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人權理念的持守與反思
自從我在大學時期反省信仰,重新認識福音的社會向度,我一直都是支持人權的,例如我在1998年的一篇文章鮮明地宣告:「人權思想與基督教信仰是吻合的[反而與自然主義世界觀不吻合],而教會也應支援人權運動。」我接著探討後現代思潮與人權的矛盾,和亞洲價值對普世人權的挑戰,我的結論是:「後現代思潮進一步揭示俗世主義實在很難為人權提供穩固基礎,… 我認為教會應強調人權的普世性和本質性,在這相對主義當道的世界中,堅定地見証:每個個體的尊嚴和人權不是他人和社群可剝奪的,因為這些都植根於她們和造物主的關係。」此外,我們「要堅決譴責任何以「亞洲價值」作侵犯人權的借口或擋箭牌的姿態」。[1]這些口吻和一般人權運動活躍分子無異,然而在2005年,香港社會中發生了一場關於「同志運動」的激辯(主要是維繞「應否制訂性傾向歧視法」的問題),而我是最鮮明反對立法的一個主要發言人,於是不少人把我描繪為「反人權集團」的首腦之一。那今天我是否真的放棄了以往對人權的信念呢?非也。
今天我仍持守人權理念,反對專制或威權政府對平民百姓的壓制,然而最近十年我不斷反思世界性人權運動的趨勢、西方社會和本地社會的發展,及信仰與世俗主義的碰撞,漸漸發覺人權理念的極端化也會帶來危機,如人權訴求的氾濫。我更憂慮,一些激進的政治運動(如性解放運動),背後的世界觀和人觀都與基督教信仰大相逕庭(甚或水火不容),但一旦它騎劫了人權運動,就會以勢如破竹之勢改造社會,教會不單無力扭轉乾坤(事實上我們也不能過分苛求在亞洲社會佔少數的基督徒群體),更可能被俗世人權思想洗腦而不自知。因此,我們有需要從信仰的角度出發,批判性地反思人權的內涵,和當今人權運動的去向。我們不一定能夠在這混亂的世代力挽狂瀾,但我們最起碼要盡上見證上主的責任。最激發我重新反思人權運動的,就是同志運動的衝擊,就從這課題談起。
人權運動與同志運動的綑綁──與馬英九商榷
台灣的同志運動相當蓬勃,不單民間組織活躍,政府也採取支持的態度。台灣近年致力民主化,提倡和保障人權被視為首要的工作,而同志運動一直以爭取同志平權為包裝,很自然被視為人權運動的一部分。這種看法在西方很普遍,亞洲的人權運動基本上不加批判就接受了。在很多問題上,藍綠陣營的立場都南轅北轍,但在同志權利這課題上,雙方的領袖卻不謀而合。陳水扁總統故然曾公開表示贊成同志權益,[2]而現任國民黨主席和台北市長馬英九更是積極支持同志運動。同志團體在2003年11月1日於台北街頭舉行了大型的同性戀遊行,遊行隊伍到達西門町紅樓,主持舞台節目的兩位女同志忘情示範如何熱吻,讓前往致意的馬英九開開眼界。女同志問馬英九:「如果我們現場每位同志都相愛、願意結婚、願意領養小孩,你願意給予祝福嗎?」馬英九說:「願意。」[3]
馬英九對同志運動的支持源自他的信念,因著他用公務預算編同志活動費用,其實也遭到一些長輩和立委反對,但他仍然堅持,因為他「認為先進城市須維持文化多樣性、包容性。」[4]而且「同性戀不只是一種感情問題,更是一種人權問題」。[5]台北市政府不單持續五年編列公務預算,舉辦有關同志文化與性別人權的活動,更經常和同志團體合作出版宣揚同志生活方式的資料。只要打開《台北二零零四同志公民運動──認識同志手冊》,在第一頁就赫然見到馬英九的名字,頁的右上方更有「市長同志愛」五個字。馬英九寫道:「舉凡世界各國重視人權的國際化都會,很自然的都會尊重同志文化,這似乎也成為全球化一個不能忽視的指標。… 尊重同志就是尊重多元文化與保障人權,尊重同志不但是先進國家的人權指標之一,甚至可以做為突顯我國與人權先進國家同質性的一項重要事證。」[6] 很明顯,對馬英九來說,人權運動與同志運動的「綑綁」是理所當然的,但他的做法是否恰當?他的理據又是否充足呢?
