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4-23 《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 (附中文字幕)
在這裡有很多基本概念需要澄清,剛才很多人說有關「當我們不容許變性人結婚就是違反人權」的問題,但我們需要明白婚姻制度的意義,是有關公共嘉許及認同。
從個人生活方式的權利來說,事實上在香港一個男士可跟兩個女士同居,相愛,共同生活,並無法例去禁止,甚至兩個男性,三個男性或二男三女,這些結合方式作為私人權利來說,社會是完全尊重,所以其實婚姻制度是加了甚麼呢?
婚姻制度給的證書,是政府代表公權力去肯定,代表所有市民認可,然後再賦予它公共制度給予婚姻制度的權益,包括稅務優惠,可能會領養子女的權利,遺產繼承權等,所以這裡動用了公共資源,代表了其他市民的認可。任何婚姻制度的改變,是一種制度的改變,都要成為其他私人機構參考,譬如配偶福利,或在教學講到生活及家庭教育時,香港相信的婚姻是甚麼,直接影響小孩子受到甚麼道德的教育,所以將私人權利和婚姻制度的界定兩者混淆,是很普遍的現象。
很多人認為「我想跟誰結婚,這就是我的人權」,但其實這只是一些西方社會某些人對人權的詮釋,並不是一個國際人權標準, 國際人權標準不是等於某些聯合國官員的解釋及觀點,或某些西方法官的觀點,國際人權標準是大多數成員國認同的人權公約,或聯合國在1948年宣佈的世界人權宣言來理解,在這些世界人權公約中,無論是ICCPR或經社文中,都沒有提及同性婚姻或變性人婚姻,所以今次終審庭的判決是以一夫一妻制作為基礎,只是他們對性別界定方式, 認為當完成變性手術後, 應該介定W為女性, 因此她符合一夫一妻制, 所以應讓她結婚, 這判決是建基於對一夫一妻制的理解及性別介定的方式,所以在判決裡,像W一樣情況的人可以結婚,然後說未完成的只是leave it open(開放),沒有說未完成的可以結婚,所以有人說現在的修訂違反終審庭的講法是誤解了終審庭的判決。
發言者: 香港性文化學會主席,香港浸會大學宗教及哲學系系主任關啟文教授。
關啟文個人網誌: kwankaiman.blogspot.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