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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27日

同運活躍分子也反對「性傾向歧視法」

關啟文,性傾向歧視法


近日社會在討論是否立法禁止性傾向歧視,把任何對待同性戀者(和雙性戀者)的行為,若它與對待異性戀者有差異,就一律視作違法加以懲罰,如多倫多地區一個印刷商Scott Brockie,因為不肯為同性戀組織印一些鼓吹同性戀生活方式的材料,在20002月就被人權委員會罰款五千加幣。很多人認為反對立法的人一定只有那些對同性戀有「偏見」的「保守佬」,事實並非如此。




2012年11月21日

「逆向歧視」的概念是子虛烏有嗎?

關啟文,性傾向歧視法

近期有關性傾向歧視法的爭論再次在社會沸沸騰騰,反對一方經常提出一些逆向歧視 (Reverse Discrimination)的案例作為憂慮的根據,而相對於2005年的爭論,今次這些案例在傳媒中報道稍為多了一些。當然,支持立法者極力否認這些逆向歧視案例的真實性或威脅性,我看不少批評都有點吹毛求庛,或抓不住重點,希望將來有時間詳細討論。然而更有人全盤否定「逆向歧視」的概念,認為這完全是虛構出來。

2003年8月20日

公平的迷思──何秀蘭論同性婚姻

關啟文
 
在現今的立法會議員中,何秀蘭是最旗幟鮮明靠攏同性戀社運的,她撰文支持同性婚姻,她知道亦有部分人基於宗教信仰或其他信念「仍然反對同性戀者有締結婚約的權利」,但她認為「在法制而言,同性戀者的權利必須與異性戀者一般,得到法律的平等保障,不能因為部分人的價值觀,便在制度上長期壓抑同志的公民權利。」她相信「在醫療、房屋、稅務、入境、承繼權等直接影響日常生活的範疇,同志依然備受歧視。」特別在稅務方面,異性婚姻可享有配偶免稅額,但同性伴侶卻沒有,而且同志的房屋福利遠遠不如。從這些事實看到,「同志被視為二等公民。拒絕同志登記結婚,間接令同志受到經濟剝削,有違公義,是社會必須正視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