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章 | A14 | 每日雜誌 | 來論 | By 關啟文
政府因應終審法院去年的命令,最近建議修改《婚姻條例》,讓已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俗稱變性手術)的變性人,可以按其新性別結婚。若未完成變性手術,則不可。有些人反對這建議,認為一旦現時要求較嚴格的條例通過,日後或許會與新的性別承認法(要求較寬鬆)矛盾,所以現時不宜通過。
一些議員建議政府參考英國的性別認同法(Gender Recognition Act 2004),這法例訂明不論性別,年滿十八歲人士,可申請性別認可證書,審批的標準包括證明有性別焦躁症狀;在申請前,已有兩年使用新的性別身分生活,並打算繼續用新的性別身分生活至離世。但不必進行性別重置手術,也可以申請性別身分轉換。這些標準主要是心理上的,有主觀性的問題,也會引申一系列社會問題。