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ke Green被判入獄一個月,原因是他在講道時冒犯同性戀者,觸犯歧視條例。」梁偉怡批評:「這個牧師在瑞典所涉及的並非與香港現行法例相似的『歧視條例』,而是『仇視言論』罪。『仇視言論』罪的概念是以言論對某一特定類別的人構成貶低、威嚇或煽動暴力對待。」這批評假設了「與香港現行法例相似的『歧視條例』」與及「仇視言論」罪是非此則彼的兩回事,但這假設是錯誤的。
在香港,「仇視言論」罪或煽動仇恨罪其實已包含在一些歧視法裡。支持性傾向歧視法的人,大多以香港的四條歧視法作粗略的藍本,那按照《殘疾歧視條例》中傷罪(第46條),「任何人士如藉公開活動,煽動對殘疾的另一人…仇恨、嚴重的鄙視或強烈的嘲諷,即屬違法。」梁偉怡的評論暴露了他對本港歧視法的認識貧乏,可嘆的是我們已多次清楚解釋這點,如在性文化學會的性傾向歧視法《特刊》(2005年5月),和《逆向歧視》小冊子增訂三版(2007年9月,頁11),但五、六年過來,梁偉怡再次對我們發動攻擊,似乎他對歧視法的認識沒多大增長,也對我們的澄清全然不知。這種批評的態度負責任嗎?
錯謬二:錯誤引用和曲解資料
論到「老師被除牌案」,《真文》引用了以下資料:「加拿大老師Chris Kempling,在地區的報紙只是用市民身分撰文批評同志教材,因而被指違反了教師操守,更被吊銷了教師牌照,無法再執教鞭。」然後如此評論:「最明顯的錯誤是Kempling並不是『市民』身份去信報紙,而是在來信中不斷引述自己作為『老師』及『心理輔導員』的專業身份,去引證他所陳述關於同性戀的歧視性言論」。 首先要指出,以上關於Kempling個案的資料與我們第一版《逆向歧視》小冊子的內容並不相同,這內容其實就是在《真文》中附錄的「明光社原稿」的第12個個案:
「2002年 加拿大 英屬哥倫比亞省一位有很好名聲的模範 老師Chris Kempling , 在地區的報紙 撰文批評 Gay and Lesbian Educators of BC (GALE BC) 的一些教材,認為它有誤導性、會冒犯不少家長和摧毀道德標準。因此,政府設立的British Columbia College of Teachers認為Kempling違反了教師操守,被停職停薪了一個月。最後他 被吊銷了教師牌照,無法再執教鞭。(值得注意的是:Kempling不是在學校或課室表達他的意見,難道他只是用市民身分表達意見也要被懲罰?)」
我不能確定《真文》的版本從何而來,按一般慣例,放在「」裡的應是直接引言,若有省略部分可加「……」表示。但我們找不到我們出版的東西有這段描述,似乎《真文》版本大部分字眼來自《逆向歧視》小冊子第一版(以上紅色斜體標楷體字眼),但其他字眼卻刪除了,再加減一些字眼,和把「只是用市民身分」抽離原來脈胳,搬到前面。然而《真文》卻沒有用「……」表示有省略部分,也沒有按照原文次序。這種做法已不只是斷章取義,更加是「二次創作」的稻草人!然後《真文》對這稻草人發動猛烈攻擊,然後指控《逆向歧視》小冊子「講大話」,這實在令人拍案叫絕。
我們提到Kempling的發言身份時,有這樣的對比:「Kempling不是在學校或課室表達他的意見,難道他只是用市民身分表達意見也要被懲罰?」當然,從某個意義而言,一個老師寫信到報紙也可表明老師的身份,但我們這裡的對比是:他並非「在學校或課室表達他的意見」,並不是在學校用他的權威身份向學生灌輸他的價值觀,而是與其他公民一樣在公共媒體發表意見。就這點而言,我們所說的絕對沒有錯誤。假若《真文》的指控看起來有一點兒的說服力,完全是因為《真文》把我們的完整論點分拆,然後把「只是用市民身分」抽離原來脈胳,搬到另一個地方!換言之,這批評完全是建基於對原文曲解性的剪裁。
錯謬三:倚賴過時失效的批評
梁偉怡主要批評的是《逆向歧視》小冊子的第一版,如他所說:「在小冊子[第一版]內,該組織列舉了十七個個案(及後的增訂版將個案增加至廿三個)」,擁有23個案例的應該是增訂版(2005年5月),換言之,梁偉怡是知道增訂版的存在的。其實我們之後還不斷修訂,有2005年12月的增訂二版(有31個案),和2007年9月的增訂三版(有32個案例)。
針對第一版而言,《真文》的確指出了一些輕微錯誤(但不影響核心訊息),如第一版說:「基督徒印刷商Scott Brockie,不肯為同志組織印一些鼓吹同性戀生活方式的材料,被安大略省的人權委員會罰款五千加幣」,梁偉怡就批評:「為何Brockie仍要被罰款?是因為Canadian Lesbian And Gay Archives所要求印刷的,並非引文中指的『鼓吹同性戀生活方式』的印刷品,而是該會的信封、信紙、名片。」謝謝梁偉怡的指正,事實上我在2005年5月的《是非曲直》增訂版的第六章已作出修改:「基督徒印刷商Scott Brockie,不肯為同志組織印一些材料…」(頁96),《逆向歧視》小冊子由增訂版開始也已修改,性文化學會的《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特刊》(2005年5月)亦已作出解釋。所以《真文》刊登時梁偉怡是應該知道我們的修正的,為何他對這隻字不提?
