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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15日

性文化評論 (2012/12)

近期,社會上性議題越來越多,學會一方面會透過facebook及網頁,不斷更新最新相關資訊,也會使用四個月一期的【性文化評論】,較詳細介紹某些新聞並加上評論,以供各界參考。
I. 最新近況
具爭議的「同志平權」動議
性傾向歧視條例(Sexual Orientation Discrimination OrdinanceSODO)極具爭議,數年前政府曾經計劃立法,但社會各界存在不同意見,最終政府在20066月擱置計劃,社會爭議暫時平息。
近期,工黨何秀蘭議員於117在立法會提出私人議:「促請政府盡快就立法保障不同性傾向人士的平等機會及基本權利展開公眾諮詢」,事件引起社會人土注意,有團體推行網上聯署,在一星期之內,收集了近二萬九千個個人及一百五十六個團體聯署,表達對「同志平權」動議的憂慮。何秀蘭的動議最終遭到議會否決,但民間討論未有平息,意見分歧。有論者表示不明白為何只是提出「公眾諮詢」,也有團體表示反對,對此大惑不解。
誠如關啟文教授在1112節目「時事全方位」所指,何秀蘭動議中「同志平權」的內容,有誤導成分,因為自1991年肛交非刑事化後,香港法例沒有一項是針對同性戀者權利,同性戀者與市民一樣,享有國際人權公約裡所列出的基本人權。關啟文教授表示個人原則上不反對諮詢,但應該要諮詢同性戀社群的具體情況,到底受到什麼傷害或什麼權利受到影響,並應該多做一點實際調查
   
 
政府取態的轉變?
117立法會討論「同志平權」議案時,政府表態反對就性傾向平權立法作諮詢,然而,事隔兩星期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譚志源的態度,突然稍有轉變,表示政府現時「對是否就此議題進行諮詢持開放態度」,並表示特首將在明年1月《施政報告》作出交代。[1]支持同性戀的團體,更在網上高調發起聯署,要求政府於施政報告中,承諾開展性傾向歧視條例公眾諮詢,並要求在《財政預算案》中,「增撥資源予同志及跨性別友善的非政府組織」[2]。情勢發展如何,令人憂慮。
與此同時,現屆政府及政黨當中,不少人士支持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情況令人關注。政府方面,行政會議召集人林煥光,身兼現任平機會主席,多次表示性傾向歧視條例應該立法,[3]而行會成員如胡紅玉[4]及葉劉淑儀等[5],皆支持立法。政黨方面,泛民一些政黨,例如工黨及公民黨等,皆支持立法;人民力量的陳志全,更在當選翌日,高調宣佈本身是同性戀者,進入議會後將極力推動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及同性「婚姻」合法化。綜合以上種種事情,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正是陰霾密佈,山雨欲來。
逆向歧視的憂慮
我們反對任何形式的歧視,認為必須尊重及關愛同性戀者,但不同意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參考無數外國例子,性傾向歧視的立法會構成逆向歧視的存在,對公民社會的言論自由及宗教自由等造成很大的侵害。逆向歧視這一慨念,漸漸為市民所認識,本會也一直介紹這些個案,以供市民參考。在現今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的陰霾之下,茲列出一些本年度發生的個案,表明對公民社會自由的侵害,以供參考。
II. 福來雞事件――言論自由、經商自由遭受威脅
在今年六、七月之間,美國快餐連鎖店「福來雞」(Chick-fil-A)的總裁丹凱西(Dan Cathy)接受基督教媒體採訪時,表示支持依據聖經定義的家庭(the biblical definition of the family unit),以及對近年美國更改婚姻定義的憂慮,溫和的言論結果引起主流傳媒、政客以及同運的攻擊。
大批支持同性戀和同性「婚姻」的媒體,發起攻擊及杯葛行動。有公司即時劃清界線,終止合作關係;有團體發動杯葛。有三位市長(波士頓、芝加哥、三藩市)先後發言譴責,並表示不歡迎「福來雞」到他們的城市開辦分店。波士頓市長甚至致函丹凱西警告說:「我勸你撤出波士頓!」(I urge you to back out of your plans to locate in Boston.)
