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email
twitter
facebook

2012年11月21日

「逆向歧視」的概念是子虛烏有嗎?

關啟文,性傾向歧視法

近期有關性傾向歧視法的爭論再次在社會沸沸騰騰,反對一方經常提出一些逆向歧視 (Reverse Discrimination)的案例作為憂慮的根據,而相對於2005年的爭論,今次這些案例在傳媒中報道稍為多了一些。當然,支持立法者極力否認這些逆向歧視案例的真實性或威脅性,我看不少批評都有點吹毛求庛,或抓不住重點,希望將來有時間詳細討論。然而更有人全盤否定「逆向歧視」的概念,認為這完全是虛構出來。


學術界對逆向歧視的討論

其實「逆向歧視」的概念並非虛構,自七十年代始已被學者關注,主要因著反對種族歧視和性別歧視的政策產生的一些爭議性後果。因為我知道我說甚麼都會被人質疑,所以下面列舉一些例證。首先要澄清,這裡只是想闡明有關的逆向歧視的討論是存在的,不是想證明逆向歧視一定是不對,而學者中有些人認為「逆向歧視」沒有問題,另一些則反對。

著名自由主義學者Ronald Dworkin1978年出版的Taking Rights Seriously (London: Duckworth) 的第九章就是以“Reverse Discrimination” 為標題。一些常用的倫理學教科書有時也會包括這課題:

Ø Grassian, Victor. 1981. Moral Reasoning: Ethical Theory & Some Contemporary Moral Problems. Englewood Cliffs, New Jersey : Prentice-Hall. [ Ch. 7: “Racial & Sexual Discrimination & the Problem of Reverse Discrimination”]

Ø De George, Richard T. 1990. Business Ethics. 4th edition. Englewood Cliffs, New Jersey : Prentice Hall. [ Ch. 16: “Discrimination, Affirmative Action, & Reverse Discrimination”]

我們看到逆向歧視的問題經常和幫助弱勢社群的扶助行動(Affirmative Action) 連在一起,[1]很多人以為凡是幫助弱勢社群的行動必然正確,然而扶助行動卻有很大爭議性,有關雙方面的論據可參考:

Mosley, Albert G. & Nicholas Capaldi. 1996. Affirmative Action: Social Justice or Unfair Preference? Lanham , Maryland : Rowman & Littlefield. [Mosley贊成,Capaldi反對。]

或許有人會認為反對扶助行動的人必然是基於傳統文化和道德,不是的,很多學者其實是基於「公平」的考慮,而Per Sundman在他1996Human Rights, Justification, & Christian Ethics (Stockholm: Uppsala) 裡反對逆向歧視(參pp. 156-8),而他的理據是人權。[2]這場爭論到現在還未完結,如人權論專家Carl Wellman1999年的The Proliferation of Rights: Moral Progress or Empty Rhetoric (Boulder, Colorado: Westview) 中也有處理“The Reverse Discrimination Debate” (pp. 62-65).
逆向歧視與種族歧視

早期自由主義者反對種族歧視、性別歧視等行為的,因為這些是基於族群身分的差別對待(differential treatment based on group identity),例如:只有白人才可買地、買房子,而黑人則不可以;在選舉時,只有男人才可有投票權,而女性則沒有。這類行為都被譴責為歧視(discrimination) ,而這當然是對的。(我知道寫完這篇文後很可能有人會在網上造謠,說關啟文連種族平等也不支持。雖然未必有用,我在這裡重申:我反對種族歧視,也不反對香港的《種族歧視條例》。)

要促進種族和兩性平等的方法很簡單,就是在法律或公共政策裡一律不提性別和種族(這樣就不能以這些為權利的先決條件),例如肯定所有人都有房產買賣和投票的權利,這就是說:只要確保有一些color-free law or public policy,那就實現了種族平等,消除了種族歧視。就著以上例子而言,逆向歧視的概念不難了解,假若現在為了消除歧視,一個國家決定實施以下新政策:只有黑人才可買地、買房子,而白人則不可以;在選舉時,只有女性才可有投票權,而男人則沒有。這樣不是反過來歧視了白人和男人嗎?稱之為逆向歧視不是相當合適嗎?(當然,不是所有逆向歧視都是如此明顯的。)

然而一些爭取平等的人後來感到單靠color-free law or public policy不足以達到他們的目標:結果的平等 (equality of outcome)──我們要注意平等的概念是複雜的。以受大學教育為例,黑人與白人已經能公平競爭,有些人認為已是平等──平等機會(equal opportunity),但就結果而言入大學的黑人的比例比起白人仍然偏低,於是他們感到還未「真正」平等。由於他們感到黑人是弱勢群體,所以應該加以特別鼓勵、扶助,甚或優待,便提出這種解決方法:把大學名額固定的一部分撥給黑人(quota),或把黑人入學要求的分數降低。