再者,我們的修正也不代表我們「擘大眼講大話」,我們承認在整理資料時有疏忽之處,但這完全是無心之失,而且這修正根本絲毫不影響《逆向歧視》小冊子中所作的分析。[4]換言之,這個批評在幾年前早已失效,但今天把這文章「瘋傳」的組織卻對這點絲毫不察,豈不是對讀者有誤導之嫌?假若梁偉怡也知道別人在傳閱這過時失效的批評,而且有機會在《蘋果》公開發言,為何不作出澄清?這是因為他這五、六年根本沒有跟進這些討論,還是因為他根本不關心他的批評是否在今天仍然公允,總之務要令別人懷疑明光社的誠信?
他處理「瑞典牧師Ake Green」的案例時也犯了同樣毛病,《逆向歧視》小冊子增訂三版(2007年9月,頁11)明白地指出Green「觸犯煽動仇恨條例」,再解釋:「在香港,類似煽動仇恨罪的理念已包含在歧視法的概念內,如殘疾歧視條例和種族歧視條例諮詢文件的中傷罪,所以『歧視條例』和『煽動仇恨條例』並非 兩碼 子的事。)」再次顯示梁偉怡(和今天推廣《真文》的人)是在倚賴一些過時失效的批評。[5]
錯謬四:弄錯Green牧師的說話
《真文》說:「Green究竟在講道中說了甚麼呢?… 他說同性戀是『社會上的癌病毒瘤』、『同性戀是強姦動物的』。」但我們看完Green牧師的講稿,都找不到這兩句說話,原稿先論到聖經中的利未記(18:22-30),然後說:“The Bible clearly teaches about these abnormalities. Sexual abnormalities are a deep cancerous tumor in the entire society. The Lord knows that sexually twisted people will rape the animals.”
Green牧師只說過:「性慾被扭曲了的人會強姦動物」,卻沒有說過「同性戀是強姦動物的」,差之毫釐,謬之千里,他說的是那些獸交的人。他的確有說過「諸種性變態是整個社會的癌病毒瘤」,但主詞並非同性戀者,雖然或許同性戀可包含在「諸種性變態」裡面,但《真文》的說法不無斷章取義、誇大之處。梁偉怡的資料來源或許是如他自己所言引自維基百科,但他似乎沒有直接看網站記錄的講道原文。[6]他也說過他曾努力研究法庭判辭,但講道原文其實也被District Court’s Verdict引用:“The Bible clearly teaches about these abnormalities. Sexual abnormalities are a deep cancerous tumor throughout the body of society. The Lord knows that sexually twisted people may even rape animals. Not even animals can avoid the fiery passion of man’s sexual lust. Even this [bestiality], some will pursue.”。[7] 假若他真的小心看這些判辭,就不應犯以上的錯誤。[8]
錯謬或疑點五:很有可能弄錯惠普個案的一些基本事實
論到「惠普與其員工Richard Peterson」的個案時,《真文》說:「Richard Peterson…的位置附近貼了其中一張印有『同性戀者』字眼的該系列海報。他在海報上貼上了其中一段利未記的經文… 明顯地,Peterson的行為既塗污了公司宣傳品… Peterson被解僱並非因為張貼反對同性戀的聖經經文,而是他在不恰當的地方貼上經文。」
但根據法庭判辭,實際上事主只是將字條貼在自己座位上方,沒有提到「弄污海報」。[9]梁偉怡似乎相當堅持他這說法(他在《蘋果》的訪問又提到這點),但我們查看梁偉怡提供的四份參考資料,三份已在網上找不到,另一份則沒有提到Peterson有「弄污海報」這回事,所以我們實在不明白他這說法的根據何在。換言之,縱使我們不能絕對否定梁偉怡的說法,它仍然是非常可疑的。當然,我們歡迎梁偉怡提供確實的證據支持他的說法,並解釋為何這與法庭的判辭不大吻合。
錯謬六:前言不對後語?