政府應否積極支持同志運動?
馬英九對自己用公務預算支持同志運動的做法,不單毫不懷疑,更感到自豪,但問題是,這樣使用公帑是否合理呢?馬市長致力守護民主和人權的理念,但他現在的做法是否真箇合乎選民的意願呢?假若在香港,他的做法肯定會做成較大爭議,根據「維護家庭聯盟」委託香港大學社會科學研究中心在2005年9月做的調查,訪問了一千多人,裡面問到:「您會唔會贊同政府用公帑去推廣同性戀,例如: 同性戀遊行、資助印刷宣揚同性戀生活方式嘅刊物等? 」贊同的只有8.8%,不贊同的卻有88.8%!假若馬英九的做法發生於香港,那肯定會嚴重違背民意,雖然今天香港政府有資助同志運動,但都是藉著「性傾向平等教育」的名義。雖然在這個掩護下同志組織做了大量宣揚同性戀生活方式的工夫,但香港政府還不至於理直氣壯地公開宣佈,要全力支持同志運動。
台灣裡好像沒有多少人提出批評,他們是不太知情、漠不關心、敢怒不敢言,還是真的大多支持同志運動?我不清楚答案,但我相信台北市民對同性戀的看法也應有多元性,很多都不會像馬英九一面倒支持同性戀,也應有不少對同志運動有保留,他們也不單是因為個人喜好,也是可能基於中國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這些都都是政府應尊重的。簡而言之,市民也有不認同同性戀行為的人權。台灣政府一直以台灣是民主社會為榮,但它若不尊重市民的價值觀,強行推動沒有充實民意基礎而又影響深遠的公共政策,公開並大力支持與很多市民的價值觀違背的活動,那又是否符合民主精神呢?在這種高爭議性的課題上,政府單向地偏袒一方,對不同意的一方又是否公平呢?
馬英九提到「先進城市須維持文化多樣性、包容性」,下面我會論到有關「先進城市」的迷思,這裡只指出馬英九似乎混淆了「包容多樣性」和「鼓勵爭議性行為」。我不贊成剝奪同志的基本人權,若不容讓他們結社和遊行,才可說是壓抑多樣性,但事實上台灣同志已有各種與一般人無異的權利(如接受教育、與愛人同住、工作等),同志組織也可以公開宣傳和辦活動,他們要舉辦同玩節也絕對不是問題。現在談的並非同性戀者的基本人權(如同性性行為的刑事化),而是政府應否公開表態支持高調的同志遊行及用公帑出版宣揚及美化同性戀的書籍,政府若這樣做,就不單是「包容多樣性」,而是鼓勵同性戀這種高爭議性的行為。談到多樣性,不可忘記對同性戀的立場就有多式多樣,若馬英九真的那麼重視多樣性,那為何不也用公務預算支持一些團體推動「貞潔運動」和「家庭價值運動」?或替他們舉辦「反同性婚姻遊行」和「維護一夫一妻制遊行」?
說到底,馬英九會說他只是支持人權,而這是不可以用民意去否定的。我下面討論這點。
支持同志運動就是先進人權?