然而問題就來了:批評者指出這種做法產生一個後果:一個白人考試成績可能比一些黑人優勝,但仍然考不進大學,黑人卻可以,這同樣是基於族群身分的差別對待(這是早期反歧視人士對「歧視」的定義),所以也是歧視(discrimination) 。因為是反過來歧視白人,所以也可稱為逆向歧視。結果平等論者的回應是:歧視要分兩種,貶低弱勢群體的歧視當然不對,但扶助弱勢群體的「歧視」卻是有其必要的,所以稱之為積極意義的差別對待(positive discrimination)[3]affirmative action。這種解釋有一些道理,但也不無困惑。若說逆向歧視的理據在於黑人整體而言是弱勢群體,如他們在上層社會或專業的比例不足,所以要透過政策改善這不平等情況,但為黑人設置大學名額,這政策會為黑人群體製造一種集體權利──即是說所有黑人都有這種權利,不論他個別情況如何。

然而不可忘記每個族群都有差異,白人當中一樣有窮人,黑人當中也有上層社會。假若現在有一個窮困家庭出身的白人小伙子非常發奮,在大學入學試中獲得750分,然而另外有一個上層家庭出身的黑人青年一直對學業態度馬虎,在大學入學試中獲得700分,然而因著膚色緣故,白人青年不能上大學,黑人卻可以,這不是對前者不公平嗎?他的努力不是白費了嗎?以上當然只是概略的例子,但在美國的確有類似的真實事例,那白人甚至為此打官司到聯邦最高法院。

今年10月就有一個例子見報:「美國白人女學生費希爾(Abigail Fisher)入稟法院控告德州大學種族歧視,指責校方優惠黑人和拉丁美裔學生,即使她成績較優異,仍被拒絕入學。… 她對申請被拒感到「沮喪」。費希爾批評大學按種族收生,違反美國憲法的平等保護條款,… 要求大學採取「種族中立」政策。她說:
「我希望所有人,不論是任何種族,只憑成績和努力就可入讀到心儀學校。」」
 
我們能說費希爾的說話一點道理都沒有嗎?她的遭遇最少是有點不公平呢?
香港對逆向歧視的討論

在香港,很多人還不認識逆向歧視這個課題,主要是反對性傾向歧視法者提出,另一個關注這問題的是前局長何志平,他明白「「歧視」本身並沒有確切的定義」,提出一個很少人敢提出的問題:「當真正要處理被質疑為歧視的案件時,事件是真的涉及歧視,還是只站於灰色地帶?解決歧視以後,又會否衍生另一種的歧視?近日例子莫過於有智障及特殊學生的家長入稟法院,控告有關當局迫令其子女在正規學校讀書12年後必須離校,認為是違反《殘疾歧視條例》。… 如果正如家長們所說事件涉及歧視,因而讓特殊學生相比其他正常學生能夠在學校逗留超過12年的話,這是否變相優待了特殊學生?… 又如果要營造平等現象而刻意為某些人製造入職優勢,罔顧入職要求的話,這又是否逆向歧視哪些符合要求的應徵者?

不期然想起西方社會有一個「積極平權措施」(Affirmative Action)運動,政府認定某類人士(如婦女、少數民族、黑人、殘疾人士等)為弱勢階層,於是對此階層採取優惠措施,補償他們缺乏的競爭力,又以政策打壓部份既有利益的群體以達致眾人利益平等。毋庸置疑,有部份弱勢階層因「積極平權措施」而受惠,但過度溺愛弱勢,會否變相歧視其他階層?有關當局又如何在關注弱勢和維護平等中兩者兼得?」[5]

我不一定認同何志平的立場,但欣賞他敢於提出這些政治不正確的問題。今天,誰會反對「平等」和贊成「歧視」呢?關鍵問題是這些「普世價值」的具體內涵究竟是甚麼,而這問題可以是相當複雜,和有灰色地帶的,今天有些人高舉自己對「平等」和「反歧視」的理解,儼然是尚方寶劍,遇神殺神,遇佛殺佛,一聽到不同的理解就雷霆大怒,不單口誅筆伐,更破口大罵(有時更加上不少精采的「助語辭」)。我在論壇中曾問陳志全議員如何理解「歧視」的定義,我想:他既然提倡要立法禁止性傾向歧視,那理所當然對這概念有精確的把握,但他沒有答我這問題,只是反問我的理解。後來我稍作解釋,他已不耐煩地打斷我的話,指控我在用語言偽術來虛耗時間。[6]

