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們只是想要保留歧視別人的自由!」
然而真的要立例禁絕所有歧視嗎?有些人會因著樣貌受到歧視,如一女士應徵秘書職位,假若她不夠漂亮,老闆會歧視她,但若她太漂亮,老闆的老婆則會歧視她(怎能安心把「狐狸精」放在老公身邊!)也有人會因著身材(如肥胖)、觀點(政治或道德)、生活習慣等無數理由受到歧視。

假若一刀切用法例禁止歧視──不論成因、種類和嚴重程度,會否矯枉過正,甚或危害多元社會呢?屆時甚麼叫「歧視」成為關鍵問題,但誰去界定「歧視」呢?這種莫大的權力自然在政府手裡,但權力使人腐化,絕對權力使人絕對腐化,我們如何確保這種巨大權力不被濫用呢?

一些人思路相當簡單:「那裡有歧視,那裡就要立法禁制。」以上分析顯示,雖然我們都不贊成歧視,但或許不宜全面取締「歧視別人的自由」,我們應該問:那些種類和那種程度的歧視需要用法例取締?那些「歧視」用法例取締不一定是最佳處理方法呢?在未充分思考和解答這些問題前,我們難以確定應否制訂性傾向歧視法。香港市民還需要對這些問題作更全面和深入的討論。

這不是雙重標準,甚或偽善嗎?
[1] 已刊登:關啟文,〈多元社會容許歧視別人的自由嗎?〉,《AM730》, 2013年3月21日。
[1] 已刊登:關啟文,〈多元社會容許歧視別人的自由嗎?〉,《AM730》, 201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