論到美國伊士曼柯達公司與其技師薩沙柏的個案時,《真文》先說:「伊士曼柯達公司清楚交待了薩沙柏所犯的錯誤,並非他持反同性戀的意見和看法,而是他將回覆寄了給近一千名員工。」然後又說:「伊士曼柯達公司並沒有即時開除薩沙柏,而是要求薩沙柏表示歉意及承諾往後不會再犯相同的錯誤,然而他拒絕,表示他並不同意公司的核心政策,所以他才被開除。」
看起來這兩個說法都好像沒有問題,但一旦深入思考,就發覺兩者存在張力。首先,第一個說法好像是說:在公司用REPLY ALL傳訊息給所有員工本身就是一種「彌天大罪」,甚至足以導致解僱。然而就我有限經驗而言,也見過某機構的一些同事使用REPLY ALL表達意見,但機構並沒有因此就要求成立調查委員會,或要求該員工道歉,更遑論解僱了。再者,假設薩沙柏也是用REPLY ALL,但他表達的訊息卻是歌頌同性戀和譴責恐同症,你認為他還會面對解僱的危險嗎?當然不會(縱使另外一些員工會很反感)。這樣看來,關鍵不單是「他將回覆寄了給近一千名員工」,而是「他將反同性戀的意見寄了給近一千名員工」!
其實《真文》後來也提到,最終是「他並不同意公司的核心政策,所以他才被開除。」這核心政策不是指「不准用REPLY ALL」那種技術性問題吧?其實在薩沙柏發出電郵後,柯達的經理Randy Bakel寄出另一份電郵給所有員工,代替薩沙柏道歉,其中指控Szabo傷害了同志員工、朋友、家屬;並稱員工雖可有個人信念,但行徑卻一定要秉行公司的價值觀。[10]其實這才是關鍵,柯達的核心政策就是一種擁同的價值觀,即是說員工不能表達反同性戀的意見!或許在邏輯上,員工的確可以私人地「持反同性戀的意見和看法」,但這種「持守」在公司的處境中是空洞的,因為這種意見是不能在言行上表達出來的!因此,《真文》提供了兩種說法,一種說法淡化「反同性戀意見」的重要性,另一種說法卻承認其重要性,前後並不融貫。
錯謬七:為柯達解僱薩沙柏的壓制性措施文過飾非
承接上面的討論,真相是薩沙柏最終被解僱,是因為他不支持柯達公司擁同的價值觀,《真文》卻首先把注意力集中在較次要的使用REPLY ALL的技術問題,然後暗示公司很寬容,因為「在事件發生後,公司亦沒有打算開除薩沙柏。」但《真文》同時指出「公司要求薩沙柏簽署一份協議書,為所犯的錯誤道歉及承諾他今後會根據員工守則行事,… 他回覆向全公司近一千人表示他覺得同性戀『噁心』,導致不和諧的工作氣氛,明顯地與伊士曼柯達公司的重要政策相違背。… 所以他才被開除。」
嚴格來說,薩沙柏只是表白自己不認同同性戀的感受,這就會「導致不和諧的工作氣氛」嗎?同運不是強調多元(diversity)和寬容(tolerance)嗎?其他員工可以認為薩沙柏過分保守,甚或不與他來往,而同性戀員工也可以批評他,這在多元社會有甚麼大不了?會影響公司運作嗎?很明顯,縱使薩沙柏留在柯達,不也只是弱勢群體嗎?近千員工中有 一兩 個保守派就會顛覆公司、或對其他同性戀員工有實質傷害嗎?為何柯達就是要他屈服,為「不支持擁同的價值觀」而道歉?
