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6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五位大法官(以下簡稱五法官)宣判同性「婚姻」是美國憲法所肯定的基本人權,所以全國五十個州都要接受同性「婚姻」。這引發了美國以至全球的辯論,在香港和台灣亦然。就著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而言,我認為持異議的四位法官的論據更有說服力,前面的文章已介紹了他們的觀點。[1]然而不少人對這議題存在不少誤解,本文會就著一些常見的問題進一步分析和反思。

很多人都知道同運的手段有時頗激進(特別在西方),但無論「保守」人士如何受攻擊、欺凌和辱罵,一些同運的堅定支持者會這樣說:同性戀者在制度上被歧視,特別是不能結婚和領養孩子,所以他們的激烈行為和言語是可以諒解的。簡單來說,因為同性戀者是雞蛋,反對同性戀的人是牆,而雞蛋永遠是對的。這也意味著,假若他們已獲公平對待,那他們就不會針對不認同者有激烈行為。真的嗎?比利時在2003年通過同性「婚姻」(全球第二個國家這樣做),不久也讓同性伴侶收養子女,同運已基本上成功。但2013年4月,比利時天主教大主教Archbishop Andre-Joseph Leonard因不贊成同性戀,就遇到婦運分子衝擊,並向他咒罵及撒水。 ![]() |
| 相片來源: 蘋果日報 |
「你們只是想要保留歧視別人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