實加諸不同公民的負擔並不平等。自由社會要維護「公民都是自主的行動者」的原則,所以國家的教育系統也是去塑造學生的批判自主性,在過程中讓學生面對多元的世界觀和生活方式。這種教育方式對那些想把較傳統生活方式傳遞給孩子的家長,會構成較重的負擔。這些爭議在一些有關學校課程(如性教育、宗教教育)的訴訟中反映出來(113, n10)。事實上有些家長認為某些學校推行的課程與他們的宗教理念有衝突,所以要求學校容讓他們的孩子可以被豁免,但一般而言學校並不允許這些訴求。

在這些爭議上,麥古爾與泰拿似乎是支持校方去限制家長的教育權,他們的主要理據是要讓學生學懂寬容,以致未來能「與不同性身分和價值系統的公民互動和合作」(102) ,但其實他們強調一個先決條件:學校「沒有把某種美善人生的概念強加於孩子」。(103) 我感覺他們對家長的角度並沒有充分理解,但或許到最後兩者並不矛盾。首先,那些家長並不是要提倡對不同性傾向人士不寬容,他們不希望孩子接受同運和性解放的價值,但可同時教導孩子對這些人士寬容、愛護。再者,那些課程只是教導寬容那麼簡單嗎?很多實例告訴我們並非如此(如台灣的同志教育,[7]那些課程根本就是在灌輸同運和性解放的價值,而孩子在權威的氣氛下被洗腦!既然學校是在「把某種美善人生的概念強加於孩子」,那家長們的擔心和反感是與他們的原則吻合的。

免於冒犯的權利?
有些人認為要適應宗教,所以連批評也要禁止,但麥古爾與泰拿認為「思想和表達自由的制度化保障社會免於呆滯和威權主義」(108) ,所以更為重要。他們反對禁制冒犯宗教的言論(108-109) ,但當然贊成要有道德的敏感度。然而「道德的敏感度不能通過法律去強制,但我們的建制可以鼓勵,而市民在他們的私人和社群生活中可實踐和提倡。」(110)

我是同意的,但我看同樣的理據也不會支持禁制冒犯同性戀者的言論。我們當然贊成市民要有道德的敏感度,不去隨意冒犯同性戀者,但這種敏感度同樣不能通過法律去強制,而是透過制度和各種社群活動去鼓勵和提倡。為了保護言論自由,宗教人士和很多類別的人(如不贊成同性性行為的人)都要忍受冒犯性言論,有甚麼特別理由(例如在香港這問題特別嚴重)要禁制冒犯同性戀者的言論,卻不禁制對宗教和道德保守人士產生冒犯的言論嗎?若沒有,性傾向歧視法的中傷和騷擾罪就欠缺合理基礎了。

結語
我認為這種開放的世俗社會更合理,也可應用到同性戀議題的爭議上:贊成和反對同運的市民「必須學習和平共處」(110),並且透過互相尊重的對話去建立既有平等尊重,也尊重良心自由的社會。有些同運領袖以麥古爾與泰拿的著作去支持不尊重良心自由的激進同運議程,恐怕是有點誤解了。

[宗教自由系列之一]




[1] 參關啟文,〈公共空間中的宗教:自由主義對基督宗教的挑戰〉,載羅秉祥、江丕盛主編,《基督宗教思想與21世紀》,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110月,頁293-330;關啟文,〈威伯福斯、公共宗教與公共理性〉,《時代論壇》1060期,20071223日;關啟文,〈宗教在公共領域的角色──哈貝馬斯的後世俗反思〉,《安徽大學學報》第353期,20115月,頁22-28
[2] 首先要交待一個翻譯的問題,麥古爾與泰拿經常用secularism一字表達世俗社會的模型,但他們提倡的是open secularism,若把它翻譯為「開放世俗主義」似乎不大合適,因為「主義」往往帶有排斥和封閉的意味,我相信翻譯為「開放的世俗社會」較合適。一般而言,我把 “secularism”都翻譯為「世俗社會」。
[3] 麥古爾與泰拿也提到RawlsHabermas早期都接受規限宗教的立場,但後期都同意宗教對民主文化能作出重要的貢獻,並採取較寬鬆的立場。(110
[4] 事實上世界人權宣言和歐洲人權公約(第九條)都重視宗教自由的公共實踐。
[5] 間接歧視的概念也是香港的歧視法所接受的。
[6] 有關這些問題,另一位哲學家Roger Trigg有詳細探討:
Trigg, Roger. 2007. Religion in Public Life: Must Faith Be Privatized?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Trigg, Roger. 2012. Equality, Freedom, and Religi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我稍後會介紹這兩本書。
[7] 參我blog上另一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