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人權理念的持守與反思
自從我在大學時期反省信仰,重新認識福音的社會向度,我一直都是支持人權的,例如我在1998年的一篇文章鮮明地宣告:「人權思想與基督教信仰是吻合的[反而與自然主義世界觀不吻合],而教會也應支援人權運動。」我接著探討後現代思潮與人權的矛盾,和亞洲價值對普世人權的挑戰,我的結論是:「後現代思潮進一步揭示俗世主義實在很難為人權提供穩固基礎,… 我認為教會應強調人權的普世性和本質性,在這相對主義當道的世界中,堅定地見証:每個個體的尊嚴和人權不是他人和社群可剝奪的,因為這些都植根於她們和造物主的關係。」此外,我們「要堅決譴責任何以「亞洲價值」作侵犯人權的借口或擋箭牌的姿態」。[1]這些口吻和一般人權運動活躍分子無異,然而在2005年,香港社會中發生了一場關於「同志運動」的激辯(主要是維繞「應否制訂性傾向歧視法」的問題),而我是最鮮明反對立法的一個主要發言人,於是不少人把我描繪為「反人權集團」的首腦之一。那今天我是否真的放棄了以往對人權的信念呢?非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