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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24日

廿三條與性傾向歧視法的比較



廿三條與性傾向歧視法的比較
關啟文

我曾與何秀蘭議員出席一個論壇,討論性傾向歧視法(SODO)的問題,我曾說過:我們反對SODO的理由與民主派反對廿三條(我也反對)的理據有一定相似之處。我一方面反對SODO,另一方面也反對《基本法》廿三條立法,且在20021212聯署了〈基督徒對《基本法》廿三條立法的憂慮〉的登報聲明。何秀蘭反應強烈,認為我這說法已是侮辱了幾十萬上街反對廿三條立法的市民。我不是太明白她的邏輯,無論如何,讓我們對反對兩條法例的論據作一些比較吧。左方的欄是直接引用何議員當時的一些文章,而右方的欄是我對性傾向歧視法的評論。當然,何議員不會贊同我的評論,我也不是說右欄的論點可直接由左欄的論點推論出來,但希望以下的表可帶出兩場辯論的一些共通點,激發我們對SODO有更全面的思考。


何秀蘭論廿三條
(《明報》世紀版〈何以服人‧諸子爭鳴〉,二○○二年十月十四日至二十日)
我對性傾向歧視法(SODO)
評論
「特區為落實《基本法》廿三條立法,文件發表以來,主要回應來自法律界,官員更加侃侃其詞,以此引證法例只會影響小撮人,普通人不必過慮。

同運爭取落實SODO立法,建議發表以來,主要回應來自宗教界,支持者侃侃其詞,以此引證法例只會影響小撮人,普通人不必過慮。
「法例一旦通過,限制便會施加於每個人身上,不會因為個別人士是的士司機或快餐店服務員便受豁免,故此制定法律的人有責任向市民解釋清楚。法治精神其中一項原則是法例必須清晰易明,務使受規管的人明白權利和義務,知所遵從,才是公平的法制。假若政府巴不得市民不明所以,拒絕提供詳盡資料協助市民掌握議題,動機便值得懷疑了。」
SODO一旦通過,限制便會施加於每個人身上,不會因為個別人士是的士司機或快餐店服務員便受豁免,故此提倡立法的人有責任向市民解釋清楚。法治精神其中一項原則是法例必須清晰易明,務使受規管的人明白權利和義務,知所遵從,才是公平的法制。假若提倡SODO者巴不得市民不明所以,拒絕提供詳盡資料協助市民掌握議題,動機便值得懷疑了。
「國家是人民的國家,安全是人民的安全,沒有普通人的理解和參與,號稱保護國家安全的法例容易成為統治工具,危害人民安全利益,天理不容。」

社會是所有人民(贊成和不贊成同性戀者)的社會,人權是所有人民(贊成和不贊成同性戀者)的人權,沒有全面照顧普通人的人權,號稱保護性小眾人權的法例容易成為統治工具,危害其他人民(特別是不贊成同性戀者)的利益,於理不合。
「壓制公民社會,打為叛亂顛覆政權」
壓制公民社會中不贊成同性戀的市民,打為歧視和顛覆「普世價值」的惡棍
「特區官員沒有盡責維護兩制,先有鑽盡空子邀請人大釋法,今有廿三條立法先諮詢北京,要超額完成廿三條規管的範圍,率先自行壓制公民社會有官員如此,兩制何須中央干預破壞,先已敗在港人手裏。」
平機會官員沒有盡責維護社會兩方(贊成和不贊成同性戀者)的共融,先有鑽盡空子偷步支持SODO和同性婚姻立法,再辱罵反對立法者是違背良知,要超額完成平機會規管的範圍,率先打壓不贊成同性戀的公民,有官員如此,社會雙贏已敗在他手裏。
「不少人向官員提問,六四在維園喊結束一黨是否犯法,市民更擔心以後批評特區政府也要小心。標準答案第一句是不用武力便可,第二句是三言兩語沒有問題,再下來便是由法庭決定。潛台詞是多過三言兩語便要走著瞧,官員沒有說不作檢控,入罪與否便要看法庭。

不少人向支持SODO者提問,在教會或其他公開場合喊「同性戀是不道德、是罪」是否犯法,市民更擔心以後批評同性戀行為也要小心。標準答案第一句是不用武力便可,第二句是三言兩語沒有問題,再下來便是由法庭決定。潛台詞是多過三言兩語便要走著瞧,支持SODO沒有說和平反對同性戀者能被,入罪與否便要看法庭。
且讓我們不要懷疑官員信口雌黃,又相信官員並無箝制言論自由的意圖;但法例通過之後便由不得個別官員自作詮釋,條文界定了某些行為言論牴觸法例,律政司長便要檢控,否則失職;法官也只能依據條文考慮該等行為言論是否禁制範圍,就算條文歪離自然公義,成了法例便要依書量刑。官員的任何承諾代替不了最終通過的條文。

且讓我們不要懷疑支持SODO信口雌黃,又相信他們並無箝制言論自由的意圖;但法例通過之後便由不得個別人士自作詮釋,條文界定了某些行為言論牴觸法例,一般市民也可提出;法官也只能依據條文考慮該等行為言論是否禁制範圍,就算條文歪離自然公義,成了法例便要依書量刑。支持者(縱使是律師)的任何承諾代替不了最終通過的條文。