馬英九認為「尊重同志文化… 是先進國家的人權指標之一」,這段話反映今天「同志平權」的論述的吸引力,建基於一種潮流多於理性論證,尋找國際認同本無可厚非,但不幸的是,世界大趨勢不一定正確,「先進」也不定正確。
自詡為「先進」的人對「先進」的價值觀(progressive values) 趨之若鶩,當聽到別人不接受同性戀時,他們表達驚訝:「在二十一世紀,竟然還有人接受這麼『落伍』的價值觀!」他們自以為開明,認為別人抱殘守缺。這種想法用在購買手提電話或電腦還可以,但用於倫理價值則大錯特錯。新的價值觀比起傳統價值不必然優勝或正確,例如傳統的人相信「朋友妻,不可虧」,但現代流行「朋友妻,咪走雞(別錯過)」,難道後者就更正確嗎?又如科技崇拜甚或核子戰爭都是一些現代才出現的思想,但前者導致環境破壞,後者可能引致文明的消失,這又是更好嗎?可見盲目迷信「先進」其實也會帶來災難!在性倫理的範疇,不少人認為接受婚前性行為和同性戀者更「先進」,但按這邏輯,也接受亂倫、獸交、孌童的人又更「先進」了麼?然而台灣正在走這條路也說不定。
馬英九說得對,重視人權的西方國際化都會,大多有蓬勃的同志運動,但國際化都會不是鐵版一塊,是很含混的概念,並沒有本質,更加不能衍生一套價值標準。國際化都會也大多罪案率高企、貧富懸殊、環境污染、家庭破裂和人際疏離,難道這些發展我們都要效法?事實上全球化這個世界大潮流,很多支持同志運動的人都反對,例如在2005年12月,不少在香港抗議世貿會議的團體都是同志運動的同路人。其實同志運動不是認真地相信世界潮流就是真理判準,他們會按照自己的價值觀,歌頌一些世界潮流,反對另一些世界潮流。所以,我們要批判性地檢視每一種世界潮流。
政府應推廣同志的生活方式嗎?
馬英九希望透過《認識同志手冊》,「冀望能夠像是散播種子一般,把臺北市耕耘成為對同志尊重與友善的城市,讓臺北的同志市民可以在其中更自在、更自由地生活」,他對同志的關注是值得欣賞的。然而他對同志運動欠缺批判性,儼然弱勢族群的訴求就一定對,但當同志的訴求影響到別人,甚或帶來社會的激烈改造,那就一定要與他人的權利和社會的整體利益達致平衡,這才是整全的平權觀。
再者,同志所提倡的生活方式都有甚大風險和爭議性,就以肛交為例,同志團體就積極為其平反,他們曾舉辦「撕下肛門上的貼紙」座談會,晶晶書庫負責人賴正哲表示,「相較於在國中健康教育課本中,清楚的教育異性戀關係的陰道交,男同志族群習以為常的肛交行為,不但從未在我國的教育體制中被教導過,更別說對此行為的了解與尊重。」作家許佑生坦白承認,「肛門之於男同性戀者,一如陽具與陰道之於異性戀者,都是製造愉悅的性器官。… 肛門與肛交在同志文化中,佔有重要地位。」[7]
不單如此,同志團體在2005年7月1 日出版的「男同志性愛聖經」更「大膽描述各種光怪陸離的性愛方式,毫不掩遮,44幅男男性愛漫畫插圖,讓人看了血脈賁張」,裡面「展現了男同志們多采多姿的…性愛方式」,包括「69」、「肛交」、「雜交」、「拳交」和「坐在我臉上」。其實肛交是高風險的性愛方式是不爭的事實,進行「肛交」者不單更容易感染疾病(如性病、愛滋病),也會容易有失禁、脫肛及直腸潰瘍等毛病。同志團體經常說,只要帶上安全套就沒有問題了。然而這講法是不成立的。第一,肛交本身所產生的一些問題,如脫肛、失禁和直腸潰瘍,都不是傳染病,而是因為陰莖的插入和摩擦而產生的,安全套並不能解決這些問題。第二,要考慮被插入者的風險,根據我們的身體設計,直腸是用來排除較柔軟的糞便,在那種情況下,直腸壁足以阻隔糞便的細菌等與我們的血液接觸。然而一旦被硬物插入,且有劇烈的磨擦,那可能會產生損傷和破口,細菌等可以從這破口進入血液,那樣就很容易會感染疾病。[8]所以,帶了套的肛交仍然是高危行為,英國衛生署的捐血須知(1995年12月) 清楚寫明,若一男性曾與另一男性性交,縱使已帶了安全套,也是終生不能捐血的。
同志們另一些精采性愛方式風險更大,如拳交就是「將整個手插入肛門內,穿過直腸,直抵結腸附近,通常被拳交者直腸附近的肌肉已經放鬆,最困難的部分就是如何讓拳頭通過擴約肌」,男同志性愛聖經就詳細描述如何進行這種行為。我也不用多作解釋了,因為連這本宣揚同志生活方式的手冊的作者也要「苦口婆心強調,這種行為相當危險」![9]此外,同志也往往把性虐待(SM)視作同志情慾的重要元素,例如馬英九推薦的《認識同志手冊》就有〈認識愉虐同志〉的部分,裡面極力解釋SM是如何美好和安全!馬英九似乎完全不覺察鼓吹同志生活方式的問題,他甚至認為過去四屆「臺北同玩節」的《認識同志手冊》對許多基層教師的教學有「很大的助益。」我實在困惑,鼓勵教師教導學生認識肛交、拳交和SM等行為,真的有很大助益嗎?我們又是否需要對學生的家長負責任呢?