此事引起支持家庭價值的人士不滿,曾競逐共和黨總統候選人赫卡比(Mike Huckabee)在 八月一日 發起「福來雞欣賞日」(Chick-fil-A Appreciation Day),呼籲在當日到「福來雞」光顧,支持按基督徒原則經營的企業。短時間內,社交網絡有數十萬人回應,大批機構、教會和媒體,響應號召。「福來雞欣賞日」當天,全國不同地方,無數人士湧往「福來雞」,很多甚至甘願在炎熱的夏日下,排隊超過一小時,為要支持認同家庭價值的企業。
評論:
即使在美國這種多元文化的的國家裡,同性戀也是極具爭議的課題,社會上存在不同的立場及觀點是可以理解的。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公民的言論自由,正是憲法尊重公民自由的表現,甚至可謂美國立國根本之一。
可是,令人驚訝的是,作為地區政府的領導,有三位市長居然漠視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只因為「福來雞」的總裁發表支持聖經定義的家庭的言論,便對其大加攻擊,甚至表示不歡迎該公司在他們的城市做生意,嚴重侵犯了經商自由,所為的並非公司管理不善或有任何違反法律之事,而只是因為支持傳統婚姻的言論!
須知道,政府在審批商業執照上有很大權力,或可對企業做出一些特別「關注」的事情(如經常巡查商店的牌照、消防設施及其他等等),假如政府因為某些政治立場而對企業加以干涉,可以是一件十分可怕的事情。或許「福來雞」是一間大型企業,擁有很高知名度及群眾支持,以致可以抵住政治壓力,但一旦換上是小商戶則恐怕沒有這種能耐,只能採取對同性戀沈默的態度,但這又豈是尊重言論自由的社會之態度?
資料來源
III. 安利(Amway)總裁支持傳統婚姻,遭同運團體杯葛攻擊
2009年,著名直銷公司安利(Amway)的總裁Doug DeVos,捐了五十萬美元給美國的全國婚姻組織(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Marriage, NOM)。事情後來曝光,同運團體Rights Equal Rights在本年八月三日開始,發動了全球杯葛安利的行動,聲稱是為了「向NOM的大額捐款者及其他類似團體及個人不斷施壓,他們激烈反對女同性戀者、男同性戀者、雙性戀者及跨性別者(LGBT)的平等權利。」
同運團體Rights Equal Rights曾經數次杯葛全國婚姻組織的主要捐款者,當中有兩個捐款者最終要捐出同樣數額的金錢給支持LGBT的團體。另一間公司Bolthouse Farms,曾經捐款十萬美元支持加州的八號提案(在加州的州憲法中明訂只承認一男一女的婚姻),結果被逼要捐款十一萬美元給同運組織。
是次同運團體Rights Equal Rights呼籲全球杯葛的同時,還呼籲抵制NBA籃球隊奧蘭多魔術,因為這球隊是Doug DeVos的父親所擁有,也成了受杯葛的對象。
評論:
本來,商業抵制是公民社會表達意見的手法一種,一些民間團體按本身理念,對某些企業進行杯葛,例如罷買使用動物實驗的商品或反對削剝員工的公司等。即使是全國婚姻組織,也曾對支持同性婚姻的星巴克公司進行杯葛。可是,這次同運團體攻擊安利,至少有兩個問題值得質疑。
第一,婚姻制度為社會共善(common good)已為大量社會科學研究所支持,[6]婚姻制度無論對家庭每一位成員,乃至社會整體,皆有不能取代的貢獻。同運團體攻擊支持傳統婚姻的組織,本身便首先要証明自己的行為是否合理。
第二,一般杯葛行動,都只是針對企業整體的立場及行為,而並非以個人為對象。可是,這一次同運團體杯葛安利,並不是因為安利這間公司有什麼產品或經營上的問題,而僅是因為公司總裁私人曾經捐一筆錢給全國婚姻組織,同運團體這種古代「連坐」式手法,甚至涉及當事人的父親,一方面侵害個人表達立場及良心的自由,另一方面也顯得非常霸道,做法令人憂慮。
資料來源
IV. 支持傳統婚姻,老太太遭受同性戀者攻擊
  今年2月初,美國華盛頓州參議會、眾議會陸續通過同性婚姻合法的法案,讓華盛頓州成為美國第七個承認同性婚姻合法的州份。該項法案原訂於6月生效,但反對派人士提出高達20萬民眾的聯署,要求華盛頓州針對這項法案,在今年11月大選中進行公投,使法案暫時延後實施。
這項是否支持同性戀婚姻合法化的公民投票,是為「第74號公投(Referendum 74)」。支持和反對的團體,皆用各種方法宣傳,務求影響公投結果。十月中,一名 華裔老 太太阿琳馬克(Arlene Mark,音譯),是華盛頓保護婚姻協會義工及傳統婚姻支持者。她為反對「第74號公投」宣傳,在停車場等待發送傳單時,忽然遭到一名同性戀者攻擊。該名同性戀者敲打老太太的車,撕毀貼在車身的宣傳材料,大力跺在地上,狂叫:「這就是我對你的標語的想法,我就是同性戀,我為之自豪」(“This is what I think of your f—-ing sign! I’m gay and proud of it.”),並粗口辱罵老太太(“b——” and ‘f——you!”)。
