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對民主人權的肯定
在比較各種有缺點的制度後,民主制度仍是與基督教價值比較相符的制度,是我們達到信仰目標的最好途徑。民主政制的最大優點是能避免極權主義(totalitarianism) 的禍害 。天主教政治家Lord Acton的名言很多人都耳熟能詳: 「權力使人腐化,絕對權力使人絕對腐化。」基督徒的罪觀提醒我們,權力要互相制衡,不然讓一小撮人坐擁絕對權力,他們受到腐化,就對人民帶來莫大傷害。此外,建基於創造論和救贖論,基督教肯定每個人的平等人權和自由,而民主制度容讓每個個體都能參與國家的管治,這最能符合人的平等尊嚴。所以神學家尼布爾(Reinhold Niebuhr)如此說:"Man's capacity
for justice makes democracy possible, but man's inclination to injustice makes
democracy necessary." 民主制度還有其他優點,如有理性與和平的方法去處理分歧,有自我改進的機制,和有和平的機制轉移權力,但沒空間詳述了。
然而聖經亦提醒我們要對所有現世制度常存批判性,以免把任何意識形態偶像化。我們對把民主絕對化的動作,還是要批判。
形式主義的陷阱
對一些把民主視作終極或神聖目標的人,可能不停喊「民主萬歲」已令他滿足,但基督徒既不把民主視作終極目標,就不應停留於空洞的口號,而應提倡對民主社會的具體和實質內容有更深刻的反思。任何一個社會,如要推展自由民主,均必需極力進行民主的基礎建設,這包括法治的確立,公民文化和公民道德的培育,以及公民社會的養成。若我們想:只要民主就好,有了民主後香港社會是怎樣的社會,則無所謂,那我們亦犯了形式主義的謬誤。有了民主的形式(一人一票)後,社會又應朝甚麼方向發展呢?
極端自由主義的危機
極端自由主義把自由人權等價值絕對化,其他價值(如社群、家庭、道德等)都要靠邊站或不受重視,然而這就容易產生濫用人權和自由的危機。「人權」雖然重要,但單單倚賴「人權」的倫理系統是不完整和不平衡的。
首先,人權獨大的思想體系,有一個不斷擴大的趨勢,例如某些人就把賭博、性權(包括賣淫、亂倫)、多元化婚姻(包括同性婚姻、一妻多夫等)都視作人權。當人權缺乏清晰的標準和其他制衡時,每個人都可執著他的利益,並稱之為人權。所謂人權往往只是經過掩飾的關於利益的爭吵,所以應把公民權利規限於數種基本的人權,只有這樣做才能確保人權能獲得大多數人的共識,為人權奠下穩固的甚礎。
此外,自由和人權始終是個人化的範疇,把它們絕對化會導致個人主義的膨脹,腐蝕社群的基礎。人權的文化不足以培育公民的責任感、獻身精神、認同感和共同價值觀,一個人可以一生都不侵犯別人人權,但仍然自私自利和道德敗壞。當每個人都著重自己的權利和自由,再加上自由社會的消費主義和商業掛帥的「核心價值」,任何對個人和企業(如傳媒)的限制都會愈來愈困難,所以極端自由主義不單難以預防和阻止文化的庸俗化和道德的敗壞,難以建設有凝聚力和美善的社群,更會產生種種問題:社會的解體(家庭被削弱、社鄰的混亂、志願團體的衰落、市民倚賴性強、對法律不尊重等);和政治的功能失調(市民感到無能、與政府疏離和被操控等)。
基督教信仰的整合路向
人權並不是人生的最終目標,而是上主給我們的恩賜,好讓我們可自由選擇跟從祂、服事人和完成我們自我的命運。合乎信仰的人權觀應有目的論(teleology)成分,人們如何運用自由人權是至關緊要的問題。人是存在於「神──個體──社會」的三角關係中,忽略任何一種關係只會帶來人的異化,極端自由主義就把社群視為個體的限制,把上帝和超越的道德律(或創造秩序)視為對自由的壓制。所以信仰指向個人人權與社群價值的平衡,和自由與秩序的平衡。
我認為較可行,也與信仰較為吻合的是當代的社群主義(communitarianism) ,如泰勒(Charles Taylor) 所言,社群主義只一種更複雜和多重元素的自由主義。它結合了傳統的元素(如美德)和現代性的元素(如自主性) ,在個體權利和公共的善中找平衡。不察情況,盲目地應用某些放之四海皆準的價值(如人權和自由) ,只是教條主義。「愈多自由愈好」不是絕對真理,正因民主社會崇尚自由人權,所以需要一種道德力量制衡自由人權的濫用,和精神的力量抗衡人性的陷溺。宗教信仰和道德傳統在民主社會中其實有重要角色,教會應在這方面緊守崗位。此外,在公共政策方面,教會應摸索第三條路,同時避免親中左派和極端自由主義的弊病。那些較溫和及懂得平衡民主與其他價值的民主派,最值得支持,而教會也應鼓勵這種民主路線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