人權運動與同志運動的綑綁已帶出不少問題,下面更全面探討當今人權運動的概念和做法,所蘊藏的危機。
人權運動的危機
「人權」的無限擴張
同志運動常常在缺乏理據的情況下說受反歧視法保護和同性婚姻都是他們的人權,這反映政治文化的一種不健康趨勢。現在所有人無論爭取甚麼都愛說這是他們的人權,而不理會這種所謂人權在法律、國際公約和道德原理上有沒有基礎。本來人權是指一些人生而有之、極度重要的東西,但今天人權的語言無限擴張,人權的範圍無所不包,反而令基本人權的重要性模糊,令人權的概念更難獲共識,令人權的界定成為社會各利益團體的戰場。
基本人權可說是現代政治的皇牌,有如倚天劍、屠龍刀,「人權一出,誰與爭鋒」,但正正因此每個人都喜歡說自己的訴求是基本人權。現在好像甚麼人說甚麼是人權都可以,可見的將來也有人說賣翻版光碟、藏毒、吸食大麻、駕車時用手提電話交談、駕車時不披安全帶都是人權,少年人會說不上學、不交功課也是人權。為甚麼不是?有甚麼標準去釐定?若全無標準,人權也沒有固定意義。最近在蘇格蘭,就有一位十五歲的女生控告地方教育局,認為學校要求她在午飯時留堂是侵犯她的人權,違反了歐洲人權公約,要學生留堂不是絕對不可以,但要先申請法庭手令!學生不喜歡留堂可以理解,學校的紀律方法是否合宜也可以討論,但說這是侵犯人權會否有點誇張呢?
如何區分冒牌人權和真實人權?
今天大陸社會的一個嚴重問題,就是甚麼都有足以亂真的冒牌貨,使市民的信心大失。我們要處理這問題,正是希望能保障真貨的價值。同樣,在人權的領域,當大量冒牌人權在社會流通,市民對「人權」的信心也會大失,而貨真價實的人權也會貶值。自由主義學者Steven Kautz也承認所謂人權往往只是經過掩飾的關於利益的爭吵,「權利的要求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蔓延,這標誌著我們愈來愈沒有能力分辨真正的權利與冒牌的權利。」[10]此外,人權學者Carl Wellman寫了一本書叫《真實的人權》(Real Right)
,裡面指出要區分真實的人權與冒牌的人權殊非容易。他指出現在的法哲學未能提供合理的人權理論,讓我們清楚確立那種是人權,那種不是。他認為人權的膨脹和相互衝突值得關注,而人權語言的絕對性也會產生流弊,所以我們對每種人權的宣告都要以批判的理性去檢視,不是每種貼著「人權」品牌的東西都是貨真價實的。(頁244) 要這樣做,不是因為忽略人權,而是要保護真實的人權。
人權語言激化社會矛盾
人權的訴求氾濫,久而久之,市民都會明白原來人權的語言只是赤裸裸的利益的包裝而已,大家都不會再尊重人權的概念,及鼓勵一個只講權利、不講責任的社會。濫用人權語言也會使爭論更激烈、更難解決和更感情用事。政治這妥協的藝術也難以實現。如今很多前衛人仕把所有他們爭取的東西叫做人權,而所有與他們意見不合的人都被扣上「反人權」的帽子。這不單對參與辯論的人不公平,也容易製造對立的局面,使平心靜氣的討論很困難。
「人權」愈先進,道德愈敗壞?