隨後附近一位非裔孕婦看不過去,過來幫忙,也遭到了該同性戀者的攻擊,及種族歧視的辱罵(“black b——”),該名非裔孕婦於是報警求助。老太太雖然遭遇攻擊,但沒受到什麼影響,反而更堅定支持傳統婚姻,「我不會放棄。保護傳統婚姻對我們的孩子和孫子孫女至關重要,」老太太說,「我不能忍受我的孫子,在公立學校被教導同性婚姻和傳統婚姻是一樣的。」
評論:
同運團體及同運份子,往往聲稱自己是備受歧視及受到逼害的一群,以合理化他們爭取平等權利的手法;傳媒也積極配合他們,往往大肆渲染或誇大他們受到很嚴重的歧視,但對同運分子在爭取「平權」過程中的激進手法,往往視若無睹,甚至不予報導。例如這一個例子,華盛頓州市民依據法律賦與的權利,要求州政府對同性「婚姻」合法化進行公投,然後支持及反對的人士,各自進行宣傳及遊說的工作,本為正常公民社會運作的做法,而 那位老 太太也不過基於本身信念,行使公民權利,向民眾進行宣傳而已,但竟然受到支持同性戀人士的惡意攻擊,假如當事沒有其他人幫手,不知會發生何事。
同運團體經常聲稱自己受到歧視,是弱勢群體,然而參看這些資料,到底維護婚姻價值的組織和同運團體之中,誰是弱勢而受到歧視的社群呢?這點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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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facebook留言不認同同性戀於教堂結婚,便遭削職及降薪
英國一名物業公司經理Adrian Smith,去年在facebook上對同性戀者在教堂「結婚」表示微言:「平等得過份了」(An equality too far),其後,facebook上的女同事問他的看法,他回答:「不明白為何那些人沒有信仰……卻希望在教堂行禮,聖經清楚說明婚姻只限於男女。如果國家准許同性婚姻,這就由國家決定,但國家不應把法律強加於信仰和良知之上。」
由於這一段言論,Adrian Smith遭到另一名女同志同事投訴。公司認為行為失當,削去他的管理職位和減薪百分之四十。Adrian Smith提出上訴,經過一年的法律審理後,法官判Adrian Smith得直,獲賠償英磅98(港幣約一千二百多元)!然而,十八個月的訴訟,嚴重影響他的工作,他的積蓄也耗盡;而即使贏了訴訟,Adrian Smith的公司也拒絕恢復他原本的職位及薪酬。
只因在facebook不足七十個字的溫和評論,Adrian Smith喪失在公司的管理職位、減薪百分之四十、年薪失去英磅14000(港幣約十七萬三千多元),用了十八個月進行訟訴、耗盡本身積蓄、家庭財務陷入困難,以信用卡應急、外孫初生但無能力支持女兒家庭..這一切對Adrian Smith公義嗎?
評論:
Adrian Smith的個案值得注意,facebook留言已是很多人日常活動之一,人們在facebook上暢所欲言,自由交流本身觀點,有助公民社會的建立。然而,難以想像的是,Adrian Smith竟然因為在facebook上留言而遭公司降職減薪。假如仔細閱讀Adrian Smith的留言,他的言論其實非常溫和,只是批評同性戀者如果沒有信仰的話,為何選擇在教堂行禮?他也接受政府有權準許同性「婚姻」,只是反對將這種措施強加於宗教信仰上面,這種言論只是以事論事,並沒有什麼歧視同性戀者的成分。再者,Adrian Smith也不是公開發言,他只是在facebook和他的朋友傾談此事,可是卻因此受罰。
歧視條例不單規管個人,連帶所屬公司也有責任,這就是所謂「轉承責任」。一旦性傾向歧視條例或相關條例立法,僱主為避免麻煩或商譽受損,法例要求公司制訂相關的反歧視政策,。Adrian Smith同事因其facebook言論投訴他之後,公司便向Adrian Smith作出懲罰。無疑Adrian Smith最終勝訴,但付出的時間和金錢代價太大,也沒有得到合理的補償,起因只不過是在FB不到七十個字的留言。
不少香港人認為言論自由是香港核心價值之一,可是,性傾向歧視條例一旦立法,「以言入罪」的機會隨時發生在一般市民身上。對於一般市民來說,假如facebook上的留言也有機會入罪,言論自由可謂蕩然無存。市民若本於信仰而遭受懲罰,則宗教自由也受到侵害,這又是否香港社會所樂見的事情?政府決策者、政黨議員及各界人士,對這些外國事例不能視若無睹,以免制定政策錯誤,傷害健康公民社會的發展。
資料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