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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4日

蘋果是蘋果,橙是橙?──記筆者與李亦豪律師的對話

關啟文(香港性文化學會主席)
奇妙電視籌備製作一輯全新電視節目,叫《志雲拆局》,全輯13集,每集由主持人陳志雲訪問二至三位嘉賓,和促使他們就著城中熱點對話。在第二集他們邀請了我和李亦豪律師(Henry)對話,李律師是香港同志律師協會公共政策組的委員,他去年於英國與其同志伴侶Edgar註冊結婚,而Edgar也是第二集的特別嘉賓。2018年10月13日,我們進行了錄影,而這節目將於11月3日(星期六)10:30pm播放。這一集的主題本來是「同性撫養:衝擊傳統家庭價值?」,但後來在沒有徵求我同意下改為:「 同性戀,就不配擁有一個『家』? 」


和而不同

當天我與Henry的討論相當順暢,當然就著同性婚姻或同性撫養的問題,大家的立場相當不同,所以有針鋒相對的時刻,但總體而言,大家都能互相尊重和聆聽。陳志雲訪問Henry的故事時,我感受到他是真誠和善良的人。陳志雲也有一起訪問Edgar與Henry,主要讓Edgar也說他們的故事,和讓他作點回應。嚴肅討論完結之後,我們一起以積木建「家」,同時也輕鬆對話。最後,我們以握手和擁抱作結,這一切表明我們雖然立場不同,但仍然願意和平、友善地共處。
我多年關注同運的議題,但一直提倡要區分高度政治化的同運與活生生的同性戀者。縱使我們不一定認同同運的議程,但必須尊重同性戀者,無論從倫理或信仰的角度,我們應該肯定同性戀者與其他人擁有同樣的尊嚴,和基本人權(如言論自由、結社自由)。然而尊重某人不代表要完全認同他的主張,特別當我們論及一些影響所有人的社會政策時(如同性婚姻、同性撫養)。所以,我認為「 同性戀,就不配擁有一個『家』? 」這個新題目有誤導之嫌,當我們討論婚姻與家庭的公共制度時,不是個別或某類人士「配不配」的問題,而是怎樣的公共制度最能促進社會公益和平衡地照顧各持分者的權利(如孩童)。
例如,爭取同性婚姻者也未必贊成把二男一女的婚姻納入公共制度中,難道他們是在說那三人「不配擁有一個『家』? 」我很高興有這一次互相尊重的對話,但好些Henry當時提出的論點,節目也沒有時間讓我回應。在下面我延續這對話,進一步澄清我的觀點。

蘋果和橙都是水果──公共政策必須一致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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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同性婚姻時,我指出要改動現時的婚姻制度時不能單獨考慮同性婚姻,而須考慮提出者背後的原則,並思量若按這原則一致地演繹下去,會為婚姻制度和社會帶來怎樣的衝擊。最後,還要評價這些衝擊是否合情合理,和是否對社會弊多利少。為甚麼要如此考慮?因為推動公共政策或法律改革必須基於一致的原則,不然就會對不同市民不公平。若基於「彼此相愛」這原則把現有婚姻制度擴充到同性婚姻,那現時也已有一男兩女、三個男人等組合,而一男兩女、三個男人之間也能「彼此相愛」,若不進一步把婚姻制度擴充到三人婚姻,不是對他們不公平嗎?在考慮同性婚姻時,我們必須全盤考慮這些可能改變是否可取。
我馬上聽到這種反對聲音:「蘋果是蘋果,橙是橙,你不能把這兩者混為一談,而且我們現在也沒有這個訴求。將來若有這些訴求,社會再討論也不遲。」我不同意這看法,認為這對社會政策的合理性、一致性欠缺重視,也不是對社會未來發展和我們下一代的負責任態度。打一個比喻:某些國家是禁止旅客把水果帶入境的,假若入境處官員(O)在某旅客(T1)的行李搜到蘋果,要求T1把蘋果扔掉,但T1情辭懇切地請求O網開一面(或許他沒有蘋果吃就感到很痛苦),因為只帶一個蘋果不見得會傷害那國家,最後O也容讓T1帶蘋果入境。翌日,另一旅客T2的行李中發現一個橙,O也要求T2把橙扔掉,然後有以下對話:
T2:「但我知道你昨天容許人把蘋果帶入境,那為何今天又不容許我把橙帶入境?」
O:「你不能把這兩者混為一談,蘋果是蘋果,橙是橙!我容許蘋果進境,不代表我一定要容許橙。你這推論太不理性了!」
T2:「但兩者都是最常見的水果,若你們國家已不堅持『禁水果』的原則,那為何只容許蘋果卻不容許橙呢?這似乎是在針對我!除非你能解釋橙對比蘋果而言,有甚麼獨特的危害,不然你的做法是不公道的!一個國家的入境政策豈能如此朝三暮四,欠缺一致性,我看不理性的是你才對!」
我認為道理在T2一方,要避免如此責難,O一開始就不應對T1網開一面(縱使他同情T1)。