換一個場境,看看大家如何判斷。假設「2013年11月H市建華公司開除了一名電腦工程師王知風,理由是他收到一封『全民愛國日』的電子郵件(愛國運動的宣傳)後,回覆給所有人(近一千名同事):「請不要再傳送這類消息給我,因為我覺得很噁心,看了很不舒服,謝謝!」。(或許有些人覺得此君不甚禮貌,但要明白過往建華公司的愛國宣傳資料相當媚共,如說我們的黨是「進步、團結、無私」,而且宣傳攻勢往往一浪接一浪。)
建華公司認為王知風廣傳這種訊息給同事可能導致不和諧的工作氣氛,他的上司立刻發出電郵為王知風特別向被冒犯的愛國員工道歉。在事件發生後,公司相當寬容,沒有打算開除王知風。公司只是要求他簽署一份協議書,為所犯的錯誤道歉及承諾他今後會根據員工守則行事,不會重覆類似事件,然而王知風拒絕簽署,故被開除。要注意:王知風回覆向全公司近一千人表示他覺得愛國主義『噁心』,導致不和諧的工作氣氛,明顯地與建華公司的重要政策相違背。而且王知風拒絕認錯,表示不同意公司的核心政策(即提倡愛國),所以他才被開除。」
你認為建華公司提倡的是真正多元和寬容嗎?我個人就不敢苟同,並非常欣賞王知風那種忠於自己良知、敢於和主流文化與及建制抗爭的精神。
錯謬八:錯誤陳述惠普解僱彼得森(Peterson)的原因
《真文》說:「在公司的環境裡,並非任何地方亦能讓員工張貼信息。如Peterson在公司認可的地方張貼經文,惠普公司並不會因此而解僱他。」他後來引述:「法官Reinhardt亦表明,要惠普公司容許Peterson的做法,對惠普而言實在是『不合理的刁難』(undue hardship)。」
實情是:彼得森並非因為在不恰當的地方貼上經文而遭解僱。他被解僱的原因是他堅持自己的信仰良心,不與公司推廣包括同性戀在內的多元政策妥協,因違反公司防止造成騷擾的政策而遭解僱。Reinhardt法官其實對這點有所解釋:因為,無論是容許彼得森張貼經文,或者移除同性戀海報,都會有礙公司推行多元政策。[11]
錯謬九:「表達意見」和「違反校規」的錯誤二分法
論到 Poway High School與抗爭學生Tyler Chase Harper的個案時,《真文》說:「校方並非不准許Tyler Chase Harper表達意見,而是他的衣著違反了校規。」這又是把「表達意見」與「違反校規」當作非此則彼的兩回事,但這是錯誤的。究竟Harper違反了甚麼校規?就是因為印在他T-shirt上的反同性戀內容,如法庭判辭說: “school’s interest in protecting homosexual students from harassment is a legitimate pedagogical concern that allows a school to restrict speech expressing damaging statements about sexual orientation and limiting students to expressing their views in a positive manner ”,[12]這表示那相關的校規正是為了「保護同性戀學生免受騷擾」而「規限言論」的規則。換言之,Harper所違反的校規正正是用來規限「表達意見」的,《真文》的二分法是不對的。
錯謬十:有以偏概全的誤導性
這批評不一定直接應用到梁偉怡的某句說話,但卻是針對援引《真文》的人往往暗示的訊息,就是基於那文章有限的「研究」,就可貿然跳躍到對逆向歧視普遍性否定的結論。例如按照《蘋果》的報道,梁偉怡說他「發現所謂因反同言論而惹官司的個案全部都不盡不實」,[13]我們當然不同意這判斷。其實《真文》所處理的只有7個案例,縱使關於這7個案例的批評都成立,也不代表《逆向歧視》小冊子其他案例不真實,因為每個個案都有其獨特性,而且這類案例的數目還在不斷增加。[14]或許這不能完全歸咎梁偉怡,但若引用他文章的人希望給人以上的印象,就犯了以偏概全的錯謬。再退一步,縱使真的有理據否定整本《逆向歧視》小冊子,但也不能因此否定一些最近「因反同言論而惹官司的個案」,如Adrian Smith在英國的個案的真實性就難以否定,參〈facebook留言不認同同性戀於教堂結婚,便遭削職及降薪〉。[15]
結論
梁偉怡的錯謬還有不少,例如他對「逆向歧視」的誤解,他忽略不少個案中權力架構的不平衡,和案主抗爭時的困難(如當權者的諸種壓制),他也胡亂標籤Kempling的觀點為「歧視性言論」等等,但礙於篇幅,我就在這裡收筆。以上分析顯示,梁偉怡高呼我們在講大話,但這嚴重的指控並無事實基礎。相反,他的資料和詮釋有不少錯誤,不盡不實。他的做法不單不能否定逆向歧視的真實存在,反而表示支持同運人士為了打擊同性戀異見分子,不惜扭曲事實,而且縱使沒有事實基礎也會發動人身攻擊。這種對同性戀異見分子的非理性偏見和恐懼,正是逆向歧視的社會基礎。現在香港還未制訂性傾向歧視法,逆向歧視已然如此嚴重,假若再有歧視法的威嚇,香港的逆向歧視只怕會火上加油。
鑽研過梁傑偉怡所質疑的個案,叫我們更有信心說:逆向歧視絕對存在!
