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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0日

逆向歧視的存在千真萬確──概論梁偉怡的十大錯謬∕疑點 (二之一)

關啟文[1],性傾向歧視法


自2012年11月,有關性傾向歧視法的爭論再次熾熱起來,反對立法一方引用大量逆向歧視的個案,指出法例的流弊。同一時間,同運團體廣傳〈明光社沒有告訴你的事實與真相〉一文,如「同志公民」於 2012年11月6日。[2]




這文章基本上是引用梁偉怡多年前撰寫的〈真的有逆向歧視嗎?〉(以下簡稱《真文》),近期Man Ho Fung Anthony再次貼出,大受贊成立法一方歡迎,從此「瘋傳」。梁偉怡針對的是『維護家庭聯盟』出版的《性傾向歧視法的不寬容-逆向歧視的真實例子》小冊子,他說他「
認真地閱讀小冊子內所列的個案,並找尋相關的資料」,最後得出的結論是:「小冊子中所提供的資料及內容十分粗疏,有不少斷章取義的部份,很容易誤導讀者」
後面也提到「
小冊子中的資料出錯」,其實這些批評相對溫和,縱使小冊子的資料有出錯或斷章取義的部份,也不代表逆向歧視並不存在,因為出錯的地方可能並非案例的關鍵。

梁偉怡最近接受《蘋果日報》( 2012年11月27日)訪問,更進一步提出激烈的批評,不單針對逆向歧視案例的內容,更對反立法一方進行人身攻擊,這訪問的標題是〈逆向歧視冊子講大話〉,內文指控「
佢地擘大眼講大話… 捩橫折曲、加鹽加醋」。然而在訪問中,我看不到梁偉怡有提供新的資料。很明顯,他的目的是想徹底否定逆向歧視的概念,並摧毀反立法一方的可信性。如此嚴厲的指控,真的有堅實的事實基礎嗎?我也「認真地閱讀《真文》的批評,並找尋相關的資料」,最後卻發現「《真文》所提供的資料及內容十分粗疏,有不少斷章取義的部份,很容易誤導讀者」,也有「資料出錯」,至於梁偉怡是否「擘大眼講大話」我不能斷定(因不確知他的動機),但《真文》「捩橫折曲、加鹽加醋」和避重就輕的地方卻有不少。[3]本文會首先綜論《真文》的十大錯謬,然後其他人會有一系列文章,就著梁偉怡批評的7個個案逐一分析,指出《逆向歧視》小冊子基本上是準確的。
基本概念

然而在討論個案之前,先要釐清一些概念。本文的討論範圍是有關同性戀的爭議,在過往社會,主流文化排斥同性戀,誠然有不少同性戀者因著其性傾向被歧視,那時爭取同性戀權益的人士也是一種挑戰主流文化的異見分子。現在時移勢易,在某些「先進」的社會裡(或某社會的某些圈子裡),主流文化不單不排斥同性戀,甚至開始認為不贊同同性戀的人都是充滿偏見和歧視的恐同症患者。在這種環境中,情況顛倒過來,有不少市民只是因為不贊同同性戀就被歧視,例如要面對不合理的差別對待、非理性的攻擊甚或法律的威嚇,這我稱為「逆向歧視」,而那些敢於挑戰主流擁同文化的人士,可稱為「同性戀異見分子」。我文中討論的同性戀異見分子,只是指那些用和平和民主方法表達不贊同同性戀立場的人士,並不包括那些使用暴力或威嚇手段的人。
逆向歧視的產生有幾種原因:

  1. 在一些被同運滲透的文化中,一些同性戀異見分子在表達立場後就可能被「公審」或集體欺凌,這種逆向歧視純粹基於文化因素,未必與性傾向歧視法或相關公共政策有關係。
  2. 有一些逆向歧視是直接由性傾向歧視法產生,因為那法例的規管可能一開始就欠缺充足理據或過分嚴苛,本來就不公義。
  3. 有一些逆向歧視是簡接由性傾向歧視法產生,例如法例要求公司負上轉承責任,而傭主為了避免訴訟,便主動鎮壓不贊同同性戀的立場。
  4. 性傾向歧視法的理念是去禁止「基於性傾向的歧視」,在某些領域裡(如教育界),就算沒有這法例,當權人士也可主動制訂禁止性傾向歧視的政策,這也可能在那領域裡產生逆向歧視。
可見逆向歧視的成因不一而足:文化、性傾向歧視法、公共政策或不同領域的政策都有可能。

第二部份將會指出《真文》的十大錯謬(或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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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代表個人立場,絕不代表任何機構或組織。
[2] https://www.facebook.com/notes/同志公民-out-vote/明光社沒有告訴你的事實與真相/451517918228211
[3] 不幸的是,透過如《蘋果日報》那樣有影響力的媒體的影響,梁偉怡不盡不實的評論已誤導不少人,這種傷害有時是難以逆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