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釐清甚麼叫「歧視」?甚麼是法例應禁止的歧視?加拿大法學家Dale Gibson寫了厚厚的一本書討論平等權利:The Law of the Charter: Equality Rights,論及「歧視」時說:「縱使某種區別使某些人承受『負擔、責任和不利之處』,這也不必然構成歧視。」只有當那些差別對待是不合理的,差別對待才構成歧視。而只有那些產生實質影響(substantial)的歧視,法庭才應干涉。
一如既往,一些大企業、媒體及荷里活均向同性「婚姻」一方傾斜。例如,微軟的蓋茨(Bill
Gates)便在華盛頓州捐了50萬美元支持同性「婚姻」的宣傳活動;紐約市長兼億萬富豪彭博(Michael
Bloomberg)亦捐出了25萬美元的配對捐款。已知單在華盛頓州,同性「婚姻」的支持者已花了超過950萬美元──五倍高於維護傳統婚姻的弟兄姊妹所捐助的Protect Marriage
Washington的花費。情況就如大衛對著掌管傳媒王國的歌利亞,事實上,同運已發動了連月的宣傳攻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