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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0日

重建性別界線──多元性別論的批判反思

重建性別界線──多元性別論的批判反思1
關啟文(香港性文化學會主席/浸會大學宗哲系系主任)
陳婉珊(香港性文化學會研究幹事)
撮要
  台灣政府積極推行性別平等教育,但一些團體卻藉此灌輸多元性別論,認為「性別」不單包括生理性別,也包括性別認同、性傾向等,而且一切都是光譜。這種意識形態是否適合成為性平教育的指導思想呢?本文會指出多元性別論的諸種問題,總結如下:
我的特質
類別
屬性
錯謬
我生下來是
生理性別
sex
光譜地帶
跨大了生理性別光譜的連續性(雖然男與女之間是有灰色地帶,但絕大部分情況是清晰的)。
我覺得我是
性別認同
gender
男生
光譜地帶
女生
1)      過分高舉性別建構論,忽略性別的先天基礎一般而言是首要的。
2)      美化和正常化易服、跨性和變性的現象。
3)      把少數異常的情況普遍化,為大多數青少年製造不必要的性別混亂,甚或做成惡果。
我看起來像
性別氣質
gender qualities
陽剛
光譜地帶
陰柔
過分高舉性別建構論,雖然性別氣質有不少是受後天塑造,但一些先天的傾向還是存在的。
我喜歡的是
性傾向
sexual orientation
女生
光譜地帶
男生
這版本根本不能定義「性傾向」,因為只喜歡男生的可以是同性戀,也可以是異性戀!這反映不應混淆「性別」與「性傾向」兩個不同的概念。
我喜歡的是
(另一版本)
性傾向
sexual orientation
異性戀
雙性戀
同性戀
這定義仍然不合理,不應把「性傾向」放在「性別」裡面。這種做法混淆不同概念,似乎是想達到政治目的。
以下的不是經常放在他們的表裡,但提倡多元性別時卻往往包括在內
我的情慾模式是
多元情慾
主體

五花八門,不能盡錄

1)      錯誤地假設所有偏離傳統的情慾模式都同樣好,但對「愛情性愛婚姻」結合的模式卻充滿偏見。
2)      借多元性別之名提倡性解放,最終是騎劫了男女平等。
我的家庭模式是


多元
家庭

1)      忽略了一夫一妻為基礎的家庭是社會的基礎。
2)      盲目攻擊傳統家庭,破壞社會的公共利益。

2015年11月2日

掛「性平教育」的頭,賣「性解放」的肉 ──從《青春水漾》到春心盪漾!


掛「性平教育」的頭,賣「性解放」的肉──從《青春水漾》到春心盪漾![1]
關啟文 香港性文化學會主席/浸會大學宗哲系系主任

  我久仰《青春水漾》的「大名」,在20159月終於有機會與友好一起觀賞,實在「歎為觀止」!一方面佩服編劇與導演的高明,能不知不覺把性解放的意識形態滲進整部影片,另一方面慨歎這樣的影片竟能在台灣的校園中登堂入室,向中學生播放(亦有人嘗試在小學推動這影片),令人錯愕和難以置信!

2015年7月23日

美國最高法院的同性「婚姻」裁決、人大釋法與法治


關啟文

2015626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五位大法官宣判同性婚姻是美國憲法所肯定的基本人權,所以全國五十個州都要接受同性婚姻。持異議的四位法官認為,憲法完全沒有提到「同性婚姻」,也不能由憲法合理推演這「基本權利」出來,所以這判決是不當且過份的司法活躍主義(judicial activism) ,而且最高法院的決定無理地剝奪了每個州在決定婚姻制度上的自主權。這不是法治,而是人治

2015年7月9日

狂潮中的反思──檢視美國同性「婚姻」的辯論

2015年6月26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五位大法官(以下簡稱五法官)宣判同性「婚姻」是美國憲法所肯定的基本人權,所以全國五十個州都要接受同性「婚姻」。這引發了美國以至全球的辯論,在香港和台灣亦然。就著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而言,我認為持異議的四位法官的論據更有說服力,前面的文章已介紹了他們的觀點。[1]然而不少人對這議題存在不少誤解,本文會就著一些常見的問題進一步分析和反思。

