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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16日

變性人婚姻與《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的爭論

 香港性文化學會整理,20144月。

一)背景
  變性人W案,終審法院於2013523裁定,「一名與 W 同一處境、即已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變性人,根據《基本法》第3 7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19( 2 )條,她原則上應當被宣告為符合《婚姻訴訟條例》第20 (1 ) ( d)條及《婚姻條例》第4 0條中『女』人的定義,並因此可與一名男性結婚」。若一名人士接受手術後的情況與W一樣,則她在《婚姻條例》及《婚姻訴訟條例》的相關條文下應被視為符合「女」人的定義。

  終審法院表明, 無意透過 W 案的判決處理同性婚姻問題。政府的立法建議旨在落實終審法院於 W 案下達的命令,不會影響現時香港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


二)《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的建議
  為落實上文第 4 段所述終審法院的命令, 政府提交的條例草案訂明, 在斷定已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人的重置性別,須視為該人的性別。《婚姻條例》第40 (2 )條提述的「男」及「女」須據此解釋。
  政府亦將於《婚姻條例》中訂明,《婚姻訴訟條例》第20 (1 ) ( d)條提述的「男」及「女」亦須同樣解釋, 確保已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人根據《婚姻條例》與一名異性所締結的婚姻,不會因為婚姻雙方被視為非一男一女而被視作無效。

按醫院管理局內有關方面的專家的意見,整項性別重置手術應包括以下外科程序-
a            將某人的性別由男性重置為女性:
            i.                切除該人的陰莖及睪丸;及
          ii.                在該人身上建造陰道;
b           將某人的性別由女性重置為男性:
            i.                切除該人的子宮及卵巢;及
          ii.                在該人身上建造陰莖或某種形式的陰莖。
上述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定義,與處理更改香港身分證上性別的申請的行政指引相符。

  關於已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並已更改身分證明文件(香港身分證或有效旅行證件)上的性別的人士,為免他們需於進行婚姻登記時向婚姻登記官出示相關醫學證明, 政府會於《婚姻條例》訂明, 婚姻一方的身分證明文件上顯示的性別, 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將推定為該人的性別。

  修訂條文已於2014228日刊憲;並於2014319日首讀和開始二讀辯論。現在等候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和三讀。

三)反對意見
周一嶽:
²  在香港相關治療中心,以及私家醫生處理的跨性別人士個案有2,000宗,其中六成至七成的人不願意做整項性別重置手術。……整項性別重整手術是折磨性、不可逆轉,因此政府應該容許只做了部份手術的跨性別人士改變性別,否則有可能違反國際人權公約,「要強迫某啲人做咗手術先可以達到目的嘅話,我哋喺一啲法律嚟講,亦唔係一個可以接受嘅,所謂torture(折磨),所以呢個係要比較小心去處理」。
(張嘉雯,〈跨性別者術後才准結婚  周一嶽:係折磨〉,《蘋果日報》
201443,頁A12。)
²  建議政府繼續以行政手段,彈性處理跨性別人士的婚姻,待日後推出跨性別認同法才修改婚姻條例。 ((周偉立,〈周一嶽彈跨性別婚姻草案欠善〉,《香港商報》201443,頁A15。)

王維基:
²  法律的訂立,是強制別人做某些行為,或是防止別人去做不當的事?我以為法律是界定甚麼是違法,界定甚麼是不應做的事。法律不是規限了甚麼事應該做,社會愈是自由,在不傷害他人的前提下,法律管得愈少愈好。
²  兩個相同性別的人要結婚,會影響其他人嗎?何以要用法律去制止兩個人的婚姻?每每用群眾的壓力,把這說成大部分人的看法,以法例去強迫一些人做某些事才叫合法。其實是以群眾的力量欺壓某些小眾,就像這次的事件一樣。
(王維基,〈用法律去欺壓小眾〉,《香港經濟日報》201443,頁C06。)

陳志全:
²  判決書寫得很清楚法院並無規定需完成整項切除及重建生殖器官手術的人才有結婚資格。關注變性人權益的組織及學者對政府「僭建」十分失望,說若草案硬闖立法會寧願議員否決此修訂。因為即使原有婚姻條例隻字不改,今年七月終院限期過後變性人也可以其新性別享有結婚權利。
²  終審法院建議港府在草擬法例時,可參考英國政府四年所制訂的《性別承認法》,由專責委員會按情況處理變性人的申請。將變性的定義收窄到只有完成整項手術的人才可被確認為改變性別身份,是蔑視跨性別人士的人權。變性手術複雜,極具傷害性,後遺症亦大,很多跨性別人士的身體未必適合接受,立法強迫他們完成所謂「整項」手術的要求極不人道,甚至可能違反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
(陳志全,〈婚姻條例變酷刑〉,《太陽報》201444,頁A40。)

) 分析
以上的意見廣泛被傳媒報道,不單是可以商榷的,更有相當大的誤導性。詳細分析請參〈變性人婚姻FAQ〉。

參考資料:
關於W案的背景,請參考〈變性人婚姻事件簡介〉。
關於《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請參考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http://www.legco.gov.hk/yr13-14/chinese/bills/brief/b201402282_brf.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