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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1日

家庭與人權──香港社群的重建

施政報告與家庭友善政策
特首曾蔭權今年(2006年)十月發表了2006年的施政報告,其中一個重點是「支援家庭」,他提議設立一個綜合、整體、高層次的家庭事務委員會,加強各綜合家庭服務中心的服務,推動家庭教育。鼓勵已婚子女與父母同住對家庭暴力條例提出修訂,及資助幼兒教育等等。衛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周一嶽也在《明報》(1018日)撰文,重申「家庭和睦是和諧社會的基石,很多社會問題的根源是家庭未能全面發揮其社會細胞的功能。家庭成員可以互相扶持,不少社會問題就更容易解決了。」並呼籲「社會各界別、階層和專業加強協作,去支援家庭。」

公眾可能感到家庭價值有點「老土」,沒有太大爭議,較廣泛爭論的是應否用「學券」資助牟利的幼稚園。較積極響應特首的家庭政策的是民建聯,事實上民建聯之前已就家庭友善政策提出多項建議。泛民主派和人權組織沒有表示太大支持,有些還表達疑慮。如人權監察擔心家庭事務委員會會淪為「口水會」,並促請政府應盡快成立人權委員會(《蘋果日報》1031日)。而張超雄則說「去年施政報告的扶貧主題,已給換上了今年有點不知所謂的重視家庭。」他擔心「若只有漂亮口號,最終只會淪為國王新衣。」(《東方日報》1031日)

我們看到對家庭價值的詮釋,存在著分歧,有些人把家庭視作政策焦點,另一些人則認為應把人權和扶貧放在首位。近期亦有不少人提倡立法禁止家長體罰孩子,這牽涉到兒童權利和家長權利的張力,及政府的干預與家庭的自主的矛盾。我相信這些爭論在將來會不斷發生,教會應結合信仰、社會科學和多種角度,對家庭這課題作深入思考。


香港的家庭已響起警號
我歡迎特首對家庭的強調,香港的政治人物過往不大關心香港的家庭問題,但民主社會需要公民社會的支持,而家庭卻是公民社會的基石,所以家庭危機其實也是民主社會的危機。先看一些數據:香港的結婚率一直下降:由1990年的47,168宗減少到1999年的31,287宗。過去20年離婚數字上升超過5倍,2001年的離婚個案達13,488(1990年時只有5,551),離婚率達42.2%

未婚懷孕的數目持續上升(2001年母親的抉擇處理1,412宗,家計會2,563)。單親家庭數目亦相應增加。家庭暴力上升,過去五年內上升一倍(19971200宗,20012370)。家庭主婦自殺個案數字亦上升(199898宗上升至2000157),而過去三年最少已有九宗牽涉父母及年幼子女的倫常慘劇,造成24人死亡。整體而言,家庭團結分類指數不斷滑落,由2002年的-158跌至2004年的-2152006年的-535

維護家庭是人權
維護家庭與重視人權往往被對立起來,但這是錯誤的。《世界人權宣言》第16條毫不含糊地宣告:「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到社會和國家的保護。」這不單肯定家庭的首要地位,更清楚指出政府有責任去保護家庭,但人權組織很少提到這種人權。不單《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3條第1款採納了以上條款的原文,《美洲人權公約》第17條第1款,《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第1款,《歐洲社會憲章》第16條,及《非洲人權和民族權利憲章》第18條第1款都強調家庭的重要性。

為記念國際家庭年十週年,各國政府及公民組織成員於2004112930日齊集卡塔爾首都多哈舉行國際家庭研討會,之後發表了《多哈宣言》(Doha Declaration),重申《世界人權宣言》第16條,力陳家庭不單是社會的最基本社群單元,更是社會、經濟、文化持續發展的最基本載體,且肯定「家庭具有基本孕育及保護兒童由嬰孩至青少年階段成長的責任。為了讓兒童性格得到全面及和諧的發展,兒童應在一個滿有快樂氣氛、愛、和體諒的家庭環境中成長。

可見由1948年的《世界人權宣言》到2004年的《多哈宣言》,國際社群一個不變的共識就是,維護家庭不單不與捍衛人權對立,前者更是後者的重要內容。


個人人權與建立社群
既然如此,為何人權分子大多對維護家庭的人權隻字不提呢?這是因為現時流行的人權觀傾向個人主義,所以對社群的人權抱懷疑的態度(所謂弱勢社群的權利除外)。根據諾瓦克(Manfred Novak) 權威性的《民權公約評注》,第23條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惟一規定制度保障的條款,與其他保障個人人權的條文好像有點「格格不入」。一般而言,泛民主派追求自由、民主、人權和公義,其焦點放在個人與國家的關係上,希望用自由人權理念捍衛個人不致於被國家壓逼。除了政治外,他們亦會提到民生和社區的問題,然而重點還是在經濟方面,至於公民社會的危機(如家庭的解體、道德文化的衰落)則基本上視若無睹。

社群往往被認為是壓逼個人人權的根源,如家庭就被極端女性主義者視為壓逼女性、提倡父權的罪魁禍首,特別是所謂「天然」的架構,往往都是社會用權力建權出來排斥差異性的工具。從這種人權觀出發,的確難以理解為何對家庭的保護也可以是人權,何況《世界人權宣言》還認定家庭是天然的社會單位呢!

但把人權與社群對立,不單偏離了國際人權公約的精神,更在概念上是死胡同:就以家庭為例,若缺乏了健全家庭的培育,一個能夠同時持守權利和承擔責任的現代公民又如何能產生呢?關注家庭不排斥其他關注(如公義、貧窮),社會更不能對現在因著種種家庭問題而受苦的市民(特別是婦女和孩子)漠不關心。其實家庭制度與貧窮問題(甚至和整體經濟)分不開,家庭破裂所導致的單親家庭,往往使女性和孩子陷入貧窮的循環裡,也使社會的生產力下降。因此,家庭(和公民社會)不是孤立議題,而是與整體民主社群的建設息息相關。

當然,我們不能忽略一些對傳統家庭的批評,忽略家庭內部也有權力關係,如何一方面肯定家庭,又關注男女平等和對社會公義有更廣闊的關注,仍需多加探討。本文的主要目的,在陳明對家庭的保護,在香港的社會已是急不容緩,這樣不單對社群的重建很重要,更是人權訴求的重要內涵。

關啟文,〈家庭與人權〉,《時代論壇》,2006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