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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29日

「哪種平等?誰的機會?」-同性戀運動與平等機會

關啟文,性傾向歧視法

 


我們支持平等精神,例如提倡男女平等和種族平等的工作,都是我們認同的。推動平等機會者關懷弱勢社群的良好動機,亦藉得讚賞。然而有些人使用平等機會的名義大力支持同志運動的訴求(如要立法禁止反性傾向歧視),我們卻有很多疑問。例如平等機會委員會前主席胡紅玉女士在20001129日的《明報》,因著明光社的一張單張,公開地點名批評明光社歧視同性戀者,她所表達的看法和做法我們就不敢苟同

 

我們重申我們對平等精神的肯定,我們相信無論一個人的性別、種族、道德立場、宗教信仰、年齡和性傾向是甚麼,都應享有同等的基本人權(如思想自由、言論自由、投票權、進出境自由) ,和有平等機會享用政府提供的福利(如免費教育、申請公屋的權利) 。然而有幾點我們要強調,第一,以上提及的權利是每一個市民都擁有的,所以平機會的基本宗旨應該是促進所有市民的權利,而不應單單為某些特別組別服務。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不,平機會或許要訂立一些工作重點,這是可以理解的,但任何工作都不應偏離以上的大前提。以維護男女平等為例,我們當然同意不能讓男性去欺壓女性或剝奪她們合法的權利,又或者我們認定女性是弱勢社群,所以重點關注放在維護婦女的權利,這些都是我們贊許的。然而在推動這些工作時,也不應忽略男性的權利和自由。所以平機會不應鼓勵偏幫女性、歧視男性的態度和行為,更不應打壓男性的合法言論。

 

第二,平等機會應建基於事實上,我們不能用反歧視作藉口去歪曲事實、隱瞞事實,或片面強調事實的一部份,而壓抑事實的其他部份。第三,提倡平等機會的同時,也應嘗試去平衡其他基本權利。例如學術研究的自由也是不可偏廢的,我們不可動輒以男女平等的名義鎮壓比較男性與女性的學術討論和研究,縱使這些討論和研究的結果與某些婦權分子的期望不同。平等權利之中,特別重要的是思想自由、良心自由、信仰自由和言論自由。現代社會是多元化的社會,對很多複雜而富爭議性的課題,不同人基於不同的道德傳統和宗教信仰會有不同的看法,無論我們同意或不同意,政府都應尊重和容忍。

 

基於以上的理解,我們也談一下性傾向歧視的問題。我們同意同性戀者擁有所有公民都有的人權和公民權,這是現時法例已經賦與他們和加以保障的,在這方面同性戀者與其他市民無異。我們也不贊成傷害和盲目攻擊同性戀者,然而這不代表我們應該罔顧事實,或我們沒有權利指出同性戀生活方式所引起的問題,或許以前人們會過分醜化同性戀者,但現今卻似乎有過分美化同性戀者之嫌。任何對同志不利的事實都會被視作歧視,而敢於直言的人往往千夫所指,今次的事件就是一個很好的例證。有些人批評關於同性戀的單張的「資料不夠準確」,但他們究竟曾否就這問題作過深入的研究?抑或他們的資料完全來自同志組織?他們有沒有批判性地思考和獨立地考察他們說的東西,還是深信不疑、照單全收?

 

舉一個例子,我們說同性戀者患上愛滋病的機會較異性戀者為高,愛滋病服務聯盟項目統籌何德賢反駁我們時說:「異性戀者感染愛滋病毒人數為854人,同性戀者為293人」,[1]其實這數字已證明我們所說的事實!異性戀患病者的數目的確較高,大概是同性戀患病者的三倍,但只要同性戀者的數目少於異性戀者的數目的三分之一,那同性戀者患上愛滋病的機會便較異性戀者為高!但我們相信沒有任何人會質疑同性戀者的數目遠低於異性戀者的數目的三分之一,就算同志組織(如十分一會) 也只是說同性戀者佔人口的十分之一。何況真正的數字應比這低,十分之一這比例引自金賽博士的研究,[2]但這研究的有效性已普遍被專家學者質疑,[3]近年在外國多次作的調查都顯示同性戀者只佔人口百分之三左右,[4]而在1996年周華山在香港作的調查顯示同性戀者和雙性戀者只佔人口的千分之四。[5]所以同性戀者患上愛滋病的機會較異性戀者為高,是不爭的事實,這結論不用甚麼專家來告訴我們,只要懂簡單的數學便可得知。至於李頌基醫生以不知道基數為由去否定這結論,只是煙幕和避問題的策略!《東方日報》的功夫茶和劉天賜在這問題上大做文章,不單莫名其妙,也似乎缺乏常識!明光社的單張的其他論點也是有根有據的,只是按照可靠的資料來源,將一些神話打破,及澄清一些經驗事實,根本不是在作甚麼價值判斷。為何這也是歧視?難道反歧視就要歪曲或隱藏事實?此外我們也要強調公眾的知情權,特別當牽涉到與他們的健康息息相關的資料。