同性「婚姻」網上辯論攻略(第一回)


作者:香港性文化學會


近期同性「婚姻」的辯論在媒體和網上都非常普遍,大概可分為擁同(pro-gay, PG)和支持家庭(pro-family, PF)兩方,本會認為PF的立場合情合理和經得起挑戰的,但感到這立場經常被誤解。很多人亦不懂得分析和回應PG的論點,因此我們製作了這網上辯論攻略,以短問短答的方式呈現PF的合理性,特別適用於網上的辯論。當然,網上辯論難以避免簡化的問題,若需要更嚴謹的論證,可參考我們一些詳細論文。[1]

2015年7月6日

美國最高法院的同性「婚姻」裁決問題何在?──讓四位異議法官告訴你

香港性文化學會


2015626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五位大法官(以下簡稱五法官)宣判同性「婚姻」是美國憲法所肯定的基本人權,所以全國五十個州都要接受同性「婚姻」。同運支持者高度讚揚那五位法官站在理性、正義和歷史的前進那一方,但縱使撇開道德與信仰角度,這裁決也是問題重重的。其實持異議的法官有四位之多,當中包括首席大法官羅伯茨(John Roberts)最資深的大法官斯卡利亞(Antonin Scalia),另外有湯馬斯(Clarence Thomas)塞繆爾.阿利托(Samuel Alito)。他們已尖銳地批判最高法院的主流意見,用理性指出這判決的很多問題,和嚴重的後果。我們已就著他們的四份異議意見書作出撮要,[1]本文把這些異議綜合起來,讓我們更容易一窺全貌。

2015年7月1日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對同性婚姻裁決的異議


關啟文
2015626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以下簡稱最高法院)五位大法官(以下簡稱五法官)以輕微多數宣判同性「婚姻」是美國憲法所肯定的基本人權(意見書有28頁),所以全國都要跟隨。另外四位大法官則持異議,其中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John G. Roberts Jr)的異議意見更長達29頁,內容充實,對法院主流意見作出強而有力的反駁。本文會介紹這異議的主要論點,並作出簡略評論。[1]全文在前言(pp. 1-3) 分為四個段落I (pp. 4-9); II (pp. 9-23); III (pp. 23-24); IV (pp. 24-29) 。段落II最長,又再分為IIA (pp. 10-15) IIB (pp. 15-23) 。以下會順著這次序作出撮要,而標題也是我加的。

2015年6月30日

「婚姻平權」的反思


 「婚姻平權」的反思[1]

關啟文*






近年「同性婚姻」被稱為「婚姻平權」,因為支持者認為同性婚姻是一種平等人權法。本文並不企圖直接論證同性婚姻不是人權,而只是指出很多試圖證明同性婚姻是人權的論據都有不少問題。首先,我會處理一些支持同性婚姻的常見論點,例如「支持同性婚姻=讓所有人追求幸福」,「反對同性婚姻=性傾向歧視」,「反對同性婚姻=神權」,「同性婚姻與國際接軌」,「同等對待婚姻平權」,「同性婚姻是國際人權的共識」等等。有些人批評筆者過於僵化地理解人權,並傾向假設「人權」愈多愈好,我對這些觀點作出回應。

然後我探討同性婚姻與多元婚姻的關係,我列出九種對婚姻的理解[(M1)(M9)],然後大體歸納為四種立場:(P1) 一夫一妻制;(P2) 兩人婚姻制;(P3) 局部婚姻平權;和(P4) 徹底婚姻平權。我嘗試論證:若支持同性婚姻者(P2)不承認其立場是非理性的,又要避免自相矛盾,那他們應提出一些原則性的理據(X),而這些原則性的理據在邏輯上一概不會支持(M3)(M9) ,而只支持 (M2)。我認為同性婚姻的支持者還沒有滿意交待X可以是甚麼。最後,我批評支持者的另外兩個常用論據:「婚姻沒有本質」,和「同性婚姻是人權,不用訴諸社會共識」。我再解釋婚姻制度是一種鼓勵和嘉獎,而一夫一妻的自然婚姻能清晰解答婚姻權的判準的問題。我的結論是,「同性婚姻是人權」這種說法還待理性論證。



