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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香港性文化學會
近期同性「婚姻」的辯論在媒體和網上都非常普遍,大概可分為擁同(pro-gay, PG)和支持家庭(pro-family, PF)兩方,本會認為PF的立場合情合理和經得起挑戰的,但感到這立場經常被誤解。很多人亦不懂得分析和回應PG的論點,因此我們製作了這網上辯論攻略,以短問短答的方式呈現PF的合理性,特別適用於網上的辯論。當然,網上辯論難以避免簡化的問題,若需要更嚴謹的論證,可參考我們一些詳細論文。[1]
首先我們很多謝周一嶽主席撥冗蒞臨出席我們於2015年3月10日主辦的「忘不了理」交流對話公開講座,理性探討同性戀議題。是晚反應熱烈,接近二百人出席。發問環節踴躍,最後逾時40分鐘講座才結束,周主席始終耐心應對,盡顯誠意。會後我們收到不少意見,大多認為未能盡釋疑問,期望我們可以進一步跟進。鑑於周主席認同要理性對話,我們冒昧再一次請周主席賜教。
「性小眾」:定義是甚麼?哪些需要法律保障?
請讓我們再一次澄清,將「同性戀」與「亂倫」、「孌童」並置,稱為「性小眾」的是同運人士,譬如香港的小曹和台灣的何春蕤、張宏誠等,關啟文教授在會上是引用他們的說法。[1]
周主席回應時表示,「社會希望保障性小眾,性小眾包括了甚麼呢?就是LGBTI……而性傾向方面則有3大類,就是LGB(女同性戀、男同性戀和雙性戀)」。(PR,1:04:50)[2]然而,雖經與會者多次追問,他卻沒有解釋為何不保障同運人士提出的其他性傾向。撇開犯法的不提,[3]有人喜歡多方關係,根據同運這也屬性小眾,亦不為社會普遍接受,既然周主席認為免受歧視是基本人權,為何周主席不將多元關係性傾向也納入保障範圍呢?究竟標準何在呢?為甚麼兩個同性之間的戀愛要保障,三人或更多卻又不用保障呢?這是否「不平等」呢?套用周主席的說法:「理據在哪裡?理論是甚麼,我們都應該講清楚。」(QA,1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