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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10日

讓變性人做手術和更改身分證,卻不許結婚,是否自相矛盾呢?

關啟文(浸會大學宗教及哲學系教授) [變性人婚姻系列之八.20144月初]

矛盾論
支持變性人婚姻者一直有這樣的論點:香港政府一方面容許他們做變性手術,又在身份證上表明他們變性後的性別,更發放證明容許他們更改學歷証明、護照等的性別,但是卻不准他們結婚,也不讓他們更改出世紙,是自相矛盾。W小姐稱
「一方面政府帶給我希望,但另一方面又把希望帶走」。[1]
他們認為,政府不單容許他們做手術,更為他們支付手術費用,這樣無疑是肯定和鼓勵了他們,但現在法庭又把W與社會上其他女性作區分,並連女人最基本的婚姻權利都沒有,實在是一個荒謬的政策。


終審庭不接受矛盾論
20135月,終審庭宣判不讓變性人結婚是違憲。有趣的是,從司法覆核的角度,終審庭並不認為矛盾論是一個決定性的論點。終審庭判辭說:
「我們現在關注的,不是問究竟一個女的術後變性人,是否從某種抽象或普遍的意義來說是『女人』,而是就著婚姻法的目的而言她是否『女人』,並因此能夠和一個男人結婚。」W vs Registrar of Marriages, FACV4 of 2012, #50: 以下#所指的都是這判辭的段落數目)

它甚至說:
「就著法律而言以下情況是完全可能的:一個有類似W處境的人可能就著一些目的而言可算作女人,但並不能就著所有目的而言都算作女人。當我們詮釋這法例時,處境和目的都是重要的,因為結婚權[這處境] 可能產生某些特別的妨礙因素,而這些因素在其他處境是不存在的。」(#51)

說得不錯,終審庭現在要處理的問題是有特別處境的──婚姻,即是說法律並不一定要界定一個抽象的女性本質。縱使在日常生活把W看作女人,不代表在婚姻上也必定要如此看,因為婚姻可能有額外因素要考慮。所以,W在很多事上被看作女性,但有些事上不被看作女性,在法律上是可能的,並非矛盾。

再思矛盾論
其實張舉能法官也曾回應政策矛盾的指控,他指出政府讓變性人更改身份證的性別是為了方便他們的生活,如出入境、日常生活的資料登記等。而出生證明書,俗稱「出世紙」則不能更改,因該文件是一個歷史證明,證明了人的原生性別,讓他人或政府可以作出查證,以防欺騙的案件發生,如在美國2008年,有一男人發現他的妻子是男變女的變性人,他一直不知妻子本為男性,盛怒之下把她打死。前兩年又有另一個案例:「在比利時,一名男子震驚地發現,與他結婚19年的妻子竟然是變性人。詹現年64歲,1993年迎娶當年27歲的印尼女子莫妮卡。詹說:
「我覺得我的世界在幾秒鐘內崩塌了,這太恐怖了。」詹正在接受精神治療。詹稱,莫妮卡把自己的變性人身份隱藏得非常好,她甚至偽裝女性的生理期,每個月使用衛生巾。[2]

張法官也指出,當局容許 W 在身份證和學歷證明等改性別,又資助她在律敦治及鄧肇堅醫院做手術,但不容許她更改「出世紙」內容,反映出政府雖然然希望幫助她過更美好、方便的生活,但這不代表批准她與男友結婚。[3]因為
「身份證及旅遊證件只屬於身份鑑別的性質,法例是賦權持有者基於日常生活的需要,而修改當中相關內容;至於出世紙不可更改,是基於《生死註冊條例》第174條規定,出世紙是載有最原始的真實資料,因此不可修改」。[4]
《婚姻條例》訂明,婚姻的合法性是根據「出世紙」的性別去決定的,所以並沒有矛盾。[5]

誰有矛盾?
終審庭判辭在作出違憲宣判後有分析處理變性身分的問題,其中曾表達在某些情況把某變性人視作一性別,但在另一些情況卻把他視作另一性別,是相當不理想的。(#136) 然而這說法是在解決了需要司法覆核的問題後,他們才表示的個人意見。這就是說,這論點並非判決的基礎。

可能有些人會說,縱使這嚴格來說不是矛盾,但這會為那變性人帶來一種張力,所以總是不好的。然而我們要明白,當我們仍然用「變性人」這字時,就表明張力必然存在,誰都知道,無論變性手術如何成功,手術後的新性別永遠都與當事人的DNA和他過往的歷史存在「矛盾」。縱使把出世紙也改掉,可能只是掩耳盜鈴,因為歷史本身是不能更改的。我們要體諒變性人的困境,但現在政府的政策包括了資助變性手術,和容許更改身分證──不然讓警察查身分證時就會產生麻煩,可說是已經提供了不少支援。從人道立場,我也贊成這些政策,甚或支持政底增撥資源,幫助術後的變性人。

然而輿論卻往往單單從變性人角度去怪責政府還未「去到盡」,所以有矛盾,我卻認為政府在考慮公共政策時,要平衡各種合理的訴求,是明智的做法。變性人的處境固然值得同情,但難道婚姻和家庭制度的穩定性和一致性不也是需要考慮嗎?畢竟《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六條說:
「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第十九條也說:
「家庭為社會之自然基本團體單位,應受社會及國家之保護。」
隨意動搖婚姻和家庭制度,可能整體社會都會受害。

另一方面,這邊廂跨性別團體在支持W時,矛盾論高唱入雲,大力強調性別身分一致性的重要;那邊廂有人高呼「我愛做人妖」,誓要打破性別的二分法和統一性。25歲的琦琦,本來是位男生,現在卻變了人妖。仍喜愛男裝,他做手術為身體添了雙乳房,沒打算「變性」,只做上,不做下。
「我既可以是男,也可以是女,這是人妖好玩的地方。」「這『性別』挑戰了性別定型, 顛覆了很多東西。」[6]
看來琦琦不單不介意身分的內在矛盾,更感到非常興奮,而國際跨性別群體也在爭取有第三性別(如「X」不知名的性別──在澳洲已有成功案例),甚或如臉書的50個性別。這些運動的目的,似乎正正是琦琦所承認的,就是去「顛覆」很多東西──這最先是性別,然後是婚姻和家庭吧?

整體而言,跨性別運動的訊息是否也存在矛盾呢?




[1] 黃幗慧,〈高院司法覆核裁決:變性人不准結婚〉,《蘋果日報》,2010106日,A01 港聞。
[2] 〈婚後19年始發現妻子是變性人 比利時男子申請離婚〉,《新報》,20121128日。
[3] 美慧,〈官:男女婚姻須依據天生性別 變性人爭註冊結婚失敗〉,《大公報》,2010106日,A6港聞。
[4] 陳超銓,〈變性人爭婚權 獲准上訴終院〉,《成報》(201232),A10 港聞。
[5] W v Registrar of Marriages [2009] HCAL 120/09, para. 36.
[6] 林慧遠,〈我愛做人妖〉,《明報》,201210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