同志運動愛引用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在1992年的裁決:「性別」這範疇已包含了「性傾向」,所以認為《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可直接衍生性傾向歧視法的必須性。我們也接受普世人權標準,但卻對這些國際人權法的詮釋不敢苟同,「性傾向」這概念沒有在基本人權文獻內出現,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在1992年的裁決也疑點重重。我們應以合乎中道和常識的方法去詮釋國際人權公約,但現在我們看到的趨勢是,一些極大爭議性的道德概念本來是備受質疑的,但現在藉著對公約的任意詮釋,反客為主,甚至以人權的名義提倡,反對者就變成反人權的反動分子!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可以認定「性別」(sex)包括「性傾向」,難保張來不可以把 “sex” 解作性愛生活方式(sexual lifestyle) 或性喜好(sexual preference)(其實現時「性傾向」的概念也可說已包含這個意思),那時不能被歧視且必須受法律保障的「人權」,也可包括多元性愛(一夜情、濫交、3p、多p等)、性虐─被虐狂和亂倫,難道我們又照單全收?這事實上是一些性解放人士的觀點。若各種各樣的性愛生活是人權,那為甚麼吸毒的生活方式又不是人權呢?2005年加拿大的卑斯省選舉,就有一個「大麻黨」參選,他們就認為吸食大麻是人權,不應受法律規管,別人也不應歧視。2005年12月,加拿大的最高法院又裁定去經營「換妻俱樂部」是人權,反而是規管這種生意的法例違憲!若喜歡吸毒、亂倫和換妻的人都有平等人權,且不應受歧視,那按同樣邏輯,我們也應制訂「吸毒、亂倫和換妻歧視法」吧?縱然這是國際人權的趨勢,難道我們就應毫不猶豫地跟從?
有些人的確會回答:「是的」,因為他們甚麼價值都懷疑,但唯獨「先進」的人權思想卻奉為金科玉律。這種盲從的態度是我不能苟同的,我們的常識和道德意識告訴我們,人權是有限制的,我們也不應騎劫「人權」的語言去顛覆道德標準和良好社會風氣。國際人權的潮流不一定要絕對跟從,特別當今天這個潮流好像導致一個後果,就是人權愈「先進」,道德愈敗壞。然而,真正先進的社會應該趨向美善,道德敗壞的社會並非真箇先進。所以,某些「先進」的人權標準其實是人權的濫用,只會帶來社會的倒退。
混淆了「人格尊嚴的平等」與「生活方式的平等」
有一個關鍵的問題,就是普遍人權建基於人性的尊嚴,而不是某種行為,所以普遍人權不代表要對所有行為一視同仁。例如煙民與非煙民都有平等的人格尊嚴,在現實生活裡他們都同樣有言論自由、結社自由、領取綜援等權利,然而因為吸煙的行為對自己和別人的健康都有風險,所以是社會不鼓勵的行為,因此,煙民比非煙民在各方面受更多的限制,這是合理的,也不意味著社會或法例否定了煙民的平等尊嚴。
同樣道理,同性戀者與異性戀者都有平等的人格尊嚴,有同樣的基本人權,然而同性戀者的行為(如肛交)和生活方式與異性戀的本就有差異,在價值上有很多爭議,所以社會人士對這種行為有不同的看法和評價,是非常自然的。贊成和反對同性戀行為雙方都有權持守自己的意見,這也是良心自由的人權。強求不認同同性戀行為的人改變看法,不單不是人權,更加是不尊重別人的良心自由。所以,以平權的理念去合理化性傾向歧視法、同性婚姻等的人,其實是混淆了「人格尊嚴的平等」與「生活方式的平等」。不幸的是,不少提倡「人權」的人繼續在犯這謬誤,更將這種思維應用到妓權等問題上。