 

退一步說,縱使我們提供的事實不是完全沒有爭議性,但我們仍然是用理性、平實的態度解釋我們的觀點,甚麼時候開始香港這尊重言論自由的地方,竟在同性戀問題上連另類觀點也不容許?關於同性戀的行為和生活方式,市民持有不同的價值判斷,或許同志運動有自己的立場,但卻不應企圖壓制持不同立場的人。多元社會中,有不同的道德傳統和宗教信仰,縱使某些人不贊成同性戀行為和生活方式的,這不一定源於他們的偏見,他們可能只是行使他們的良心自由而已,社會並沒有權利強逼他們違背自己的良心。只要他們表達的方法沒有犯法和侵害同志的人權,他們完全有權利表達自己的意見。正如我們不一定同意同性戀組織的觀點,但我們從來沒有阻止他們發表和宣傳自己的意見,因為我們尊重他們的言論自由。但是否他們有表達意見的機會,而我們則沒有?為何如此呢?性保守人士的觀點同志運動或許不贊成,但他們也是公民,所以他們跟其他人(如同性戀運動活躍分子) ,有同樣的言論自由。

 

我們也要問,平機會挾著一官方機構的權威,在大眾傳媒中批評明光社,是否有不公平之嫌?是否在偏幫同志運動?又是否在打壓我們的言論自由呢?假設同志運動的言論中有不盡不實之處時,平機會又會否公開批評呢?再者,在批評明光社之前,究竟平機會有沒有盡量確保所做的真正客觀與公平?有沒有小心調查其立場和理據,並讓明光社有充分表達立場的機會?有沒有考慮會誤導公眾對明光社的了解?無論是有心或無意,平機會的批評已挑動了不少人對明光社的仇恨和歧視,有人在網上說明光社總幹事是「斯文敗類」,他是「條X街」,甚至聲言要「打他一鑊」!平機會既然是為所有市民服務,那為何不關注別人對明光社的歧視?我們心平氣和地討論問題,卻受譴責;某些人極盡謾、挖苦、人身攻擊的能事,為何卻不被譴責?這公平嗎?

 

或許有些人會說:「批評明光社,不等於歧視明光社。」假若這是對的話,那同樣的邏輯告訴我們,縱使明光社在批評同性戀行為,也不代表明光社在歧視同性戀者--對我們的批評的基礎也崩潰了!現在同性戀組織只是用公眾的壓力去打壓我們,更使人憂慮的是,假若可行的話,他們會毫不猶豫用法律的力量去強制我們不能對同性戀生活方式作任何批評(縱然是溫和而且基於事實),不然就要被罰款或監禁!這不是有點道嗎?這是否在剝奪市民在同性戀問題上表達不同意見的權利?這就是平等?抑或「人人都平等,但同性戀者比非同性戀者更平等」?「人人都平等,但贊成同性戀者比不贊成同性戀者更平等」?是否甚麼人都有機會(包括最激進和前衛的團體) ,但我們和其他對性問題較傳統和「保守」的人就沒有?究竟提倡平等機會者在促進哪一種平等,甚麼人的機會

 

我們極度關注平機會的角色,我們呼籲,不要讓這官方機構變成同志運動的喉舌,不要以反歧視的名義強加某種道德觀於市民身上,當市民和民間團體與同志運動的思想不同時,請平機會不要擔任思想警察的角色。


[1] 我們要強調,把愛滋病患者分成同性戀或異性戀的組別這做法,是提供資料者設定的,很久之前已是這樣子在報章上發表,並不是我們的發明。我們只是按照已公開的資料作一些小學程度的運算,將資料的涵義展現出來而已!為何很多人有如此激烈的反應,或許我們只是那呼喊「皇帝沒有新衣」的小孩吧了!再者,不單醫學期刊有這類的分析,同志組織也有,他們的目的是證明同性戀者在健康方面有很大需要,所以政府應投入更多資源幫助他們。那為何他們可以,我們就不可以?
[2] Alfred Kinsey, W. Pomeroy, and C. Martin, Sexual Behavior in the Human Male (Philadelphia: WB Saunders, 1948).
[3] 金賽調查了5,300名男士,但這個樣本的代表性很成疑問,因裡面有大量性罪犯、囚犯、男妓等,參Judith Reisman, “Kinsey and the Homosexual Revolution,” The Journal of Human Sexuality (Carrollton, Tex.: Lewis and Stanley, 1996), 21
[4] J. Gordon Muir, “Homosexuals and the 10% Fallacy,” Wall Street Journal, March 31, 1993; Tom Smith, “Adult Sexual Behavior in 1989: Number of Partners, Frequency of Intercourse and Risk of AIDS,” Family Planning Perspectives (May/June 1991): 102; John O.G. Billy, Koray Tanfer, William R. Grady, and Daniel H. Klepinger, “The Sexual Behavior of Men in the United States,” Family Planning Perspectives, The Alan Guttmacher Institute, vol. 25, no.2 (March/April 1993).
[5] 見《新晚報》,19961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