孩子的福利優先──不能輕忽處理同性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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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也討論到同性婚姻的問題,Henry認為探討同性伴侶撫養孩子的研究已非常豐富,而且得出的結果亦相當一致:同性撫養的孩子的成長,比異性撫養的孩子並無明顯分別。其實我已詳細處理這問題,[1]這裡只簡略說些重點。第一,一些學者的嚴謹評論指出,幾乎所有支持同性撫養的研究都不是使用具代表性的樣本,而且絕大部分的樣本來自女同性戀者家庭,根本難以推廣到男同性戀家庭。所以,從嚴肅學術的標準而言,這些是片面和不合格的「證據」,難以支持「同性撫養與異性撫養沒有分別」的結論。但Henry提到一些「權威組織」(如美國心理學會 APA)也支持「沒有分別」的結論,如他們2005年的摘要就引用了59份研究。然而,科學講究的是證據而不是「權威」。在2012年,美國路易斯安那州立大學(Louisiana State University)副教授Dr. Loren Marks檢視了APA引用的59份文獻,[2]發現當中超過四分三的研究使用了數量少於100,而且沒有代表性的便利樣本(convenience samples);超過一半的研究樣本數量少於50,有一份研究甚至只有5位受訪者!還有其他問題也不提了。我沒有看到任何人反駁到這些批評。[3]
再者,近幾年更有學者利用具代表性的樣本做研究,發現不利於同性家庭撫養孩子的數據,進一步質疑「沒有分別」的迷思。例如:2013年,加拿大Simon Fraser University經濟系教授Dr. Douglas Allen利用了2006年加拿大人口普查數據的20%樣本作統計分析,發現數據中同性雙親家庭孩子只有異性雙親婚姻家庭孩子的65%高中畢業率。[4]男同性戀家庭的女孩尤其不利,比起一般異性雙親婚姻家庭的女孩,竟然只有15%的高中畢業率!此外,2012年,德克薩斯大學(奧斯丁)的副教授Dr. Mark Regnerus。比較其父母有或曾經有同性戀關係的青壯年與其他6種家庭模式的青壯年,發現在40項有關社會、情感及人際關係的結果變項上,這些青壯年表現都一般,甚至強差人意。[5]還有Paul Sullins (2015)的研究指出受同性撫養的孩子的情緒問題比異性撫養的大2-3倍,這研究找到了512個同性撫養的孩子,可能是至今研究中最大的代表性樣本。[6]他另一個2015的研究也發現類似結果,最令人意外的是:受同性撫養的孩子的家長若是結了婚的,孩子被他們撫養的時間會愈長,而孩子的情緒問題會愈嚴重。[7]另參Sullins (2016) 。[8]
當然,爭議還存在,還需要進行更多使用具代表性樣本的研究。但撫養權是與孩子的終生幸福攸關,文明社會應以孩子的福利為優先,這凌駕於成人的「權利」,我們要盡最大可能避免他們受傷害。因著孩子與親生父母的血緣關係,孩子撫養權首先屬於親生父母──除非有證據證明父母在傷害孩子。同性關係不會產生親生子女,所以若要把孩子的幸福交在他們手裡,證明的責任在支持那方,他們要充分證明同性撫養能給孩子幸福,不會帶來傷害,我們才應在制度上接納同性撫養權。