過分重視人權會架空了民主原則
一個看法認為人權應成為民主社會的憲法,國家的最高法院可根據人權憲法審核(基或廢掉)被立法機關通過的法例,但University
of Reading的政治系教授Richard Bellamy就認為這種機制會削弱民主政制。一旦甚麼都取決於法院的裁決,民主程序就會被無止境的訴訟所取代。權利的衝突便很易演變成你死我活的鬥爭,也使民主制度中尋求妥協的優點不能發揮。而且制定人權憲法這種做法太僵化和欠靈活性,相反,民主程序則能保障不同市民的自主權,給他們空間去解決人權之間的種種衝突。
從很多例證看到,寥寥數個法官就可透過人權憲法的制度,推行世俗主義和性解放的價值觀。近年科羅拉多州曾以州際全民投票的方式,通過了州憲法的修正案,不准許地區政府透過性傾向歧視法例,賦與同性戀者受特殊保護的地位。但1996年12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這決定是違憲的,不少人質疑法院是否以中立的名義,強加自由主義的標準於市民,並剝奪了他們民主自決的權利。2003年,加拿大安大略省(5月)和美國麻省(11月)的最高法院關於同性婚姻的裁決,顯示只是幾位法官的決定,就令整體社會的制度和人民的生活改變,這種程序真的符合民主精神嗎?
如何培育自由社會的公民?
人權是自由社會的基石,然而要維持任何社會的秩序和進步,我們還需要有責任感和獻身精神的公民,而這很視乎市民對社會整體的認同感,而認同感的建立又往往需要共同的價值觀。人權的文化不足以培育公民的責任感、獻身精神、認同感和共同價值觀。若只是叫市民自由地選擇自己的價值觀,又如何確保他們會自動選擇一個負責任和樂於獻身的人生呢?如哥斯頓(William Galston)觀察,很多美國人熱衷權利,卻不肯履行義務,如 “堅持有使用陪審團作審訊的權利,但卻不願意作陪審員。”每個人都希望政府提供更多福利,但沒有幾個願交多些稅。李強也同意「這種批評確實擊中了自由主義的要害。客觀而言,假定組成一個社會的人們是一群…毫無道德感、責任感、只追求個人權利、罔顧社會利益的人們,那麼,一個保障個人自由又有穩定秩序的社會便難以形成。自由主義在西方近代之所以能夠大行其道,與西方深厚的文化與道德傳統、尤其是基督教傳統有相當關係。」[11]
如何預防和阻止文化的庸俗化和道德的敗壞?
我們要正視人性易於陷溺的事實,若國家對道德理想中立,凡事只講個人權利,那實在沒理由預期大多數人會選擇利他的生活方式。在自由社會中,庸俗的往往會驅走高雅的,無價值的會取代有價值的。只要看看香港流行的報紙和雜誌便可明白,最暢銷的是「八卦」和色情雜誌,而時事雜誌(如《百姓》和《九十年代》)及文學雜誌根本沒生存空間。電視也一樣,煽情和千篇一律的劇集永遠比香港電台的教育性節目受歡迎。
雖然人性有陷溺傾向,但假若文化中有一種對崇高價值的響往和共識,這或多或少可制衡這種傾向,但在人權當道的社會,不單道德價值相對化、私人化,你若強調崇高價值,別人會質問你:「你是誰,竟有膽量認為自己的價值觀比別人崇高?」甚或直斥你是用道德去壓制別人。在這種情況下,還有甚麼可制衡人性的陷溺呢?這樣,文化的墮落便自然不過了。
如何建設有凝聚力和美善的社群?
