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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27日

應制訂「反性傾向歧視法」嗎?── 立法的爭議 (1/3)

關啟文性傾向歧視法
這幾十年的同性戀運動在西方風起雲湧,劇烈衝擊西方的社會和道德,這種西洋風也漸漸吹到香港。同性戀非刑事化終於在1990711日的立法局會議中順利通過了。今天同性戀運動在香港相當蓬勃,現在他們的一個主要目標是爭取立法禁止性傾向歧視,這法例的主要目的是把任何對待同性戀者的行為,若它與對待異性戀者的行為有差異時,就一律視作違法;具體的內容包括:假若我們在就業、居住等領域中不公平地對待同性戀者(如因僱員是同性戀者而將她解僱),應該受到法律制裁。


在「平等機會」、「反歧視」等大氣候下,不少人認為立法保障同性戀者的「平等權利」是天經地義之事。我早年也傾向這樣想,但更詳細的思考令我對反性傾向歧視法甚有保留,本文會簡介我的理據。

為免討論雙方感情用事,我先澄清幾點。我不贊成惡意攻擊同性戀者和亂扣他們帽子。我當然贊成同性戀者應享有同等的基本人權(如思想自由、言論自由、投票權、進出境自由) ,和有平等機會享用政府提供的福利(如免費教育、申請公屋的權利) ──但現時法例已賦他們這些人權。我對「反性傾向歧視」法例有保留,但我也不同意歧視同性戀者。我下面一些批評主要針對激進和高姿態的同性戀運動,而不是同性戀者本身,他們很多都是真誠和善良的人,我也同情他們面對的一些掙扎。然而由這一切並不能推論出同性性行為值得鼓勵,因為真誠地作的事不一定正確。我本身並沒有恐同症,個人對同性戀者也沒有強的感覺,無論是喜歡或不喜歡。在牛津念書時,有一次一位姊妹Winnie告訴我,她在宿舍認識了一同性戀者,問我應怎樣對他。我就說:像其他朋友一樣對待他便可,認不認同他的行為都不應影響我們對人的接納和關愛,就好像我有些朋友喜歡吸煙、講粗口,他明知我不贊成,但亦感到可在我面前盡情吸、盡情講。

我不贊成在日常生活歧視同性戀者(這裡「歧視」指「不合理的差別對待」),所以我們應避免不合理地差別對待同性戀者,而在社會層面,同性戀組織的合理訴求我們也不應反對。然而不應歧視同性戀者,不代表我們能完全認同同性戀運動的訴求。

第一,縱然某些歧視是不道德,也不代表要立法禁止這些歧視,不是所有不道德的事都要立法禁止--這正是支持同性戀非刑事化的主要論點。

第二,很多「歧視」不一定是真正的歧視,因為不是所有差別對待都是不合理的。今天同性戀運動傾向把「歧視」的內容無限上綱,把所有對他們不利的態度、言論(縱使是事實)和行為都定性為「歧視」,然後千方百計去打壓。這種「反歧視」是難以叫人接受的。

第三,我們要區分個人問題與政治問題,假若同志的反歧視運動停留在公民社會的屬面,若他們只是用非強制性的手法去宣揚他們的訴求,那不同意的人還可用說理的方法反駁和回應。然而今天同性戀運動積極爭取以立法和制度性的改變,強制別人接受他們的訴求,這是在把他們的政治議程和價值觀強加於整個社會,對社會肯定有深遠影響,所以我們不得不小心檢視這些訴求的合理性,及批判那些不合理的訴求。假使我們今天還不發言,可能有一天再想發言時已不可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