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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22日

街頭佈道家傳福音被捕 宗教自由和言論自由再響警號

 

 一名美國佈道者到英國倫敦進行街頭佈道。期間,一名女途人聽到傳道人宣講同性戀是罪,深感被這種「恐同言論」(homophobic speech)冒犯,遂向警察投訴。結果傳道人被帶返警署接受調查,七句鐘後才獲釋。事件再令人關注宗教自由和言論日漸備受威脅。
  米亞諾(Tony Miano)來自洛杉磯,是一位退休副警長。201371日,他隨著Sports Fan Outreach InternationalSFOI,一個專在大型體育賽事會場外佈道的團體)去到倫敦溫布頓網球公開賽的會場外宣講福音。當時他的講章是帖撒羅尼迦前書第4章。

性傾向歧視條例 + 宗教豁免 = 保證宗教自由?


從西方國家的逆向歧視例子,我們看到性傾向歧視條例往往不合理地剝奪公民的宗教自由的人權,一些支持立法者仍然漠視、矢口否認逆向歧視的存在(如周一嶽在近期《明報》的一系列文章),但隨著近期這類案例的累積,否定者的說法愈來愈難令人信服。
為了釋去眾人的疑慮以換取更多人支持立法,支持一方經常承諾可在歧視法中給予宗教豁免(或家居豁免),更擺出一副大讓步的姿態,顯示自己也尊重宗教自由。[1]但這些保證真的能兌現嗎?相信美國的經驗值得我們借鏡。

2013年7月9日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香港同運如何打壓自願尋求輔導的同性戀者


由香港性文化學會訪問及整理
「我個人想強調的是,我去幫助同性戀者,由1984年到現在差不多三十年時間,我會持守我的專業操守及道德良心,譬如過往我幫助了很多同性戀者,有很多現實例子,他們成功離開同性戀,去過一個他們覺得更開心、平安的生活……我會按我的臨牀經驗來繼續幫助他們,而不會受到政治氛圍來影響我的決定……我要講清楚我的立場,這一班人因為他們的性傾向來向我求助,有些可能想改變性傾向、想離開,有些不想離開,我都會按著他們的需要去幫助他們。問題是我幫這班人離開,便給同運人士指責我歧視他們、病態化同性戀……如果我因為這些攻擊及污名而不去幫助這班尋求我幫助的同性戀者,但其他精神科病人來找我而我又幫,那麼我便是差別對待及歧視他們……既然避不了歧視的污名,我選擇我自己不直接參與歧視……我寧願繼續承受歧視的污名……代價就是要付的。」

  訪問到尾聲,一向溫文爾雅的康貴華醫生一口氣總結他的立場,感覺就像有一些冤屈需要抒發出來。到底有甚麼事令康醫生不吐不快呢?事情要追溯到2006年底,同運人士開始公然排斥後同性戀者群體說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