從理念上看,人權與責任不是對立的,但事實上尊重人權的社會很多時都有濫用人權的問題。把人權推到極端,只會產生種種問題:社會的解體(家庭被削弱、社鄰的混亂、志願團體的衰落、市民倚賴性強、對法律不尊重等);和政治的功能失調(市民感到無能、與政府疏離和被操控等)。
結語:重建平衡的人權觀
以上論到人權運動的危機,無意否定人權運動的巨大貢獻,只是擔憂它被一種偏差的人權觀騎劫,以致誤入歧途:它把平等和人權的觀念極端化,抽離於社群和文化的脈絡,更把「反歧視」的理念向反傳統道德的方向演繹。然而這樣理解人權的方法並非自明的真理,更可說流弊叢生。所以,要糾正人權運動的偏差,我們要重建平衡人權的基本理念。其實基礎性的國際文件本來就有對人權更全面的看法,如《世界人權宣言》29條說,當我們考慮任何權利訴求時,要同時考慮我們對社群的責任,只有在社群裡,人格才可以自由及完整地發展。此外,任何權利的行使,都要與其他人(或其他種類)的自由和人權平衡,要與合理的道德要求平衡,及與公眾秩序和社會的整體利益平衡。[12]因此,無論評價任何權利的訴求,我們都要思考那種所謂權利應如何與道德的要求、他人的權利和社會的整體利益達致平衡,這才是整全的人權觀。
篇幅所限,我不能更詳細探討這種平衡人權觀的內涵,這需要另撰專文。我在這裡只可以簡略勾劃需要探討的課題:結合一些優良的亞洲價值[如強調德行和「同舟共濟」] 和基督教思想,去制衡人權訴求的氾濫。俗世人權思想,大多從一個有需要、有要求的個體出發,基督教的人權觀的起點不是我們應得到甚麼,而是上主對我們的要求,如愛鄰舍的責任。不應輕易接受非道德化的自由主義人權觀,不是所有人權都有同樣絕對的價值,我們要提防人權文化演變成反道德主義的文化。
人權倫理要與責任倫理互補,以人權為唯一社會倫理的基礎是不正確的。人權並不是人生的最終目標,而是上主給我們的恩賜,好讓我們可自由選擇跟從祂、服事人和完成我們自我的命運。完整的人權觀應有目的論(teleology)成分,世俗的人權思想抗拒目的論,認為自由人權便是絕對價值,至於人們運用自由達成何種目的則全不關心。這亦是導致人權被濫用的原因之一。然而不是所有人權和自由都有同樣的價值,例如說謊「權」只是一種自由,雖然我們不適宜用法律制止它,卻不代表「大炮王」(愛撒謊的人)有權要求我們的支持。
人權的問題異常複雜,但對現代社會又非常重要。從基督徒而言,對「人權」的論述有時又愛又恨。面對極權政府侵害公民人權的暴行時,基督徒也會祭起人權的大旗,提出譴責,我就曾多次在香港的新華社前靜坐,抗議中國政府。然而當我們看到一些極端自由主義者和泛人權論者以人權的名義把傷風敗德之事美化和合理化,心中也不禁歎息。要在這兩種矛盾情緒中找到心理平衡,還是需要慎思明辨,理解人權語言的重要性和限制,從信仰角度審視人權,在信仰中建立獨特和全面的人權觀。特別是人權與性權的議題極需釐清。路漫漫而修遠兮,希望更多人一起探索,好讓福音的光芒照耀,有助社會避免專制文化和泛人權文化的兩個極端。
關啟文 香港浸會大學宗教及哲學系副教授
關啟文,〈人權運動何處去?──基督徒角度的反思〉,載《校園》,48卷第2期,2006年3/4月號,頁8-18。
[8] 參Jeffrey Satinover, Homosexuality
and the Politics of Truth (Grand Rapids, Michigan: Hamewith, 1996), pp.
66-68.
[10] Steven Kautz,. Liberalism
& Community (Ithaca: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95), p. 25.
[12] 英文原文是:ART 29: “1. Everyone has duties to the community in which alone the
free & full development of his personality is possible. 2. In the exercise
of his rights & freedoms, everyone shall be subject only to such
limitations as are determined by law solely for the purpose of securing due
recognition & respect for the rights & freedoms of others & of
meeting the just requirements of morality, public order & the general welfare
in a democratic socie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