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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11日

從公民權利的角度看七一遊行的爭辯


抵制和杯葛是公民權利
有些人認為皮草生產商用很殘忍的方式捕獵動物,然後剝它們的皮,是不道德的,因此他們抵制皮草的買賣,甚至到皮草公司門外抗議。另一些人認為某些快餐集團的經營手法是在剝削第三世界,所以不單自己杯葛該快餐店,更派發單張呼籲別人不要光顧那快餐店。

以上的行動都不是甚麼新聞,有些人會不同意他們的看法,或不支持他們的行動方式,但我們可同意他們的抗議或杯葛行動是他們的公民權利。在自由民主多元社會裡,我們都有權利去根據自己的價值觀,選擇如何用自己的資源和時間,及支持甚麼社會運動,也有權利去發動別人支持或反對某些團體或運動的訴求。重要的是,不要用暴力和強制的手法,例如在皮草公司內放置炸彈或襲擊光顧某快餐店的顧客。



不支持七一遊行=反對民主?
一些團體(如明光社)因為民陣偏向同志運動的訴求,所以不支持今年的七一遊行,引發不少持守民主理念的人的圍攻。那些人當然有批評別人的權利,但明光社的一個罪名是反民主,我感到有點奇怪,因為按我所知,他們一般而言在選舉時都是投泛民主派一票的。

民主運動也有專門店嗎?只此一號,別無分店?民主運動需是市民自發的參與,而他們當然會根據自己的價值觀去抉擇,這是他們的公民權利。若我們草率地說,一些人因為一個有爭議性的議題不支持某次民主運動的行動,所以本質上就是反民主的,對他們並不公平。對民主的理解這樣狹窄,只會把更多人趕離民主運動的行列。

不支持七一遊行=排斥弱勢群體?
明光社的另一個罪名就是排斥弱勢群體,但杯葛快餐店的人就是在排斥光顧快餐店的顧客嗎?沒有,他們只是選擇不用自己的資源去支持那快餐店,及向別人表達一種意見,別人可以聽從也可以不聽,想光顧快餐店的人依舊可以這樣做。同理,其實同志團體前兩年已參與七一遊行,表達自己的訴求和喊他們的口號,我和一些朋友去年也在七一遊行隊伍中碰到他們,但我們從來沒有反對他們的參與。

然而今年的情況不同,民陣很明顯是傾向支持他們的一些訴求(如性傾向歧視法就有很大爭議性,民陣有印制和派發反對立法的單張嗎?),現在的爭論不是同性戀者可不可以參與遊行,嚴格來說也不是可不可以讓他們帶頭、幫他們印制彩虹旗和單張等,民陣當然也有公民權利選擇他們要支持的議程,和舉辦一次有甚麼色彩的遊行。然而他們一旦做了選擇,其他人也有權利按照自己的價值觀選擇支持或不支持,這亦是他們的公民權利。這也是自由民主多元精神的體現,若說支持民主的市民必然要贊成同性婚姻和支持性傾向歧視法,究竟是一元化還是多元化呢?

關啟文        香港浸會大學宗教及哲學系副教授

關啟文,〈從公民權利角度看七一遊行的爭辯〉,《明報》,20057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