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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27日

婚姻條例等同酷刑?——回應陳志全議員



明報 | 2014-04-28
報章 | A28 | 觀點 | By 關啟文



變性手術極具傷害性
政府因應終審法院去年的命令,最近建議修改《婚姻條例》,讓已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俗稱變性手術)的變性人,可以按其新性別結婚。一般人預期性小眾群體會歡迎這建議,事實卻剛剛相反,例如陳志全議員在4 4 日的《太陽報》說:
「變性手術複雜,極具傷害性,後遺症亦大,很多跨性別人士的身體未必適合接受,立法強迫他們完成所謂『整項』手術的要求極不人道,甚至可能違反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
這文章的題目就是〈婚姻條例變酷刑〉。首先感謝陳議員澄清了一些誤解,因為以前傳媒往往把變性描繪為很美好的事情,但現在陳議員指出變性手術「極具傷害性,後遺症亦大」,的確「誠實」得可愛。


婚姻=酷刑?
然而,說政府在「立法強迫他們完成所謂『整項』手術」,實在是非常誤導;說婚姻制度的要求等同政府對人施加酷刑,則更是危言聳聽。政府或任何人從來不會強迫人做變性手術,最終這是當事人自己的選擇,假若變性手術是酷刑,那為何不少人選擇對自己施行酷刑呢?這不是很奇怪嗎。無論如何,責任不能算在別人頭上。

一些跨性別人士選擇不做變性手術,亦沒有人會反對。問題是:他們雖然性別認同可能與原生性別違反,但生理器官仍屬原生性別,有何理據證明整體社會必然要承認他屬於新的性別呢?若貿然給這些人進入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也會產生不少問題。例如:假若連人工陰道也沒有卻擁有男性器官的人能成為一正常男人的「妻子」,他們如何行房?這真的是一男一女的一夫一妻制,還是有實卻無名的同性婚姻呢?但被終審庭肯定的一個大前提就是修例不應影響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陳議員亦有「可能違反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的說法,其實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第1 條第1 項有定義酷刑: 
「酷刑」是指……蓄意使某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為,而這種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職人員或以官方身分行使職權的其他人所造成」。

現在到底是哪些「公職人員」在「蓄意使跨性別人士遭受劇烈疼痛」呢?難道施行酷刑的是袁維昌等變性醫生?那在指控政府前,是否先要逮捕這些「侵犯人權」的變性醫生呢?

終審庭:結婚權並非絕對
或謂政府仍是以婚姻權要脅一些不願意做變性手術的跨性別人士去變性,所以仍是變相在施加酷刑。這說法亦不能成立,因為有沒有婚姻權的分別只是社會認可與否的問題。縱使某跨性別人沒有正式的婚姻權,但仍然可以與任何性別的伴侶發展愛情或共同生活。他若真的認為變性手術是酷刑,到最後是否要做變性手術也要自己衡量,怎能說是別人強迫或歸咎別人呢?

假如某男人自小的夢想(其職業認同)是作警察,但長大後發覺身高不達標(不夠1.63 米),最後為了滿足自己的職業取向,毅然決定做非常痛苦的增高手術!難道我們可以說因為政府訂下身高的標準迫使他做增高手術,是變相對他施加酷刑嗎?當然不可,政府只是因應警察的工作,訂下合理的標準。

除非我們認為婚姻權可以無限擴張,不然政府始終要為婚姻制度訂下標準。其實終審庭已指出「因姻制度的本質使然,它必然受到法律的規限,例如婚姻是存在於一男與一女之間,雙方要彼此忠誠,可以結婚的年齡和結婚之間有沒有近親的關係等,都有限制」(判辭#65),所以結婚權並非絕對(#67)。

陳志全議員經常有一些「妙論」,但今次的「酷刑論」看來只是非常誤導的怪論。

作者是浸會大學宗教及哲學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