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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20日

公平的迷思──何秀蘭論同性婚姻

關啟文
 
在現今的立法會議員中,何秀蘭是最旗幟鮮明靠攏同性戀社運的,她撰文支持同性婚姻,她知道亦有部分人基於宗教信仰或其他信念「仍然反對同性戀者有締結婚約的權利」,但她認為「在法制而言,同性戀者的權利必須與異性戀者一般,得到法律的平等保障,不能因為部分人的價值觀,便在制度上長期壓抑同志的公民權利。」她相信「在醫療、房屋、稅務、入境、承繼權等直接影響日常生活的範疇,同志依然備受歧視。」特別在稅務方面,異性婚姻可享有配偶免稅額,但同性伴侶卻沒有,而且同志的房屋福利遠遠不如。從這些事實看到,「同志被視為二等公民。拒絕同志登記結婚,間接令同志受到經濟剝削,有違公義,是社會必須正視的事實。」


何秀蘭認為考慮公共政策時,各種「價值觀」都不相干,唯一的標準就是公平和公義,在這一方面她是一個典型的自由主義者,認為可為社會提供一個中立、公平的框架,避免了價值觀(美善人生的概念conceptions of good life)的多元衝突。這其實也是自由主義者的典型盲點,她不覺察自己也有一套價值觀(公平是唯一價值),並非中立。她指出別人抗拒同性婚姻往往建基於宗教或其他信念,但她為同志爭取「權利」時何嘗沒有假設了一種價值觀:「同性戀沒有道德問題,且與異性戀在各方面都有相同價值。」何秀蘭只是假設了這種價值觀,卻沒有提出強有力的支持論據,更沒有反駁相反的論點。例如就婚姻制度而言,異性戀為社會和文化的延續作出不可替代的貢獻,同性戀則沒有,兩者的地位根本不同,那為何不可特別肯定前者呢?她接著來的指控(如歧視、不公義)都倚賴她的基本前設,這前設既沒穩固甚礎,她整篇文章都欠說服力。(更難以置信的是她把自己富爭議性的價值判斷稱為「事實」!)

何秀蘭也是一位極端自由主義者,當代自由主義其實受到很多挑戰,不少自由主義者都願意聆聽他人對自由主義的批評,從而作出修正。一些溫和自由主義者如Stephen Macedo也有所反省,承認他們過往忽略生活方式的美善與否,一刀切地認為所有生活方式都應平等看待,的確會導致社會問題叢生。因此他提倡一種judgmental liberalism──敢於作價值判斷的自由主義。我希望何秀蘭多點從這些勇於反省的自由主義者身上學習。

何秀蘭完全忽略了社會的共同的善(common good),但這正是衡量婚姻制度的處境,因為婚姻制度不是強制性的,你可以結婚,也可以不結婚。社會鼓勵特定的婚姻形式,而排斥另外一些,為的是保障和促進社會的長遠發展。我欣賞何秀蘭爭取公義的熱誠,然而她對公義的理解過分簡化(當然有時想得簡單點會令自己更容易投身社會運動),但單單用簡化了的「公平」觀應用到婚姻制度的問題上,不單導致錯誤的立場,更會使社會後患無窮。(通往地獄的路是鋪滿善意的。)

何秀蘭的思路反映一種極端平等主義甚或剷平主義:異性戀者可以結婚,同性戀者卻不可以,也因此沒有婚姻制度賦予的福利(如免稅額),這種差別對待就是不公平、不公義。這種對公平的理解是膚淺的,不是甚麼事物都一律看待就是公平,公平是指在某些處境中合宜地對待別人。例如在學校的處境,一律給學生同一個分數(無論他表現如何)反而是不公平,有優秀表現的同學得好成績,壞學生得差成績,才算公平。一般而言,對有相同價值的事物作出同等的評價,又因應事物的不同質素作出不同的評價,才是公平。

她假設了一種抽離處境的公平觀,但公正是有處境和所屬領域的,參著名社群主義者Michael Walzer的「不同正義領域」(spheres of justice)和複合平等(complex equality)的概念。例如在家庭,難道每一個人作的都是相同才是公平嗎?父母為子女作很大犧牲,子女坐享其成還不知感激,這樣是否公平?那父母為何要繼續屈順於這種「不公義」制度下?縱使這些父母甘心情願,但只是因為被意識形態洗腦。(同樣道理,不少極權政府的子民甘心作順民,只是因為無奈無力感纏身,或被統治階層的意識形態洗腦。)在這情況下,爭取公義者要使那些順民甦醒過來,爭取公義者要使這些順民甦醒過來,作良心化的教育(conscientization)和充權(empowerment)的運動,啟發家長反叛家庭這不公義的制度。人們仍然可以生兒育女,但要公司化、合約化法庭也要介入家庭,為家長申冤,懲罰沒履行合約條文的子女。要這樣作才算維護公平嗎?