必須聆聽「同二代」的心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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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ry強調他們是活生生有血有肉的人,不應單單被視作「議題」,我同意,而同樣原則可應用到被同性撫養的孩子──可稱他們為「同二代」。以下是一些例子:
  • 多恩.史提芬諾華茲 (Dawn C. Stefanowicz) 由兩位男同性戀者撫養,她說:「同性戀父親… 叫我接觸很多不同的次文化——同性戀、女同志、雙性戀、變性。這些次文化中沒有界線,沒有道德和單一伴侶的原則… 六歲時,我的家庭已使我受到創傷——我受到性騷擾、身體上和言語上的侵害,也被遺棄,因而出現口吃、經常暈倒和發惡夢。… 我為自己的生存感到恐懼… 父親曾鼓勵我在性方面更開放,而且他的榜樣告訴我,性是無需理由的…   我感到自己毫無價值,所以在十二歲時已想贏得男孩子的愛。長遠來說,我不但有憂鬱、精神緊張等問題,更有自殺傾向。」[9]
  • Millie Fontana是女同性戀母親透過捐精生的孩子,她說:「成長過程中,我渴望一個父親。…故此,我很難確立一個穩定的身份。因此我的行為和情緒穩定大受影響。… 在同運人士裡,沒有人想聽像我這類人的心底話。因為現在是說『愛就是愛』,對嗎?我們並不存在。… 十一歲遇見父親,大概是唯一讓我覺得安全的時刻。我首次知道我是誰… 我能夠在這個人身上肯定自己的身份。如果我沒有遇見父親,今日我不可能站在你們面前,因為生命中缺少了父親,對我的情感反應帶來災難,即使在小小年紀之時候,已經阻礙我的成長。」[10]
  • 無名:「我真的不知道其他人是否明白這情況有多壞,一些像我媽媽一樣的人敢這樣自行把一個孩子帶進這世界。… 媽媽永遠不知道,…沒有爸爸,帶給我多大的傷害。…我想知道我親父親的生活是如何,我想知道他是否看著同一個天空,然後知道我也在世界另一個地方看著這個天空。」[11]
  • Robert Oscar Lopez:「媽媽是個同性戀者…  成長於不尋常的性文化中,我變得沒有底線,我敢說,一些你難以接受的事物,在我而言只是家常便飯。… 兒童就被迫要與扮演媽媽的人建立情感依賴關係,這樣造成很多傷害。同性婚姻依然錯誤,我沒在想甚麼宗教原因,只是它迫使兒童失去父親,卻又不能彌補兒童所需的支持,硬放一個人在兒童生命裡 是行不通的。」[12]
  • 男孩:「我兩歲時,是我第一次問她:「我的爹地在哪裡?」她好似是這樣回答:「你沒有爹地,只有捐精者。」…現在我沒有任何動機去找誰是我的捐精者,他真是一個混蛋。」[13]
  • 無名:「我跟兩個爹地一起居住… 我非常憎恨我的爹地… 你不覺得那些用捐卵者及代孕母取得嬰孩的同性戀者是很可怕嗎?我覺得他們像地獄般可怕… 我這種想法是否很壞?… 所有人都希望我接納所有我不想及不希望的事情」
  • 無名:「在一個沒有爸爸的環境下成長不是一件有趣的事。我需要接受治療… 我明白爸爸被取代是甚麼一回事,我明白不顧死活地廿四小時尋求男性的注意是甚麼感受,我也明白那份空虛,是源自永遠無法體會那賜你生命的男人對你無條件的愛… 若你們是女同性戀伴侶或選擇型的單親媽媽(single mother by choice),並計劃懷下一個「沒有父親」的孩子,只是為了證明你所謂「同志平權」口號或一些非常愚蠢的「女權主義者」的宣言,我會認為這是非常自私及妄顧他人感受的行為。」[14]
  • Nankitty:「同性戀雙親某程度是很自私,不會考慮像我一樣的孩子,生活在他們的世界,會是甚麼一回事。… 我很想有一個爸爸,這是否代表我是一個壞女兒?… 我渴望有一個像我好友一樣的父親,這種想法是否一件錯事? 」[15]
類似的故事還有很多,但Edgar指責我「以偏概全」。當然,在討論這些故事前我已討論過一些代表性的研究。再者,以上故事不一定代表所有被同性撫養的孩子,但每個故事能具體讓我們明白可能發生的問題,縱使只是一部分,我們真的希望更多這樣的故事發生嗎?我們願意見到有孩子在成長時要面對這種經驗嗎?Edgar又說這些孩子的痛苦源自社會的歧視,另一在場女士對我說:「制度改革需要慢慢發展配套,過程中有問題是免不了的,將來配套齊全問題就應可解決了。」但主要問題似乎不是源自社會歧視和配套不齊全,而是結構性的:同性撫養必然欠缺一個爸爸或媽媽,以上的故事主人翁的痛苦往往源自這結構性缺憾。另一主要原因是同性群體中的獨特性文化和次文化,讓孩子缺乏邊界和安全感,這也不能歸咎於社會歧視。事實上,也有不少研究指出,養育孩子需要性別互補──父親與母親都需要,父養(fathering) 不能被母養(mothering) 取代,相反亦然。[16]