也不要以為逆向歧視只存在於外國,一家長會代表李偲嫣,自從 2012年11月11日在城市論壇發表一些不贊同同性戀的言論後,就受到百般辱罵、網上欺凌、騷擾和恐嚇!
逆向歧視在今天的香港已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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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其實只要輕微調動字句,就可有一個不錯的說法:「基督徒印刷商Scott Brockie,不肯為一些鼓吹同性戀生活方式的同志組織印材料,被安大略省的人權委員會罰款五千加幣。」若有人對Brockie的做法不以為然,可考慮以下場境:「一同性戀印刷商不肯為明光社印信紙,並拒絕為蔡志森印名片,被香港人權委員會罰款四萬元。」你們認為是不是應該維護這同性戀印刷商不接這生意的自由呢?我認為應該,也相信明光社絕對同意。
[5] 此外,關於柯達案例,初版中「露骨」、「一浪接一浪」的個人評論已於2005年12月的「增訂二版」起刪除──雖然這其實沒有犯上錯誤,但可能令人誤會。我們不能確知梁偉怡的文章是在何時寫成,但為何七年後的今天,批評者還在攻擊一個七年前已修改的地方呢?
[6] Green的講道原文可參看:http://www.eaec.org/bibleanswers/ake_green_sermon.htm
[7] 請參Green案中District Court的裁決:http://www.rfcnet.org/pdfs/GreenVerdictEnglish.pdf
[8] Supreme Court的判辭所引的講道原文有輕微不同:“The Bible discusses and teaches us about these abnormalities. And sexual abnormalities are a serious cancerous growth on the body of a society. The Lord knows that sexually perverse people will even force themselves upon animals. Not even an animal is safe from the sexual needs and the burning urges of human beings. They can even do things like this.” http://www.hogstadomstolen.se/Domstolar/hogstadomstolen/Avgoranden/2005/Dom_pa_engelska_B_1050-05.pdf
但意思上基本上相同,而且兩個版本都沒有直接說同性戀是社會癌病毒瘤及強姦動物的人。
[9] 參上訴庭判辭: “In response to the posters that read “Gay,” Peterson posted two Biblical scriptures on an overhead bin in his work cubicle.” (http://caselaw.findlaw.com/us-9th-circuit/1423047.html )
[10] 英文原文: “As you all know, our strategic thrust to build a Winning & Inclusive Culture drives us to behave in ways that value everyone regardless of differences. While I understand that we are all free to have our own personal beliefs, when we come to the Kodak workplace, our behaviors must align with the Kodak Values….” (http://www.wnd.com/2002/10/15654/ )但從後果來看,柯達這種所謂「包容」的策略無助它的生存。
[11] 英文原文: “(1) both the “Gay” posters and anti-gay messages remain, or (2) Hewlett-Packard remove the “Gay” posters and he [Peterson] would then remove the anti-gay messages…Either choice would have created undue hardship for Hewlett-Packard because it would have inhibited its efforts to attract and retain a qualified, diverse workforce, which the company reasonably views as vital to its commercial success.” (http://caselaw.findlaw.com/us-9th-circuit/1423047.html)
[13]〈逆向歧視冊子講大話〉,《蘋果日報》, 2012年11月27日。若《蘋果》的記者誇大了梁偉怡的說話,那就不能怪罪他,但恐怕這仍然是不少引用《真文》者傾向犯的錯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