「雖然未有草案,諮詢文件已露端倪。煽動他人製造嚴重危害國家或香港特區穩定的暴力事件或公眾騷亂即成罪行,擴闊了廿三條的範圍,不止煽動叛亂了。在港喊打倒北京政府難成氣候,叫董建華下台倒有人和應,市民是否從此噤聲?青馬大橋的勞資糾紛,地盤工人被拖欠薪金與警方對峙是否騷亂?貨櫃車司機慢駛有無破壞穩定?工會組織工人爭取權益是否煽動?」

雖然未有最新SODO的草案,過往的SODO草案、其他歧視法文件和最近同運提出的綱領已露端倪。煽動性傾向仇恨即成罪行,擴闊了SODO的範圍,不止規管不公平解僱同性戀者的問題。在港已沒有人提出禁止同性戀,反對同性婚姻倒有人和應,但已被標籤為「仇恨人士/團體」,市民是否從此噤聲?宗教團體與同性戀員工的糾紛,教會堅持宗教信仰(如宣稱同性戀行為是罪)的自由是否性傾向騷擾或中傷?學校不提倡同性戀有無歧視?教會組織信徒爭取反對同性戀的權益是否煽動?

「此外,法律界認為煽動應限於即時引起暴力,有直接因果關係的言論,文件卻建議取消檢控時限,令講者不知何時犯禁而進行自我審查。不可不知,現時初犯刑事罪行條例的煽動罪行可被判監兩年及罰款五千,犯廿三條的煽動罪可處以七年監禁,罰款不設上限。香港經年通縮,唯獨言論自由代價狂。」

此外,反對SODO者認為煽動應限於即時引起暴力,有直接因果關係的言論,歧視法的文件卻沒有這種限制,令講者不知何時犯禁而進行自我審查。不可不知,雖然違反SODO不是刑事罪行,但煽動和其他歧視罪行可被巨額罰款,而且縱使勝訴,堂費也大多要自己支付。香港經年通縮,唯獨言論自由代價狂

「記者首要職責是向市民報導真相,負有監察政府的責任高官不但對傳媒又愛又恨,更加想立法規管。傳媒工作者對廿三條立法甚多憂慮,擔心將來不能報導事實,除非有坐牢底的準備,做新聞烈士。」

記者首要職責是向市民報導真相,負有監察社會的責任,同運不但對傳媒又愛又恨,更加想立法規管。不贊成同性戀的傳媒工作者對SODO立法甚多憂慮(贊成同性戀的傳媒工作者則會感到如魚得水),擔心將來不能報導不利同運的事實,除非有被控告或官非纏身的準備,做反同烈士。

新法一立,傳媒最能保身的方法就是刊登前送檢,無論官員如何辯稱無意箝制新聞自由,客觀效果依然是自我審查之風更熾盛。

SODO一立,不贊成同性戀的傳媒工作者最能保身的方法就是噤若寒蟬,無論支持SODO如何辯稱無意箝制新聞自由,客觀效果依然是自我審查之風更熾盛。(然而這只會加於不贊成同性戀的傳媒工作者,而不是贊成同性戀的傳媒工作者。)

「廿三條立法諮詢甫開始,政府便重施故技,將反對立法的意見標為小數人,努力營造叛國顛覆等罪行與普通市民扯不上關係的氣氛。事實是就算不積極參與政治活動的市民仍會受到法例牽連」
爭取SODO立法甫開始,同運便將反對立法的意見標為小數人,努力營造性傾向歧視等罪行與普通市民扯不上關係的氣氛。事實是就算不積極參與反對SODO運動的市民仍會受到法例牽連。
「廿三條諮詢文件每一章引現有法例為起始沒有本港法例可供援引的題目,文件便引述外國法規,也是證明新法符合普通法傳統。但都不足以支持廿三條立法並無侵犯人權的立論。」

支持SODO者愛引現有歧視法例為起始,旨在證明新的歧視法(SODO)不比現有歧視法規管有更多問題;他們也愛引述外國法規,也是證明SODO符合「普世價值」。但都不足以支持SODO立法並無侵犯人權的立論。」

「法例不是必然保障市民的權利,反過來,可以是政府侵權的「法理依據」。現有條文絕大部分未訴訟挑戰,未必符合人權公約。同樣道理,單純反對廿三條立法只是防止港人的自由進一步被侵蝕,我們應趁這機緣檢視現有法例,推動全面修改有違人權公約的條文。」

SODO不是必然平衡保障所有市民(贊成和不贊成同性戀者)的權利,反過來,可以是政府選擇性侵權的「法理依據」。SODO可能有的條文絕大部分未必符合《世界人權宣言》第廿九條的平衡人權精神。同樣道理,反對SODO立法的一個主要原因是防止港人的自由進一步被侵蝕,我們應趁這機緣檢視SODO的建議,拒絕接受有違平衡人權的條文。

《世界人權宣言》第廿九條:
“1. Everyone has duties to the community in which alone the free & full development of his personality is possible.
2. In the exercise of his rights & freedoms, everyone shall be subject only to such limitations as are determined by law solely for the purpose of securing due recognition & respect for the rights & freedoms of others & of meeting the just requirements of morality, public order & the general welfare in a democratic socie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