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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16日

變性人婚姻事件簡介

香港性文化學會整理,20144

變性人W小姐在完成變性手術後,想與男友註冊結婚,卻因出世紙仍註明她是男兒身,被婚姻登記處拒絕;於是她在200910月提出司法覆核,經歷了兩次敗訴後,終在2013513日,終審法院宣判政府不讓變性人結婚是違反《基本法》與《人權法》保障的結婚權利,屬違憲。法院雖暫緩判決一年,以便政府考慮是否制訂新法例,但變性人以新的性別身份與另一性別人士結婚的權利已獲法律肯定。本文將會簡介事件經過。

W案事件緣起
  由於要保護當事人的身份,法庭以“W”作為當事人的代號。現年三十多歲的W小姐於香港出生,出生時的性別是男性。在2008年之前,她的身份證上一直顯示是男性。2005年至2008年期間她在公立醫院及診所接受精神科評估及賀爾蒙治療。20071月,她在泰國接受了睪丸切除手術。

  W小姐通過了以女性身份生活的試驗期之後,終在2008年於律敦治醫院接受由男變女的變性手術:移除陰莖及建造人工陰道。手術成功,醫生發出醫療證明書,讓她可以申請轉變為女性的身份。同年8月,W小姐獲發改變了名字及性別(女性)的身份證。她同時申請改變出生證明書上的性別,但遭拒絕。

  同年底,W小姐欲與男友結婚,卻遭婚姻註冊處拒絕,理由是《婚姻條例》規定必須是一男一女的結合,而且男女的性別是根據出世紙的記錄。W小姐不服,於200910月入稟法院,要求司法覆核婚姻註冊處的決定。

W2010年初審敗訴
  案件於20108月在高等法院開審,主審法官是張舉能。W小姐有兩個要求:第一,要求法庭聲明她符合《婚姻條例》中「女性」的定義,可以與男友結婚;或者聲明變性人不能結婚是違反《基本法》與《人權法》保障的結婚及組織家庭權利,屬違憲。原審法庭判W小姐敗訴,法官指變性人婚姻不應單由法庭詮釋,他倡議政府就此議題向公眾諮詢,並由立法決定。

2011上訴再度敗訴
  翌年10月,W小姐再向高院上訴庭提出上訴;案件於11月開審,三位法官夏正民、霍兆剛及鄧國楨一致裁定,性別的定義應以生理性別作準,即使W小姐已變性,仍不能和男人結婚;法庭若接納W小姐的申請,可能對法律詮釋造成深遠影響,即使有必要修改法例,也不應由法庭決定,而應循立法途徑去處理。W小姐第二次敗訴。

2013年終審意外獲勝
  W小姐決定上訴至終審法院。案件於2013415-16日審理,並於513日宣判。五位終審法院法官中,四位法官,包括馬道立、李義、包致金和賀輔明,認為政府不讓變性人結婚是違反《基本法》與《人權法》保障的結婚權利,屬違憲。結果法庭以四比一多數裁定W小姐上訴得直。法庭多數意見認為,生兒育女作為婚姻的重要成分已大為減低,《婚姻條例》亦不應只考慮某人出生時的生理特徵,需顧及醫學的進步和社會文化的變化;而且大多數人的共識亦不應凌駕小眾的權利,故裁定有關條文違憲。

  另一持反對意見的法官陳兆愷則認為, 法庭的角色是將一個現存的社會政策的改變付諸實行,而不是提倡任何新的社會政策。前者是司法程序,後者則是民主程序要處理的。社會政策問題不應該由法庭決定。由於現時並沒有充分證據顯示社會已普遍接受變性人婚姻,故此,法庭不應行使詮釋憲法的權力去作出這重大的改變。

  716日,終審法院正式頒下命令,聲明《婚姻條例》及《婚姻訴訟條例》中所指的女性及男性,亦包括獲醫療機構證明已經完成變性手術的女性及男性,以及聲明W小姐有權與男性結婚。她亦可向答辯人婚姻登記官取回原審、上訴及終審上訴的訟費。判決將會延遲一年執行,由頒布命令當天起計算,以便有關當局就可能立法作出考慮。

參考資料:
1.          終審法院就W案的判詞,案件編號:W vs Registrar of Marriages, FACV4 of 2012
2.          陳念慈、林浚源,〈爭婚權終極勝訴 「終可抬起頭做人」〉,《東周刊》,2013515日,頁A026-028



變性人W小姐爭取合法結婚的時序:[1]

2008年:W小姐向婚姻登記處申請與男友註冊結婚被拒,決定入稟法院申請司法覆核。

200911月:高等法院批出許可排期審理,成為同類案件先例。

20108月:案件於高院開審。

201010月:高院原訟法庭駁回W小姐的司法覆核申請。

201110月:W小姐向上訴庭提出上訴。

201111月:上訴法官夏正民及霍兆剛駁回上訴,W小姐決定上訴至終審法院。

20123月:上訴法庭就兩條法律問題,給予上訴至終院的許可。

2013513日:終審法院法官以41裁定W小姐上訴得直。

2013716日:終院正式頒下命令,聲明W小姐有權與男性結婚,她亦可向答辯人婚姻登記官取回原審、上訴及終審上訴的訟費。






[1] 來源:〈W小姐終極上訴 官判港例違憲 變性人贏婚權〉,《太陽報》,2013514日,頁A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