末了的話

還想簡略提幾點:
  • Henry認定自己的性傾向是先天的,我尊重他的自我了解,但一般而言,一個人的某些特徵是否先天,就算當事人也難以決定,還是需要看客觀的研究和證據。但現今的科學證據還未能證明同性戀傾向主要成因是先天的,反而後天因素的存在是難以否認的。(參《同性與變性》,第2章。)
  • Henry從他的經驗說同性戀者並不如一些標籤所言,大多是濫交的。我也尊重他的生活體驗,但對公共議題而言,還是需要一些調查數據的支持。就著現在各式各樣的證據而言,同性戀者比異性戀者,一般而言擁有較多性伴侶,似乎是較合理的結論。(參《同性與變性》,第3章。)
  • 我們曾提出一折衷方案:不接受同性婚姻或公民結合,但可用「緊密關係授權書」保障同性伴侶和親密朋友之間的權利,Edgar說可「袋住先」,我們雙方可就著這類方案進一步對話吧。
  • 我提到婚姻制度的理性根據在於能把父母與親生子女結連在一起,Henry指出異性夫妻不一定會選擇生育,而另一些是不育。其實我已在不同地方處理這問題(參《同性與變性》,第6章),這裡只簡單指出我的說法所指的是一個一般性事實:異性夫婦原則上可以並大多會生產和養育親生子女(而同性伴侶不成),這在今天仍然成立,並不用假設每一對異性夫婦事實上會有親生子女。然而,這已確保假若有子女出生在婚姻制度中,他們會首先由親生父母養育──這才是重點,而同性婚姻肯定會破壞這點。
Henry最後謬讚我是認真的人,我也認為他是認真的人,並祝福他和Edgar幸福。然而他們在同運活躍分子中相信是較溫和的,也有其他更激進的人。Henry和Edgar感性的故事會打動不少觀眾,但面對同性婚姻與同性撫養的爭議,我們還是要理性地全盤考慮這些「改革」會對社會帶來甚麼衝擊,對下一代的幸福有甚麼影響。
就讓和平、理性的對話延續吧!

注釋:


[1] 關啟文,《同性與變性》,香港:宣道,2015年6月,第7章。另參香港性文化學會的《性文化評論》第一期,2014年9月,主題為〈拆解同性撫養的迷思〉,見http://www.scs.org.hk/comment/2014/Vol1/comment1.pdf
[2] Marks, L. (2012). Same-sex parenting and children’s outcomes: A closer examination of the 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s brief on lesbian and gay parenting.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41(4), 735-751.
[3] 去年我和蔡玉萍教授在《五夜講場》節目討論同婚時,她舉出哥倫比亞法學院收集到的七十多份支持同性撫養的文獻,但我們看過那批研究,發現仍離不開偏差性的細小樣本、女同家庭為主等的限制。參https://blog.scs.org.hk/2018/10/17/現時同性撫養gay-parenting的科學結論是甚麼/
[4] Allen, D. (2013). High school graduation rates among children of same-sex households. Review of Economics of the Household, 11(4), 635-658. 報告也可在以下網址下載:http://www.terpconnect.umd.edu/~pnc/allen-ss-grad.pdf
[5] Regnerus, M. (2012). How different are the adult children of parents who have same-sex relationships? Findings from the New Family Structures Study.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41(4), 752-770.
[6] D. Paul Sullins, “Emotional Problems among Children with Same-Sex Parents: difference by Definition,” British Journal of Education, Society & Behavioral Science 7(2): 99-120, 2015.
[7] D. Paul Sullins, “The Unexpected harm of Same-Sex Marriage: A Critical Appraisal, Replication & Re-analysis of Wainwright & Patterson’s Studies of Adolescents with Same-sex Parents,” British Journal of Education, Society & Behavioral Science 11(2): 1-22, 2015, p.20.
[8] D. Paul Sullins, “Invisible Victims: Delayed Onset Depression among Adults with Same-sex Parents,” Depression Research & Treatment, Volume 2016, Article ID 2410392, 8 pages.
[9] Dawn C. Stefanowicz, “Public Hearing of the Judiciary Committee on the Marriage Amendment," Boston, Massachusetts, http://www.voteonmarriage.org/leghearing.shtml#dawn
[10] 【Millie Fontana : 同二代親證「婚姻平權」的虛妄】https://www.youtube.com/watch?v=f-NyaVmvsf8
[11] https://anonymousus.org/parent-thinks-donor-conceived-child-simply-doest-care/
[12] https://www.youtube.com/watch?time_continue=2&v=eAKAflug8Co
[13] http://web.archive.org/web/20021005005242/http://www.familyresearchinst.org/FRI_homokids.html?story=831
[14] Anonymous Us Project, “Anger”, 網絡連結:http://anonymousus.org/stories/index.php
[15] Experience Project , “I have gay parents”, 網路連結:http://www.experienceproject.com/stories/Have-Gay-Parents/2573828
[16] 參Dean Byrd, “Gender Complementarity & Child-rearing: Where Tradition & Science Agree,” Journal of Law & Family studies, Volume 6 Number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