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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27日

同運活躍分子也反對「性傾向歧視法」

關啟文,性傾向歧視法


近日社會在討論是否立法禁止性傾向歧視,把任何對待同性戀者(和雙性戀者)的行為,若它與對待異性戀者有差異,就一律視作違法加以懲罰,如多倫多地區一個印刷商Scott Brockie,因為不肯為同性戀組織印一些鼓吹同性戀生活方式的材料,在20002月就被人權委員會罰款五千加幣。很多人認為反對立法的人一定只有那些對同性戀有「偏見」的「保守佬」,事實並非如此。







從傳統自由主義角度反對「性傾向歧視法」

美國的Andrew Sullivan就是最佳例子,他本身是同性戀者,也熱心支持同性戀運動(提倡同性婚姻),但他從傳統自由主義的角度反對「性傾向歧視法」[Virtually Normal, ch. 4]。他相信一個中立的政府──它關心的不是培育某些價值觀,而是促進最大程度的自由。所以就算面對不公義,只要這些不是暴力行為,而是一些由社會壓力造成的偏見和嘲笑,那自由主義者應採用的對策不是法律,而是教育和遊說。他相信反歧視法已偏離這傳統:「很奇怪,自由主義者對他們的計劃的反自由向度視若無睹:為了保護某種少數群體,他們希望剝奪別人擁有完整的表達自由的權利。對這些建議的反對可能源自自由主義,而不是保守主義。」,「自由主義一度視為不可侵犯的自由,今天的自由主義卻為它加上清晰而真實的限制。」他認為這樣會使自由主義變成一種維護特殊利益的哲學。


我相當佩服Sullivan,他本身是同性戀運動活躍分子,但他能對流行的同性運動策略作出誠實的反思,且明白被歧視法強制的人會感到自由被侵犯。在香港提倡性傾向歧視法的人是否也應學習Sullivan,也嘗試從被規管者的角度看呢?(當然反對性傾向歧視法的人也應嘗試從同性戀者的角度看。)


或許支持者會回應,那些「歧視」同性戀者的人是有偏執狂的混蛋,所以被剝奪自由也是活該,但Sullivan指出,自由主義一向持守一種看法,就是有偏執狂的混蛋也同樣擁有自由,所以有「歧視」的人也不應被剝奪自由
容讓有偏見者無理解僱同性戀員工的自由,跟容讓一間只僱用同性戀者的公司有運作的自由,是同一種自由;容讓基要主義者拒絕把地牢租給一對同性伴侶的的自由,跟容讓一對同性伴侶從他們的前院趕走一個傳教士的自由,是同一種自由。



雙重標準?

在香港,吳敏倫是一向支持同性戀的,但他也看到「負面立法來懲罰歧視」的問題,因而反對性傾向歧視法。看來吳敏倫是少數頭腦清醒,看到性傾向歧視法和古典自由主義其實是敵非友的人,這點是值得欣賞的。(曾焯文,《香港「性」經》,63) 關鍵在於自由主義者經常用的一個邏輯:你反對一樣東西(如賣淫),不一定要立法禁止它。同樣道理,你反對別人歧視同性戀者,但不一定提倡用法律制裁那些人。這種質疑性傾向歧視法的思路,不一定要假設同性戀是不道德的,甚至是同性戀者(Sullivan)也可以接受。


當然,香港的性解放運動沒有認真考慮過Sullivan那類論證,碰到與他們價值吻合的東西(如娼妓合法化),他們就強調就算社會人士道德上不能接受,也不應用法律禁制;碰到與他們價值違背的東西(如「歧視」同性戀),他們就不假思索要求立法禁制,還指控反對人士在干犯別人自由──雖然實情是:一旦性傾向歧視法制訂了,被干犯自由的不是同性戀者,而是被視為「歧視」同性戀者的人。這是雙重標準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