但我們現在要立法禁止和懲罰歧視的行為,這可是規限市民自由的法律,豈可等閒視之?要知道若法律想禁制某種行為(如煽動叛國刊物),但定義過寬,就會產生「殺錯良民」,甚或侵害他們基本人權的問題,這也是市民反對廿三條立法的主要理由。例如《廿三條答問》有以下批評:「侵害言論自由、示威表達自由、資訊自由、新聞自由、學術自由、文藝創作自由等條例定義界線模糊嚴苛,使人容易誤墮法網」,至於「嚴重危害中國領土完整的武力」或「嚴重犯罪手段」等字眼則 定義含混廣泛,可能包括請願示威常見的推撞及其他肢體衝突、示威規模甚大以至影響交通等,給予當權者酌情權選擇性執法檢控示威者」。[7]

所以,假若政府或議員還未想清楚某種行為的定義,便積極提倡要懲罰該種行為,那會否有點不負責任呢?每一次陳議員聽到逆向歧視的案例,都只是極力否認,和說這只是「非常罕有」。我的疑惑是:就算只是一個市民應享有的權利被剝奪,不是也應該關心嗎?(支持立法者經常這樣說──當這個市民是同性戀者時。)從他的發言看來,陳議員似乎對不認同同性戀的市民的基本權利不大關心,究竟他只是同性戀社群的議員,還是所有市民的議員?

結論

我這裡不能為扶助行動的是與非下定論,但以上討論顯示「平等」的概念異常複雜,如何保障平等也是不簡單的課題,抽空地問:「你贊成保障平等嗎?」很少人會反對,但當具體推動一些「保障平等」的政策或法律時,縱使意圖是完全高尚,也難保不會產生新的不平等,甚或不合理的逆向歧視──最少這可能性是不能抹殺的。類似的問題發生於性傾向歧視法上,為何又不可關注,甚或不能提出呢?或一提出就被嗤之以鼻?例如黎駿浩論到逆向歧視時這樣回應:「明光社說立法保障同志權益會造成『逆向歧視』由此推斷,男女平權,則歧視男性;保護傷健人士,則歧視肢體健全者;美國五六十年代以馬丁路德金為首的民權運動,也不過是打壓白人的陰謀而已。此等謬論,不攻自破,不值一駁。」[8]

黎君的回應犯了幾個毛病,一,他抽空講「平權」,而不是討論具體的法例和政策(如性傾向歧視法),所以說起來好像言之成理。但他有沒有充分和具體地考慮一些逆向歧視的實例呢?二,他的推斷是曲解了明光社的說法,我也不明白他是如何推論出他那些結論。「馬丁路德金為首的民權運動」當時爭取的是color-free law or public policy,我們非常贊成,而就著性傾向而言,我們也贊成香港社會有sexual orientation-free law or public policy,即是說同性戀者可與其他市民有平等的福利和基本人權,但香港現時的法律和公共政策已實現這點(婚姻的課題要另外討論)。性傾向歧視法不完全像種族的扶助行動,但它正正是把性傾向身分重新寫進法律裡,其爭議性自然比sexual orientation-free law or public policy高得多,根本不能這樣比較。三,上面已指出在美國,一些保障黑人的政策會否產生不合理的逆向歧視,是很多學者、政要和法官都在嚴肅思考的問題,黎君是對這些討論一無所知,還是知道了仍然認為全是「謬論,不攻自破,不值一駁」呢?

今天有些人聽到「平等」、「扶助弱勢」等口號就趨之若鶩,我當然不是反對這些理念,但認為一定要先想清楚它們的具體內涵是如何。以我和一些憎恨我的人都同樣討厭的中共政權為例,他們起家時不也是打著「平等」和「扶助弱勢」(特別是農民)等口號嗎?三反五反也不是希望實現階級平等嗎?但結果如何呢?我要預先澄清:這不是把支持性傾向歧視法與支持中共直接等同或作比喻,我只是用一個很多人都認同的例子支持這論點:打著「平等」和「扶助弱勢」等口號的政策,不一定對。

我們要多點深思,正如民主派反對政府不少法案時的名言:魔鬼在細節。




[1]有些人把“Affirmative Action”譯作「平權行動」,我認為這翻譯是有誤導性的──不單與英文原意不同,更已假設了一種有爭議性的哲學觀點。

[2] 另參Sowell, Thomas. 1999. The Quest for Cosmic Justice. New York : The Free Press.

[3]我在大學時期參與教育政策的討論,聽到另一個翻譯是「積極性分歧待遇」。

[4] 〈大學拒錄取 美白人女生告歧視〉,《星島日報》,20121012日。

[5] 何志平,〈解決歧視 保護弱勢社群 或會製造逆向歧視〉,《新報》,2009911日。

[6]我不能確定每個字眼,但大意應該如此。參我們在1112NOW 332台《時事全方位》的討論。


[8]黎駿浩,〈同志平權〉,《頭條日報》,201211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