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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22日

性傾向歧視條例 + 宗教豁免 = 保證宗教自由?


從西方國家的逆向歧視例子,我們看到性傾向歧視條例往往不合理地剝奪公民的宗教自由的人權,一些支持立法者仍然漠視、矢口否認逆向歧視的存在(如周一嶽在近期《明報》的一系列文章),但隨著近期這類案例的累積,否定者的說法愈來愈難令人信服。
為了釋去眾人的疑慮以換取更多人支持立法,支持一方經常承諾可在歧視法中給予宗教豁免(或家居豁免),更擺出一副大讓步的姿態,顯示自己也尊重宗教自由。[1]但這些保證真的能兌現嗎?相信美國的經驗值得我們借鏡。

  明尼蘇達州於20135月通過了同性「婚姻」,並將於81日正式生效。早在草案通過之前,護家團體已警告不要相信宗教豁免條款可充分保證宗教自由,同性「婚姻」合法化會使得不認同同性「婚姻」的營商者及宗教團體捲入訴訟。他們邀請了幾位紐約市的公務員(town officials)到明尼蘇達州分享。儘管同性「婚姻」草案在紐約市通過之前,草案支持者保證宗教自由修正案可保護宗教自由,然而,事實上那些公務員發覺當有關同性「婚姻」的工作逼使他們違背自己信仰時,他們的職務並沒有甚麼豁免。若堅持信仰,他們只好被迫辭職。

  同樣,一些明尼蘇達州同性「婚姻」的支持者信誓旦旦地保證草案通過後,宗教自由不會受到影響。Minnesotans United的總裁斯旺森(Javen Swanson)便聲稱:「[明尼蘇達州的同性婚姻]法例……提供了這國家內類似法例中最廣泛的宗教保護。」而且,措施「將會容許明尼蘇達州所有信仰及宗教機構自由實踐她們的宗教信念,免受政府侵擾。」[2]再者,官方對草案的描述亦強調「提供了基於宗教社團的豁免及保護」。[3]

  然而,言猶在耳,當明尼蘇達州通過了同性「婚姻」草案後,明尼蘇達人權部門(Minnesota’s Department of Human Rights, MDHR)隨即發表指引,清楚指出:「反歧視法例不會基於有關同性婚姻的宗教信仰,提供豁免予個人、商業、非牟利組織,或宗教團體的世俗商業活動。」[4]又進一步指出,MDHR會對違例者提出訴訟。

明尼蘇達州及紐約州的經驗告訴我們,保證宗教自由的承諾往往是空洞的,所謂的宗教豁免根本非常有限,即使教會聘請神職人員可獲得豁免,但非神職人員(如文員,或事奉崗位)便很可能不會獲得豁免;由教會主辦的組織或學校,或一些有宗教背景的團體,獲得豁免的機會更少。個別宗教信徒更往往不在考慮之列。

我們仍然有理由相信,假若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宗教自由的人權勢必大受侵害,宗教豁免並不能解決這問題。我們亦有理由懷疑,一些基於策略考慮的保證,是否真的能兌現。




[1] 〈性小眾聯盟「大讓步」倡性向歧視豁免宗教家居〉,《明報》,2013515日,頁A07
[2] B. Helgeson, “Same-sex marriage opponents call religious protection efforts a 'big lie,'” StarTribune, May 2013. Retrieved from http://www.startribune.com/politics/statelocal/206315491.html
[4] 英文原文:“The law does not exempt individuals, businesses, nonprofits, or the secular business activities of religious entities from non-discrimination laws based on religious beliefs regarding same-sex marriage.” (http://mn.gov/mdhr/public_affairs/samesex_marriag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