單單用公平角度看婚姻制度會產生很多難題:成年人可結婚但少年人卻不可,這是否也是不公平?又或者婚姻制度本身就不公平,例如我也經常借錢給朋友,甚至供他們讀書,為何我不可以有免稅額,看來任何好朋友都應有免稅額!是否真的所有結合的方法都是一樣的呢?人狗戀、多妻多夫又如何?社會也在經濟上剝削他們麼?為何人不可跟心愛的狗註冊?這就可以將遺產全數遺留給心愛的狗(可託律師管理) ,又可享受免稅額,要知道每年花在狗糧、看獸醫的錢也不少啊!包二奶的人更覺得社會對他們不公平,不單看他們如過街老鼠,還不給他們雙倍或三倍的免稅額,要知道獨力挑起兩頭或三頭家可不容易啊!

所以一種泛公平主義不單導向吳敏倫的多夫多妻制,更不能把婚姻限於人,甚或不能限於生物,我能否與心愛的Hello Kitty或古董結婚,為何不可?若反駁說婚姻必然是二種生物的結合,婚姻的原意就是如此,那即是說婚姻有一定本質,不只是約定俗成。但只考慮「公平」,那就應該沒有界線。

那也不是說完全不考慮同性戀者應有的福利(但同志運動太早假設了所有福利都是他們應得的),只是不能像以上一刀切的做法。其實很多都可用非強制的方法解決:自己立遺囑、醫院為探病有更靈活的安排等,不用動搖現在行之有效的婚姻制度。

何秀蘭的文章也流露極端自由主義者對傳統的輕蔑:婚姻制度如此重要,有如此悠久的歷史,同性婚姻是如此巨大的變化,他們卻看得輕鬆平常。難道我們這個時代的人權公平概念就一定正確,幾千年的人類經驗和智慧就一點參考價值也沒有?很多人對保守主義(conservatism) 有成見,認為保守就是不好,開放、前進就是好,但真正的保守主義自有其洞見和智慧,他們明白社會問題的複雜性,肯定悠久傳統的智慧縱然不是絕對,但也不可輕視。因此,他們比那些魯莽的極端自由主義者和平等主義者,更懂保守、保存社會文化美好的一面。我想,在這充滿迷思的年代,維護一夫一妻制,也是一種有積極性的保守主義。

參考書目
Macedo, Stephen. “Sexuality & Liberty: Making Room for Nature & Tradition?” In David M. Estlund & Martha C. Nussbaum, eds., Sex, Preference, & Family: Essays on Law & Nature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7), pp. 86-101.
何秀蘭,〈同志被拒結婚  經濟被剝削〉,《明報》,2003826日。
邁克爾.沃爾澤(Michael Walzer),《正義諸領域──為多元主義與平等一辯》,南京:譯林出版社,2002

明報 - 同志被拒結婚經濟被剝削         

2003-08-26 , 論壇 , A26 , 何秀蘭立法會議員
調查顯示,接受同性婚姻的人士,高達七成,亦有部分人仍然反對同性戀者有締結婚約的權利,他們或基於宗教信仰,或認為家庭基本結構必須由一男一女組成。自由社會應尊重雙方的信念言論,但在法制而言,同性戀者的權利必須與異性戀者一般,得到法律的平等保障,不能因為部分人的價值觀,便在制度上長期壓抑同志的公民權利。

香港現行的法律雖已非刑事化同性戀行為,但在醫療、房屋、稅務、入境、承繼權等直接影響日常生活的範疇,同志依然備受歧視。以稅務為例,異性婚姻可享有配偶免稅額,假若其中一方沒有受薪工作,另一位配偶便可選擇合併報稅,每年最高可少交1.5萬元稅款。由於同性伴侶不能註冊結婚,無從證實配偶關係而取得免稅額,因此要比異性配偶負擔更多公共財政。若將稅款用作投資,30年後,異性配偶的退休生活便豐裕得多。


同志的稅務負擔較重,房屋福利卻遠遠不如。因為房委會只接受有婚姻註冊證書的夫婦申請二人家庭單位,同志伴侶只會被視為兩個無關係的單身人士,同時申請公屋也會被編配到不同的單身宿舍,因此經濟欠佳、資產合乎申請公屋資格的同志伴侶只可租住私人樓宇,才有共同生活的空間。長年累月,又是一筆可觀的開支。從稅務及房屋兩個政策的一消一長,便清晰看到同志被視為二等公民。公共行政以一紙婚書為多項政策甄別的基礎,拒絕同志登記結婚,間接令同志受到經濟剝削,有違公義,是社會必須正視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