關鍵詞:同性婚姻、婚姻平權、平等人權、多元婚姻

2015年6月1日

回應同運 為的是公義和共善

  
我努力回應同運已十多年,然而也不斷反省,究竟我的堅持,是否有充足的理據?又是否能持守清潔的良心呢?最近教會內有一些聲音,擔憂教會回應同性戀議題的態度過於強硬,會最終失去同性戀者。亦有人認為我們應雍容大度,不能只維護教會自身利益,更要甘心情願去受苦,所以不應懼怕甚麼逆向歧視。另一些人認為教會的「反同運動」是一個基本錯誤,因為教會在公共空間只應回應公義議題,而不應關注道德議題。我們積極回應同運,難道真的做錯了嗎?不。

2015年3月30日

還是忘不了「理」──再請教周一嶽主席


首先我們很多謝周一嶽主席撥冗蒞臨出席我們於2015年3月10日主辦的「忘不了理」交流對話公開講座,理性探討同性戀議題。是晚反應熱烈,接近二百人出席。發問環節踴躍,最後逾時40分鐘講座才結束,周主席始終耐心應對,盡顯誠意。會後我們收到不少意見,大多認為未能盡釋疑問,期望我們可以進一步跟進。鑑於周主席認同要理性對話,我們冒昧再一次請周主席賜教。

「性小眾」:定義是甚麼?哪些需要法律保障?
  請讓我們再一次澄清,將「同性戀」與「亂倫」、「孌童」並置,稱為「性小眾」的是同運人士,譬如香港的小曹和台灣的何春蕤、張宏誠等,關啟文教授在會上是引用他們的說法。[1]
  周主席回應時表示,「社會希望保障性小眾,性小眾包括了甚麼呢?就是LGBTI……而性傾向方面則有3大類,就是LGB(女同性戀、男同性戀和雙性戀)」。(PR,1:04:50)[2]然而,雖經與會者多次追問,他卻沒有解釋為何不保障同運人士提出的其他性傾向。撇開犯法的不提,[3]有人喜歡多方關係,根據同運這也屬性小眾,亦不為社會普遍接受,既然周主席認為免受歧視是基本人權,為何周主席不將多元關係性傾向也納入保障範圍呢?究竟標準何在呢?為甚麼兩個同性之間的戀愛要保障,三人或更多卻又不用保障呢?這是否「不平等」呢?套用周主席的說法:「理據在哪裡?理論是甚麼,我們都應該講清楚。」(QA,15:30)

2015年3月4日

Hick’s Pragmatic Argument against Religious Particularism

Kai-man KWAN

        Hick says, "At the end of the twentieth century Christianity is in deep crisis. The theological structure developed by the Western church has come to seem hollow and irrelevant to the majority of Westerners, and seems foreign and alien, as an extension of Western cultural hegemony, to many Christians in Africa, India, China, and the East generally."[1] One aspect of this crisis is "the widespread realization that Christianity is only one among several great world religions. Judaism, Islam, Hinduism, Buddhism now appear to many as different but, judging by their fruits in human life, equally authentic responses to God, the Divine, the Ultimate, the Real."[2] So we have an urgent need to rethink Christianity's dogmas of superiority. For Hick, only religious pluralism can help us to express an "intellectually honest and realistic Christian faith" Only it can "speak to the deep religious concern that exists as strongly as ever among a Western population that has long since ceased to be captivated by traditional institutional religion."[3] It is shown by the fact that "growing numbers of church members" resort to a metaphorical understanding of the creeds.[4] All in all, Hick thinks that pluralism is not only theoretically superior to particularism, it is also practically necessary for the future survival of Christian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