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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4日

再思教會與性傾向歧視法 ──回應羅秉祥


關啟文

羅秉祥教授於《時代論壇》發表〈教會應雍容大度對待同性戀者公民權〉一文,秉祥兄是我多年的同事和朋友,而我與他就著他這篇文章其實已有一些討論,我深信他的動機是本於基督徒的良知和學者的嚴格思考,對教會愛之深、責之切,所以語重心長的提出忠告。我也告訴他我可以同意他的基本論點,以下只是作出一些澄清,和就著一些分歧之處作簡短討論。

秉祥兄對1月13日的「愛家共融祈禱音樂會」的背景交待並不全面,我作點補充。其實在2012年同運已一再施壓要求政府訂立性傾向歧視法,自2012年11月7日何秀蘭提出在立法會辯論相關議題後,社會已就著這議題有兩個多月的討論。一些立法會議員和行政會議成員公開表示支持立法,贊成立法的意見廣泛被媒體報道(如林煥光、葉劉淑儀的意見,同性戀藝人和不少同性戀者的故事),但反對立法一方的訊息和論點卻不多被傳媒報道,若有報道,也是批判性居多。


就我所知,大會希望舉辦這大型聚會,只是盡量爭取向社會表達意見的機會,我認為這是我們的民主權利。假若反對立法的論點能在社會全面流通,或許如此消耗人力物力的大型活動是不需要的,但在現在困難的處境中實在是不得已的做法,不應苛責。

我同意不應該說「政府不應該考慮透過立法,保障在社會生活上受到一般意義歧視的同性戀者」,我們也沒有這樣說過;我自己是經過仔細考慮立法的利弊,才反對立法的。

秉祥兄認會「“大會立場”對歧視及反歧視焦點模糊」,就著《明報》的聲明而言這批評或許是對的。我在這裡把大會更全面的立場較清晰地說明:
(一) 支持人人在上帝面前生而平等,沒有任何人該受任何歧視(包括同性戀者、不贊成同性戀的市民);
(二) 反對在本港訂立性傾向歧視法,應以較溫和及平衡的方法(如教育)處理同性戀議題以及不贊成同性戀的市民受歧視的問題;
(三) 聲援那些因不贊成同性戀及堅持一夫一妻婚姻制度而受到「逆向歧視」之受害人;並要求政府採取措施保障此等人的言論及宗教自由;
(四) 贊成或不贊成同性戀的市民都當和平相待、互相尊重,不應互相攻擊,而應共融於多元社會中。

這樣看來,秉祥兄認為「教會… 必須堅定反對任何歧視」,其實與大會立場(以上第一點)是吻合的。而且大會當天會有「四不宣言」:
一) 要歧視同性戀者
二) 用言語攻擊同性戀者
三) 能否定同性戀者的尊嚴
四) 要強迫改變性傾向

秉祥兄也認為「教會沒有必要連特首還沒有宣布對同性戀者的反歧視措施是甚麼,就透過報紙聲明告訴市民堅定“反對訂立性傾向歧視法”。」我上面已解釋,過往幾個月已有很多要求立法的聲音,來勢洶洶,而且不少言論有嚴重誤導性。無論特首的立場如何,教會為何不可稍為回應這些支持的聲音呢?若特首未發言我們就不應反對,那麼贊成的一方為何又可紛紛表態呢?按秉祥兄的建議,那公民社會豈不只會存在贊成立法的聲音,而反對聲音就全然缺席嗎?這是平衡的情況嗎?

事實是,性傾向歧視法的基本意念和內容正反雙方都有個概括的了解。多年前胡紅玉和劉千石已提出類似草案,而且現在的四條歧視法已為性傾向歧視法提供一個藍本,支持立法者(如林煥光、何秀蘭和一些同運人士)也表明贊成按這個藍本制訂性傾向歧視法。我認為,無論是贊成或反對立法的人都可按照這些初步建議提出意見,當然將來若有具體文件或政策後大家可針對細節再發表意見,但現階段在公民社會的討論是非常重要的,可給社會人士和政府參考。特別在現在傳媒不平衡的情況下,教會的確是有責任發聲的。

秉祥兄說:「教會應該有勇氣宣告:香港社會只要還有一個同性戀者受到一般意義的歧視,教會都願意站出來為他/她爭取平等機會。」此話擲地有聲,我只能說「阿們」,但想加多一句:「教會應該有勇氣宣告:香港社會只要還有一個市民因著反對同性戀而受到一般意義的歧視,教會都願意站出來為他/她爭取平等機會。」

秉祥兄說:「作為基督徒,我個人寧願冒險被別人逆向歧視,也不願背負一個對反歧視懦弱的罪名。」我非常讚賞如此高貴的情操,我也只想加一句:「作為基督徒,我個人寧願冒險背負一個對反歧視懦弱的罪名,也不願看到一般市民縱使只是和平、理性地表達反對同性戀,但卻受到逆向歧視和不公義的對待。」事實上,我現在已背負一些更為嚴重的罪名,甚至被視為「惡魔」。

我很同意秉祥兄的建議:「教會應致力務求雙贏,使雙方都確保不會受到歧視。」這與以上四點的立場完全吻合,而且當天大會口號是:「爭取雙贏.達至共融.維護真正多元社會。」讓我們逼切禱告,香港社會能就著這爭議最終能達到雙贏,但能否達到這目標,不是教會單方面能夠決定的。究竟那些堅持要立法的人願不願意真正聆聽反對的聲音?他們又會否「在同性戀者平權這議題上顯出雍容大度,踏出互諒互讓的一大步」呢?我期待這一天的來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